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识犯罪动机
无意识,又称为潜意识。一般而言,无意识指正在进行的心理过程与行为对个体而言是意识不到的、毫无觉知的状态,包括无意识认知与无意识动机两大方面。无意识的理论从整体上经历了从个体无意识(代表人物:弗洛伊德)—集体无意识(代表人物:荣格)—社会无意识(代表人物:弗洛姆)的发展历程。[59]
狭义上,“无意识”概念是指精神分析理论的术语,即对自我心理能量的未意识到状态,包括前意识与潜意识两部分。而广义上,无意识是指行为人对心理活动的无自觉、无觉知状态。无意识具有的一些共同的特征包括:①原始性:人的精神结构中最为初级、最简单、最基本的因素。②冲动性、活跃性:有强大的内驱力,不断积累能量,寻找时机按照及时快乐的原则实现自己的要求。③非逻辑性:矛盾的冲动并列存在,不互相排斥,处事不顾一切,力图表现自己。其中社会无意识可能具有部分虚构的逻辑性。④非时间性:不按时间顺序进行,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改变。⑤非道德性:没有价值判断,不懂得善恶。无所谓道德性。⑥非语言性:与语言这种人类符号交往中最重要、最复杂的形式没有或者很少联系,没有思维的分析概括能力,主要借助知觉材料表达,且无语言参与。其中,社会无意识中可能具有部分语言功能的参与。无意识在人类生活(心理与活动)中具有重大作用,不仅是个体精神生活的实质与人格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人类社会形成的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60]
一、无意识动机
与无意识概念相联系,无意识动机是个体本身不自知的动机。个体虽然有明确的行为活动,但是不知道行为产生的原因。无意识犯罪动机则是指个体进行了犯罪行为,却不知道(或不清晰知晓)犯罪行为的原因。经典的精神分析认为,这种动机的无意识性是个体“有意”压抑动机,导致该动机隐伏于无意识层面的结果。它可以缓解或者解除焦虑。[61]集体无意识的动机是人类或所属群体之经验、智慧范式对于个体行为(及犯罪行为)的潜在支配作用;社会无意识的动机则强调已经存在的社会或群体规范对于个体行为(及犯罪行为)的潜在影响力量。
自从精神分析理论提出无意识学说以来,无意识成为人类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深度探索自身精神世界的有价值维度。同样,在犯罪人心理现象的研究、分析中,无意识客观地存在于犯罪心理结构中的动力结构、特征结构、调节结构及心理状态之中,是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之犯罪心理不可缺失的方面。[62]
作为犯罪心理结构之动力亚结构的组成部分之一,无意识犯罪动机丰富与深化犯罪动机理论,揭示犯罪动机的特殊性、复杂性与隐蔽性;无意识犯罪动机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应用中揭露打击犯罪,促进犯罪人认罪伏法,尤其是特异性动机的犯罪,对于罪犯的心理矫正、犯罪性人格与行为改造,均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与独特的、深刻的价值。
无意识理论从不同角度分析无意识的来源,即个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与社会无意识理论分别从生理、心理(认知)与社会的维度探讨了作为人的三个基本特质方面因素对于无意识的力量来源。它们对于无意识犯罪动机均具有一定的解释价值,能够从无意识的不同侧面、不同层次揭示这种深层次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与力量的成分。个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与社会无意识区别性地体现于无意识犯罪动机的各个方面,同时,三者又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形成犯罪行为的无意识动机状态。
无意识犯罪动机典型地体现在青少年犯罪、过失犯罪、情绪型犯罪、病理性犯罪、群体犯罪与游戏型犯罪等类型犯罪的行为动力中,它们与意识状态的犯罪动机共同构成犯罪行为的动机力量。
青少年犯罪、过失犯罪、情绪型犯罪、变态型犯罪与群体犯罪中,在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无意识犯罪动机。其意识到的犯罪动机与无意识犯罪动机往往紧密结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而共同对犯罪行为发挥驱动作用。
二、青少年犯罪中的无意识犯罪动机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这一人生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关键时期,也处于人格及行为模式成长的危机时期。在潜在的本能冲动、社会规范适应及对特定群体规范的服从与对抗中,主体经历着迷茫、选择与孤独、对抗等强烈的消极体验。但主体对其力量的状态与来源并非时刻都能够具有清晰的意识性与自我认知性。青少年个体所具有的无意识动机是导致其实施越轨行为、犯罪行为的重要驱使力量。
