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概述

第一节 女性犯罪概述

一、女性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女性犯罪率

女性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犯罪现象中的重要部分,是犯罪现象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自有犯罪现象以来,女性犯罪率一直很低。纵观我国的女性犯罪发展史,20世纪六七十年代,女性犯罪只占犯罪总数的2%左右;在80年代中期以前,女性在总犯罪人中的比例始终低于5%。2000年时,女性罪犯占罪犯总数的比例上升到4.5%。而近5年,女性罪犯占比为6%左右,而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可能为8%至10%。近20年来,女性的犯罪率与女性罪犯的总量均呈上升的趋势。

对我国女性犯罪的调查显示:在女性犯罪中,以财产犯罪、性犯罪、诈骗犯罪、家庭暴力犯罪最为突出。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伤害、毒品犯罪。据近年统计,我国的女性侵犯财产的犯罪占女性犯罪的45%至50%,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20%,性犯罪和其他犯罪占25%至30%。其中,出现了所谓的新女性犯罪人,就是随着女性参与经济政治及社会管理的机会增加而出现的女性犯罪人。

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往往与女性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有密切的联系。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犯罪涉及的种类也变得更为多样化,如杀人、投毒、放火、盗窃、诈骗、贪污、组织卖淫等犯罪。

此外,女性犯罪高发时间呈现低龄(青春期)与中年早期双峰的特点:25岁至45岁的女性犯罪者已经超过女性罪犯总数的70%。[1]近年来,高学历女性犯罪的数量呈上升态势。例如,在高校中,近10年来女学生犯罪绝对数与增长率都高于男学生。

侠义精神假说,又称为骑士精神假说。1950年美国犯罪研究者奥托·波拉克在其《女性犯罪》一书中使用和发展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创始人龙勃罗梭的冰山理论,以解释女性犯罪率低的现象。该理论认为在社会上几乎发现不了女性犯罪,因为大多数女性犯罪是隐藏着的。女性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稳定了掩饰性的行为方式,例如,隐瞒月经期或在性交中假装性欲亢进、假装可怜利用同情心等。同时,由于女罪犯更倾向于充当教唆犯,而较少充当实行犯,她们总是利用性来操纵男性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由于这些原因,女性犯罪受到很大的掩饰,被司法机关处理的犯罪行为很少,如同冰山的一角。波拉克的这种理论被称为骑士精神假说,也即男性敬重女性、济弱扶贫的骑士精神,使得女性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掩盖。[2]

相对较低的女性犯罪率有其复杂的因素,冰山理论与侠义精神假说只是对其解释的一种观点,虽然这种假说也有某些合理的成分。从整体而言,女性犯罪心理是基于女性的生物因素、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产生的,其中生物因素(依附性、被动性、青春期及生理周期等因素)是其产生犯罪心理的自然基础,而心理因素与社会环境因素是其产生犯罪心理的决定因素。女性犯罪心理体现于女性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特征、认识特征、情绪情感特征、意志特征等方面,与之相应的是,女性犯罪的行为特征表现为性色彩浓厚、情绪性、间接性、从属性等特征。女性经济犯罪与性犯罪是女性犯罪中比较突出的方面,其犯罪心理结构特征与犯罪人的心理特征相似。

(二)女性犯罪人分类

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中,对女性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影响较大的是由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司法学院教授玛格丽特·沃伦提出的。[3]根据社区治疗计划中的犯罪档案资料和女性犯罪人(特别是犯罪少女)的社会成熟水平,将女性犯罪人分成三类。

1.冲突型女性犯罪人

这类犯罪人又被称为神经过敏的女性犯罪人。按女性犯罪人的社会成就水平标准,她们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成熟标准,能够按照一定的价值体系行动,用这种价值体系评价自己和别人,理解社会生活中的因果关系,认识其他方面的需要与动机,能够接受说明自己行为原因的概念等。这类女性犯罪人有许多内在的消极心理,包括焦虑、有罪感、“堕落的”的自我意向、“消极的生活稿本”、被歪曲的知觉、机能失调的行为等。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代表着对文化压力的反映,也可能是由于某种家庭问题或长期持续的内在冲突而产生的。

