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犯罪心理概述
一、群体概述
(一)群体的概念
群体,又称为社会群体,指人们在相互交往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凝聚力的共同体。群体的成员之间彼此进行社会交往互动与心理交流,产生相互的心理关系,进而具有共同的或相似的态度观念与目标,也会形成一定的组织形式、行为规范。
在社会学理论中,“一个群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共同认同和团结感的人所组成的人的集合,群体内的成员相互作用和影响,共享着特定的目标和期望”[1]。
在社会心理学中,群体是指“两个以上的个体在同一目标的指引和同一规范的约束下,彼此影响、相互作用、协同活动的组合”[2]。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而言,群体具有如下特征:
1.群体目标,是群体成员的共同期望,它是群体成员形成互动的基础。
2.群体意识,是群体中的成员对群体的共同感与归属感;群体成员在心理上有依存关系。
3.群体规范,是为保证共同利益、实现群体目标、协调成员关系而形成的行为准则。
4.群体分工,是为实现群体目标而产生的,由此导致不同的角色扮演,使群体作为有组织的人群而形成一定的内部结构。
5.群体凝聚力,群体对其成员有特定的意义,简单地说,群体应该能够满足其成员的部分需要,需要满足的程度常常决定了群体成员对该群体的依附程度,个体对群体的依附性越高,则群体所具有的凝聚力越强。
(二)群体的类型
群体有各种各样的类型,每一种群体的性质、结构、作用和活动各不相同。根据群体构成的原则和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群体区分成若干种类。比较常见的种类有正式群体(如政府、机关、班级)与非正式群体(如网络中的网友、大学生社团)、大群体(如民族、阶层)与小群体(如密友、家庭,一般人数为30人以内)、首属群体(初级群体)与次属群体(次级群体)、现实群体与参照群体、假设群体、成型群体与自然群体、合法群体与非法群体(如流氓团伙、黑社会组织)等。
二、犯罪群体与群体犯罪
(一)犯罪群体
犯罪群体是指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有组织或临时聚集的两人以上的联合体。所谓联合,可以是在个体之间心理层面具有互动性的联合,也可以是仅仅在行为层面具有合作意义的联合,还可以是在结果层面共同作用的联合。
犯罪群体的形成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先有群体,后有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团伙(帮伙)犯罪、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一般都是群体的形成先于犯罪,犯罪代表了或部分反映了该群体的意志。
2.在犯罪情境影响下形成的临时性群体。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其最典型的形态。
3.根据共同实施的犯罪事实,被视为群体的情形。如集群犯罪和集体事件中的作案人,虽然其犯罪在形式上是由多个单纯的个人联合完成的,但犯罪结果在内容上是由他们的联合行为共同导致的。
群体犯罪中的群体实际上包括下列基本类型:
1.以犯罪为群体目的甚至群体职能的犯罪组织;
2.以一次或多次犯罪为纽带纠合而成的共同犯罪的联合形式;
3.以非犯罪目的形成,但经常从事犯罪或越轨行为的团伙;
4.组织、策划、指挥者有明确的目的,并希望通过聚众行为实现其目的,而参加者属于受蒙蔽的聚众犯罪群体;
5.不具有犯罪的共同目标,但该人群的共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临时性群体。
(二)群体犯罪
所谓群体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通过相互交往,在犯罪目的一致或暂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群体犯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罪名或者罪种,是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以多人参与形式完成的犯罪给予的抽象概括。
1.群体犯罪的主体是一个整体。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联合实施犯罪时起,犯罪人就不仅仅是以个人身份出现的犯罪主体,而是以联合体功能出现的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群体,其犯罪活动具有整体的特性与整体效应。而整体效应往往大于群体犯罪中各个犯罪个体所实施犯罪行为危害之总和。
2.群体犯罪的参与者之间存在交往关系与交互作用。群体犯罪现象中,是先有群体,后有犯罪。正是因为犯罪个体之间的交往促进了犯罪群体内部产生社会交互作用与信息、情绪情感的交流。
