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本地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4〕31号)要求,相应增加或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县)党委、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负责,与同级财政、住建、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严格执行已有工作机制和制度,认真落实月报季报等有关制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相关工作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切实保障经费落实。相关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地应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https://www.daowen.com)
(四)加强督促指导及验收。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实行“一省一策”、“分片包干”、“定期上报”等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同时组织好验收总结,切实保证工作成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