【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称:其与被告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宁波三好塑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菱电器公司)一定时期和最高额度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创菱电器公司从温州银行借款后,不能按期归还部分贷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用;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婷微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岑建锋未作答辩

被告三好塑模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不应支持。(https://www.daowen.com)

被告婷微电子公司辩称:其与温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被列入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故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910,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分别签订了编号为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01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10910日至201110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110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1012,温州银行与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署了编号为温银9022011年高保字00808、008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10910日至201110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55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1014,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签署了编号为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约定温州银行向创菱电器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121013,并列明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温银9022011年高保字00808、00809贷款发放后,创菱电器公司于201286日归还了借款本金250万元,婷微电子公司于2012629、1031、1130日先后支付了贷款利息31 115.3、53 693.71、21 312.59截至2013424,创菱电器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141 509.01另查明,温州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律师费用95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