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人格概述

1.人格的含义

人格(personality)一词来源于拉丁文“persona”,原意指面具,类似于我国京剧中的各种脸谱。把面具指意于人格,实际上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指个人生活舞台上表演、扮演的各种行为,表面呈现给人印象的特点或者公开的自我,人格是个体“表面的样子”;其二,指个人蕴藏于内、被掩盖起来的内在的自我,人格是个体“真实的样子”。

人格是一个颇为复杂的概念,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一个为所有心理学家共同接受的明确定义。人格系统主要包括两个亚系统:动力系统(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等)与静态特征系统(智力、气质、性格)。美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和人格心理学家奥尔波特较早对人格的定义是:人格是决定人的独特的行为和思想的个人内部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这一定义是综合机能的定义,为多数西方教科书所采用。

我国的许多心理学教材把人格定义为:一个人的整体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人格结构是多层次、多侧面的,由复杂的心理特征的独特结构构成的整体。人格是构成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综合模式,这个模式包含了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稳定而统一的心理品质。

2.人格的基本特征

人格概念的内涵非常广泛,但也有其特殊性,人格与其他心理现象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整体性、独特性、稳定性和社会性。

人格的整体性:组成人格的多种成分或者特性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错综复杂地交互联系、交互作用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正常人的人格具有内在统一性,其认知、情感、动机与行为之间是和谐一致的;如果没有这种内在一致性,他的人格就会出现异常,如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内心不和谐状态。

人格的独特性: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和行为是各不相同的。所谓“人心不同,各如其面”。由于遗传、家庭、环境、同伴与教育的差异,导致个体的人格都各不相同。即使双生子,甚至连体儿,人格的特点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人格的独特性并不排斥人与人之间在心理上有共同性,如同一民族、同一阶级、同一阶层、同一群体,具有相似的人格特征,如青少年犯罪人趋于具有共同的低级兴趣爱好的“乐趣观”、哥们儿义气的“友谊观”、亡命徒式的“英雄观”等。

人格的稳定性:个体的人格具有跨时间的稳定性和跨情境的一致性。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人格特征会越来越稳定。由于人格的稳定性,我们可以从一个人早年的人格特征来推测其未来的人格特征与社会适应状况,也可以从某人在一个情境下的行为特征来预测其在另一情境中的行为反应。比如,从某一犯罪人以前的犯罪经历、犯罪行为模式不难推断出其在下一次犯罪行为中的行为特征或变化规律,此为犯罪心理画像的心理学基础之一。

人格的稳定性并不意味其人格是一成不变的。人格变化的主要原因有二:人格特征随着年龄及心理成长而变化,如青少年的人格波动性较大,而成年人的人格较为成熟而稳定;个体遭遇来自家庭、环境重大或亲密关系中的生活事件,如重大挫折、亲密关系的威胁或丧失,从而导致其自我观念、价值观或信仰的改变。比如,长时间与违法犯罪人员在一起,面对犯罪行为现象、行为模式可能造成观念、情感等方面的重大转变,或认同犯罪行为,或最终成了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此时即具备了“犯罪人格”)。

人格的社会性:人既是一个生物个体,也是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化的过程是个体从单纯的生物个体,通过形成、掌握社会规则、社会规范而成为社会人的过程。每一个人格都打上了他所在时代与社会的烙印。个体的人格社会性并不排斥其人格的自然性,人格是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综合体现。

3.人格研究范式

人格有着复杂的心理结构,长期以来各国学者往往从不同角度来研究人格,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观点,它们形成了类型论、特质论、动机论与人格叙事的研究范式。

人格类型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把某一群具有相似人格的人归为一类,划分类型;人格是一群人与其他群人相区别的特性:生物学类型论、心理学类型论、价值观类型论等。

生物学类型论中,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奇米尔于1921年提出了体型类型说,探讨人的体型与人格的关系。美国心理学学家谢尔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与胚叶发育相联系的三体型—气质类型观点:内胚叶型、中胚叶型与外胚叶型。而影响较大的类型说是气质类型学说:胆汁质、多血质、黏液质与抑郁质。

心理学类型论中,以瑞士心理学家荣格的内外向性类型最为著名:以心理倾向为标准的为内倾型(感觉型、思维型、直觉型与情感型)与外倾型(感觉型、思维型、直觉型与情感型)。美国心理学家威特金等人采用身体顺应测验、棒框测验、镶嵌图形等方法研究人的知觉,发现了人的认知方式差异,从而提出了场依存性人格与场独立性人格的类型划分。

