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与犯罪行为

第四节 精神病与犯罪行为

一、精神病概述

(一)精神病概念

精神病是一种心理机能完全紊乱的精神疾病,是一种严重的心理变态状态。精神病人心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严重失调,反应机能受到严重损害,丧失了正常的理智和行为反应。他们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歪曲、错误的,不能客观地区分自己的心理现象与外界现实,不能正常地参与社会生活,往往给自己与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精神病人常常存在一些病理心理,如意识蒙眬状态、病理性幻觉、妄想与思维逻辑障碍、严重的精神运动性兴奋与强制性行为等。在上述病理心理驱使下,精神病人往往丧失了辨认能力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表现出各种离奇、荒谬或者对自己和他人危害严重的行为。目前,有说法称我国有严重精神疾病患者超过1800万人。

(二)精神病患者的变态心理特征

精神病的变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丧失辨认能力。辨认能力就是对事物的分析、理解、判断等认识能力。缺乏辨认能力,就会是非不分,真假难辨,难以区分善恶美丑,会对事物做出歪曲、错误的反应;同时,对自身的心理状态也不能进行自我分析与认识,缺乏自知之明。是否具有辨认能力是区分精神病人与正常人的主要标志。(2)丧失自制力。所谓自制力,就是指对自己的情感和行为的调节与控制的能力。精神病人丧失了辨认能力,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更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因此常常将出于本能欲望或生理需求的冲动(性本能与攻击本能最为突出)毫无节制、无所顾忌地爆发出来,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损人又害己。所以,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行为与其他精神疾病患者如人格障碍、性变态的人等的犯罪有所不同,法律上的处置也有明显的区别(对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阐述主要涉及犯罪学中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畴)。

二、精神病与违法犯罪行为

(一)精神病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

国内外大量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发现并非所有的精神病都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虽然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性犯罪行为时,由于其原始暴力的方式,往往导致后果非常严重,但是,仅仅一部分精神病类型或者特定的精神病患者有较高的犯罪风险,且主要集中于人身伤害与性攻击类型方面。而且,精神病患者的重新犯罪率明显低于常态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例如,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精神病患者在总体犯罪人中所占比例为5%(在凶杀案中的比例为3%),其重新犯罪率一般为3%至5%。当然,某些类型的精神病患者对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一些鉴定结果发现,精神病患者的危害行为中以伤害、凶杀案较多,也有少量的其他各类扰乱社会治安、生活秩序的案件。根据对大量案例的分析,精神病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一些特点。

1.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显著特点是受其变态心理和精神病理机制所制约,因而其行为是他们自己无法控制的。某些病人在其幻觉、妄想的病理心态支配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例如,某精神分裂症病人妄想即将发生大地震,无数人将死去,为了拯救人类,必须杀掉少数人才能防止地震,因此连续杀人。

2.作案动机模糊不清或离奇古怪或处于无意识状态,使常人难以理解,作案事先无目的计划,也缺乏充分准备。在大量的精神病人凶杀案中,绝大部分案例是在无计划、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有少数精神病人也可以做到有预谋、有计划地作案,但仍与正常杀人犯有别,他们不计后果、不掩盖、不后悔,如被抓,即对案情供认不讳。如某女杀人犯,在其嫉妒妄想支配下杀死了自己的丈夫。她被抓后供认,因认为丈夫已经不爱自己而爱自己的母亲,所以就把丈夫杀了,对自己作案的手段及细节也供认不讳。多数精神障碍犯罪预防研究者认为,从现象而言,精神病人所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数是指向家人、朋友或邻居,也即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对家人与亲近人的危害性大大地超过对陌生人的危害性。

3.精神病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凶狠,具有明显的本能宣泄的特点。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大多没有逃脱法网的企图,也不认为有什么过错。

4.精神病患者作案往往是在某外界诱因作用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典型的冲动性行为。而且,精神病患者只单独作案,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与具体保护措施。

(二)精神病类型与犯罪行为

精神病的主要症状是各种严重的精神异常。在精神异常状态下的患者并不都会产生违法犯罪行为,但某些精神病人一旦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手段往往十分残忍,造成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也比较严重。与实施社会危害性行为联系较密切的精神病类别主要有以下几种。