(一)本能冲动力
个体进入青春期后,其身体机能快速发展,性机能加强,第二性征出现,性蒙眬意识得到唤醒。这种性本能的力量非常强大,当少年未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其冲动性足以打破内心世界的平衡。性对于少年具有神奇感、私密感与强烈的探究心理,这导致青少年自然地、本能地受到性意向的推动,如对性知识的渴求、性羞耻感带来的心理压力、对性行为体验的尝试。[63]本能的力量推动青少年以探究性、冲动性行为走向越轨、犯罪行为的起点。而由于性机能的唤醒与性意识、性知识(尤其是性教育中的障碍)、性体验的成长并不同步增长,这些本能力量便以青少年主体未意识到的形式出现,个体并不清楚是什么力量驱使自己朝向性的目标。正如荷兰心理学家勃纳德·利维古德指出:“青春期的危险在于性欲单独存在,而没有性冲动唤醒的陪伴。”作为无意识犯罪动机在本能冲动力方面的另一表现,暴力攻击本能与性本能发挥作用的机制相似,也是在个体青春期身体机能增加、兴奋性提高的前提下,伴随“成人感”“独立感”“自尊感”而出现的。青少年无意识中以遗传的攻击本能作为维护自尊心的手段;在家庭暴力与校园暴力中,青少年以攻击行为作为自尊与原始力量崇拜的象征。
(二)罪恶情结动力
性机能与性意识的蒙眬唤醒在产生兴奋的同时,必然导致性的烦恼,这是青少年生物欲求与社会规范冲突的结果:社会规范在此往往有严厉的限制,青少年会觉得对于接近异性是一种不道德、有罪过的行为。而且,如果个体在人格成长的早期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心理危机,如信任危机、过分信赖,或者在婴幼儿时期形成恋母情结、恋父情结等情感困惑,性的罪恶感就会被无端地放大而成为青少年特定行为的主导力量。例如,早期的父母亲或兄弟姐妹的溺爱—口唇固着—个体在青春期的学校、同伴竞争中自卑—反应性嫉妒与敌意攻击—罪恶感—自我惩罚补偿的循环中,暴力攻击及犯罪行为是潜在自我补偿与自罪动机的产物。[64]受到本能快乐追求与内心道德(超我)冲突的影响,对客观越轨或自以为越轨的青少年,其罪恶感忽隐忽现,时刻相伴相随,是其内心冲突与矛盾的来源。其极端的形式是赎罪动机,青少年犯罪的潜在动机是为了通过犯罪而得到惩罚来赎清自己内心顽固存在的性的罪恶感或对父母及家庭的罪过。
(三)好奇心动机
随着青少年成人感、独立意识及认知能力的增强,以及涉及社会生活的范围与机会的增加,青少年在好奇心、探究本能的驱使下,血气方刚,富有冒险性,迫切想了解、探究未知领域新奇的刺激。如果没有外界疏导的途径,越是社会禁忌的阻挡越能激发其探究的动力。在本能冲动性的自然引导下,性的信息与力量、暴力的方式与力量、创新与突破的力量、自我表达与自信的力量等都容易成为青少年强烈追求的方向,虽然他们在具体的行为、活动中未必清晰知道其行为的原因动力。由此就有了性越轨、性犯罪、攻击行为、暴力犯罪及破坏活动的好奇心潜意识动机。其更为典型的是游戏型犯罪动机,这是好奇动机与青少年游戏快乐动机紧密结合的表现。
(四)逞强动机
青少年处于身心成长的过渡时期,其内心的认知、情感与意志发展不平衡。在同伴之间的自尊心与地位竞争中,在争取对群体归属感的过程中,青少年容易表现出强烈的虚荣心或想出人头地。但由于受到心理水平与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难以达到相应目的。而自卑感极强或自我显示欲极强的少年,一旦无法以合法行为表现自己时,就可能在自我价值感的驱使下,自然地激发出逞强动机。用自身的价值、自身的能力、自身的意志品质、道德品质来加强自尊的人生哲学在成人身上已经成为常识,但青少年并不能完全理解与接受。在同性间的竞争上,青少年往往把竞争当作与他人在气势上、力量上、胆量上的较量,他们更倾向于用直接的、外显的攻击方式来捍卫自尊。有时一次考试、比赛或辩论等都可能触及其自尊心,都可能直接引起外显的攻击行为。[65]在同性间的竞争上,青少年往往把非本质的特性,如单纯的身体力量、容貌、体形、服式、发式、言行风格与风度等作为自己品质与自尊价值的代表,具有更为表面化的虚荣心。这些虚荣心的要素是青少年心理生活中的重要力量,也是无意识中促使青少年为追求虚荣心而犯罪的动机之一,如少年人为追求物质享受、情感依恋背后的逞强动机与自尊动机。
(五)逆反动机
相对而言,青少年的逆反行为(叛逆行为)表现更为普遍与明显,但逆反心理在成人与青少年身上都有可能出现:成人的逆反心理常常是有意地对抗社会规范的约束,是理智的、自我意识调控的;青少年的逆反心理是情绪的、非自我意识的,或者说是本能性的、自发的反应。首先,逆反心理是青少年的成人感与独立感有密切的联系,是他们内心需要与客观环境要求相冲突的产物:青少年好奇与感兴趣的知识是多方面的,有学校课堂知识,更关注自己兴趣爱好与课外知识,家长与教师及社会(如考试制度)则集中强调课本知识;青少年个性是丰富多彩的,家庭、教师与社会(如传统习惯)则强调(甚至于强制)统一规范;青少年追求自主与独立,家长与社会则要求绝对服从。这些心理需要与现实的矛盾导致对于青少年内心期待的兴趣、自由与理想的抹杀与限制,直接导致青少年天性的无意识反抗。其次,逆反心理是青少年求乐倾向与自由倾向的自然表现。追求快乐是人的天性;儿童与青少年追求快乐的倾向并非社会赋予的,而是自发的(社会赋予的只是游戏的方式与条件)。而社会普遍认为,青少年正在走向成熟,要尽快接纳社会规范,“学习要勤奋刻苦、工作要一丝不苟、生活要严肃认真”。