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虚假供述

第四节 虚假供述

虚假供述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供述人的原因?还是情境因素?最早关注虚假供述的心理学家莫斯伯格认为,讯问过程中当“情绪的冲击”歪曲记忆时就可能诱导出虚假供述;虚假供述是由异常环境引发的正常现象。同时,警方“过分热衷”是更为普通的具体的原因:警方有一些证明某人涉嫌犯罪的间接证据(或者猜测),具有强烈办案动机或情绪影响的警方无意识地倾向于将怀疑化成为确定的事实。警方相信自己维护的是最公正的利益的同时,可能会设法恐吓犯罪嫌疑人得到供述,或者施加压力让证人做出想要的陈述,隐瞒或忽视其他证人的无罪证据,等等。如此,某些心理脆弱或急于实现自我需要的个体就会在各种讯问技巧和心理压力的作用下,不由自主地产生虚假供述。

一、虚假供述概述

虚假供述(false confession)是指供述者对自己未曾犯下的罪行进行供认,包括谎供与错供。而谎供是供述者故意提供虚假供述;错供是供述者主观上认为自己提供的陈述是真实的。

英美等国学者对虚假供述已经做过较多的研究。一项研究显示,因为DNA技术测试而被改判无罪的罪犯中,有20%至25%曾向警方做出有罪供认,而且这一比例在谋杀案件中更高。对美国1989年至2003年间已经得到提示的340起错案进行分析,发现有51件是由虚假供述所引起的。我国当前尚未有对虚假供述的系统心理学研究,仅以专题章节在少数的译著中提及。

从理论上,虚假供述可以从无罪和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中诱导得出。虚假供述是由供述者的特定需要而诱导的供述,或者故意伪造供述,或者供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虚假供述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一个人对自己未犯的罪行进行供述”。虚假供述具体包括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犯被指控的罪行(也可能犯有其他的罪行);犯罪嫌疑人与所指控的罪行有关,但他在羁押讯问期间夸大自己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显然,虚假供述的危害体现为:无罪之人定罪与接受刑罚;引发不当定罪;真正的犯罪人有机会逃脱惩罚。

通过对多起著名案例的比较分析,美国司法心理学学者凯辛与莱斯曼将虚假供述划分为自愿型、依从型与内化型三个类型。其中,人们供认从未犯过的罪行存在不同的心理原因(需要与动机因素),也面临差异性强制条件及讯问策略、讯问技术、讯问技巧的作用力。

二、自愿型虚假供述

自愿型虚假供述是个体在没有任何外部(警方)压力下提供的虚假供述。他们可能通过电视或者报纸得到某一案件的信息;通常是这些人到警方“自首”,并承认警察正在侦查的犯罪。他们错误地相信自己确实犯了罪,或者故意误导办案警察。自愿型虚假供述的出现不同程度地与个体的人格障碍、心理障碍、病态性心理需要有关,是某种特定需要的实现方式。[18]其虚假供述的具体原因包括:

1.消除内心罪恶感的无意识需要。实证调查发现,某些个体具有很高的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内疚感水平,能影响到行为的各个方面,包括自愿虚假供述的需要。此为以无意识理论对自愿型虚假供述的动机与目的进行深层次精神分析。供述者内心这种无意识的罪恶感消极动力,本质上是一种“次级变态人格”的体现。

2.出恶名的变态渴望。这是个体提高(伪)自尊的病态尝试,个体在现实世界体验到强烈的不满足感,并强烈渴望被重视,甚至意味着被确定贴上“罪犯”标签并为未犯之罪行受惩罚。显然,这些个体常常是严重的人格障碍者或精神病患者。

3.幻想的作用。自愿虚假供述是因为个体不能准确地区分真实事件(实际发生的事件)与其内心世界考虑的、计划的、幻想的事件。这通常是意识的“现实监督”障碍所致,虽然也发生于正常个体的日常行为之中,但更多出现在心理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患者身上。

4.“英雄主义”的力量。希望帮助与保护真正的罪犯是自愿虚假供述的一项重要原因。它在未成年案件中经常发生。他们意识到,如果决定自愿供述,其他人就可以避免犯罪的惩罚后果,如未成年案件中年幼的未成年人会做虚假供述,以保护年长的未成年人免被控诉。当然,这些虚假的供述并不都是自愿的,如某人涉案,但他意识到只有做出供述,与他关系密切的真凶才容易被发现。