1.精神分裂症

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统计表明,精神分裂症在精神病患者涉违法犯罪案例中所占概率最高,约占50%(此与精神分裂症在整体精神病中所占的比例相当。2010年,我国约有精神分裂症患者800万人)。精神分裂症是最常见的精神病类型之一,是指心理(精神)活动的分裂和不协调。精神分裂症的症状多种多样,可以说,精神病的各种症状都可能出现在这种疾病的患者身上。按其临床表现的特点可分为单纯型、青春型、偏执型与紧张型四大类型,此外还有混合型或未分化型。

(1)单纯型。发病多在青少年期,起病缓慢,不易引起人们注意,发病初期容易被疏忽,或者误认为“懒惰”“不求上进”等思想品质问题。患者在早期有失眠、头昏、乏力、注意力涣散、精神萎靡等惰性症状,类似神经衰弱;随后,性格逐渐改变,表现为情感淡漠、思维贫乏、意志欠缺与孤独退缩,对任何事情均无兴趣,学习成绩快速下降,工作散漫,常出差错,不知改正。病情严重时其心理状态与外界环境完全隔离,精神衰退日益明显,但是很少伴有幻觉、妄想、离奇行为的表现,故称单纯型。此类患者较少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但也有极少数可能涉及侮辱妇女、偷窃、无动机的杀人等行为。

(2)青春型。多见于青年患者,但并非只见于年轻者。发病可急可缓,发病后,患者逐渐表现为孤僻,情绪不稳定。随着病情的发展,情感障碍愈加明显,主要症状是思维散漫,情绪变幻无常,幼稚、愚蠢,行为紊乱,兴奋躁动等。性色彩常较为明显而公开,男性患者可出现猥亵、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女性患者则易被人奸淫,因此被称为“花痴”。他们很少出现故意报复性杀人等严重案件,在情绪激动时可能发生冲动性伤人行为。

(3)偏执型。这是精神分裂症中较为多见的一种。以妄想为主要症状,常伴有幻觉,并有精神分裂症的其他基本症状,如思维障碍、情感障碍等。发病初期,患者敏感、多疑,怀疑有人在背后议论或不信任自己。这种多疑逐渐发展而形成关系妄想,总觉得周围发生的一切现象都与自己的利益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妄想所牵连的范围越来越广,而逐渐形成被害妄想。除被害妄想外,还可有夸大、嫉妒、钟情、疑病、非血统等妄想,这些妄想与被害妄想有不同程度的联系。患者由于多数伴随有幻想、妄想、思维逻辑障碍等,可能发生各种严重的危害行为。

(4)紧张型。发病亦多在青年期。早期表现为萎靡无力,食欲不振,怠惰少动,对任何事物都无兴趣,情绪低落。随着疾病的发展,则有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两种状态。两者可交替出现。在木僵状态中,患者表现为不言不语、不食不动的状态;在兴奋状态中,患者兴奋、激动、行为暴烈,常可出现丰富幻觉。当患者自木僵状态突然转变为兴奋状态时,较容易诱发性地毁物、伤人而造成意外危害后果。

2.偏执性精神病

又称妄想性精神病,是一种以妄想为主要症状的内源性精神病。妄想常具有系统化倾向,有的可伴有幻觉,一般不会导致人格衰退及智能缺损,并保持一定的工作与适应社会的能力。

本症患者常有很特殊的性格,即偏执性格,具体表现为固执、主观、敏感、多疑、自我评价过高,当与周围发生冲突时,经常归错、归责于他人,常有“怀才不遇”之感,因而怨天尤人,并频繁要求调动工作,与领导、同事关系常不融洽,当矛盾严重时,会出现借助于幻想逃避现实的倾向。起病前多发现有精神刺激,如工作压力、人际矛盾、事业受挫、生活困难等,对疾病发生起诱发作用。

偏执性精神病主要包括如下两种类型。

(1)偏执狂。又名妄想狂,是一类逐渐发病的慢性系统性妄想状态。一般由内因引起,以妄想为疾病最突出的症状,但在思维、意志及行为方面可能表现正常。这是一种较少见的疾病,多发于中年男性,以脑力劳动者居多。患者的妄想集中反映某些体验的事情。推理过程具有一定逻辑性,条理清楚,自成体系。病人的人格基本保持完整,情感与思维保持一致,没有幻觉或其他精神异常,容易被误认为精神正常。