这些严格的要求与他们天性追求的轻松快乐立刻导致对立与冲突。如果成人世界的规则过于带有强迫性,他们要面对来不及适应的压力,压力便成为反抗的作用力。因而,在违法犯罪青少年身上就会表现出信奉“吃喝玩乐为人生第一快事”的信条、低级原始的乐趣观与为所欲为的自由观等这些极端化的逆反心理表现。最后,逆反心理是青少年追求社会适应与归属感的反应。青少年处于自我同一性建立的时期,他们潜意识里希望在自己的过去、现在与将来理想之间建立一种可靠的联系。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及行为未能符合家长或社会的规范(如学习成绩较差、行为不规范),受到家庭、学校或社会的排斥(或惩罚),他们心里一时无所适从,无所依赖。但其内心的归属感依然存在,甚至更为强烈地需要得到满足。此时,在主流文化的排斥中,区别于主流文化的副文化群体就凸显出吸引力。副文化群体中相互认同与归属感仿佛使青少年的心灵在迷茫大海之中找到寄托的港湾。为了保持与强化自己在副文化群体中的归属感与地位,在群体自身规范无形的压力下,青少年自愿地接纳群体的规范。加之群体成员之间未被社会驯化的天性与消极行为方式的习染,最终容易不经意地走到与主流文化规范的对立面。自我价值追求与归属感追求的过程潜在地造就了对抗社会规范的、叛逆性的行为动机。
可见,青少年犯罪的无意识动机包括多种成分,主要有本能动机(性本能与攻击本能动机)、罪恶情结动力、好奇心动机、逞强动机与逆反动机。其实质也是行为人生理、心理与行为(环境习得)因素协同作用的产物。其中,本能动机、罪恶情结动机与好奇心动机,更多地与行为人的生理性本能相联系,是无意识中个体无意识内容在犯罪动机上的体现,体现的是个体的本能欲望与早期受压抑创伤的次级后果;逞强动机更多地与行为人的心理功能(认知功能对于自我价值感追求)相联系,是无意识中集体无意识内容(人类传承的行为倾向与模式)在犯罪动机上的体现,体现的是个体习得智慧之潜在的消极后果,如青少年潜意识中“英雄”“失败者”的原始原型可能在现实受挫时成为追求自我成功、对抗社会的指引;而逆反动机则更多地与行为人的社会文化因素相联系,是无意识中社会无意识内容在犯罪动机上的体现(以叛逆方式过度地、曲折地适应规范,或者对抗权威的规范),体现的是行为人社会适应性经验的反社会性结果(犯罪青少年也是潜在地追求自我与其所属群体规范的相适应)。青少年可能以虚假的或主观真实的亚文化群体规范(如把图腾、禁忌、对抗性行为方式作为自己的存在方式)排斥社会主流文化规范。
与成人犯罪、老年犯罪相比,青少年犯罪动机中,无意识犯罪动机具有较为突出的、典型的表现,它与意识到的犯罪动机相结合,形成其错综复杂的动机体系。有的无意识动机成分占主要地位,有的与意识动机相互渗透,有的开始是属于无意识动机,随后发展成为意识到的动机(如犯罪后通过自我反省或他人分析引导)。青少年无意识犯罪动机的存在,除了青少年过渡性心智水平、意识水平的制约之外,行为人自我的本能力量与早期经验、生物进化适应中所形成的“原始意象”“阴暗的自我”“自性”等种族传承因素与现实环境中的特定规范力量(如暴力性规范、帮派等级意识及禁忌等)更为潜在地发挥着深刻的、隐秘的作用。
三、过失犯罪中的无意识犯罪动机
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其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66]
从心理过程与行为机制发生来看,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包括应当预见与能够预见、没有预见与疏忽大意(对危害结果与行为性质都没有预见、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而对行为性质有所预见)、错误决策与危害行为实施;过于自信过失犯罪包括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错误对策与危害行为实施。
过失行为的动机由精神分析开始深入地研究,如在弗洛伊德《日常生活的心理分析》一书中关于口误、笔误、读误与动机性遗忘等中的无意识作用,并创立了“过失心理学”,并进而推断对他人生命与健康的危害中,也与对自己的过失一样存在无意识的动机。这种过失是两种不同意向互相牵制的结果,包括被牵制的意向与牵制的意向,其具体机制是无意识的冲突与过失补偿。[67]
犯罪虽然没有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动机,但并非不存在行为动机与犯罪动机。过失犯罪动机的性质是多样而复杂的。其中既可能有某种程度的积极动机(如为了求得高产增效而冒险作业,或为制止犯罪而防卫过当等),也有中性动机(如为好奇、探究造成损失),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则是产生于消极动机(如为争强好胜、谋求私利造成事故等)。[68]疏忽大意是注意义务的典型缺乏,其过失犯罪之无意识动机较为明显。相对而言,虽然过于自信行为人已经预见危险,存在某些动机斗争或冲突,但也可能存在与之相关的或不相关的其他犯罪行为动机(多动机或被某一较强烈动机掩盖的动机),它可能是没有意识到或无意识的,因此,无意识动机广泛渗透于积极、中性、消极动机之中,体现于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过程中。