冲突型女性犯罪人又可以分为两小类:(1)焦虑型。这类女性犯罪表现出许多情感失调的症状,例如,慢性的或强烈的抑郁症或焦虑,身心疾病。这些女性犯罪人的紧张和痛苦,通常是由失败无能、潜在的有罪感产生的冲突所导致的,这种女性犯罪人占参加社区治疗计划的44%。(2)行为紊乱型。这类女性犯罪人占参加社区治疗计划女性的29%。她们对意识到的焦虑几乎没有忍耐力,并且经常有无能、被抛弃或自我谴责的感觉。她们可能通过以言语攻击别人、狂暴的举动、各种“游戏”等来表达这种感觉。冲突型的女性犯罪人公开敌视她们的母亲,有时候把自己的违法行为解释为试图给她们的母亲造成难堪和麻烦;她们往往来自神经过敏的家庭,在这样的家庭中,至少父母一方犯有严重的罪行,具有“堕落的”自我意向;她们常常有家庭负担或者试图解除负担。她们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违背了自己的信念,是由内心的冲突导致的。

2.权力型女性犯罪人

这类女性犯罪人又被称为病态人格者或社会病态者,她们占女性犯罪人总数的14%。这类女性犯罪人很难正确判断人们之间的差别以及自己和别人之间的差别,很难正确估计别人的品性,不按内在的价值体系行动,而是追求行为规则和准则的外在形式,从追求权力中了解生活和自己的角色。她们经常以攻击性的方式试图反抗权力,试图损害和阻挠权威人物的意图;不愿意遵守任何人确定的规范,并且经常独自扮演一种权力角色。她们不会与别人建立亲密的或深信不疑的关系;通常总想创造出一种情感淡漠、沉着冷静和不受伤害的形象;经常公开发怒和进行威胁活动以成为注意的中心,在言语或体力方面经常表现出爆发性,在思维方面经常表现出多疑或自以为是。这种女性为自己能够成功地摆布或利用别人而感到自豪;所表现出的战无不胜和粗鲁的外表,实际上是一种对她们的刻薄的父母长期存在的强烈恐惧和自然从属性进行掩盖的手段;她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有一个冷漠、蛮横、排斥他人的父亲和一个软弱、无助、浅薄的母亲;她们轻视母亲而憎恨和害怕父亲,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看作对家庭的消极反抗和对感情的补偿。

案件:

叶某贩毒案

叶某1992年生于东北一个贫穷的家庭。父亲忙于打工养家,没有心思,也没有时间来管教她。因为没有获得父爱,她从小心里就没有建立起父亲的形象,也没有获得家庭的安全感。母亲则把她当成家庭体力劳动者,非打即骂,故其也没有体会到一点点的家庭温馨与依恋感。

她在初二时,母亲让她别上学了,说一个女孩子上学没什么用。虽然她很想继续学习,但最后还是被迫退学了。

从此,她除了干家务活,就是混迹于社会街头,和一些逃学的人混在一起。她在外经常受人欺负,家人不但没有一点安慰,反而更加责骂。孤独的她在19岁时,遇到一个喜欢的男子,第一次体会到了情感的安慰,心里很是欣慰。然而不久,这个她喜欢的小伙子就离开了她,这使她心中更加孤独!

此时,在一个初中同学的引诱下,她来到KTV玩耍,而他们实际上是一个吸毒团伙。叶某在诱惑下吸上了毒,而且很快就上瘾。吸毒需要钱,毒枭说“跟着我,我保证你的货”,并要强奸她。在激烈反抗后,毒枭威胁她:“自己干活赚钱还钱,否则就杀了你和你全家。”

从此,她就走上了一条吸毒、贩毒的不归路。2012年,公安机关在成都开展的一次缉毒行为中,她被抓获了,现场收缴19千克的冰毒。她一下坠入黑暗的深渊。

在看守所的几个月里,家里没有一人来探望她,这时她内心是多么渴望家人来帮助她,又是多么的恐惧与绝望。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死刑判决,在绝望的眼光中,她天真地问法官:“真的不给一点机会吗?我才20岁啊!”