3.构成群体犯罪的基础是其犯罪目的的一致性与共同性。参加群体犯罪的成员具有共同或相似的价值观,受到过相同、相似的副文化或反社会文化的影响,他们渐渐地容易达成主观上共同的犯罪意向,成为具有同一或相似犯罪目的的行为人。
4.群体犯罪的标志是联合实施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群体犯罪,是以有无共同的行为导致犯罪结果来加以判断与认定的。
5.共同犯罪是群体犯罪的基本形式。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包括三种:一般共同犯罪,专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共同实施的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三人以上以组织形态实施的共同犯罪。
三、群体犯罪心理的概念
群体犯罪心理是犯罪心理学中独特的概念,此概念来自社会心理学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是犯罪类型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群体犯罪心理是指在犯罪群体或者落后群体、副文化群体中,个体与群体的意向、动机与目的互相影响而形成的适合犯罪的共同心理倾向。群体犯罪心理并不以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为标准,群体犯罪心理可以是已经、正在或者将要对群体犯罪行为发生影响的社会心理力量。换言之,群体犯罪心理是群体中个人之间的意向、动机、目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适合于犯罪的群体气氛或者共同的心理倾向,是群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动力。
1.群体犯罪心理是一种共同的倾向,即行为人在某种刺激作用下产生的情感、动机、意志方面的相似或相同的反应。
2.群体犯罪心理的核心是其同一的犯罪目的;尽管群体犯罪的犯罪人的动机存在相同或不同,但在客观上,却表现为行为与指向合一。
3.群体犯罪心理是个体犯罪心理的集中表现。群体犯罪的参加者为了增加个人安全感或维护某种利益、满足一定的需要而屈从于压力,接受外界的诱因,从而产生与群体犯罪心理相一致的犯罪决意。
四、群体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
(一)群体犯罪心理形成的动力
由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高度的隐蔽性与对抗性,犯罪人更应该选择单独进行犯罪活动,但为什么还是会出现群体犯罪?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生物学、社会学与心理学等方面的原因。群体犯罪心理形成、群体犯罪发生的心理学方面原因有群体归属感的实现、从众心理、权力与服从心理、去个性化、模仿与感染(情绪感染、行为感染)、集体无意识等方面的作用。
1.群体犯罪的凝聚力
群体犯罪活动的凝聚力在于其与个体需要相适应。从行为人主体而言,群体犯罪心理是在其自身需要的基础上,通过群体成员之间交往与互动、模仿与暗示、感染与压力、代偿与调和等机制而形成。(1)交往与互动:群体犯罪成员之间的联系一般基于地缘、亲朋、同辈、兴趣、利益等几种关系,由此引起了他们之间的社会交往与心理上的互动。(2)模仿与暗示:模仿可能产生于群体犯罪成员之间,也可能以具有违法犯罪经验的核心成员为榜样,对其言行进行模仿,或者将其他违法犯罪群体作为参照予以模仿。暗示则多发生于犯罪群体中的核心人物,他们常常以隐含的言语、体态动作等影响、控制群体成员的心理和行为,实际指挥着犯罪活动。可见,模仿与暗示是群体犯罪成员之间互相交往而形成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念、犯罪目的的主要形式。(3)代偿与调和:群体犯罪成员之间的动机与目的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但通过群体的替代性行为,可以补偿其自身曾遭遇的挫折或某种性格或能力的缺陷,得到心理需要上的某种满足。
一般情况下,群体犯罪的凝聚力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群体的犯罪目标对成员有吸引力。当个人目的与群体目的相契合时,实现群体目的也意味着个人目的的实现,尤其是在仅依靠个人努力无法实现时。而群体目的的实现过程,也正是个体需要满足的过程。
(2)不良群体或犯罪群体的活动方式对参加者有吸引力。通过对某些活动方式的参与,参加者能够得到群体内部成员的肯定或者赞赏,从群体中获得力量感,在扮演其他社会角色时也会依靠群体的力量得到自尊心的满足。