(一)个人欲望驱动力
个人的欲望是人们心理活动与行为的基本动力,它能够作为一种力量在意识与无意识层面支配着过失犯罪行为。其无意识层面主体体现为贪利动机、报复动机与游戏动机。
1.贪利动机 具有强烈贪利动机的人,利欲的目标弥漫于其心理的各个方面与行为导向中。财迷心窍者常常因内心潜在的贪财图利而置危险因素于不顾,心存侥幸,实施违章冒险行为,从而导致过失犯罪。贪利动机在多数情况下是被行为人明确意识到的,但在习惯性行为等情形下,其动机往往也会具有无意识或低意识的成分。例如,在强烈的经济利欲目标或经济压力之下,促使行为人生产了伪劣商品,或为越权签订合同而受骗上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人则可能在权欲或名誉地位动机的驱使下,为求得上级领导的好感,无意之中忽视安全生产而违章作业。[69]
2.报复动机 心胸狭窄的行为人在受挫折或恐惧、愤怒等消极情绪的作用下会采用原始性、直接方式实施报复行为。由于报复行为中自我控制力与理性判断的失误而导致过失性(非主观预期)的结果。报复行为的启动动机是清醒意识到的,但其对于过失犯罪行为结果的发生是无意识的(犯罪行为动机的无意识性)。例如,某人本来只想“教训”被害人,并无故意伤害其肢体或生命,但由于被害人身患疾病,在犯罪人打击之下骤然死亡,就具有了构成过失杀人的行为动机。
3.游戏动机 这类动机的行为人出于游乐的需要,忽视了手段的危害性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如恶作剧般的惊吓导致受害人发生精神病),或者在高度的情绪状态感染中根本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如将鞭炮扔掷到人群中导致人员伤亡)。这类过失犯罪动机往往具有低意识性或者无意识性。(https://www.daowen.com)
以贪利动机、报复动机与游戏动机为代表的、个人欲望表达出来的过失犯罪动机可能以意识动机、无意识动机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发挥作用,其本质上更多的是与个体无意识的内容相联系之欲望驱动力的体现。
(二)消极智慧与经验驱动力
认知是导致过失犯罪的决定性主观因素,而这些消极的认知因素在过失犯罪发生时,行为人并不一定是处于意识状态中,相应地,由这些消极认知力量产生的犯罪动机也具有无意识性,或可称为犯罪动机的内隐性认知。它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消极智能特征及经验对于过失犯罪的驱动力。
1.消极注意力 无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还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都是以注意义务的缺失为前提的。注意涣散与分心,作为注意过程的一种失误,导致客观存在危险没有注意到,或者预见到危害而没有充分注意去避免,因而是造成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通常,这种注意的失误是无意识的,即无意识注意干扰了有意注意、注意失去控制、注意分配不当、注意转移不当的情况下,都可能产生不注意状态,导致过失犯罪行为。
2.消极记忆力 行为人记忆的缺陷与失误,会造成行为偏差而导致过失犯罪。再认障碍、回忆、遗忘及记忆的抑制都可以引起过失犯罪。因遗忘操作规程而导致的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最为普遍,如失火罪、过失杀人罪、过失事故罪等。而行为人当时对此是处于无意识状态中的,只有事后分析或反省时,这种消极记忆的动力因素才会进入到意识层面。
3.消极经验驱动力 包括经验不足与经验负迁移的作用力。知识经验不足,必然对行为的危险性缺乏预见,当活动发生危险时也不能有效消除、控制危险。经验的负迁移及反应定势则是指曾经的经验在处理类似的危险情境时具有消极的障碍作用,甚至助长了危险的发生。这种经验可以是个体自身的经验,也可以是群体成员之间的间接经验(如同伴或家庭传递的经验)。
由消极感知注意力、记忆力、思考力及经验构成的智能则会以一种整体的形式作用于过失犯罪行为,一般来说,智能低的人,或因为技术掌握上的困难,或判断失误,或对危险估计不足,或者因智能低反而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导致他们发生过失的可能性要多于常人。而有些智能高者,也可能因为自以为是,过于自信而冒险作为或不作为,也可能导致发生过失。[70]
以消极注意力、消极记忆力与消极经验及智能水平特征为代表的消极性、内隐性智慧驱动力对于过失犯罪的动力更多的是以无意识的力量发挥作用的。其本质与集体无意识之直接或间接经验、智慧(“液体智慧”)的消极习得、行为刻板习惯性等因素有某种潜在的关联。
(三)消极态度驱动力
