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团伙犯罪心理
在犯罪团伙中,身处其中的女性成员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由于女性犯罪人心理结构、心理特征与女性犯罪人互动关系的特殊性,从而导致女性团伙犯罪人的心理具有一些特点。
女性团伙犯罪人中,主体的性欲、物欲等各种动机能得到较大程度的及时满足,这就会大大地强化她们已有的越轨心理及犯罪性心理结构,加上受到青少年偏执性、逆反性心理的作用,她们形成了一整套的性观念与颓废的生活方式,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比一般的团伙犯罪人更具有传染性与腐蚀性。一般女性青少年性犯罪极度容易形成动力定型,成为很难改造的恶癖。她们的犯罪心理结构较为稳定,而且较多地采用非暴力性方式进行(此为与男性青少年性犯罪的典型区别),隐蔽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反社会性较为强烈。犯罪人对性及爱情、友谊、家庭的认识、情感体验及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对其他的犯罪人(尤其是男性犯罪人)具有较强的聚合力,因而她们难以改造,也难以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具体地说,女性团伙犯罪人的心理特点表现如下。
(一)偏离正常的安全意识
女性青少年在团伙犯罪中,其性色彩的参与加强了犯罪行为的腐蚀性。(https://www.daowen.com)
女性犯罪青少年群体依附性心理的存在,不仅是她们团伙犯罪形成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一种偏离社会、寻求所谓“靠山”“保护”的安全感需要。一般来说,女性犯罪青少年由于生理、心理发展客观规律,加上社会因素和人们传统观念习惯势力的影响,使得她们在社会生活中,在处理许多事情上,都不得不依靠他人的帮助和支持才能解决,这就造成了她们较少独立见解、较多依赖别人的心理特点,总觉得自己孤独,有一种恐惧感和寂寞感。而群体之间可以相互依靠、相互支持、相互壮胆,就会产生一种安全感。因此,她们对他人或群体就必然会形成一种向心力,以求得某种保护,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加上她们涉世未深,就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抓住她们这一心理特点,趁机拉她们下水,使其上当受骗,甚至误入流氓团伙,失身于人。一旦失身,许多人并不是以正确的态度与满腔的热情去帮助、教育她们,同情和安慰她们。相反,她们往往会成为人们鄙视的目标,受到社会各种议论的指责,这样就往往使她们的自尊心受到严重打击和创伤,自卑感更加强烈。她们的人生价值观、道德观、荣辱观就会发生急剧逆转,心理防线迅速全面崩溃,认为自己一切都完了,便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甘心堕落下去。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女性从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的恶逆变过程一旦启动,一般难以逆转。一般这些女性堕入犯罪团伙之后,就必然依附于男性犯罪人,甚至成为他们的玩物和发泄欲望的工具。这样犯罪团伙反而成了她们的精神归宿之所。女性青少年在团伙犯罪中,其性色彩事件的卷入、参与会大大加强犯罪行为的腐蚀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强大的外力支持与关心、帮助,她们是难以自拔的。
(二)畸形的生理性、物质性需要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的犯罪心理的开始也是受某种消极而强烈的需要所驱使的。一般来说,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女性,由于自身某些生理特点的限制,她们往往把个人的需要集中在比较低层次的生理性、物质性需要上,而这些需要又往往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限制,容易使她们形成个人需要的满足与社会现实可能性的矛盾,如果她们处理不当,或者分不清什么是正当的需要、什么是不正当的需要,就有可能使她们的生理性、物质性需要在需要结构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形成某种内驱力,去追求不正当的、非法的需要满足。从司法实践调查的许多女性团伙犯罪案例来看,她们开始大多是由于养成了好吃懒做、追求吃喝享受的恶习,又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良好的教育,致使她们的这些生理性、物质性需要得以畸形发展,当家庭又不能满足她们的时候,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投入到落后群体或借助他人的力量来求得这种需要的满足。例如在湖北省某市一个女性犯罪团伙中,主要成员黄某、吴某都是刚满15岁的少女,其小时候娇生惯养,上学后就有偷摸行为,再加上学习不好,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于是她们便一起辍学在家。开始她们常常聚在一起闲聊,和周围的一些有劣迹的青年交上了朋友,吃喝打扮、花钱等,觉得这样很新鲜、很开心。但是此种需要是不能满足的,钱又不够花,于是就偷家里的东西,后来她们结识了一个男青年吴某某,这个人长期待业在家,又曾因多次扒窃被拘留审查,生活腐化堕落、恶习不改。因为吴某某带她们跳舞、下馆子。她们认为他大方、讲义气,也想自己弄钱报答吴某某。吴某某就教唆她们偷盗,并亲自教她们偷盗的方法与技术。于是她们就渐渐地走上了扒窃犯罪的道路,偷了钱就大肆吃喝玩乐地挥霍。并且在吴某某的引诱下,她们又勾结多名男流氓乱搞两性关系。吴某的母亲黄某某也一向行为不端,趁丈夫在外地工作的机会乱搞男女关系。吴某耳濡目染,也变得更加放荡,在吴某某的唆使下又拉来另外三个女同学“学跳舞”,同时吴某某还给她们讲网络中的淫秽、下流故事;很快又有几个女孩子被拉下水。她(他)们不仅实施低级下流的流氓犯罪,还纠集成了一个扒窃犯罪团伙,在短短的半年内作案几十起,扒窃了大量财物,完全成为一个极端腐朽、淫荡、腐烂的女性犯罪团伙。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是多数女性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典型模式与形成过程。