(3)群体的外在形象对成员有吸引力。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例,青少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盲目崇拜与模仿,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渲染的暴力与义气,成为一种符号,为他们提供了力量感。对于那些在正式群体中无法得到尊重或重视、在生活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来说,会希望通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来得到社会和同辈的肯定。
2.群体犯罪的集合效应
群体犯罪由多个个体的参与组合而成,但绝不是个体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建立在人际交往基础之上的互动过程,互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群体的集合效应,对于群体犯罪心理的产生具有促进作用。
从环境与情境因素而言,群体犯罪心理的形成与下列因素相联系。(1)社会结构的不稳定容易诱发造成相适应的不良群体与违法犯罪群体。(2)社会压力的负效应: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受到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压力,但是此压力也有可能导致犯罪群体的心理凝聚力的强化,即社会的冷漠与疏远强化了违法犯罪者对犯罪群体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加深了其对社会共同的敌对性。(3)消极的榜样作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存在一些不健康的、消极的甚至反动的文化或宣传,这不仅为犯罪群体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也为犯罪群体的组织结构、成员结构以及犯罪方式给予内容上的启发,从而可能加速了群体及其犯罪的恶性发展。(4)社会管理与社会控制过程中的缺陷与漏洞,给犯罪群体带来了更多的机遇;某些特定的情境与气氛,还容易诱发造成集体行为与集群犯罪。(https://www.daowen.com)
群体犯罪心理的集合效应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感染效应。群体是一种形态,群体中客观的人际交往,为不同成员表达个体态度创造了条件。而在犯罪群体和部分亚文化群体中,往往充斥着大量与法律或主文化相悖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客观的人际互动,对群体的依赖,促进了不同个体态度与行为的互相学习,激活了个体潜在的犯罪意向,使个体犯罪心理,借助于群体的力量,通过成员间的模仿、暗示、交流、感染而对其他人产生影响,并融合为适合于犯罪的群体意志或心理倾向。
(2)相乘效应。这是指相信群体的力量大于个人力量,并借助群体力量弥补个人力量的不足。群体的相乘效应是群体所具备的社会助长作用的体现,由于有相互的配合、人际的监督,个体会表现出不同于单独行为时的意志力,进而推动群体行为向实现目标的方向发展。相乘效应能够为群体犯罪中的个人提供一定的力量感,使他们在群体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导致从众、服从的行为。
(3)扩散效应。这是群体犯罪过程中个体侥幸心理的一种体现,表现为因有多个人参与,在面临法律风险时可以由群体中的所有人共同承担。在集群行为导致的犯罪中,这种责任扩散的主观假设表现得更为突出。
(4)服从效应。当个体置身于群体时,必然要面对群体内部的压力,出现所谓身不由己的结果。犯罪群体中的压力来自多方面,如群体规范的压力、群体中首要分子的压力、群体自我保护所产生的压力等。在压力面前,服从往往是暂时无风险的选择,而服从的后果,是参与犯罪行为,面对来自外部的法律的惩罚风险。
(二)群体犯罪心理形成的基本环节
大多数群体犯罪心理的产生,要经历以下四个环节。
1.犯意表达,即群体中某一成员或几方成员表示出有从事某犯罪行为的意向。这是一种内心想法的外现,具有试探他人是否产生共鸣的作用,仍然属于行为人主体的思想性行为。这也是群体犯罪心理产生的初始条件。
2.犯意交流,当犯意表达出的信息得到他人支持性的反馈信息时,就会出现犯意交流的过程,它是群体犯罪心理产生的前奏。
3.犯意沟通,不同犯罪主体之间对于共同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做出的选择与决定。
4.犯罪决策,犯罪决策的出现是群体犯罪心理形成的标志。
五、群体犯罪心理的一般特点
群体犯罪的基本形式是共同犯罪(即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刑法学中将共同犯罪划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两种类型。团伙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即为特殊共同犯罪。集群犯罪因其参与者并非都具有共同的罪过、动机、目的,不属于共同犯罪,是群体犯罪心理研究的特殊形态。
