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犯罪人格
2026年02月06日
第四章 犯罪人格
人格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总和,是个体对客观现实的态度及相应的行为方式。最早将人格的概念引入犯罪学的是美国心理学家塞缪尔·约克尔森和斯塔顿·萨梅洛,他们认为某类犯罪人具有不同于常人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方式,特别容易实施反社会行为,由此揭开了利用人格概念进行犯罪学研究的新篇章。
在实证学派之前的古典犯罪学派并不注重对犯罪人格的研究,而将研究重点只局限于犯罪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自刑事实证学派诞生以来,犯罪人格问题就一直是刑事法学、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研究的重点之一。在刑法学说的刑法思想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又出现了与犯罪人格相关或同义的“犯罪性格”“反社会人格”“反社会性格”等概念,以及人格刑法理论。它们都强调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在评判犯罪时的同等重要性。为此,在人格心理学的类型论、特质论、动机论与人格叙事之研究范式基础上,需要重点探讨精神分析(人格结构与冲突)、认知理论(错误思维模式)及人格的生物学因素观点,以及犯罪人格的典型表征:常态的犯罪人格(以犯罪思维模式为代表)与变态的犯罪人格(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为代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