(2)类偏狂。又称偏执状态,基本情况与偏执狂相同,但其妄想系统化程度较差,有时出现幻觉。发病率较偏执狂高,起病年龄多在30岁以后。其人格缺陷与偏执狂相似,急性精神创伤常为诱发因素,常发于文化较低者或身体有残疾者当中。症状主要为妄想,以被害妄想为主,也可见夸大、嫉妒、钟情等妄想。内容常与其处境有关。由于妄想的驱使,可以无休止地纠缠他人,攻击妄想对象或“仇人”,也会发生反复诉讼不止。

偏执性精神病人因其意志行为受妄想影响和支配,歪曲现实,失去正常的辨认能力,往往导致伤害、杀人、诬告、反社会言行等各种危害行为。如在被害妄想下,病人常以受害者身份缠讼不休,病情严重时,就很可能对妄想对象采取报复、攻击行为。嫉妒妄想往往发生在与病人关系密切的人当中,如患者在妄想形成过程中,常常采取各种方法试探或拷问配偶的“奸情”经过及“情人”的详情,一旦认为“证据”确凿,往往会去法院起诉,要求惩处“奸夫淫妇”;或对配偶及认定的“第三者”或“非亲生”子女采取凶杀行为。本病患者的妄想对象固定,当发生报复行为时,案前准备非常充分(此与其他多数类型精神障碍者违法犯罪的发生有较大的区别),对作案时间、地点与作案工具、作案手段等都作了十分周密的考虑,被害者常常缺乏防范的思想准备,所以凶杀后果常常较为严重。

与精神病患者反社会行为相关联的常见妄想有以下几种。

●嫉妒妄想(奸情妄想):患者无端地怀疑配偶与他人偷情。妄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事件往往起到一种诱发作用,事先无法预测;患者对妄想的事件有逼真性体验,会主动地收集所谓证据,实质多为主观臆测的内心想法;当患者感受到被抛弃而可能诱发杀机;其危害手段残忍而原始;事后能主动承认事实;但行为人没有罪恶感,甚至可在杀人后轻易入睡。(https://www.daowen.com)

●被害妄想:此妄想与犯罪行为关系密切。无端地怀疑、坚信某人或者团体对自己阴谋陷害、迫害。这可能导致报复杀人或伤人。绝大多数的精神病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此有关系。患者常常伴有幻觉(幻视、幻听、幻味等),如怀疑邻居在自家的水井中下毒了,自己也“真实地”感觉到水的怪味,较可能导致没有预期与防备的加害行为。

●钟情妄想:患者坚信自己已经为别人所爱,并不断做出回报,可认为对方眼神、举动为一种特殊的情感表示。但一旦证实对方对自己没有感情或对方另有所爱时,在绝望中会实施强奸或伤害行为。其本质上是患者自己内心极端欲望的一种投射反应。

●关系妄想:患者认为周围的事物与自己有关,是针对自己而发生的。可能引发没完没了的人际纠纷或法律诉讼。

●夸大妄想:患者认为自己有超凡的能力智慧或显赫的地位,可诱发诈骗或加害行为。如创造发明、重大发现的妄想。

●罪恶妄想:患者自认为罪恶深重,不可赦免,自我归罪。症状严重时,可能导致自残、自杀或者赎罪行为。

●疑病妄想:患者往往之前有疑病倾向,认为自己患有不治之症而反复求医,可致突发性的暴力侵害医务工作者的行为。

●易人妄想:患者认为自己的亲人(配偶、子女、父母等)是别人出于不可告人的阴谋而冒充的,可致预谋的加害行为。

案例:

易人妄想杀兄案

犯罪人张某,男性,30岁,一天下午趁其哥哥在地里干活的时候突然用锄头将哥哥头部砸烂,原因是他认为受害者不是他哥哥,是被另外一个人换进来后变成他哥哥的模样。

此类犯罪人多数伴随有卡普格拉综合征:患者的妄想很多时候都是负向的、消极的,其出于自保性需求可能会对被否定身份的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卡普格拉综合征患者的很多原发性疾病都是妄想型的精神分裂症,当他们感受到被否定身份者带来的威胁后会以杀死受害人为最终目的,但是由于其认知的局限性让他们无法确定受害人“到底死没死”,所以就一直重复杀人的动作,多造成惨不忍睹的犯罪现场。

