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十八条 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Jaaaaaa-bbbb-c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c”为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序号)。“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L”。“补发结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J”。“补发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L”。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巡回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字号使用规则,规定各登记点使用号段。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改为9位(在县级区划代码后增加三位乡镇代码),其他填写方法与上述规定一致。
对为方便人民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在行政区划单位之外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其行政区划代码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前四位取所属地级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五六位为序号(从61开始,依次为62、63、……、99)的方式统一编码。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第八十条 本规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略)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略)(https://www.daowen.com)
3.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略)
4.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略)
5.撤销婚姻申请书(略)
6.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略)
7.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略)
8.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略)
9.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略)
10.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略)
11.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