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犯罪理论

第四节 人本主义犯罪理论

人本主义心理学是现代心理学的“第三势力”。它主要关心整体人的能力和潜能,着重对诸如爱、创造性、自我、成长、基本需要、自我实现、自发性、情感、责任心、公平、心理健康等较高层次的价值的探讨。人本主义犯罪理论认为,人性中存在积极的、善的潜能,人不是作为违法犯罪者而出生的;犯罪是个体潜能在社会环境中受到阻碍之后的消极表现。其代表的理论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与自我实现理论、罗杰斯的自我理论。它在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中的体现是犯罪动机利欲说与对犯罪人的心理管理理论。

一、犯罪动机利欲说

需要是人的个性与心理、行为活动的动力源泉。动机的核心成分是需要。[5]犯罪动机,作为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支配力量,其核心成分来源于个体的需要,是消极性需要与具体犯罪目标紧密结合的产物。犯罪动机利欲说就是以人的需要层次理论来解释犯罪动机的本质与来源。

需要理论中集大成者是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他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基本需要层次);需要分为缺失性需要与成长性需要;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或者部分满足,其上位的需要就会自然出现。相应地,需要既是动机产生的基础,也是导致犯罪动机的基本来源。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的基本需要没有得到基本满足的消极性后果。

人的需要本身是中性的(极少数除外),但它们与犯罪意念或者犯罪目标及满足方式相联系时,就都有可能成为具有危害社会功能的犯罪动机。

犯罪的生理动机:财物占有动机、攻击倾向的性动机、生存动机

犯罪的安全动机:报复动机、恐惧动机、征服动机

犯罪的归属动机:自我中心的情感动机、嫉恨动机、控制动机

犯罪的自尊动机:自我价值动机、显示逞强动机、自尊动机

犯罪的认知动机:好奇动机、探究动机、个人化成就动机

犯罪的审美动机:野性崇拜动机、勇敢动机、侠义精神动机

犯罪的自我实现动机:政治动机、宗教动机、虔诚动机、迷信动机

这些犯罪动机,直接受到需要层次本身特性的影响,可以区分为缺失性犯罪动机(犯罪的生理动机、安全动机、归属动机、自尊动机)与成长性犯罪动机(犯罪的认知动机、审美动机、自我实现动机)。缺失性犯罪动机占犯罪动机的绝大部分,成长性犯罪动机只占很小一部分,而且它更需要社会环境中文化性、精神性因素的支持才能产生与演化,处于犯罪动机的更高层次。这种犯罪动机的层次关系,类似于需要层次的上下位关系:较下位的犯罪动机与原始性的、传统型的犯罪关系密切,较高位的犯罪动机往往与智慧型、时代特征明显的犯罪相联系,并对犯罪人内心世界与外部行为具有更为广泛、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力。在犯罪群体(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呈现出由低位动机向高位动机发展或者混合的趋势。同时,每一层次中的犯罪动机可以依据其强度与心态偏离程度的不同体现为从常态性动机到变态性动机的量与质的差异状态。[6]

以个体的需要层次理论来理解犯罪动机,强调对个体需要的满足是犯罪行为的原动力:

(一)人的需要是犯罪动机的来源与基础,没有需要就不可能出现犯罪倾向;(https://www.daowen.com)

(二)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不同层次的需要与需要强度可能引发与强化不同类型、方式的犯罪行为;

(三)基本生理需要缺失与生存有关,而高级需要与成长有关,这直接体现于犯罪动机的回避动力倾向与趋向动力倾向;

(四)人的需要与外界因素(尤其是文化与情景因素)产生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人的需要具有强度与个体差异,这导致犯罪动机具有差异性;

(六)人的需要具有类本能[7]与交互作用的特征,这是人的犯罪动机的攻击性与其他动物攻击性的本质差异。

可见,犯罪动机利欲说,就是以人本主义心理学的需要理论为基础理论解释犯罪动机,而且个体犯罪动机的形成发展与犯罪人格的形成发展具有趋同性,两者在本质上是相一致的。行为人的人格由以需要、动机、价值观为核心的动力系统与以性格、气质与能力为核心的特征系统组成。犯罪人格的构成要素也是如此:犯罪动机是激发与强化训练犯罪行为的动力,犯罪动机使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积极的犯罪体验得以在行为结果中强化,它与需要、价值观念一道成为犯罪人格形成与发展的动力系统,它推动与强化着犯罪人格。