消极态度驱动力对于过失犯罪动机的影响集中体现于消极性格方面。性格是个体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对事物、生活的稳定态度与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它强有力地贯穿于行为人心理生活与行为活动中的各个方面,并以无意识的方式对心理及行为发生潜在的作用。急躁者、自傲者、任性者、懒惰者、悲观者、粗心者、反应迟钝者、过于自信者都较容易导致消极习惯、不负责任的社会态度及注意义务的缺失,或疏忽大意,或盲目自信,而酿成过失行为。与之相关的,部分消极态度者,则可能以自我显示(炫耀动机、虚荣动机)表现,或不顾规章制度,或冒险行为造成消极后果。更进一步分析,所有具有消极态度者,在内心潜在地存在对现有规范的忽视、漠视或者对抗,这表明了现有的规范与行为者自身已经具备的欲望(包括本能需要)、态度体系之间的冲突,其中可能体现出现实规范中潜在的某些不足或弊端(即社会无意识中折射出来的虚构式反映与个体主观真实反映之间的冲突),更是行为者在实际行为中无意识修正性、对抗性适应现实规范的流露。
另外,在行为人身体疲劳、酗酒、醉酒、中毒或某些药力作用导致的身体高度兴奋与高度抑制情况下,也容易诱发无意识过失犯罪动机及行为(主要是疏忽大意过失)。
因此,以消极欲望驱动力、消极智慧经验驱动力与消极态度驱动力为代表的过失犯罪无意识动机,反映出过失犯罪无意识动机的本能性、认知性与行为(社会习得)的成分,这表明它们隐隐约约地与无意识的不同层面发生潜在的联系。而且,这种无意识成分有时与意识成分相分离,有时相结合渗透,构成过失犯罪的复杂动机体系。
四、情绪型犯罪的无意识犯罪动机
情绪型犯罪,又称为情感型犯罪,指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71]。也就是说,情绪型犯罪包括情绪动力的犯罪与情绪色彩的犯罪两种情况。
情绪型犯罪本质是由消极情绪动力导致的犯罪。由于情绪、情感本身的非理智性,在特定情况下,它对行为的激发、推动作用并不是行为主体所意识到的,因此,情绪型犯罪存在无意识犯罪动机的情形。无意识动机存在的情绪型犯罪主要体现于激情犯罪、自卑感犯罪、应激犯罪、消极心境犯罪与情绪宣泄犯罪中。
(一)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是激情动力导致的犯罪,是情绪犯罪的典型表现之一。
对于激情犯罪较系统的早期研究出现于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研究中。激情犯罪人是其主要犯罪人类别之一,是由于过度的激情而引起犯罪的人。他们有暴力的倾向,具有残忍、鲁莽和突然实施犯罪行为的特点。[72]之后的激情犯罪是在情绪作为犯罪行为产生的身心因素的观念下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激情犯罪包括“激愤杀人”与“激怒行为”:指在盛怒之下非预谋地突然实施的杀人行为;由于一个具有理智的人突发地和暂时地自我控制能力丧失而导致的对另一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或一系列行为。[73]苏联学者库德里亚夫采夫在其著作《犯罪的动机》中以“激情动机”与“情感脆弱”来解释激情犯罪中暴力杀人犯的激情性与冲动性。[74]《美国刑法》中规定有“激情杀人”:行为人在因受强烈刺激(这种刺激足以使一个正常人失去正常的自控能力)而产生盛怒的心理状态下所实行的杀人。[75]日本学者中田修指出:“一个人受到外在诱因的刺激,使其正常性格呈现麻痹状态,未经思索,即将冲动的感情,瞬间化为沸腾的情绪表现出来,因而犯罪者,称之为激情犯。”而且,“平常精神机能十分正常的人,当他的情绪受到极端强烈的震荡,使意志、理性等高等精神机能完全停顿、意识回到原始状态,任意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成为行为,便形成原始反应型的激情犯了”[76]。甚至“色情犯罪”也可划分到广义激情犯罪(crime passionnel)的范围。
我国刑法中没有激情犯罪及激情杀人的具体规定,但学者们还是深入探讨了激情犯罪现象,如中国学者陈兴良指出:“所谓激情杀人就是行为人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的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有过错的被害人。”[77]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墩铭主张,激情是杀人与放火犯罪的动机之一。[78]
激情犯罪是激情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仅指向激情杀人,也包括其他的激情犯罪行为。激情犯罪动机就是推动激情犯罪的动机,或者说激情状态下的犯罪动机。由于激情是强烈而短暂、爆发式的一种情绪状态,行为人在激情状态下,认知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下降、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容易引发不合逻辑的、冲动性行为。这也是导致激情犯罪动机具有无意识性的心理根据。根据邱国梁先生的研究,激情犯罪动机是一种瞬间动机,其犯罪行为没有明确预谋,犯罪动机的产生一般也不经历动机斗争过程;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的无意识性(多数情况是意识水平下降的意识狭隘状态,强烈的情绪掩盖了行为人常态的理性);激情犯罪动机导致的犯罪行为后果通常具有严重的破坏性与危害性;激情犯罪在青少年群体中较容易发生;犯罪人在犯罪事后往往会产生后悔心态(情绪动力可能在理性的调控作用下由未被意识到状态进入到意识状态)。[79]
