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结果

(二)裁判结果

北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李某成未及时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系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本案被告李某继承了李某成留下的遗产五间房屋,且该遗产价值不低于2000故原告黄某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某楼已提供借据证明李某成欠款2000,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李某否认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