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心理概述

第一节 审讯心理概述

一、审讯概述

(一)审讯概念与讯问类型

审讯心理学是刑事审讯学与应用心理学的交叉学科,是犯罪心理学原理核心应用的领域之一。其研究对象包括审讯者、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其研究目的是促进侦查犯罪事实与保障人权。

刑事审讯是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查证的过程。刑事讯问的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并形成作为言词证据的口供。

审讯中的讯问(interogation)、访谈(interviewing)、会话(conversation)有明确的区别:讯问指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以言词方式提问的侦查行为,访谈的对象是被害人、证人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而会话可以涉及一般性的人际对话。从讯问、访谈到会话,机构的权威—强制性降低,而平等关系并寻求供述的自愿性则增加。目前,英、美等西方国家正在进行侦查询问策略的改革,其司法改革试点的研究显示:访谈模式在不降低真实性供述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虚假供述的概率。而在非西方国家尤其是中东及远东国家,权威性讯问的特征仍然较为突出,侦查性访谈并非主流策略,而审讯中的访谈和询问之可靠的理论模式及普适的实践经验也相对较少。

(二)审讯策略的演变

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侦查人员及司法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法都是很“强硬”的,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刑讯逼供。

20世纪以来,虽然许多国家都在法律规定中禁止刑讯逼供,如“任何人不得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但是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虽然自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强制审讯开始衰落,但是至今刑讯逼供在某些国家的特定司法领域中(尤其是在以国家安全为由的情形下)仍然以隐蔽或者半隐蔽的方式存在。例如美国的第三级审讯法(所谓的“高端审讯法”):以强制性、秘密性为主要特征的强硬审讯法,其常用方法:肉体强制与肉体暴力;长时间的孤立,剥夺睡眠、饮食,监禁。刑讯逼供具有明显的消极影响与危害性:它成为实施刑法与分配正义的障碍;鼓励侦查中的怠惰,降低警察工作质量;为错判无辜者制造了机会。因此,从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出的总体性结论是,刑讯逼供不会带来犯罪案件的真相;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也不具有可采性。自20世纪中期开始,一些国家的审讯方法已经开始“变软”,首先表现为刑讯方法由肉体折磨转向精神折磨。但这类方法仍属于硬审讯法的范畴,因为它仍是通过精神折磨来强迫被审讯者供述。

真正意义上的软审讯法或软审讯技术是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之上的审讯方法。其基本模式是在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语言或者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最具代表性的软审讯法是美国的里德审讯技术(“九步审讯法”)。软审讯法与硬审讯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软审讯不使用强迫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供述,不是“硬逼着”其供述,而是以“软”的方式说服嫌疑人自愿供述。软审讯以改变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为基本策略。社会心理学中有关态度改变及说服的理论、方法和技巧,是软审讯法的心理学理论基础。

我国审讯技术的发展经历了自发阶段、发展阶段与完善阶段。1979年国家重新建立检察机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成为审讯的主基调,审讯方法是探索性的“摸着石头过河”。1997年刑诉法修正后,侦查与起诉分开,侦查审讯走上以心理强制为特征的道路。随着监督体系的发展阶段,其中司法监督与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监督员、律师介入制度构成更加完整的监督制度体系,侦查中的审讯策略与方法渐渐走向规范、合法、有效。当然,现实的情况是,我国于1986年12月12日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11月3日生效)。所有这些说明,更加迫切需要以心理学原理为基础的法治化、科学化的审讯策略、方法加入传统的、经验型的审讯活动中。

二、审讯的心理学原理

理论与司法实践证明,心理学作为研究人类心理与行为的科学,有充足的原理与实用方法介入审讯环节。其中,社会心理学的态度改变、阶段改变以及认知平衡、认知失调理论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基础。

刑事讯问本质上是犯罪嫌疑人与讯问人员的言语互动过程,其心理机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与讯问人员审讯心理的互动(沟通与说服),其中包含双方语言沟通的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