从中可以看出:(https://www.daowen.com)

年仅20岁的叶某,内心充满了对家庭的叛逆,对社会遭遇的反抗!但是,内心没有正确的信念(“三观不正”),在选择吸毒的那一刻,就已经走在了悬崖的边缘。之后又选择了贩毒自救,实际上当时她就已经踏进了无底的深渊。

这是一条歪门邪道,她走上这样一条邪恶的路,是回不了头的!

这类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家庭问题,或者长期的内心冲突而产生的。她们中的大多数人有一个冷漠、蛮横的父亲和一个软弱无助或者刻薄的母亲;她们经常有被亲人抛弃的痛苦感觉。为此,她们通过偏激的、狂暴的举动来表达反抗。

叶某实际上就是典型消极家庭环境下的悲剧人物!

消极的家庭环境在女性犯罪中有很大的作用;她们以叛逆的方式,对自身处境进行反抗,从开始就可能走上一条万劫不复的道路!

3.消极遵从型女性犯罪人

这类女性犯罪人占所有女性犯罪人的7%。这类女性犯罪人已经达到了与权力型女性犯罪人同样的社会成熟水平,但是她们对权力的态度是不同的。这类女性犯罪人渴望得到社会承认,几乎自动地屈从于她们当时认为有权力的人;过高地估计别人的权力和能力,把自己看成是无助的、孩子般天真的人;认为自己缺乏社会知识,常常认为自己的积极性行为会被别人拒绝;她们尽管想获得别人的认可,但是在同辈群体中仅仅属于次要的成员。她们的犯罪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为了赢得同辈朋友的承认、赞许而实施的。她们的家庭往往是不稳定和不协调的,她们感受不到父母的爱和力量,因而对父母的依恋是不确定的。她们缺乏足够的控制能力,没有可以防止越轨行为的内在信念体系。

二、影响女性犯罪的因素

影响女性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与社会文化因素三个方面。生理方面的成长和发育是个体心理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前提,但仅仅有了生理上的成熟,并不能决定个体心理的发展水平和倾向。生理上男女性别的分化早在卵子受精时就决定了。但是,作为女性,其独特的心理的形成和变化,却不仅是由于具备了女性的生物学及解剖生理特点,而是在她出生之后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女性个体生活和成长的整个外部环境(尤其是人际关系与社会角色期待)的反映。

女性性别角色的社会化,对其以后的心理特征及其行为都有重要影响。在解剖生理学上,男女在身体素质、性器官等方面确实存在差异,而在神经活动、智力方面的水平差异并不显著。但在实际生活中,男女两性在性格、能力、情感、意志等方面确实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的形成,主要是人们按照不同的社会角色去培养、训练原本对人世毫无分辨力的男孩和女孩的结果。女性独具的性别特征及消极风险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女性生理因素与犯罪

1.女子青春期生理发育的不可塑性与心理发展的可塑性之间的矛盾。青春期是指女子在青春期(十二三岁)必然要经历生理上的一系列剧烈变化,如乳房增大、骨盆变大、皮下脂肪增厚、月经开始出现等,生理发展日益成熟。女性未成年人性成熟一般比男性未成年人早一至一年半。整个青春期的波动变化时间,要经历二至四年。

女性的性爱心理在生理发育驱动下,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开始萌发,并且其演变的速度并不亚于这个时期的生理发育的变化。所不同的是,这个时期的性爱心理变化是不巩固和不稳定的,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其原因在于身处青春期的女性是刚刚从儿童向成年过渡,生活阅历的不足,社会环境的影响,逻辑思维能力的限制,使她们的思维处于一种半成熟、半幼稚状态。由于女性青春期生理变化与心理发展不平衡性特征,因此,尽管这时她们的思维能力在增强,但是其判断力薄弱,不善于识别,容易出现片面和武断倾向,这就促成了女性青少年在青春期的性爱心理发育上既非常剧烈又极不稳定、可塑性大的特点。

