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近郊的土地持续增值,涉及上述区域的房屋买卖宅基地转让纠纷迅猛增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带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流转;否则,一律无效但在实践中,违法流转大量存在,若双方正常履约,这种违法现象也合理地存在着,并无其他部门监管但纠纷一旦进入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毋庸置疑转让被判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对于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处理也是各打五十大板”。但是对于近年来基层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纠纷案件,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不仅让失信的行为人堂而皇之地获取法外利益,也不利于在社会上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https://www.daowen.com)

诚实信用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恪守诺言诚信不欺,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这是以道德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原则有些纠纷,从法律与道德角度来看,结论可能截然相反,正如本案纠纷转让人可以冠冕堂皇地以法律规定为由实施违反诚信的行为,作为深受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影响的受让人及社会大众,当然难以接受正因为如此,法官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需要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引入道德风俗等规范,无情的法律与有情的道德规范结合,实现情理在司法判决中融合在本案中,法官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认涉案楼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与此同时,引入诚信原则,在合理的限度内弥补受让人的损失,让失信人承担一定的法律制裁如此,既能有效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诚信观念这也是在审判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