愤怒是引发激情犯罪(尤其是激情杀人)的情绪动机之一,与激情犯罪密切相关的情绪动机还有恐惧动机、怨恨动机、嫉妒动机等。恐惧是面对来自外部的侵害以消极地维护自己而产生情绪:当恐惧情绪高涨时,行为人有时就可能不假思索地进行暴力反抗。与愤怒、恐惧相比,怨恨是一种更为持久的消极情绪,怨恨一般并不会一时完全地表露出来,但随着消极情绪压力的增加,行为也可能产生非理性的发泄与报复。嫉妒情绪的犯罪多数发生于具有较亲近情感关系的个体之间,强烈的或病态的嫉妒情绪可能成为激情暴力犯罪的重要动力来源。[80]
可见,激情犯罪的无意识犯罪动机主要表现源于刺激型动机因素:诱因事件对已有消极情绪能量基础之激情的激发,或者挫折型情绪的持续积累而最终被激发。但某些情绪(尤其是深刻的情感)是以行为人的认知评价为基础的,因而,激情犯罪动机的无意识背后也可能存在需要型动机来源:以错误或偏激的观念(认知)为基础(如“武力制胜策略”“马善被人骑,人善被人欺”“老实人吃亏”等)的持续性消极情绪的动机形成机制。而这些习惯化、自动化的认知观念或思维模式对于激情犯罪动机的动力过程与机制也是以无意识方式发挥作用的。
(二)自卑感犯罪
精神分析的个体心理学家阿德勒认为,一个人生理的缺陷、社会地位的低下,或在人生早期接受了不良的影响(如娇生惯养或被忽视,或严厉管教等),就会在人的一生染上不适应感与自卑感。自卑感一旦形成,就会对社会产生敌对的态度,从而推动个体去追求优势目标以获得补偿,因此,存在一个人犯罪是由于感到自卑而采取过度补偿行为的情形,即自卑—努力追求优势—过度补偿—犯罪行为。如果沉重的自卑感过于严重就可能转化成为自卑情结,即个体潜意识中与软弱无能、无价值感有关的复杂心理倾向与生活风格。个体在自卑情结的压力下,更倾向于自我压抑与悲观情绪的深刻体验。自卑感与自卑情结都促使个体进行心理补偿,当符合社会规范的补偿途径、方式不能实现时,就可能以违反社会规范的途径、方式进行,其出现的情形可能是精神疾病与越轨、犯罪。在这些过程中,自卑的情绪力量多数状态下是以自我防御的机制进行,因而自卑感犯罪的动机具有潜在的无意识成分。
(三)应激犯罪
应激是行为人在生理或心理上受到威胁时出现的一种非特异性身心紧张状态。[81]由于应激刺激源具有的超负荷性、冲突性、不可控制性以及行为人心理品质与适应经验的影响,应激可以引发紧张的生理反应与心理反应行为:通常的紧张生理反应是一般适应综合征(GAS);而紧张的心理反应包括压抑方式、逃逸—对抗方式。前者的消极后果是损害身体健康或诱发疾病,后者的消极后果是精神损害(如逃避型人格)与越轨、犯罪行为。
应激犯罪是为应付突发状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情绪型(或情感型)犯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遇上受害人的反抗或抗拒时突然采取攻击性暴力行为。此时,犯罪人常常由第一犯罪动机转化为第二、第三犯罪动机。如行窃时被发现或在实施强奸时遇到受害人强烈反抗,犯罪人在紧急情况下纵火或杀人灭口。在犯罪人自身利益受到威胁、侵害时,惊慌失措,自我防卫过当而导致犯罪。或者在突然而至的危险情况下导致的过失犯罪,如司机遇到险情产生强烈的恐惧,失去应变能力而造成交通事故[82]。由于应激犯罪的行为是犯罪人在应激情绪的紧急压力下实施的,其应激唤醒水平可能处于低意识的监控状态(低自觉),其行为反应并不都经过深思熟虑(或者来得及进行考虑),对其行为动力与后果也并不都有完全的意识觉知(如自动化的反应、习惯性的条件反射)。在这些情况下,故意或过失的应激犯罪中就可能存在无意识犯罪动机或犯罪行为动机的无意识成分。
(四)消极心境犯罪
心境是指一种微弱而持久的带有渲染作用的情绪状态。心境具有弥散性,它不是关于某一特定事件、事物的体验,而是以同样的态度对待一切事物,是一段时间内个体心理活动的基本背景。心境分为积极心境与消极心境:积极向上、乐观的心境可以提高人的活动效率,有益于健康与人际关系协调。消极的心境会降低认知与活动效率,经常处于焦虑状态中,有损于健康与人际和谐。与犯罪行为关系密切的消极心境是郁闷状态与浮躁状态,郁闷状态容易使人无形之中悲观失望,随着郁闷的积累可导致抑郁情绪,行为人在外界挫折事件的诱发下,容易爆发无名之火,甚至做出伤人毁物的行为;而浮躁状态使人做事心神不定、躁动不安,容易对事物做出失误的判断或错误的决策,其发展就是躁狂情绪,也可诱发冲动性的犯罪行为。由于消极心境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生活或工作的挫折、人际矛盾、冲动、身体疾病与恶劣的自然条件等都可以在不经意中形成消极的心境。而且,在其形成过程中及对平常生活中,往往是自动化地、“润物细无声”地发挥作用。因而消极的、弥散性的心理背景往往助长着行为人产生冲动性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动机具有无意识的性质与特点。这种特定的无意识动力作用既可以在平素表现不好,经常存在不良心境与消极行为模式的人身上,也可以表现于平素表现较好,情绪稳定、没有行为劣迹的人身上;既可以表现在常态下的消极心境(郁闷与浮躁)中,也可能更为突出地表现于变态性消极心理(抑郁状态与躁狂状态)中。