5.报复动机。为报复他人而进行的自愿的虚假供述,实现直接或间接地报复他人的目的。这种报复既可以指向直接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个体,也可以指向潜在的或者间接的对象。

6.争取“宽大处理”的利益。某些可能的涉案人员为了自身利益,表面上是进行自愿的“真实”供述,但其内心力量是为了顺应办案人员的想法(如尽快查清案情、完善证据链、给办案人员“合作”的好印象等),以获得对于自己相对有利的结果。

三、依从型虚假供述

依从型虚假供述是个体在讯问压力的作用下进行的虚假供述。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自愿供述,但是因为一时即时性附带利益而服从于讯问者的要求。换而言之,犯罪嫌疑人进行虚假供述是为了自身的某些即时性利益才顺应讯问人要求的。常见的附带利益有:供述后结束讯问、准许回家、逃避警察的羁押、吸毒者获得继续吸食的机会等。[19]

依从型虚假供述者是为了逃避目前的压力而追求即时性的附带利益,这一行为动机的出现与行为人的特定人格特质与思维模式存在较密切的关系:依从型的人格特质者较独立型的人格特质者在相同的讯问压力或强制压力下更容易选择虚假供述的策略;注重近端行为后果的思维模式者,比较而言,比注重远端行为后果的思维模式者更容易为虚假供述的附带利益所驱使。

根据讯问中压力的条件,可以区分为一般性讯问压力与强制性压力。相应地,依从型虚假供述可以划分为非强制依从型虚假供述与强制依从型虚假供述,其中强制依从型虚假供述是主要的类型。无论是一般性讯问压力还是强制性压力(包括法律措施和非法措施),犯罪嫌疑人自我推理为自己无法回避讯问,讯问情境的压力使得自己必须做出选择,同时,他们感知到虚假供述所能直接获得的即时附带利益可以成为逃避重压与无法忍受环境的策略之一。因此,无论是强制还是非强制依从型虚假供述,行为人自己都清楚地知晓供述的真实性,他们进行了虚假的供述,但其内心世界的认知只是进行了表面的建构,并没有成为其认知结构“真实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依从型虚假供述与内化型虚假供述的主要差别。

四、内化型虚假供述

内化型虚假供述是指即使犯罪嫌疑人完全不记得犯罪,但在警察讯问期间也开始相信自己确实犯罪了而进行的供述。此类供述的虚假性非常明显,因为供述人自己完全没有犯罪记忆,只是在外界的强烈影响下,相信了附加的“犯罪事实”。内化型虚假供述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但实际上对指控的犯罪也毫无记忆。犯罪嫌疑人记不清楚案发时自己的行为,并相信自己可能犯罪。二是,警察讯问之初,犯罪嫌疑人清楚地记得自己没有犯罪,但随着讯问者的人为影响,他们开始怀疑自己的记忆与信念,最后认为自己有犯罪事实。相应地,内化型虚假供述的发生包括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高度受暗示性的类催眠状态的过程(“我可能是犯了罪”);伴随自我概念变化的信息内化过程(“我肯定是犯了罪”)。

内化型虚假供述根据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划分为高强制的内化型虚假供述与低强制(或称压迫性)的内化型虚假供述,其中低强制的内化型虚假供述是常见类型。内化型虚假供述导致的是行为人内部本有信息的怀疑与改变,以至于行为人最后相信了原本不真实的信息。与之相联系的是行为人“记忆怀疑综合征”的出现。换言之,行为人不知道或不能确信真实的信息了。其主要发生机制是诱导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怀疑和慌乱,并逐步改变现实的感知与记忆。讯问者可以成功地使犯罪嫌疑人确信:虽然他们对犯罪毫无记忆,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他们犯了被指控的罪行;他们也不记得犯罪的发生有合适的、充分的原因。[20]

可见,确实存在一些危险的讯问策略,它们可能导致虚假供述的发生。这些潜在的对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内化型虚假供述发挥作用的“精微的”讯问策略与技术涉及:

①讯问者很确信地重复陈述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观点;

