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心理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所谓有组织犯罪,又称集团犯罪,是指以从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为宗旨,具有严密的犯罪组织,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及法律相对抗的犯罪。有组织犯罪是群体犯罪的高级形式。有组织犯罪是群体犯罪的极端代表,具有最为强烈的反社会性与社会危害性。
在西方社会,这些犯罪组织内部一般都有严格的等级,由不同的“家族”或“犯罪辛迪加”组成,在许多大城市中进行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主要进行诸如赌博、盗窃珠宝、走私贩毒、组织卖淫、组织制造并销售非法制品等较大的犯罪活动。据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的一项调查,当时平均每年所有的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控制的犯罪活动金额可达500亿美元。而联合国有关机构的预测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仅有组织犯罪集团所控制的毒品交易总额每年就达到4000亿美元以上,它们已经成为一种日益国际化的犯罪现象。而且,有组织犯罪人对政客、官员、检察官与警察大量进行贿赂而在某种程度上控制政治或法律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式就是通常所言的“黑社会”,它们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化的犯罪现象。目前,在我国尚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犯罪集团,但是现阶段已经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即以犯罪为目的纠合而成的犯罪集团。例如,张某系列抢劫杀人案、刘某特大黑势力团伙案就是我国近期典型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我国已经颁布《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来针对性地打击有组织犯罪。
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1.有组织犯罪的主体是“组织”,组织结构严密,成员较多,一般是以“企业组织”或其他合法注册组织出现。
2.其犯罪的主要动机是追求暴利。
3.犯罪的方式是有周密计划的,一般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暴力表现。
4.其犯罪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多数具有一定的亚文化制度(以暴力、控制为主要特征)。
5.犯罪行为具有稳定的持续性,经常性地表现为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经济与生活秩序。
6.犯罪活动的强渗透性,其犯罪行为不断地向合法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如通过贿赂、威胁利诱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公务人员、司法人员参加犯罪组织的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三、有组织犯罪的类型
(一)从理论上划分
1.从主体成分上,可以将其分为自然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与法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
2.从活动性质上,可以将其分为单一型有组织犯罪与混合型有组织犯罪;
3.从犯罪活动范围上,可以将其分为区域性有组织犯罪、跨地区性有组织犯罪与跨国性有组织犯罪;
4.从结构形式的结合程度上,可以将其分为松散型有组织犯罪、紧密型有组织犯罪与网络型有组织犯罪;
5.从追求目标和行为表现上,可以将其分为营利型有组织犯罪、破坏型有组织犯罪、腐蚀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与滋扰型有组织犯罪;
6.从侵犯社会关系与法益标准而言,可以将其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有组织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的有组织犯罪、破坏经济秩序的有组织犯罪、侵犯财产权的有组织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组织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有组织犯罪和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有组织犯罪。
(二)现实司法实践中有组织犯罪的典型表现
1.供应非法物品与非法服务,如放高利贷,开设赌场、妓院,毒品走私等;
2.运用合法身份进行非法活动,如垄断操纵市场,对政界、商界进行贿赂等;
3.从事绑架、聚众斗殴等暴力活动。(https://www.daowen.com)
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近20年来,有组织犯罪出现的新趋势突出地表现为起用高学历人才、利用高科技手段、利用某些国家松懈的边防及政局不稳定,以及网络技术等要素来实施犯罪。此种暴力与智能、科技相结合的态势更加加强了犯罪活动的高效性、隐蔽性、间接暴力性与高度的社会破坏性。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态势
1.走私与贩毒的犯罪组织;
2.独霸一方的流氓、恶势力犯罪组织;
3.开设赌场、强迫卖淫的犯罪组织;
4.贩卖人口的犯罪组织;
5.制造、贩卖淫秽书刊、视听制品的犯罪组织;
6.盗窃、销赃的犯罪组织;等等。
四、有组织犯罪形成的原因