人的态度是由情感、认知和行为倾向构成的个人化系统对某一事物所作的评价性总结,其一般影响过程是信念改变到态度改变,从而引起行为改变。讯问心理的实质就是促使嫌疑人由拒绝供述、虚假供述到真实供述的态度改变的过程。讯问对侦查员而言是态度说服的过程,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则是态度改变的过程。也即,讯问的过程是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互相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

审讯中,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主要指供述态度,即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态度,由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的认知以及相应的情绪情感和供述意向所构成。供述态度可以区分为拒绝供述态度与愿意供述态度。拒绝供述态度导致拒供或者谎供行为;愿意供述态度导致真实陈述,但也可能出现错误供述(错供)。

在审讯过程中,构成犯罪嫌疑人供述态度的认知成分,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特定犯罪行为及相关情况的认知:侦查人员已经掌握的证据、与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犯罪同伙的供认情况,以及罪行可能受到的刑罚。对这些现象的看法是犯罪嫌疑人供述态度(存在与态度)的基础。

供述态度构成中的情绪情感成分因素,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及侦查活动过程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及相应情绪,如抵触对抗、恐惧、焦虑、罪责感等。

供述态度构成中的行为倾向成分,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及审讯活动接受或拒绝的反应,如供述或拒绝供述。犯罪嫌疑人准备供述的行为倾向或行为是其供述态度改变的标志。

(一)霍夫兰德:态度转变模型

美国心理学家霍夫兰德把态度改变看作信息交流的过程,说服者、说服信息和说服情境构成了态度改变的外部刺激。人们在接收到他人的信息后会产生一系列的主动思考,这些反应决定个体对信息的整体反应:这些信息所引起的反驳的数量与性质对态度的改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这种反驳过程受到干扰则产生说服作用(态度改变);否则说服对象就会通过贬低信息来源、故意扭曲说服信息与对信息加以拒绝掩盖等方式对抗说服,坚持自己原来的态度。这一理论模式把复杂的态度转变过程放到程序化的信息模式中去考察,而且在说服者、信息、被说服者之外,还考虑到了情绪、人格特点、情境等因素对态度转变的影响,其有效性得到了社会心理学界的公认。[3]

图示

审讯中态度改变模式

(二)凯尔曼:态度的阶段变化理论

心理学家凯尔曼提出态度形成或改变的三阶段理论:[4]

1.模仿或服从阶段 态度改变的初始时出于自愿,开始模仿和受到压力后的服从。

2.认同阶段 个体愿意接受他人的观点、信念、行为或新的信息,使自己的态度接近他人的态度,但新的态度并未同自己的态度体系相融合。

3.内化阶段 个体的内心已发生真正的变化,并将新的观点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中,彻底形成新的态度。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态度的改变,更多的是在前两个阶段将口供获得,较少的情况下达到内化阶段。

该模型认为态度改变包括四个要素:说服者、喜好性——人际吸引、说服行为与被说服者。它宏观上体现了整个讯问过程中说服者(审讯人员)与被说服者(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与交流关系,建立相对良好关系对于获得如实供述的重要性。外部刺激作用于目标上,经过目标自身的信息内化过程,最终得到成功或者不成功的结果。

其中,外界刺激由侦查人员、讯问信息和讯问情境组成,模型中的目标即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自身的影响力,讯问信息的类别、传递方式,讯问时间和地点的选择、场景的布置等这些因素作为外部刺激综合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必然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上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犯罪嫌疑人会就外部刺激是否符合其自身心理需求和能否达到心理平衡做出反应,这一过程可以被称作信息内化过程。

在审讯沟通交流中,信息内化的结果有两种:供述能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使其达到心理平衡,因此犯罪嫌疑人愿意供述;供述不能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在认知失调动力的驱使下,犯罪嫌疑人会拒绝供述,并选择贬低、否定信息源或者歪曲信息等方法以重新达到自我内在的心理平衡。

(三)认知平衡与失调理论

认知平衡理论由社会心理学家海德提出,他认为人们的认知对象范围很广,包括世上的各种人、事、物以及观念,这些对象或是分离,或是互相联系。

平衡理论(Heider’s Balance Theory)揭示了个人态度改变的过程,并且强调他人对主体态度改变的作用。这完全符合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的过程和强调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的作用。海德的认知平衡理论是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发生态度改变而自愿供述的。