价值观类型论是依据生活在世界上的人对任何活动领域最关心、对什么感到最有价值表现出来的个体差异所划分的类型:理论型、经济型、审美型、社会型、权力型、宗教型。

人格特质的研究是由美国与英国的学者开拓与推广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与卡特尔。特质论认为:特质是决定个体行为的基本特性,是人格的基本单位

奥尔波特把人格特质分为一般特质(共同特质)与特有特质(首要特质、中心特质与次要特质)。卡特尔则在此基础上,采用因素分析的方法对人格特质进行深入的研究,编制出“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测验”(16PF),而处于第二层次的表面特质与根源特质是人格层次中最重要的一层(以16项根源特质为表征)。

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采用因素分析的方法抽出了人格三因素模型(EPQ):精神质、神经质与内外向性(PEN三维人格特质)。

在人格特质研究的历史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这就是“大五人格”:大五特质模型(开放性、谨慎性、外倾性、宜人性、神经质)。这成为人格研究中一项“静悄悄的革命”,成为人格研究与应用的主流趋向。如“大五人格因素调查表”(NEO-PI-R)广泛应用于人格评价及人格障碍的诊断。

人格动机(personality motivation)是个体长期起作用的、概括性的从事某种活动的内在原因,不限于某一特定目标,通过不随情境的改变而改变,与一个人的人生目标和价值取向相关,如求知动机、审美动机、成就动机、权力动机、亲和动机等。这些观点认为,动机的核心是个体在从事某种行为时所具有的动机的量的多少:动机的量越多,才越有可能产生所期望的结果。而一种新的动机认知理论——自我决定论(Self Determination Theory,SDT)认为:对个体行为的结果进行预测时,动机的质者是更为关键的,而不是动机的量。依据动机不同的性质,SDT将动机分为自主动机(内部调节、整合调节与认同调节)与受控动机(外部调节和内摄调节)。20世纪80年代,认知革命不断地演进,从“冷认知”演变到关注认知与动机、情感之间关系的“热认知”,动机目标理论悄然兴起,包括目标内容理论、目标追求过程中的自我调节理论与目标单元理论。

人格叙事研究范式认为人们通过故事来筛选和理解其自身的经验,就像小说家用情节、场景与人物解释人的行为和经历;这种途径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人们的意图和欲望如何转变为行为,以及这些行为长期以来又是如何表现的。对于那些讲述人生故事的人来说,这是一种人格重构的过程:个人重塑了自身的经验,把片段的情节组织成完整的故事,从而使隐藏于情节后的意义显现出来。

叙事心理学家发展出不同的人格叙事理论,包括剧本理论(Tomkins)、同一性人生故事模型理论(McAdams)与对话自我理论(Hermans),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人们如何用故事讲述人生,进而探索人格。

美国学者麦克亚当斯从人格叙事研究出发,为特质与动机以及其他元素提供了一个融合的连续的整体,即人格房子模型:水平一是人格特质,由去情境化和可比较的人格维度来描述人的行为模式中一般性的、可观察的部分(具有普遍性与永久性的特点);水平二是人格动机,由能促使一个人去完成各种任务、实现个人重要生活目标的策略、计划以及关注点组成(具有情境性的特点);水平三是人格叙事:一个鲜活生动的人格需要以说故事的方式描述,呈现人生的统一性和目的性。同一性体现于个人为实现生命意义和生活目标而建构的生活故事里。与此融合理论相似,美国学者克洛宁格提出了人格的3D模型,认为人格心理学的知识结构包括:人格描述(personality description)、人格动力(personality dynamics)与人格发展(personality development),分别指向人格特质、人格动机与人格叙事部分。

这就是自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人格心理学在受到情境论攻击带来的低迷之后,逐渐复苏的发展脉络:类型论、特质论、动机论与叙事论。

二、关于犯罪人格

人格是一个人整体的精神面貌,是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犯罪人格是人格的子概念,指在思维、道德感等方面具有犯罪倾向的人格特质。在犯罪学、刑法学理论中,与之相似的概念有犯罪性人格、反社会人格、犯罪性格、犯罪危险性人格等。自西方刑事实证学派提出人身危险性概念、精神分析学派提出“罪恶感”概念以来,犯罪人格的问题就成为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及人格心理学等学科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https://www.daowen.com)