在消极的心境对犯罪的动力表现中,受到家乡依恋、注重血缘人脉观念等东方传统文化的影响,乡愁成为一种独特的行为动力。乡愁犯罪是指离乡背井的人由于对家乡的特别思念,但是因为其职责在身不能脱离工作服务场所,于是在极度思乡的情况下,导致的破坏工作服务场所等犯罪。[83]思乡是一种愁苦弥漫的心境,也是一种低意识性或无意识的情绪力量(至少不是时刻都具有意识性的);极度思乡人可能出现在潜意识发泄消极情绪中破坏工作场所或对抗工作负责人以消除回乡“障碍”的情况。虽然其行为具有幼稚性,但其压抑性、投射性的潜在行为动机是明显的。我国现阶段进城务工人员的犯罪动力中,可能就潜藏伴随或结合有较长时期远离家乡亲人而生的思乡情绪(情结)之无意识动机的力量。
(五)情绪宣泄犯罪
消极的激情、自卑感、心境与持续的应激状态,都会产生消极的情绪能量。当这种能量被压抑地积累到行为人难以负荷的程度时,就会以一种原始性、冲动性、爆发性的方式宣泄出来。消极情绪被压抑的力量越是强大、时间越是持久,情绪发生宣泄的可能性就越大,对抗力量就越具有冲动性与不可预测、不可控制性。宣泄本身也是一种心理治疗技术,虽然该心理技术可以冲淡行为人压抑、紧张的情绪,是化解烦恼的过程,也是一种自防御性的能量释放,却可能在无预谋、无准备的情况下由于“意识狭隘”与“对立情绪的驾驭”而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其典型表现就是过度犯罪(或称过剩犯罪):行为人在轻微刺激下爆发异常强烈的情绪,产生与原因极端不对称的严重后果的犯罪,犯罪行为的冲动性(反应性冲动、爆发性冲动、情感性冲动与观念性冲动)是与犯罪人无意识犯罪动机紧密联系的,也正是犯罪动机的无意识性导致其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的过度性。犯罪行为往往直至其消极情绪在犯罪过程中消耗性宣泄表达完成为止,犯罪人的理性力量被非理性的、强大的情绪力量所掩蔽。
因此,消极激情、心境、应激状态、自卑感与宣泄犯罪是情绪型犯罪的主要类型,无意识犯罪动机也蕴藏其中。这种消极情绪的力量在潜意识维度中较可能是与个体欲望系统的压抑及社会规范的压力相联系的。
五、变态犯罪的无意识犯罪动机
变态性犯罪是在变态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动机具体表现为本能动机、宣泄动机、病理动机与防卫动机四个相对独立又交互作用的方面。而这些动机都存在意识到的动机与无意识的动机。
本能动机是以遗传而来的个体欲望为基础的力量,以性本能与攻击本能为典型代表。这些力量对于变态犯罪行为驱使力量,个体有时可能意识到其力量存在,但较多数情况下,本能动机对于变态者心理与行为的作用是以无意识或低意识的方式发挥作用。如果本能力量强大,行为人对此或低或无理性的监控与调节,如此就会导致行为人因为我行我素、为所欲为而发生犯罪行为。
宣泄动机主要体现变态心理者消极情绪的原始性、直接性的表达,过分的情绪压抑或内心冲突,导致超过其心理负荷,甚至心理防御的彻底崩溃。有时在波涛汹涌、惊涛骇浪般的情绪力量下,行为人无从自觉,更难以控制其行为。
病理动机是变态性犯罪的突出表现,病理心理可能体现为认知障碍、情绪情感障碍与意志障碍。当病理心理发生时,行为人经历着其心理能量的影响力,行为人有时也能在自我反省与自我分析中觉知到这种心理反应的不正常性力量;而在中度、重度障碍时,主体并不必然能够清醒自觉与体察到该力量的存在。如感知觉过敏或迟钝、记忆失真或虚构、幻觉、思维的迟钝或飘逸、超价观念、妄想等病理心理发生作用时,行为人往往不能意识到。
防卫动机在常态心理犯罪人中是出于安全需要而进行的有意识自我保护的动力,而在变态心理犯罪人身上集中表现为以无意识为运行方式的心理防御机制。变态心理犯罪者通常体现出的防御机制是在对本能压抑或对与环境冲动的压抑的基础上,自动形成的投射、犯罪合理化、反向作用、退行等方面。在投射与反向作用方式中以妄想最为典型,如钟情妄想、被害妄想、夸大妄想。一个持枪或凶器进行报复的变态犯罪人,可以被看成行为缺乏男子气概的投射与反向作用,当他对被害人得意地说着“举起手来”时,他是在用象征性的方式来无意识地弥补其男子气概的缺乏。而入室盗窃的变态心理者可以被看作无意识的强奸欲望的替代性反应。在犯罪合理化方面,变态犯罪者可能以“受害者的地位”等自我安慰倾向,“正义感”“怜悯之心”“自恃特权”[84]等内容来自我解释“犯罪”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退行则是变态者以一种个体早期存在的幼稚想法或行为模式应对现实中无以面对的冲突,如以儿童一般的纵火、伤人毁物、狂暴脾气来引起别人或公众的关注。其他的无意识防卫动机包括对自卑感的过度补偿、罪恶感的驱使,或摆脱罪恶感的企图,甚至通过犯罪行为来自我惩罚(赎罪)的潜在愿望等。
变态性犯罪的无意识动机是在其认知、情绪情感、意志障碍的心理活动与人格障碍的前提下,通过本能动机、宣泄动机、病理动机与防卫动机表达出来,典型地表现于性变态犯罪、人格障碍犯罪与精神病犯罪类型中。当然,不同的变态心理犯罪类型的无意识状态及层次可能存在差异与交互作用。如性变态类犯罪之无意识更倾向于个体无意识之欲望的原始表现,人格障碍类犯罪之无意识则是其心理内在不协调或冲突的曲折(转换与分离)表现,而精神病类犯罪之无意识是文化冲突与压力的作用在消极遗传因素基础上潜藏而复杂化的表现。
六、群体犯罪中的无意识动机
群体犯罪是基于相同或者相似的犯罪目标而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根本原因是犯罪人共同的心理状态(即群体犯罪心理)。在群体犯罪心理的动力系统中存在部分无意识的成分,它们表现于群体的压力效果与特定的气氛效应中。