费斯汀格提出了认知失调理论:认知元素是个体认知结构的基本单位;每个人都同时拥有不同的认知元素。这些认知元素的关系分为协调、不协调及不相关三种情况。(https://www.daowen.com)

任何时间里只要个人发现自己所持有的两个或以上认知元素彼此不能协调一致时,就会有心理冲突,心理上便会有不愉快及紧张的感觉,而它们会形成一种内在的动机,促使个人放弃或改变认知,借以消除冲突达到认知平衡协调。其中的行为人有意识与潜意识的参与。

侦查讯问活动具有普遍的冲突性,只不过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份、生理和心理素质不同以及侦查人员素质的差异,冲突的激烈程度不同而已。有时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紧张是审讯的策略,而有时缓解其内心冲突也是侦查讯问的需要,它可以成为实现讯问任务而采取的一种方法。例如,在职务犯罪中,曾经有较好社会地位或者成就感的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动机与其罪责感、道德观之间有密切联系,并可以在审讯中加以利用。

相应地,认知理论在审讯策略中运用的两类基本做法包括:一是审讯人员主动地、直接或间接地输入新信息,动摇犯罪嫌疑人已有防卫动机的态度,渐渐地拆除其心理防卫的支点,也可阐明并让其接受犯罪动机(心理防卫背后的原因、动机),而最后改变其对抗供述的态度;二是从对抗态度的认知(证据或部分证据呈现)、情感(积极或者压力情绪)与意志成分(习惯性反应),以及与态度相关联的情景因素共同切入,协同攻击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动机。

三、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

审讯中的犯罪嫌疑人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及其心理变化规律。它包含犯罪嫌疑人作为违法犯罪者独特的个性心理和心理状态,也体现作为普遍人的一般心理活动规律。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反侦查与逃避状态中,时时处于高度警觉与对抗状态;习惯性犯罪人或累犯随着犯罪经验与对抗司法经验的积累,其作案手段会比较复杂、隐蔽,作案经验也会越来越丰富。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原来的人格特征、成长经历、犯罪经历及犯罪类型各不相同,其犯罪行为模式、心理过程存在差异,但也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心理特征。[5]

1.对行为性质的认知偏差

认知是个体决策的基础。由于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过程中与外界信息隔绝、情感隔离,认知水平下降,即使是文化水平较高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也存在认知水平下降的情况。同时,在犯罪嫌疑人群体中,除了职务犯罪和部分经济犯罪外,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相应地,其认知能力也偏低。在暴力犯罪人中,文化程度低者居多,而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个人的认知水平及道德认知水平处于低阶段有密切关系,其对社会失败事件的看法有明显的外归因的倾向。

对行为性质的认知偏差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1)犯罪思维呈现自动化思维的特点。如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自动地、习惯地认为礼尚往来不算行贿受贿,而关系圈中的人是可以信赖的;暴力犯罪嫌疑人在需要财物时,就在“抢劫来钱快”的思维作用下自然想到抢劫、伤人取财。(2)对行为危害性的合理化。犯罪嫌疑人通常以群体的压力、从众来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责任扩散倾向,或外在归责,或“道德推脱”降低罪责感。如侵财型犯罪嫌疑人往往哭诉自己是因为缺钱,不得已而为之;杀人犯罪嫌疑人往往强调自己受到挑衅或受到了多大的委屈;职务犯罪嫌疑人则强调自己曾经的贡献多大与待遇不均衡,受到相对剥夺感的影响而对自我补偿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

2.负性情绪突出

负性情绪即是一种消极情绪反应,表现为意识觉醒程度增高,注意力水平下降或选择性注意,情绪不稳定,激惹性增强。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突出的负性情绪有焦虑、紧张、恐惧、悔恨、抵触等。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拘禁的环境中会形成消极性的社会情感,如孤独感、绝望感、自我压抑情感,而通常情形中所具备的理智感、道德感、美感则相对压抑或者缺失。即犯罪嫌疑人对低位情绪的关注、对高位情感的忽视是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审讯时需要加以利用的心理因素。

