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一、暴力犯罪概述
概念
所谓暴力,指强暴的力量,即武力,也包括以强暴的力量相威胁。暴力犯罪就是以强暴的力量(包括以强暴的力量相威胁)实施刑法规定应予以刑事惩罚的行为。
在刑事司法领域,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心理学领域,对于暴力行为的研究大多聚焦于攻击行为。在应用心理学研究领域,暴力行为与攻击行为基本上是等同的含义。
所谓攻击行为,也称侵犯行为,是以伤害某个想逃避此种伤害的个体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行为。一般攻击模型(the general aggression model,GAM)将攻击界定为意图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攻击者相信,被攻击者有避免被攻击的动机。一般的攻击定义是:个体有意伤害他人,且他人不愿意接受这种伤害的行为[1]。因而,暴力犯罪在行为上具有区别于其他犯罪类型的严重危害性、疯狂性及冲动性的行为特征。
二、暴力犯罪类型
(一)犯罪学划分的暴力犯罪类型
根据暴力犯罪的危害程度,划分为严重暴力犯罪(如导致死亡、重伤的犯罪,手段残忍的犯罪)与一般暴力犯罪(如导致轻伤的犯罪)。
根据暴力犯罪侵害的对象,划分为以人身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与以财产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
根据暴力犯罪侵害的客体,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暴力犯罪,妨害婚姻家庭的暴力犯罪。
根据暴力犯罪的心理准备性,划分为预谋型暴力犯罪和情境型暴力犯罪。
根据犯罪人自我控制程度,谋杀犯可划分为过度控制谋杀犯与控制不足谋杀犯。过度控制谋杀犯指那些之前没有犯罪记录的人,他们通常是普通市民,但是因为一时激愤而冲动杀人。他们较为温良、性格内向、低自尊、倍感孤独和挫折。控制不足谋杀犯则指通常情景下情绪波动大、有习惯的暴力倾向、冲动性强的杀人犯。
根据谋杀的时间间隔与一段时间内的被害人数量,谋杀犯可以划分为狂热型谋杀犯、屠杀谋杀犯和连环杀人犯。
依据暴力行为发生的特定地域,划分为校园暴力犯罪、街头暴力犯罪、职场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犯罪。
(二)心理学划分的攻击类型
心理学界普遍接受的暴力分类是反应性暴力(反应性攻击)与工具性暴力(工具性攻击)。道奇等人将攻击分为主动性攻击(proactive aggression)和反应性攻击(reactive aggression)。主动性攻击是指非激惹的、故意的、目标指向的,并受到预期奖励驱动的攻击行为。心理学家伯科威茨认为主动性攻击的动机是获得其渴望的结果,如获得金钱、社会地位、良好的形象、控制被害人或提升自我价值感等。反应性攻击是指作为对威胁和激惹反应防御性和报复性的行为。类似地,心理学家哈特普将攻击分为工具性攻击(instrumental aggression)和敌意性攻击(hostile aggression)。工具性攻击是一种主动性攻击,而敌意性攻击直接以人为指向,以打击伤害人为目的,其中包含较多的情感色彩。
三、暴力犯罪理论
对于暴力犯罪,社会学习理论通过实验研究,对攻击性行为的起因和发生机制有较好的解释:攻击性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学习获得的;攻击性行为通过成功的攻击性行为范例(家庭成员、亚文化成员与大众传媒)与自身直接经验的强化而获得攻击性行为模式;攻击的诱因包括挫折与内心期待;有形的或无形的奖赏、惩罚对于狙击性行为的保持起到决定性作用;攻击性行为的自我调节通过对攻击性行为的自我奖励或惩罚来完成。攻击性行为的发生机制不仅存在外部强化机制,也存在结合行为人神经系统的内部调节机制。而在中观(群体)、微观(个体)的层面,挫折攻击理论、信息加工理论与暴力抑制机制模型等理论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分析。(https://www.daowen.com)
