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审理】

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