犯罪嫌疑人虽然在总体上情绪的调节能力较差,但是也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善用表达抑制的策略,他们具有较强的掩饰自身不良情绪的能力,如经济型、职务型犯罪嫌疑人常见的伪装性与反侦查能力。

3.意志的两极化

犯罪嫌疑人意志两极化表现为,对符合社会规则要求的正确意志非常薄弱,对违背社会规则要求的意志顽固不化。有些犯罪嫌疑人缺乏生活目标,浑浑噩噩,醉生梦死,听天由命,随波逐流;他们常把独断专行、刚愎自用当成独立自主,把盲从当成听话,把轻率当成利落,把迟疑、犹豫当成稳重,把执拗当成性格顽强,把鲁莽亡命当成具有勇敢精神,把冲动当成具有冒险精神。

(二)犯罪嫌疑人供述障碍

供述障碍,又称为供述心理障碍,是指妨碍犯罪嫌疑人做出真实和完全供述的心理活动,即促使犯罪嫌疑人谎供、拒供的心理阻力,主要表现为侥幸、畏惧、抵触、戒备与悲观等消极心理。从广义的角度看,供述障碍是指阻碍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供述的主客观因素与原因,是阻碍犯罪嫌疑人做出如实供述的心理状态,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偏差认知、消极情绪和抗拒意志,以及审讯人员的态度和方法、环境、案件因素导致的心理阻力。[6]

犯罪嫌疑人常见的供述障碍有以下几种。

1.畏罪

畏罪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惩罚的心理状态。这是犯罪嫌疑人受到罪责感与刑罚威慑力的共同作用产生的。由于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绝大多数也违背了人的自然情感(如公正、公平、怜悯),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都明确地意识到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性及法律惩罚,并产生一种或明确或模糊的罪恶感。当犯罪动机占主导地位时,罪恶感暂时压抑,犯罪行为发生了。而罪行暴露,面临法律追究时,罪恶感重新高度唤醒。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经常处于罪恶感的折磨与对刑罚后果的恐惧之中,在自我防御本能的推动下,形成了普遍存在的畏罪心理。其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有强烈的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欲望;部分犯罪嫌疑人会产生记忆、思维及语言障碍;包袱大、顾虑重,情绪低落,表现不积极。在审讯对策方法中,“红脸白脸法”是常用的应对犯罪嫌疑人畏罪的有效方法。

2.侥幸

侥幸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心理状态。审讯时的侥幸心理是其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存在的侥幸心理的继续与加强。侥幸心理的形成,与犯罪嫌疑人的过去经验(如作案经验、间接习得的对抗审讯经验)有直接关系,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掌握证据情况的判断有关(如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没有犯下痕迹,同伙攻守同盟,侦查人员没有掌握多少确凿的证据),还与犯罪嫌疑人基于个性特征的盲目相信自己的反审讯能力有关。侥幸心理的表现有:使用各种方法试探摸底,为有计划的抗拒作心理准备;在接受审讯时,以守为攻,辩解否认;避重就轻,试图蒙混过关;抓住审讯人员问话或应答中的漏洞主动反击;或一言不发,以沉默来对抗。在审讯对策与方法中,不同形式的“证据呈现(策略)”(直接、间接、连续、暗示呈现等)是常用的应对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的方法。

3.抵触

抵触(对立)是犯罪嫌疑人基于逃避法律惩罚的心理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不满、误解、敌视的抗拒心理。除了将对被拘捕的抵触情绪带到审讯室中,还有欲隐瞒罪行或对有损自尊心的做法感到不满而产生的抵触。抵触常常使犯罪嫌疑人情绪冲动,行为缺乏理智或以沉默消极对抗。其中心理层面上,抵触或抗审的出现,有对抗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与平衡、趋利避害、自身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考量,也有担心犯罪证据暴露的认知。

抵触心理的形成,有意识形态、观点、立场的不同而对立(如因信仰的差异导致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嫌疑人),有反社会人格及品行问题(如累犯、习惯性犯罪嫌疑人),有侥幸心理的基础(如盲目自信的犯罪嫌疑人),还有对办案人员或者司法制度的成见等方面的原因。在审讯对策与方法中,以犯罪嫌疑人自身兴趣点(利益关注点)为主线的“拆墙法”、冷处理法与证据呈现法是审讯人员应对抵触反应的常用方法。