犯罪人格是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所具有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和,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它是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心身组织。其中,犯罪思维模式、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是犯罪人格典型的具体表征。

(一)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可能具有犯罪人格,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都具有犯罪人格。犯罪人格是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之犯罪心理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产物。

(二)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在具有犯罪人格的同时,也具有正常的人格(人格障碍者除外)。犯罪人格不是完全独立于正常人格之外的另一种人格,而是正常人格中某些部分(情绪与行为的冲动性、认知上的偏激性等)在社会化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偏离,而导致一种较为稳定的、易于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人格倾向。

(三)犯罪人格不等于变态人格。犯罪人格包括常态性与变态性两种状态。常态的犯罪人格通常指向错误的思维模式与品质卑劣;变态的犯罪人格通常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及偏执型、精神障碍型等类精神病性的人格障碍。虽然犯罪人格可能性发展已成为反社会型人格这一变态人格特殊状态,但是它仅仅是犯罪人格的一种特殊表征。由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及社会危害性,因而狭义上的犯罪人格是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四)犯罪人格与罪犯人格是两个关系密切又存在区别的概念。犯罪人格是罪犯人格形成的基础与背景;罪犯人格是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经过一系列的刑事诉讼程序与机构(监狱)改造措施而在服刑期间形成的特定人格,其中监狱人格是罪犯人格的典型代表。

(五)犯罪人格是反社会的心理特征与行为倾向统一的心身组织系统,具有稳定性与持续性,它支持与维持着犯罪冲动,但并不等于必然导致犯罪。此心理趋向特征与犯罪动机相一致。

当前,心理学与法律学者们对犯罪人格这一概念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主要存在几种看法。[1]

(一)犯罪人格是变态人格之一。早期的研究较为注重变态人格(人格障碍)对社会的危害性,尤其是认为犯罪人格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悖德狂、道德狂乱症)。早期的精神病理学家较倾向于持有这种观点。

(二)犯罪人格是以诱发犯罪的错误思维模式为核心的独特人格类型,即犯罪思维模式。

(三)犯罪人格是一种反社会人格。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也是当前主流的观点。如“犯罪人格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犯罪人格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有别于正常人的个性”。“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群所持有的稳定而独特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称,是一种反社会人格,是犯罪事实内在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

三、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

行为人的人格由以需要、动机、价值观为核心的动力系统与以性格、气质与能力为核心的特征系统组成。犯罪人格的构成要素也是如此:犯罪动机是激发与强化训练犯罪行为的动力,犯罪动机导致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积极的犯罪体验得以在行为结果中强化,它与需要、价值观念一道成为犯罪人格形成与发展的动力系统,它推动与强化着犯罪人格。从本质而言,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是同质的,即两者是本质一致性关系:犯罪动机形成犯罪人格,没有犯罪动机就不可能形成犯罪人格;犯罪人格作为一种结构性的心身组织,直接表征着犯罪动机,使得犯罪动机在自身的内心世界从认知、情感、意志及气质、能力中得到更为充足的支撑与表达。犯罪动机是犯罪人格形成的基础,也是犯罪人格的核心成分,是动态的、典型化的犯罪人格要素;犯罪人格典型化地表征着犯罪动机,是相对静态的复杂化、结构化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作为犯罪心理学的核心内容,它们关系密切,相互作用,并通过犯罪心理动力理论的重新审视、建构及其在侦查、审讯、审判、犯罪人处遇矫正等方面应用而在犯罪心理学学科与刑事科学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

四、关于犯罪人格的研究模式

当前,国内外关于犯罪人格的研究有三种模式:使用标准化人格测验量表对犯罪人与非犯罪人进行比较,并描绘犯罪者人格;采用访谈技术对犯罪人格进行分析;根据实证研究资料分析犯罪人格特征。

(一)采用人格量表对犯罪人格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常常使用人格量表对犯罪人与非犯罪人进行比较,使用较多的量表有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量表(MMPI)、艾森克人格问卷(EPQ)、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调查表(16PF)、加州人格调查表(CPI),以及我国监狱系统广泛使用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量表(个性分量表)》(COPA-PI)。

国外早期的重要研究是由著名的犯罪学家格卢格夫妇对少年犯罪人与非少年犯罪人进行的人格物质对比研究。少年犯罪人的某些人格明显特质有:过分自信、对抗性、不相信权威、敌意、怀疑性、破坏性、自恋、不关心他人、冲动性与虐待狂、普遍性焦虑、不安全感、受虐倾向与强迫性等。这项对于少年犯罪人格的研究对后来研究倾向与方法论的影响较大。

