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案情】

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12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分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27,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076,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12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