青春期的女性对于这一时期所产生的生理发育上的不可塑性和心理发展上的可塑性矛盾,本身虽然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但是,当这种矛盾随着生理上的急剧变化而日益严重时,单凭自身尚不成熟的心理因素很难驾驭生理发育的自然需求,这就有可能使性生理性、动物性需求突破性心理社会性控制,把这种动物性心理冲动理解为正常的性爱心理,最终可能导致女性青少年在两性问题上与男性青少年相比,较容易发生越轨行为,并由此引发各类的违法犯罪行为。

2.女性生理周期和犯罪现象的关系。现代生物学派研究表明,女性生理周期(月经期、更年期等)与女性的冲动型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例如,女性犯罪人入商店行窃、放火、杀人以及妨碍公务等行为,与其月经期有重要的相关性。医学研究发现,女性在月经期因为内分泌平衡受到干扰,往往产生不愉快、冲动、不协调,感情容易受刺激、易嫉妒、易疲劳、神经质性不安等情绪不良现象。因此,女性犯罪人容易在这期间产生冲动或与他人发生冲突,从而具有较大的进行违法犯罪的危险性。具有这种特殊素质的女性,在这一期间往往降低了对刺激或冲动的抵抗力,容易在强烈冲动的作用下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早期调查表明,在以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的80名女性中,有71名女性在犯罪时正处于月经期。日本学者广濑胜世的研究发现,女性杀人和放火犯罪与其特定的生理周期有密切的关系:39.4%的杀人犯罪,39.4%的放火犯罪,12.6%的盗窃犯罪,都发生在月经前及月经期间。当代生物社会学者达尔顿则指出,女性内分泌腺控制的月经前及月经期间影响其攻击行为的发生。因为这期间女性对外界刺激敏感,易激惹,冲动性强,心情易变,难以抑制怨恨、嫉妒、绝望之类的情绪。绝经是另一种女性特有的生理现象,指女性从45岁到55岁,以月经停止为主要标志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女性,随着卵巢功能逐渐衰退,雌激素明显下降,内分泌发生暂时的紊乱,会导致一系列的症状出现。又由于大脑皮层功能失调,兴奋和抑制过程的不平衡,也会出现一系列不同于其他时期的心理症状而显得焦虑、烦躁,心境变化快,情绪波动大,攻击性会大大增强。上述这些特定的生理与行为特点在某种情境的作用下,较容易诱发女性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性的生理因素影响力并非决定性的因素。

3.生理发育过剩因素。女性的性早熟及由于性早熟催化的或者素质性的生理发育,也是引起女性进行违法犯罪的重要生理因素。一般而言,受到传统的社会文化观念与特殊生理特征因素的影响,性早熟对于女孩心理成长的危害性要大于男孩。美国犯罪学家希利曾经对许多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过调查研究,发现在犯罪少女中,性早熟或者生理发育过剩的情况很多,因此认为女性生理发育过剩与性早熟是女性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4]当然,在整体人群中,女性生理发育过剩现象仅为极少数,但是在女性犯罪人中其消极影响却显得较为突出。

(二)女性犯罪的心理因素

对于女性是否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其犯罪行为特征产生影响的心理因素主要涉及下列方面。

1.攻击性较弱。研究表明,女性的攻击性低于男性,这种差异从两三岁时就开始出现,持续到童年初期,并延续整个人生。因此,女性实施的犯罪行为比男性少,在暴力性犯罪中更是如此。

2.被动性特征。犯罪是个人主动性的表现,而女性一般来说比较被动,一些女性在青少年时期依靠双亲生活,结婚之后依靠丈夫生活,老年时依靠子女生活。同时,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为了适应女性角色,便可能表现出与世无争的态度,以柔美、娴静安适为美德;在性情生活方面也是相对被动的。因此,她们的犯罪率比较低,许多犯罪是“迫不得已”才实施的。