从本质而言,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是同质的,即两者是本质一致性关系:犯罪动机形成犯罪人格,没有犯罪动机就不可能形成犯罪人格;犯罪人格作为一种结构性的心身组织,直接表征着犯罪动机,使得犯罪动机在自身的内心世界中从认知、情感、意志及气质、能力中得到更为充足的支撑与表达。犯罪动机是犯罪人格形成的基础,也是犯罪人格的核心成分,是动态的、典型化的犯罪人格要素;犯罪人格典型化地表征着犯罪动机,是相对静态的复杂化、结构化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作为犯罪心理学的核心内容,两者关系密切,又相互作用,它们在犯罪心理动力的建构、演变以及侦查、审讯、审判、犯罪人处遇矫正等方面具体体现出应用价值,在犯罪心理学学科与刑事科学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8]

二、对犯罪人的心理管理理论

人本主义心理学以需要层次理论与自我理论为指导,构建了富有成效的“以人为中心”的犯罪人心理管理计划。其核心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尊重与满足犯罪人的基本需要。

犯罪人与正常人一样,都自然地具有各层次的需要,基本需要的基本满足是消除其生存性犯罪的重要方面。犯罪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虽然满足行为人基本的需要不能保证其不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可以减少、消除其因低级需要而引起的冲动性犯罪,如暴力犯罪、掠夺性犯罪(工具性犯罪)与性犯罪。同时,低级需要的基本满足可以激发行为人从低级需要向更高级需要的发展,而在家庭、亲友与社会资源的积极支持下,唤醒行为人去实现自己更高级需要的动机,从而以道德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价值。正如马斯洛在分析犯罪青少年时指出:“所有的罪犯都不满他们在儿童时代的待遇。他们的老师不公正,他们的父亲不真诚,他们的母亲是一个坏女人,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不满——所以他们要进行反抗……他们在每次犯罪后的服刑时内心都充满着强烈的仇恨与愤懑。有些人急于出狱,以便能再次证明他们仍然是一个不公平制度的反叛者。”[9]

第二,强调犯罪人自我的决定性作用。

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改造,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行为人自己,而不是传统的精神分析或者行为主义所主张的外部指导力量。自我是其人格的主导力量,是决定自己生活命运的核心,只有犯罪人自己才能挽救自己,使自己重新回到正确的道路上。在心理服务人员的启发与引导过程中,犯罪人渐渐地觉悟自我的真实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从而激发内心蕴藏的自觉力量,发掘自己的潜能,以符合社会规则的方式去实现自我的潜能目标与个人价值。心理服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很重要,但它们只是起到引导、帮助的作用,心理服务人员也不是居高临下的指导者与监督者,他们只是帮助者。更为重要的是犯罪人对自我价值与潜能的重新认识,依靠自己内心的力量重新指引自己生活的方向。

第三,对犯罪人的“无条件积极关注”。

对犯罪人的帮助过程,以“无条件的积极关注”为基本策略,以真诚的、尊重的积极情感去面对犯罪人的具体问题。这是建立心理服务人员与犯罪人积极的信赖关系的前提,也是心理服务能够产生激发作用而使他们重新树立起“社会的、自我的责任心”的关键所在。这种关注既包括犯罪人的较低级需要,如基本的生存性物质需要的实现,更指向更为高级的心理需求,如安全感的获得,人际关系的改善,认知、审美的要求,高位的自我潜能实现,以及对于罪犯将来生活规划的关注,如回归社会后的适应与社会技能培养。犯罪人能够体会到真正的关心与真诚的情感就可以激发起内心善良的潜能,从而持续地发挥积极向上的力量。

人本主义心理学是在西方反省以神经症为研究对象建立的精神分析理论与以动物为研究对象建立的行为主义心理学理论的过程中,在人本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以正常人为对象,以理性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而建构起来的理论体系。人本主义犯罪心理学理论以行为人(包括犯罪人)“性善论”为哲学假设与逻辑起点,反对行为主义,反对精神分析的反理性,具有积极意义。该理论认为人性的内在善良与自我潜能、自我价值的挖掘状态直接影响到个体行为的善恶方向与性质。在犯罪动机分析与罪犯改造中运用需要层次的调节与自我价值、自我实现的内在力量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改造;在犯罪的社会改造中同样强调公民作为社会人的理性、道德化力量、自我指导的作用,以及社会支持的重要性。这些正是人本主义犯罪心理学理论与思想带来的对于犯罪人、犯罪行为重新探索的新曙光、新方向。但其理论体系还不够完善,片面强调天生潜能的作用,有主观唯心主义的倾向,其研究方法也存在偏重思辨性而实证性不足的缺陷,在应用心理学及犯罪心理学领域更多地以一种观念、理念与思潮的形式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