4.戒备

戒备是犯罪嫌疑人因害怕罪行被揭露的防御反应。其形成既有自我防卫的本能作用,也可以存在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他们对一切审讯活动充满戒心,也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的警觉与戒心。在审讯对策与方法中,以认同效应为基础的“散点审讯法”是审讯人员应对戒备反应的常用方法。

5.悲观

悲观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即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追求丧失信心的消极失望的心理状态。悲观心理的产生有犯罪嫌疑人对罪行遭受重刑、已有的犯罪心理的定型、对监禁生活的恐惧及犯罪后的自责悔恨等方面原因。悲观心理是阻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强大力量,它会导致一系列的消极心理、消极行为反应。对于有严重悲观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提供支柱与适当的心理减压是常用的应对策略,以唤起他们对人生的留恋、对新生活的向往,激发其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促使其产生供述动机,以如实供述。

(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

供述动机是犯罪嫌疑人自白的内在动力或内心起因。供述动机不受到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状态下法律地位的变化、生存环境的改变而产生的需要所支配。犯罪嫌疑人虽然存在各种供述心理阻碍,但在侦查审讯人员讯问活动及其自身心理活动的相互作用下,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可能克服供述心理压力,形成供述动机。

供述动机是由犯罪嫌疑人在受刑事追诉的过程中产生的需要或者受相关的外部因素所激发。相应地,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外因驱动模式:由诱因激活或强化某种需要,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动机;内因驱动模式:犯罪嫌疑人自身存在悔罪感,无须外界诱因的存在而主动供述。

一般而言,供述动机的形成过程可以区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试探摸底阶段(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对抗相持阶段(抗拒的心理定式)、动摇反复阶段(动机斗争:权衡利弊)与供述阶段。

研究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研究中总结出来供述动机形成的因素:希望获得从宽处理;受到内心的煎熬和谴责,一人做事一人当,自己做事情自己敢于承认;对侦查人员的感激;亲属、朋友、同事的宽容;自知罪行难以隐藏;难以忍受肉体上的伤害与痛苦;企图逃避其他罪行或同案人。[7]

关于供述动机的机制与过程,英国司法心理学家古德琼森总结了如下理论模型以解释。

里德供述模型:审讯被认为是克服反抗和供述欺骗的心理过程。

供述决策模型:试图关注审讯过程中影响犯罪嫌疑人决策的各种因素。

供述的精神分析模型:供述被看作源于内心的冲突与犯罪感。

供述的相互作用模型:审讯的结果被看作源自背景就是和相关特征的相互作用。

供述的认知—行为模型:依照供述的前因与可感知的后果而得到供述的决定。

当前,国外关于供述动机研究的理论观点,以英国学者古德琼森与美国审讯专家霍姆斯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

1.认知因素,认知是信息加工的过程,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意识到侦查人员掌握有充足的证据,已经无可隐瞒,因此企图做控方的污点证人以获得从轻处罚或辩诉交易。

2.生理因素,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某种生理疾病或智商低而无法抵抗审讯,因而较易获得其供述。

3.情绪因素,指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其内心受到良心谴责,或其自身产生焦虑情绪与巨大压力等迫使其供述。

4.社会情境因素,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查与社会隔离,审讯人员对其施加压力与影响,使其难以抗拒而供述。侦查审讯人员的影响一是合法有效的审讯策略,如关心、理解、令人信服的论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从实交代;二是通过欺骗、诱惑、威胁或刑讯逼供手段得到口供(非法取证,口供不具有可采信力)。

霍姆斯研究发现少数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源自其内心的异常需要,如某些犯罪嫌疑人有心理受虐的倾向,其供述是为了满足心理需要;某些罪犯长期监禁,已经不适应外界变化的社会生活,觉得监狱中更为舒适;某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可以重新感受犯罪的快感;某些犯罪嫌疑人对家人或情感关系人有极度的愤恨,供述是为了报复他们,让其遭受难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