3.女性的自尊心。犯罪与低自尊心有密切的关系。一些研究者认为,女性的自尊心较高,由此导致女性的犯罪率较低。

4.道德观念与忍耐性。犯罪行为是道德观念差的表现。相对而言,女性的道德观念比男性强,因而女性犯罪率较低。同时,许多犯罪是由于缺乏忍耐而在冲动性情绪的作用下发生的。一般认为,女性的忍耐性较高,她们在挫折面前更可能会忍气吞声,保持相对稳定的身心平衡,因而较少发生极端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女性的忍耐性高的特征也可能导致女性由持续的受害者恶逆化为施害者,如由持续的家庭暴力演化而来的女性报复行为。

5.应付挫折的方式。一些女性在社会生活中遭遇挫折时,应付挫折的方式也不像男性那样采取表面化的方式或违反社会规范的手段,而是大多采取消极、退缩的方式,如自我情绪化、退化、冷漠、否认等。同时,社会似乎给予女性更多的表达情绪的期待,使得女性有可能以社会允许的多种方式表达、宣泄消极情绪,而不至于累积或转化为攻击性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女性以极端方式甚至犯罪方式来化解挫折感而导致犯罪)。

6.性别角色特征。传统文化及社会习俗对女性角色的期待大多数是贤淑、温柔、文静、富有同情心、心地善良等,这些角色模式有力地制约着女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即,女性较低的犯罪率现象)。

7.恐惧与焦虑心理。犯罪是一种极为恐怖的行为表现,在进行犯罪活动时,通常也要经历高度的紧张与焦虑。研究表明,女性往往比较胆怯、多虑,容易产生恐惧与焦虑心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着女性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她们较少发生犯罪行为,尤其是暴力危险大、外显攻击性强烈的犯罪行为。

(三)女性犯罪的社会心理因素

1.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与未独立的经济地位之间的矛盾。随着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对物质的占有欲望也越来越强烈,要求的标准越来越高,以往的需要实现后,新的需要重新出现的时间间隔越来越短。工薪阶层家庭中,有的父母即使竭尽所有,往往也难满足新时代中孩子的欲求。十三四岁的女孩开始喜好打扮,对服装、发式、消费品具有主动要求、追求时尚的倾向,一旦对物质的追求超出了家庭经济能力许可的范围,就可能会企图突破经济的限制,在家庭以外寻求自己的经济来源,无论是追随同伴还是通过掠夺、欺骗的方式,这都容易导致发生各种贪财性动机的犯罪。

2.女性的依附心理强与自我保护能力差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几千年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以及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与观念,至今仍然影响着相当多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女性,在她们的思想意识中形成了顽固的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在工作或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这些女性倾向于将男性领导、同事或丈夫的言行权威化,易受男性的暗示,而缺乏主见和掌握自己命运的能力。另外,女性与男性之间由于性别差异而形成了体力、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女性较男性一般体力差,性格温和、软弱,直觉思维能力强,由此而造成女性不仅体弱,而且具有分辨是非能力低,易于屈从于权威等特点,从而使女性的自我保护能力低于男性。女性这种强烈的依附心理与自我保护缺乏并存的特点,导致某些女性比较容易由于轻信他人并丧失自我保护意识而盲目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时间与程度因素。传统上,一些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时间比男性晚,把较多的时间与精力花在家务事与孩子抚养教育上,社会参与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她们违法犯罪的机会较少,犯罪率也相应较低。美国犯罪现象研究者艾德勒在其著作《犯罪姐妹》与《当代女性犯罪事实书》中认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女性犯罪现象增多,是随着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上升、社会角色的改变而造成的社会参与时间和程度都得到改变的结果,这种女性犯罪人被称为新女性犯罪人。这种观点也反映了西方女权运动对于女性犯罪率之影响因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