卡普格拉综合征为一种少见的临床综合征,是1923年精神科医生卡普格拉和勒布尔—拉绍描述的一种病理现象,即偏执地认定一个人看起来很像另外一个人,犹如孪生的一样,且患者认为在同一时间里,真实的那个人已被他人所取代。这是一种特殊的妄想观念。卡普格拉综合征多涉及与患者关系密切的人,如配偶或者其他亲密的家人,患者认为其配偶或家人被一个与亲人长相极其像的人所替代,有时还不止涉及一个人。

●非血统妄想:患者认为自己非现在父母所生,而是出身显赫、高贵。它可致伤害父母或家人的行为。

●被控制妄想:患者感到自己为外界的人或物或某些特定组织所控制,可以继发被害妄想而产生对抗控制或者攻击行为。

3.情感性精神病

又称躁狂抑郁症,是以情感异常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精神病,情感或者表现十分高涨,或者显得异常低沉、抑郁。其临床特征为单向或双向发作性的躁狂状态或抑郁状态反复出现,两次发病之间有明显的间歇期。间歇期可完全恢复正常,预后一般较好,且很少进入衰退、痴呆状态。其发病多在青壮年时期。

(1)躁狂状态。主要症状是情感高涨、思维敏捷、言语动作增多,这三大基本症状又称为躁狂“三联症”或“三高”。当躁狂状态出现时,病人往往眉飞色舞,内心充满喜悦和自信状,这种情绪往往感染与之相处的人;同时,思维敏捷,联想迅速,口若悬河(由于其思维活动快于言语表达,往往会出现言语上逻辑混乱的现象,别人难以理解其表达意思),注意力转移快,精力十分旺盛,显得十分忙碌。违法行为较为少见,因为患者发病时神志清楚,对客观事物保持一定的辨认能力,主要病理心理机制是情感高涨导致自我控制减弱,从而出现行为轻率、生活奢侈、道德观念薄弱、性欲亢进。常见案件类型有伤人、诈骗、偷窃、妨害公共安全、性犯罪等。

(2)抑郁状态。主要症状是情感低落、思维迟钝、动作行为减少,称为抑郁“三联症”或“三低”。患者终日愁眉苦脸,心事重重,消极悲观,甚至出现自杀行为;常感脑子迟钝、记忆困难,言语很少,有时低声细语地自责自罪,终日静坐,或卧床不起,活动明显减少。作案较躁狂症多见,主要病理心理机制是自我感觉水平降低,情绪低沉,悲观失望而出现强烈自杀观念。有时在罪恶、贫穷等妄想、绝望情绪的支配下,会导致自杀、杀人冲动,而被害人往往是患者最为亲近的人(抚养的幼儿或赡养的老人),此自杀类型被称为扩大性自杀或者怜悯性自杀。

(3)躁郁双相症。分为循环型躁郁症和混合型躁郁症。前者是指躁狂和抑郁两相交替发作,在间歇期精神状态可快速地、完全恢复正常。后者是指在发病过程中,同时出现“三高”与“三低”交错混合的情况,这种类型临床上很少见,较常见的是焦虑或激动性抑郁。其危害行为与上述两种状态基本相同。

4.反应性精神病

又称为心因性变态心理,是指由超强或严重、持久的特定精神刺激所引起的精神异常。引起本病的直接因素是各类精神创伤,如亲人的突然死亡或其他沉痛的意外事件,生活、工作、家庭中的纠纷、挫折、矛盾冲突等,自然灾害与战争的突然来临。在司法实践中,反应性精神病的表现就是拘禁性精神病(包括监狱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一般脱离特定环境后预后良好,而且很少复发。根据起病速度一般分为急性和慢性两大类别。