虽然群体犯罪的类型较为复杂,各具有一些独特的心理与行为表现,但从整体而言,群体犯罪的基本行为模式是合作、帮助与目的趋向,行为人具有一般共同犯罪的心理基础,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相同、相似性
不同个性倾向性、气质、性格、能力的个体结成一个犯罪群体,尽管存在个体差异,但也存在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具体来说,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欲望与行为目的的基本相同:犯罪人均有较为强烈的非法需要及相应的犯罪目的。二是对待社会现象、事件的态度的基本认同感:犯罪人对于社会现象、事件的看法与评价基本一致,容易相互认同,进而相互支持与纵容。三是犯罪人情感之间的相容性:犯罪人之间在情感上相互满意、亲近,存在自觉、不自觉地归属于犯罪群体的肯定性情感。
(二)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差异、互补性
一是犯罪者个性的差异、互补性:客观上犯罪者在气质、性格与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有时还可能出现冲突、矛盾;同时,这些方面的差异又能在具体的犯罪活动中,通过相互交往与影响,起到互相支持与互补的作用,如在犯罪手段上发挥各个犯罪者的经验、技能的专长,达到配合、促进的效果。二是犯罪动机的差异性与互补性:群体犯罪参加者,一般是各怀鬼胎的,他们的犯罪动机是不完全统一的;但是群体犯罪的目的能不同程度地满足各犯罪个体的犯罪动机与心理欲求,他们能统一在相同的犯罪目的之下,达成协调与互补效果。三是犯罪者的心理问题的差异与代偿性:作为导致犯罪者产生犯罪欲求原因之一的心理创伤各不相同,各有其自身的心理经历背景;但处于犯罪群体的个体可以通过群体的吸引力、凝聚力与“自我价值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掩盖其心理问题(甚至心理创伤)及其心理的不满状态,达到一定程度的个体心理代偿。
(三)群体犯罪心理的压力效果
群体犯罪的犯罪心理结构中存在明显的压力特性,而这一压力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来自群体本身的压力;二是来自群体中权威人物的压力。在具有犯罪倾向或犯罪行为的群体中,群体的压力可能是多个犯罪者向个别犯罪者有意施加的,也可能是个别犯罪者无形感到的群体规范及其社会心理气氛的制约。在一些组织较为严密的犯罪群体中,如有组织犯罪群体,由于每一个成员对犯罪行为的态度直接关系到其他犯罪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群体压力的存在是明显而强烈的。同时,这种群体压力的存在实际上也起到增强群体凝聚力、加强内部关系的作用。当个别成员的态度和行为与群体的基本规范相冲突时,往往会受到其他犯罪成员为保护其自身利益而施加的压力,如恫吓、威胁或直接、间接的人身摧残、财产破坏等。这一压力的后果或者是导致某一犯罪群体参加人与其群体决裂,或迫使其接受这种压力,主观与客观上(至少是客观上)表现出屈从或服从犯罪群体的态度与行为。而所谓犯罪群体中权威的压力,是指群体中的核心人物(如主犯、群体策划者、组织者等)对于群体的一般成员施加的、具有一定强制与约束作用的心理影响。他们往往利用拉拢、威胁等手段实现这种压力。而无论何种形式的压力,它只能对犯罪者的行为发挥指导作用。也就是说,犯罪群体的心理压力只是一种相对的强迫力量,而不是绝对的制约力量;犯罪主体对于群体犯罪的态度或是主动的、被动的或是处于中间状态,但最终都可能实施其犯罪行为,成为客观实际的或潜在的群体犯罪成员。
(四)群体犯罪心理的互动效应
犯罪群体也与其他的社会群体一样,必然会产生群体心理的互动效应。
1.整体效应:群体犯罪心理符合“整体大于各个犯罪成员心理能量的总和”的集合效应原则。由于犯罪成员之间的互相刺激与“群威群胆”,群体犯罪往往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这种整体效应具体体现为感染效应、相乘效应。
2.群体心理的社会助长与责任扩散效应:由于犯罪群体具有消极性的支持力量与社会助长效果,使得绝大多数的犯罪群体成员会产生“作案责任分散”的心理,以致能做出他们单独不会或难以做出的犯罪行为(匿名者效应的间接后果之一),这也会促使群体犯罪活动的恶性程度与危害性不断加深和扩大。
3.情绪与行为感染效应:在犯罪群体的副文化背景中,在成员之间互相模仿与暗示的基础上,犯罪者情绪与行为的感染使得群体的心理经常表现为一种适合群体犯罪的心理气氛与倾向,这在具体的犯罪活动实施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4.权力与服从效应:群体中的犯罪头目具有决策、指挥、协调犯罪活动的地位,从而产生有组织动力的犯罪力量。
服从实验:权力服从研究
实验主持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拉姆。
实验成果:论文《行为服从研究》,发表于《变态心理学杂志》。
如果有人让你去以高电压电击一个陌生人,仅仅因为他在学习中犯了一个错误,你会去吗?可能不会吧。但真实情况如何呢?