美国学者梅加吉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应用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量表(MMPI)对罪犯进行了测量,通过聚类分析出十种犯罪人格:

条款型(Item):稳定而适应良好,是毒品与酒精违法者;

安逸型(Easy):适应很好,聪明,较少的越轨或暴力行为;

贝克型(Baker):适应差,焦虑,常有酗酒问题,需要心理治疗;

艾布尔型(Able):支配欲强,有高度的累犯倾向,需要结构性治疗;

乔治型(George):涉及毒品与酒精犯罪,累犯倾向高,需要职业技能培训;

德尔塔型(Delta):自我中心、享乐倾向,高度的累犯倾向;

朱庇特型(Jupiter):焦虑、人际适应不良,常有暴力行为,不能配合心理矫治;

福克斯特罗特型(Foxtrot):支配欲强,有暴力倾向,高度累犯倾向;

查理型(Charlie):敌意性,有退缩性,缺乏同情心,有多种犯罪记录,预后差;

豪放型(How):智力低、焦虑高,早年有少年犯罪问题,累犯倾向明显,常常有心理障碍。

(二)采用访谈法的犯罪人格研究

美国精神病学家约奇逊与萨梅洛采用访谈法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研究。通过对240名男性罪犯进行广泛的访谈,得出了以犯罪思维模式为中心的犯罪人格特征:性情多疑、强烈的权力欲、寻求感官刺激、欺诈、傲慢、没有道德感、无责任感、无罪责感、独一无二的存在感、自私自利、愤怒情绪突出等。他们从罪犯身上发现了三类40多种“思维模式”:普通的犯罪思维模式(无价值感的“零状态”思维倾向)、自动思维错误(没有责任义务感的思维倾向)及直接与犯罪相联系的思维(反社会幻想、过高的自我评价与盲目乐观主义)。

(三)实证归纳的犯罪人格特征研究

大量的研究发现,某些人格因素与犯罪的关系非常密切,无论是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还是犯罪行为的实施,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因素可称为犯因性人格,它们主要包括攻击性、冲动性、敌意、及时满足、追求刺激、外倾性格、缺乏基本焦虑感、过分神经质等。

此外,许多学者对反社会人格特征的描述实质上就是对犯罪人格特征的描述。比如,英国学者克拉夫特指出,反社会人格具有两大特征:无法爱人与无法接受他人的爱;行为具有冲动性,无延缓需求的能力。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士隆在参考国外学者对反社会人格者的特征与典型类型的研究后,提出反社会人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超我功能不强,无道德感;自我中心;反抗权威;人际关系不良;虚伪多诈等。同时主张从生物因素(情感唤醒缺陷、认知功能缺陷、追求刺激等)、家庭因素(早期情感剥夺、错误的父母行为模式等)与社会文化因素(不同同伴影响、社会疏离等)共同研究反社会人格的成因。[2]

五、犯罪人格研究的意义

对犯罪人格的研究可以促进对犯罪原因全面而深入的探索,也是一种微观层面对犯罪人内心世界的研究。只有研究犯罪人格的各个方面、形成机制及其与社会情景因素的结合,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发现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同时,犯罪人格的研究可为犯罪预测、预防开辟新的思路与途径:对犯罪的各种社会反应措施通过犯罪行为的中介作用于犯罪人的身上,犯罪人格的反应性是刑事法律与政策的核心指向与作用点。此外,犯罪人格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机构化中具有针对性的意义:将犯罪人格状态作为考量因素,特别是将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并不体现其人格“恶”性者,(可能永远不会重新犯罪的人)排除在刑法视野之外。这不但有利于当事人的发展,也有利于集中资源用于真正的严重威胁社会的犯罪人。

研究犯罪人格在犯罪人处遇实践中的意义表现为人格刑法说的理念与做法:在司法处遇的侦查、检察阶段考量犯罪人格的意义在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裁量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从而最大化地避免罪行轻微、无犯罪人格者进入刑事程序对其消极的影响;而审判中的法官在量刑时不仅仅要使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也要使刑罚与犯罪人的人格“恶”性相适应;在机构(监狱)内矫正与社区矫正的执行中,结合犯罪人格的状态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与行为矫正、项目考核,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指向犯罪人的个别矫正与犯罪预防。如此,既对犯罪的危险性进行了打击与控制,也促进了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