(一)挫折攻击理论
此理论假说由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与米勒、杜布、希尔斯于1939年提出。即个体遭受挫折后,必然引起个体对挫折来源予以攻击。这种攻击可以是外显的,如肉体上的、言语上的,也可以是内隐的,如幻想。1941年,米勒修正了这种假设,认为挫折可以导致许多种行为方式,而侵犯行为只是其中之一。即挫折可能引起攻击行为,也可能引发其他行为。[2]
伯克维兹对挫折—攻击假说进行了修正并提出了认知—新联结模型(cognitiveneoassociation model):强调了挫折性事件引起的负性情绪可能自动引发各种与逃避(害怕)或者攻击(愤怒)的倾向相联系的情感、思想和记忆,即挫折—愤怒—攻击。
其中,侵犯线索理论由伯科威茨在挫折攻击扩展理论中提出:侵犯性的线索也会引发侵犯行为。情境中与侵犯相关的一些线索,如刀、枪、棍等器械往往会成为侵犯行为产生的起因,这种现象称为武器效应(weapon effect)[3]。武器在视野中的出现就是这样一种攻击和侵犯的线索,尤其当它被看作一种暴力工具而非消遣品时。在伯科威茨的实验中,刚玩过玩具枪的小朋友更愿意推倒另一个小朋友堆起的积木。在他的另一个实验中,相比附近只有羽毛球拍的情况,当附近有手枪(被试以为这是上一个实验遗留下来的)时,愤怒的被试对给他们造成痛苦的人施加了更为强烈的电流刺激。据此,伯科威茨推论:在美国拥有枪支的家庭中,用家里的手枪杀死家庭成员的可能性远高于杀死入侵者。
除了刀、枪等明显的侵犯性线索,一些有侵犯性色彩的词语,如惩罚、刺痛也可以成为侵犯线索;与死亡、邪恶等相联系的黑色也是引发侵犯的线索。例如,美国心理学家弗兰克等人发现,在职业棒球和橄榄球比赛中,穿黑色服装的一方经常受到的惩罚比浅色一方的多。实验研究也证明,穿黑色衣服的赛马选手也表现出更高的侵犯性。心理学家卡尔逊等人对23项相关研究所做的元分析中发现,与侵犯有关的线索不仅可以引发侵犯,并且能够使已经愤怒的人的侵犯性大大加强。
心理学家兹尔曼提出了兴奋迁移理论(excitation transfer theory):对个体身体和心理具有重大意义的刺激性情境会引起情绪反应,这种生理唤醒一旦产生,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才会逐渐消退。例如,某人白天在职场中受到打击,产生了愤怒或委屈情绪,可能晚上回到家里时这种情绪并没有消失。而如果在家中又发生了令他生气的事件,此人就会产生过度反应。这种情形即是之前所残留的消极情绪唤醒合并了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愤怒,而较可能导致发生激情状态下的攻击行为。
(二)工具性暴力的理论解释
1.社会信息加工理论
对于工具性暴力的理解,社会信息加工理论是一个普遍解释的方向。道奇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并修正了攻击行为之社会信息加工模型(soci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model,SIP)。其基本假设就是儿童对社会情境的理解会影响他们随后的行为;人对挫折、愤怒或者明显的挑衅反应不仅依赖于情境中出现的社会线索,更依赖于个体对这些线索的信息加工或解释。攻击行为产生的认知加工过程包括六个阶段:攻击线索编码、线索解释或表征、澄清目标或选择目标、搜寻或建构新反应、评估与决定行为反应、启动行为[4]。