实验目的:测试受测者在遭遇权威者下达违背良心的命令时,人性所能发挥的拒绝力量到底有多少。
实验简介:
1960年,在耶路撒冷公开审判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时,审判中他不停地辩解说:“我只是在执行命令。”他最后被判处死刑。大家原本以为他是一个屠杀狂魔,肯定长着满脸横肉,面目狰狞,令人吃惊的是,他有着一张很平常的面孔。
在此时代背景下,同为犹太人的米尔格拉姆向耶鲁大学申请了一笔3万多美元的科研经费,研究是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情形下会变成这种做出极端的、违反道德行为的人。
实验小组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并寄出许多邮递广告信,招募参与者前来耶鲁大学协助实验(报酬是4.5美元)。实验地点选在大学的老旧校区中的一间地下室,地下室有两个以墙壁隔开的房间。参与者年龄从20岁至50岁不等,包含从小学毕业至博士的各种教育背景的人员。
实验方法:参与者被告知这是一项关于“体罚对于学习行为的效用”的实验,并被告知自身将扮演“老师”的角色,以教导隔壁房间的另一位参与者——“学生”,然而“学生”事实上是由实验人员(实验助手)假冒的。
参与者被告知,他被随机挑选为“老师”,并获得了一张“答案卷”。实验小组向他说明隔壁被挑选为“学生”的人拿到了一张“条目卷”。但事实上两张纸都是“答案卷”,而所有真正的参与者都是“老师”。“老师”和“学生”分处在不同房间,他们不能看到对方,但能隔着墙壁以声音互相沟通。
“老师”被给予一台据称最低电压为45伏特但实际电压最高可达450伏特的电击控制器,控制器连接着一台发电机,并被告知这台控制器能使隔壁的“学生”受到电击。“老师”所取得的“答案卷”上列出了一些搭配好的单字,而“老师”的任务便是教导隔壁的“学生”。如果学生答错了,老师会对学生施以电击,随着“学生”作答错误的增加,电击的电压值也会随之提升。
参与者相信,“学生”每次作答错误会真的遭到电击,但事实上并没有电击出现。在隔壁房间里,由实验人员所假冒的“学生”打开录音机,录音机会配合着发电机的动作而播放预先录制的尖叫声,随着电击电压值的提升会有更为惊人的尖叫声。当电压值提升到一定程度后,假冒的“学生”会开始敲打墙壁,而在敲打墙壁数次后则会开始抱怨他患有心脏疾病。接下来当电压值继续提升到一定程度后,“学生”将会突然保持沉默,停止作答,并停止尖叫和其他反应。
实验结果:
在进行实验之前,米尔格拉姆曾对他的心理学同事们做了实验结果的预测,认为可能只有少数几个人——或许10%,甚至只有1%,会狠下心来一直惩罚至最大电压。
在米尔格拉姆设计的实验中,65%的参与者(40人中的26人)都实施了最大的450伏特“惩罚”,尽管他们都表现出不太舒服与紧张、焦虑;每个人都在电压值达到某种程度时暂停并质疑这项实验,一些人甚至说他们想退回实验的报酬。基本上没有参与者在达到300伏特之前坚持停止。重复进行了多次实验后得出了元分析的结果,他发现无论实验的时间和地点,每次实验都有一定数量的参与者愿意施加致命的电压:占总人数的61%至66%。米尔格拉姆为整个实验过程和其结果录制了纪录片,纪录片名是《服从》。
实验的结论与启示:
●权威的力量强大,它会对抗道德伦理甚至基本的同情心。
●特定情境的力量大于已经建立起来的人格与信仰系统的力量。
虽然,在违反道德性而服从时,行为人会有紧张焦虑等痛苦反应,但在事后的追踪调查表明,只有1%的被试后悔在实验中电击了没有任何恩怨的他人,99%的被试肯定地认为这是科学研究需要的!