群体的压力效果,包括群体规范的压力与权威人物的压力;在犯罪群体中就是指越轨文化规范的压力与主犯施加的压力。一般而论,犯罪人开始时存在对压力驱使自己犯罪的觉知,但随着行为的习惯化与同伴之间消极态度与消极行为的助长,行为人对压力的自我觉知性就会慢慢地降低。在行为人自我放纵或情绪渲染的刺激下,犯罪群体的压力导致的犯罪动机就会暂时性地处于无意识或低意识状态并发挥作用;另外,过度的群体压力也可能导致犯罪人在群体犯罪中无意识地通过极端行为宣泄自己被压抑的情绪(如攻击宣泄或过度犯罪中)。
群体犯罪的气氛效应指行为人在由交流与互动诱导情绪传染、行为传染的特定情境中,无预谋、无组织地实施短暂性、疯狂性行为的心理效应。它集中地表现于集群犯罪中:行为人在某一事件的刺激下,通过强烈的人群互动、情绪传染、行为模仿等环节而产生越轨行为的潜在动力。其中行为人潜在具有的责任扩散心理(如“法不责众”心态)与匿名者效应(如“去个性化”)会极大地助长行为人的宣泄攻击情绪、越轨行为动机。在此动机发生过程中,潜在认同与追求的“紧急规范”自动化地推动个体以非常规性方式表达对具体事件以及平常通过压抑而积累起来的不满、怨恨与愤怒。虽然集群行为人事后反省时能够清楚意识到行为的动力与性质,但在集群行为爆发时,其越轨或犯罪行为动机往往是处于无意识或低意识状态的。
七、无动机犯罪
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力,它存在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常态犯罪与变态犯罪中,也存在于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及无意识犯罪动机。但是,由于行为人精神现象的复杂性以及人类现有知识、科学探讨的有限性,犯罪现象中也存在一些无行为动机的情况。无动机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特殊方面。
(一)表达性犯罪行为
表达性犯罪与工具性犯罪相对,是指为表达特定观点、思想与情绪、情感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大多数的表达性犯罪是存在明确的或潜在的犯罪动机的,但有一小部分表达性行为(以及表达性犯罪行为)可能是不存在动机的激发作用的。人类的非功利性、非好奇心驱使的存在(如适应状态)、艺术行为、创作行为、游戏行为、欣赏行为、智力行为等就不需要用动机或不存在动机来解释。[85]如某些涂鸦、写作、一往无前的探险等都似乎存在某种程度的冲动、激情与自我性表达,即使行为可能涉及犯罪主题,行为人只在乎行为本身(行为本身就是目的)而无关乎动机的力量。相应地,其中部分的激情犯罪行为、集群犯罪行为也可能存在没有直接联系的犯罪动机。这种无动机的行为大多具有自动性、习惯性与刻板性运行的特点,是一种自性满足或“自如状态”[86],如西方城市中的“街墙涂鸦”行为(其内容有时就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许多的社会心理学家倾向于认同其为一种典型的表达性行为。
(二)忘却型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存在差异性的犯罪动机,但过失犯罪中忘却型的不作为中,行为人不存在行为动机,也当然不存在实质上的犯罪动机。这是过失犯罪人中一个特殊的心理现象。如忘记了发出列车调度信号的值勤铁路调度的工作人员,忘记及时给检修线路进行断电操作的供电调度人员,会触及过失犯罪,有过失的罪过,但并不存在真实的犯罪动机。
(三)部分精神病患者的危害社会行为
精神病患者的反社会行为或危害社会行为背后往往存在以病理或防卫动机内容的投射或转移的行为动机。另一部分的行为或犯罪行为呈现出似是而非或无动机的状态,如癫痫症的突发冲动行为、作证中失忆症患者的突然失忆、极端暴力者连续的杀戮行为,也许可以找到其明确的病理基础,但难以探究到其行为的真正动机。其动机或许是过于复杂(至少人类现有科学知识无从了解),或许这些特殊的行为本身就是无动机的。
无意识犯罪动机是犯罪动机体系的特殊内容,它典型地、部分地体现在青少年犯罪、过失犯罪、情绪型犯罪、病理性犯罪、群体犯罪与游戏型犯罪等类型犯罪的行为动力中;而无动机状态则是犯罪动机中更为极端的方面。对于犯罪动机特殊内容与形式的探讨,有助于犯罪动机之动力性与目的性、外在与内在决定性、习得性与非习得性、目的性(手段性)与表达性、意识性与无意识性及无意识的多层面、多角度的思考。
由此可见,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力量,与犯罪目的密切联系,又相区别。可以从本能理论、需要理论、诱因理论、强化理论与认知理论等方面来理解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从多角度来加以划分:基本需要型的犯罪动机、预谋性犯罪动机与情境性犯罪动机、主导性犯罪动机与从属性犯罪动机、意识到的犯罪动机与潜意识犯罪动机、常态的犯罪动机与变态的犯罪动机等。在刑事一体化的进程中,犯罪动机对于深入地理解犯罪现象与定罪、量刑活动将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