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1.贯彻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一旦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此类案件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2.保持物权法理论的一致性(https://www.daowen.com)

禁止流押是物权法中的一大原则,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在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的效果,有违禁止流押的强制性规定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顺利实现,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值通常都高于借贷合同的标的如债权人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往往会给债务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实践中,建议可在诉讼过程中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诉讼保全,通过合法手段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均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