斯坦福大学模拟监狱实验
1971年由美国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领导的研究小组于斯坦福大学心理学系大楼地下室的模拟监狱内,进行了一项关于人类对囚禁的反应以及囚禁对监狱中权威和被监管者行为影响的心理学研究。研究的资助者是美国海军研究办公室。
研究小组在当地报纸上征集志愿者,志愿者每天能得到15美元的报酬。有70名应征者来到斯坦福大学面试,并接受一系列心理测试,最后研究小组选择了其中24个被认为非常健康、心理正常的人。
研究小组随机把24人分为两组,每组12人,分别扮演警卫和囚犯,其中每组9人饰演囚犯,另外3人饰演监狱警卫。志愿者们还被告知,如果被分派去饰演囚犯,他们可能会被剥夺公民权利。
为了模拟真实的监狱环境,那些饰演囚犯的人被告知在某个周日等在家里,并且在家里被“真实”的警察逮捕,被警车带回模拟监狱中。这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使他们在潜意识里相信,真的要去监狱。
第一天,大家还相安无事,不管是“囚犯”还是“警卫”都未能把握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实验。进行点名的时候,警卫们一边鼓励囚犯保持严肃,一边咯咯地笑。当时值勤的3名警卫中,1名显然很不投入。当其他警卫发出无聊的命令时,他都懒得去督促9名囚犯听从命令。实验的参与者并没有真的把自己置身于被赋予的角色之中。后来,场景一步步向真实的监狱靠近,甚至有些行为犹有过之。
第二天,囚犯发起了一场暴动,撕掉囚服上的编号、拒绝服从命令。津巴多要求警卫们采取措施控制住局面,他们照做了。他们采取的措施包括强迫囚犯做俯卧撑,脱光他们的衣服,拿走他们的饭菜、枕头、毯子和床,让他们空着手清洗马桶。由于不堪忍受身体及精神的双重折磨,有些囚犯受到了心理创伤,有两名囚犯提早退出了实验。
最极端的场景出现在第五天,一个监狱警卫命令囚犯把自己当成“骆驼”,一半为雄骆驼,另一半为雌骆驼。值班的3名警卫一边大声侮辱囚犯,一边歇斯底里地狂笑,整个过程持续了近10分钟。
当天,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心理学教授克莉丝汀到实验场所观察,她发现整个实验氛围很怪异,囚犯们蒙着双眼、戴着镣铐被折磨、被侮辱,警卫与囚犯之间发生了严重冲突,于是她提醒津巴多终止实验。当时津巴多作为“监狱长”,深陷其中,看不到实验进行中的不人道、不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在第六天,津巴多终止了整个实验。(《死亡实验》就是基于斯坦福大学监狱实验拍摄的电影。)
实验显示,三分之一的“警卫”被评价为显示出“真正的”虐待狂倾向,志愿者扮作的囚犯和警卫很快就适应了各自的角色以及监狱的环境。这种性格及行为方式的变化被津巴多教授称为路西法效应,上帝最宠爱的天使路西法后来堕落成了魔鬼撒旦。
在社会心理学中,“路西法效应”,指在特定情境或氛围下,行为人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人的性格极端地表现出了恶的一面,这体现了人性中的“恶”是可以由特定情境触发,或是直接由情境造成的。
实验的结论与启示:
●角色认同很容易发生。
●情境感染力对人的影响很大。
压力情境中会伴随快速升级的人际冲突。即在外界压力下,内群体与外群体自然形成:集中体现领导者组织的作用;领导者和组织者起控制作用,多数成员服从命令,成员也有单纯是从众的(这样他们会获得群体内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五)群体犯罪心理的情境性
在外界因素的刺激下,部分群体犯罪心理具有情境性的特点。这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团伙的犯罪心理与集群行为中的犯罪倾向,如青少年参与赌博、冒险活动、观看淫秽物品、突发性的淫乱活动等,给参与者带来满足好奇、获取感官刺激等心理需要的乐趣,而这些越轨心理与行为倾向的出现往往具有适合时机与机遇,其群体心理相应地也具有情境性、诱发性的特点。有时,情境本身可以成为行为发生的一种诱因性动机,即行为的触发动力。
当然,这种有情境性的群体犯罪心理也客观地反映出了犯罪者潜在的强烈发泄、报复的个人欲望与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