社会信息加工模型已经得到了不少实证研究的支持。在编码阶段,道奇等人的研究表明攻击性儿童大多输入较少的情境线索,其他研究也发现攻击性儿童会选择性地输入具有敌意的信息。攻击性儿童明显地倾向于将情境中不明晰的线索看作具有挑衅性的信息。国内学者马艳、寇彧发现攻击性儿童在挑衅或者被攻击情境中,会迅速且主观地进行线索编码,而不会搜寻其他相关线索来澄清不明晰的情境。在模糊不清的情境下,有反应性攻击倾向的儿童会察觉到更多的敌意意图。在搜寻或建构新反应阶段,攻击性儿童与一般儿童相比,缺少构想出问题解决的反应,儿童的“攻击反应次数”与“构想出的可解决问题的反应”是显著负相关。在评估与决定行为反应阶段,强攻击性的个体倾向于认为攻击行为可以带来物质报酬、获得同伴认同、提高自尊等积极结果。道奇等人的研究发现攻击性儿童将攻击行为作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他们会错误地估计攻击行为的收益。
2.暴力抑制机制模型
为更好地解释特定类型暴力行为的生理机制,心理学家布莱尔提出了暴力抑制机制模型(Violence Inhibition Mechanism,VIM)。即,认为个体存在一个由恐惧或者悲伤表情所激活的暴力抑制系统,当个体看到恐惧或者悲伤的表情时,就会激活该暴力抑制系统,进而使自主神经活动、注意和脑干威胁—反应系统激活,制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其中,精神病态者由于杏仁核受损,无法激发其暴力抑制机制系统,无法识别恐惧或者悲伤的情绪,因而没有正常人那样对情绪性信息的认知加工偏向。对精神病态者来说,当情绪性刺激(特别是悲伤、恐惧刺激)作为干扰刺激出现时,相对于正常被试对其产生的干扰效果较小,因而精神病态者会表现出更多的主动性暴力。
(三)反应性暴力的理论解释
对于反应性暴力,除了挫折—攻击理论或攻击线索理论的普遍性解释,抑制控制模型则是从生理机制的实证角度进行研究。
抑制控制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反应性暴力犯罪人缺乏抑制控制能力;其大脑前额功能缺陷导致反应性暴力个体缺乏控制冲动行为的能力,这增加了暴力行为发生的风险。心理学家格雷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行为激活系统(BAS)和行为抑制系统(BIS)的人格模型[5]。BIS的激活促进个体抑制不适宜的行为,抑制刺激分析和反映选择的简单化倾向;BAS则被奖赏性和非惩罚性刺激所激活而产生暴力趋向反应。而BIS的激活不足或者BAS的过度激活都可能引发反应性暴力。因为,BIS激活不足是由于对惩罚的感受性偏低而发生更多的趋近反应,反过来又导致对趋近反应的抑制减弱。而BAS的过度激活是由于个体不关心潜在的惩罚而产生频繁的暴力趋向反应;相似地,心理学家纽曼等人也认为BIS激活不足与抑制控制缺陷有关,对行为缺乏控制的原因可能是对行为的抑制太慢,而BAS过度激活则与行为的冲动性高度相关[6]。
四、暴力犯罪心理分析
(一)强烈的攻击动机
暴力犯罪以凶杀、伤害、抢劫等为主要的犯罪类型,这些犯罪的突出特点是犯罪人以直接攻击他人的形式获得情感满足或非法利益的满足。犯罪动机的来源有心理需要方面,如自尊感、控制感,也有物质需要方面。但在犯罪人产生凶杀、伤害犯罪的残忍动机时,往往是因为犯罪人在人际交往中情感受到了伤害(至少是犯罪人自认为受到了伤害)。相应地,主要的暴力犯罪动机包括:
1.报复动机 这是常见的暴力犯罪动机,常因行为人强烈的挫折感而形成暴力动机,即“为仇恨而暴力”。
2.钱财动机 为图财而谋杀、抢劫——信奉“金钱至上”,即“为钱财而暴力”。
3.情感动机 因人际冲突而导致暴力行为,包括婚恋、家庭成员、朋友等亲密关系的冲突,如嫉妒、憎恨引发的伤害行为,也涉及在特定的情境中普通的人际交往的矛盾或暂时的相遇中激发的偶然暴力;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人中,“哥们义气”也是行为鲁莽、暴力冲动的重要情感动力因素,即“为情感而暴力”。
4.病理动机 在行为人病态心理的驱使下引发的暴力行为——人格障碍、性变态、精神病等偏执、怪异、强迫冲动、妄想等动力下的狂暴行为。如恋童癖患者对儿童的性侵害、精神病态者在冷酷无情人格特质作用下实施的侵害,即“因变态而暴力”。