(1)急性反应性精神病。临床上又分为以下三类:①反应性木僵。在遭受突如其来的、强烈的精神刺激后,表现为呆木不言、不动,对外界一切刺激失去反应能力,一般维持数分钟、几小时,偶尔可持续数日,以后恢复正常;或出现强烈的情绪变化,号啕大哭,惊呼号叫,这种状态较少引起危害行为。②反应性兴奋状态。其症状是在精神刺激之后出现言语动作增多,向外奔走,冲动伤人,此时言语逻辑混乱,类似精神分裂症或躁狂症,发作过后对于发作过程不能完全回忆。③反应性蒙眬状态。以意识范围狭小为主要特征,表现为不能正确感知周围事物,对时间、地点或人物定向发生障碍,常伴有丰富的幻听、幻视,并可能在幻觉的影响下产生妄想,在其行为受到幻觉与妄想影响时,可发生伤人、毁物等冲动性行为。

(2)慢性反应性精神病。由持久的精神刺激引起,发病持续时间较长。又可分为两类:①反应性抑郁症。主要症状为情绪低沉、兴趣减退,但思维、言语及行为并无抑制现象,终日沉湎于不愉快的体验中。可以表现为闷闷不乐,寝食不安;也可表现为重复叙述自己的不幸经历。②反应性妄想症。以妄想为主要症状,常常伴有幻觉,妄想对象主要涉及与精神刺激有关的人。与精神分裂症的妄想不同之处在于其对象较为固定,其事件的推理比较容易被常人分析、理解。

5.脑外伤精神病与犯罪行为

脑外伤精神病是指颅脑损伤所伴发的严重精神障碍,也称为外伤性精神障碍。一般是由于头脑遭受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外伤后引起脑组织结构和功能的改变所产生的严重精神活动异常。一般而言,个体早期的脑外伤导致的精神病,其后果更为严重和广泛。

脑外伤(Traumatic Brain injury,TBI)精神病导致的犯罪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急性脑外伤精神病导致犯罪行为。其临床表现为两种状态:①外伤性蒙眬状态。处于外伤性蒙眬状态的患者意识范围缩小,一般判断力、理解力较差,加上异常、强烈的兴奋与躁动,在外界刺激下可能产生失常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②外伤性谵妄。严重脑损伤的患者可能进入意识模糊、定向障碍、错觉、妄想的谵妄状态。患者可能感觉到非常恐惧、紧张,常常也伴随着敌对情绪,较有可能产生偏执性破坏行为。

(2)慢性脑外伤精神病导致犯罪行为。其临床表现为四种状态:①脑外伤癫痫状态。其发作时,情绪非常不稳定,易激惹,常发生情境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患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动机与目的,违法犯罪过程非常突然,而且行为极为残酷。患者一般事后不能回忆事情经过。②脑外伤痴呆。患者理解能力大大降低,不明白伦理,不辨是非,容易实施盲目、冲动的行为,从而给周围人带来灾难。③脑外伤人格障碍。这类后遗症多见于严重的脑外损伤。其人格的改变使得其行为与发病前截然不同,言语多带有明显的色情色彩,常有阵发性暴怒、冲动和攻击行为。④外伤性类偏执狂。脑外伤精神病中的外伤性类偏执狂患者也可能无端地发生伤人及破坏等意外事件。

三、精神病人的法律责任能力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法律责任能力应该结合其与案件的关系作具体分析,才能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及其他的法律责任能力(如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以及治安管理责任能力)做出恰如其分的判断。

1.无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下列三类患者:(1)精神病患病期或未愈;(2)中度以及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在50或50以下),或者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性发作;(3)与精神病等位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有严重意识障碍的癔症与病理性醉酒等例外状态。这些病人在发生危害行为时,由于严重意识障碍,或者智能缺陷,或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丧失了实质性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2.部分责任能力。主要包括如下两类精神病人:(1)精神病尚未痊愈、有部分缓解与残余状态;(2)轻度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50至70)。行为人在发生危害行为时,由于明显的精神障碍,其实质性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削弱,但尚未到完全丧失或者不能控制的程度。

3.完全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精神病已愈,或者缓解、处于间歇期;(2)轻度或更轻的精神发育迟滞;(3)无病与诈病。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客观依据可证明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行为能力有明显削弱,应该判断为完全责任能力;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犯罪行为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变态心理是行为人内心世界的严重偏离,主要表现为心身疾病、人格障碍、性变态、精神病等。其中,作为狭义上所指的变态人格障碍、性变态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精神病态及恋童癖、施虐狂具有稳定的、持续性的高犯罪危险性,其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模式也具有各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