概括地说,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是社会中消极客观因素与某类人群反社会心理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有政治法律方面的原因,如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司法腐败或“警匪一家”“官匪一家”“官商勾结”、国际反犯罪合作不利、政治经济制度的缺陷等;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如私有经济成分的存在、不公平竞争、某些行业易于积聚财富等;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如社会失控、贫富悬殊、法律体系的相对落后、封建帮派亚文化的存在等;也有犯罪人心理方面的原因,如反社会心理、畸形的物质需要及犯罪人犯罪心理的交互作用等。总之,有组织犯罪的出现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国际时局动荡变化等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而有组织犯罪群体形成中有行为人独特的心理原因与形成机制。
1.权威与服从:在犯罪组织中,普通成员必须服从组织头目、骨干的决定与指示,其影响力主要包括暴力与威胁,以及以犯罪经验、犯罪技能为基础的非权力影响力。
2.模仿与学习:犯罪组织成员之间的犯罪经验交流、犯罪技巧的传授,以及消极行为、兴趣方面的传习,使其在犯罪组织中反社会性越来越强烈。
3.暗示与教唆:暗示与教唆,作为一种非权力影响力的存在,是犯罪组织头目与骨干成员影响、控制、组织其他成员的重要手段。
4.冒险与转移:群体对活动进程提出的建议与群体成员单个提出的建议相比,冒险性更强。这种责任扩散与群体极化的心理过程(机制)会大大地增加(强化)犯罪组织成员反社会行为的冒险性与疯狂性。
五、有组织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有组织犯罪人的主要心理特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恶性膨胀的金钱欲
绝大多数的有组织犯罪都以获取大量的金钱与物质利益为目的,追求犯罪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因此,满足恶性膨胀的金钱与物质欲望便是有组织犯罪参与者的重要心理特点之一。
(二)强烈的帮派意识与等级观念
封建帮派意识与消极副文化氛围是有组织犯罪产生的社会心理基础,体现出强烈的集体意识。如“哥们儿义气”、野蛮的“英雄观”,其犯罪人必然具有充满暴力、欺诈色彩的帮派意识。同时,犯罪人个体在犯罪集团中严格服从独裁统治,遵守不可逾越的等级规范与禁忌。相应地,犯罪人对其犯罪集团产生不同程度的接受与认同,都存在自愿的或被控制的强烈归属心理。
其中,犯罪组织头目的决策代表了群体意志。从事有组织犯罪的群体有不同级别的领导者,他们是有组织犯罪的主犯。有时参加者属于被蒙蔽的从犯。在有组织犯罪中,头目或主犯的决策具有命令的性质,能够决定群体共同行为的发展方向,也决定行为的法律性质,代表整个群体的意志。
(三)心理的受暗示性与情绪的感染性
受暗示性、感染性与行为的互感性是一般群体的心理特征,但在有组织犯罪中却相当明显而强烈。正是犯罪人这一心理及行动的交互作用现象,大大地加强了犯罪集团的内聚力和组织的严密性,以及犯罪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四)罪恶感的减弱、消退
犯罪人在实施有组织犯罪时存在否定自己的罪责,以及犯罪人内心有回避客体受害事实的倾向。他们具有强烈的对法律的主动逃避、对抗、深层恐惧的体验,以及对(期待)犯罪成功快感的体验。
(五)心理应变能力提高
由于犯罪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高度组织性,以及犯罪心理结构的动力定型作用、犯罪行为的习惯性,有组织犯罪人的内抑制呈现出两极发展势态:一是在对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的自我抑制能力减弱的同时,对犯罪冲动的抑制力有所增强;二是抵制诱惑的能力降低,但是其自我面对犯罪压力时心理缓冲的能力与自我调节及应变的能力有所增强。
(六)具有凶狠残暴的人格特征
与其贪婪与控制的心理需要相联系,多数的犯罪组织成员都具有凶残的人格特征,其头目与骨干的表现则更为突出。大量的案例表明,在有组织犯罪群体内部大多奉行家长式的独裁体制,有严厉的奖罚制度;头目决策代表了群体的意志,对组织成员内部的处罚与外部犯罪行为的要求都极为严厉,显示出“冷血”“冷酷无情”的群体控制方式。
六、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与有组织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心理特点相适应,其行为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犯罪计划的周密性
因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是以犯罪为职业的,其犯罪行为的预谋性较高。它在周密计划之前不会轻易地实施犯罪行为。相应地,有组织犯罪成功的可能性比较高,案件的侦破难度较大。本质上,这也是犯罪组织形式与犯罪活动经历以及持续地对抗司法等影响因素的结果。
(二)犯罪类型的限定性
有组织犯罪所实施的犯罪,大多局限于特定类型的财产犯罪上,其中较为常见的有制毒、贩毒、组织色情活动、走私、拐卖人口、制作贩卖反动或特定政治目的作品等。
(三)犯罪活动的控制性
有组织犯罪完全按照事前的行为计划实施犯罪活动,虽然犯罪活动中有不同的分工,各行其是,但从整体而言,其整个犯罪过程都在集团头目的实际控制之中。
(四)犯罪行为的极端暴力性
绝大多数的有组织犯罪本身,从犯罪活动内容到犯罪手段都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即使是一些非暴力性的有组织犯罪,由于其犯罪行为与法律的极端对抗特点,它们无不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后盾。与此相联系,其对包括民众心理安全感破坏在内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暴力性在有组织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极化的控制力量;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整个犯罪现象中属于登峰造极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