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2003429,邹克友与张守忠签订一份楼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守忠将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安东卫街道东街(后更名为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东街”,以下分别简称东港安东卫东街”、“岚山安东卫东街”)的一处拆迁补偿置换的楼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土地),56 900元的价格转让给外村村民邹克友,协议载明款项当面付清,张守忠的同村村民周同业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之后该处楼基地一直闲置,邹克友未在上面建设房屋。2013,因未能办理楼房建设手续,岚山安东卫东街居委将该楼基地收回,并向张守忠补偿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凤凰山社区7号楼西单元102室的安置房一处邹克友认为,其已受让了楼基地,因此,基于该楼基地补偿的上述安置房应归其所有因与张守忠就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协商不成,邹克友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张守忠返还购买楼基地的款项56 900,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庭审中,张守忠辩称,1.涉案楼基地系本村村委按照统一规划分配的宅基地,依法不得买卖,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2.双方已于2004年通过证明人周同业(已去世)办理了退还楼基地的事宜,被告向邹克友支付60 000元作为补偿,邹克友将楼基地返还给被告,并提交有周同业签字的收到条 (复印件)一张,内容为:“收到张守忠一次性买回楼基款陆万元60 000,经办人:周同业,2004915”,并加盖中共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东街居总支部委员会公章及岚山安东卫东街居委主任石光华的私人印章经法院调查核实,石光华表示未经手办理此事,且在当时还没有收到条所加盖的党支部的章在法院要求继续核实该收到条时,张守忠称原件已经丢失经对比,收到条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上周同业的签名差别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