一般而论,暴力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强度较大。这是与其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生命、健康、财物重大侵害相适应的。暴力犯罪人犯罪动机的这种强烈性是由于犯罪人犯罪前或犯罪过程中处于严重的心理失衡状态,他们只有通过暴力的方式才能获得某种心理平衡。
(二)简单化的思维方式
暴力犯罪人在遇到冲突或矛盾时,普遍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或者有效方式。其思维方式相对原始、简单、粗暴,他们倾向于直截了当地解决问题。在认知发生机制中,皮层下本能中枢发挥主导作用,即战斗生存模式快速启动;而与大脑皮层(尤其是额叶)的理智功能没有启动(或是不占主导地位,或是启动明显滞后)。这也与行为人的生活习惯、行事风格有关。如在该行为人以往的经历中,以武力、暴力的方式取得了成功的体验,这可以大大地强化其日后的暴力方式。从认知过程而言,其关键因素在于犯罪人的认知决策或思维方式缺陷:认知选择、线索注意与归罪偏差等缺陷。
(三)宣泄的情绪反应
暴力犯罪人的情绪特点主要表现为消极的情绪反应具有宣泄的特征。具体而言,暴力犯罪人的情绪反应速度快,强度高,具有扩散性。如暴力犯罪人实施暴力犯罪总是伴随激烈的甚至猛烈的情绪爆发,作案时具有强烈的情绪亢奋性,在这种激烈、亢奋的情绪状态下,会发生“兴奋转移”现象:其攻击性行为的指向常会转移到其他的人或物上,如劝阻者、旁观者或现场的其他物品,相关或无关的人或事成为其暴力宣泄的对象。与情绪特点相适应,暴力犯罪人的意志控制力较差,意志活动常常不能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活动,行为易受情绪的控制和支配,易受暗示,激惹性较高,微小的外部刺激都有可能激起行为人莫名的情绪爆发。这种情绪的宣泄性特征在表达性暴力犯罪人身上非常明显。当然,在某些理智型暴力犯罪人中,其暴力犯罪的准备、实施中、实施后,犯罪人并不一定表现出与一般暴力犯罪同样的情绪表达特征,反而有可能表现得异常冷静,如工具性暴力行为人、反社会人格障碍犯罪人、精神病态犯罪人,他们常常表现为言行冷静沉着、不动声色地进行犯罪策划与实施。而当犯罪人被发现或抓获时,旁人多对此感到惊异。
(四)有缺陷的人格特征
多数暴力犯罪人的人格缺陷比较突出,多具有较为典型的消极性格,例如,固执、任性、敏感、爱钻牛角尖,易受暗示、易冲动、易激惹、自制力较差,冷酷、残忍、缺乏同情心,爱面子、虚荣心强、自我中心、唯我独尊。一项以未成年男性暴力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为被试进行的对照研究表明,未成年暴力犯罪人表现出自我控制能力差的特点。实验组和对照组在冲动性、性急、脾气暴躁、不会调节情绪、不能集中注意力等项目上有非常显著的差异[7]。
(五)极化的精神状态
与有缺陷的人格相一致,暴力犯罪者大多数有极化的精神心态,如偏执、敌对、仇视的心境。对病理性暴力犯罪者而言,精神障碍是其主体的内心起因与主导力量。在一般的暴力犯罪者身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极化的心理状态特征。由于行为人具有某种异常的心境或者精神障碍(或倾向),在面对某些特定刺激时异常敏感,容易产生暴力反应。而且,他们较可能产生持续的、难以矫正的暴力冲动,并对暴力犯罪的危害性不以为然。
国内一项研究采用《中国罪犯心理测试量表(个性分量表)》(COPA-PI)对100名暴力型罪犯进行测试,结果发现:暴力犯在情绪稳定性、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焦虑性与犯罪思维模式等方面呈现高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