(三)近乎泯灭的性道德
女性团伙犯罪人,特别是以性犯罪为主的流氓团伙犯罪人,绝大多数都以低级、腐朽的性道德观作为共同的行为准则。她们向往和追求西方资产阶级的所谓“性解放”“性自由”“性放荡”,视男女之间自由的性行为为“人生最大的幸福”,以紊乱的性行为为主要活动内容,以互相满足性欲为纽带纠合成流氓犯罪团伙。因而女性性意识的歪曲和性道德的泯灭,就成了她们堕入团伙犯罪的重要因素。生理心理学研究指出,人的青春期是个体向成熟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少女第二性征出现,性器官发育成熟,性激素分泌旺盛,开始有了性生理冲动和体验,其性意识逐渐觉醒,产生了性关系的需要。由于生理发展与社会因素的结合,其心理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性爱的心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地迅速发展,使她们对男性很自然地有了一种强烈的好奇、爱慕和吸引的情感。伴随性成熟以及对两性关系和其后果的逐渐理解,加之传统的贞操观念和社会舆论,其性道德观念也开始萌发。但这时她们的心理发展远远赶不上其生理的发展,认识能力和性道德意识还处于半成熟或幼稚状态,兴奋和抑制极不平衡。她们的情感极易冲动,缺乏自制力,意志薄弱,易为外界不良刺激所支配。一些精神空虚、性爱观念不健康的女青年,一旦受到淫秽书画或网络中色情信息的影响,受到女流氓或男流氓的教唆引诱或迫使,其早期形成的一点性道德观念就很容易被冲破而轻易失身于人。道德观念被冲破之后,往往会产生一种自暴自弃的心理,认为既然贞操已经失去,那么也就再没有什么可顾虑的。她们随着性行为的次数增多,性的快感和物质享受的体验加深,其异常的性爱观念在所谓的实践尝试中得以膨胀,性道德观也会彻底泯灭,使得她们把物质与性欲的满足同流氓团伙犯罪牢固地联系起来,并与男流氓形成固定的性乱关系,有的甚至发展到男女流氓杂居一室,集体交替发生性关系,完全丧失了基本的人性特征。可见,当前网络时代中不健康的性意识、性行为模式的广泛、快速传播大大地加剧了青少年性意义、性行为的消沉性、破坏性。
(四)不良的个性心理特征
女性团伙犯罪人的个性心理方面往往存在较大的问题或者缺陷。(1)兴趣上的低级性。她们的兴趣主要表现在吃得高级、穿戴时髦、玩得痛快、看色情刺激作品等。(2)性格上的轻浮性。女性团伙犯罪人性格上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举止轻浮、虚荣心过强。她们往往在同伙或异性面前行为不检点,十分轻浮、放荡,语言污秽。她们有的为了显示自己,出风头,常常把自己打扮得怪模怪样,引人注目。她们还喜欢听奉承的话,虚荣心过强,自尊心太弱。因此,许多男流氓就掌握了她们的这些弱点,轻易就把她们引上了流氓团伙犯罪的道路。(3)情绪与情感的外露性。当人们从事某种活动时往往伴随出现喜悦憎恨等情绪,表现出愿意去干或不愿意去干的态度。一般来说,女性情感比较丰富,常常表现得也很强烈,有的还具有明显的外露性。尽管女性团伙犯罪人有一定的情绪控制力,但是由于她们的心境变化快,理智感缺乏,道德感低下,美感颠倒,往往在情绪勃发中难以控制自己。高兴起来便喜形于色,手舞足蹈;稍不如意,便恼羞成怒。她们不善于冷静地考虑行为后果,喜欢刺激性强的活动,特别是对两性关系很容易冲动,不能克制。因此,对她们稍有物质或者精神引诱唆使就会使其轻易失身于人,甚至甘愿委身于男流氓,任其驱使、摆布。(4)意志上的脆弱性。这不仅在从事正常的活动和斗争中表现出来,同时也在异常的行为活动中表现出来。一般来说,团伙女性犯罪人的意志具有典型两极性的特点。她们往往在犯罪的意志方面表现得比较顽固、偏执,而在正确的意志方面表现得十分脆弱,经不起各种诱因的考验。女性在成长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成人感”与自我独立性的发展,社会交往的增加,总想摆脱作为权威象征的家庭或学校的限制;而另一方面她们对新的同伴或男性却表现出很大的依赖性。缺乏归属感与安全感的她们总希望有一个可信赖的小群体或某个有势力的人物作为自己的“安全靠山”。如果女孩在原生的家庭环境中体验不到基本的人际安全感与亲密感,在逆反心理与“成人感”的推动下,她们内心很容易产生离家出走、寻找自己自由生活的强烈愿望。而这是她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高风险因素。因此,女性这种企图摆脱家庭的教育管理监督,而又依从他人的心理状态,正是形成她们团伙犯罪心理的重要心理因素。这些人多数不仅意志薄弱,而且行动盲目而偏执,情绪情感较不稳定,朝三暮四。对自己不正当的需要不加节制,失身后没有羞耻感,甚至甘心堕落,一味追求性刺激,完全把自己的需求降低到了单纯动物性的生理水平。同时,又由于女性犯罪人在正确方向上的意志薄弱,心理叛逆性强而自制力较差,加上女性团伙犯罪人犯罪心理是强烈的惰性、依附特点,所以女性团伙犯罪人一般悔改也较为困难。与同类团伙犯罪的男性比较,女性团伙犯罪人之自暴自弃的心理驱使力较为明显,其心理与行为矫正的难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