②漫长的讯问策略与强大的情绪强度影响技术;(https://www.daowen.com)

③犯罪嫌疑人被包围于“有罪假设”的多个讯问者中;

④讯问者反复声称有证明有罪的确凿科学证据;

⑤讯问者持续提醒犯罪嫌疑人存在记忆问题(破坏行为人的回忆自信心);

⑥讯问者引起犯罪嫌疑人反复否认的心理恐惧;

⑦讯问人员以可能利益暗示或别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接受假设与所指控罪行;

⑧讯问中的暗示性技术;

⑨讯问中催眠技术的运用及其消极后果的利用;

⑩讯问中精神药物的非法使用。

在内化型虚假供述中,讯问者谈话的暗示性技术是重要的变量。司法心理学的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封闭型问题类型导致的调查问题效应、压力情境的启动效应、诱导性提问、模糊语言或非语言线索暗示、定势诱导、导向性想象等讯问暗示技术、技巧等对于目击者证词与供述人的供述偏差都存在明显的影响力,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的证词与供述中更为显著。例如,儿童对封闭式问题回答的正确性显著低于开放式问题;在封闭式问题中,是非型问题比其他问题更影响记忆准确性。心理学家波尔和林德赛于1995年指出儿童在回答问题、与人合作中,回答是非型问题时常常回答“是”。在他们的实验中,儿童对是非型问题有62%的可能性回答“是”。海曼等人于1996年的实验也证实儿童对开放式的问题通常能提供比较精确的回答。在实验中,他们向参观发生过某次损伤性事件的房子的儿童提问,最初是问开放式问题,然后问封闭式问题。如“你自己当时在哪儿?”(开放式问题)、 “你是在什么时候伤了自己的膝盖?”(封闭式问题)。对开放式问题的回答显然要正确得多,两者的正确率分别为91%与45%。因此,为了获得与自己的怀疑一致的信息,有偏见的讯问者(包括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就可能故意不提开放式的问题,如“发生了什么事”,而倾向提一些有引导性的封闭式问题,“你是否……”如“除了你老师之外,还有谁触碰了你的小屁屁(私人部位)”或“你的母亲也接触过吗”。同时,有偏见的访谈者都不会对与他们的假想不一致的报告进行批判性分析。当一个儿童提供了不一致的或异乎寻常的证据时,它要么被忽略,要么按访谈者最初假设的框架来加以解释。

内化型虚假供述者多数并没有心理疾病,而且与依从型虚假供述者相似,他们的虚假供述倾向与其人格特质有较高的关系,但主要表现在受暗示性高、非常相信权威、低自信(尤其是记忆力信心)、高焦虑等人格特质方面。

五、虚假供述的识别

虚假供述具有明显的危害性,但对其识别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即侦查人员与法官要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和“可靠性”。

(一)从法律层面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

1.审讯供述动机与供述事实之间的一致性;

2.审讯供述形成的时间以及一贯性;

3.审讯具体的供述内容。

(二)运用行为科学技术识别,如语音分析技术(LVA)、微表情微反应等技术参与识别。

(三)运用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识别,如证据使用策略(SUE,证据框架与对质技术)参与识别。

六、虚假供述分析的价值思考

关于虚假供述的分析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供述时动机与原因的关注。必须特别注意到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需要评估没有犯罪嫌疑的供述动机与原因。如有的人确实会为了保护真正的犯罪人或犯罪行为人的强制要求而“承担罪责”的现实压力进行供述。

2.虚假供述的压力源是多方面的。虚假供述的发生既有外界的强制因素,如法律强制程序、现实存在的非法的讯问、强制手段,也有精微的讯问策略与技术所导致的诱导作用,还有潜在发挥作用的人格特质的力量。虚假供述是行为人内在的与外部的、监禁强制与非监禁强制、认知策略与情绪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即使是合法的讯问策略技术或强制程序也可能会导致难以预计的消极后果。

3.自愿型虚假供述更多地与人格障碍、心理疾病特征相关,依从型虚假供述与强制性压力(解除即时性压力的动机)关系密切,内化型虚假供述与讯问策略技术(诱导行为人的心理操作性)有紧密的联系,其中依从型与内化型更显著地具有人格特质上的依存性关系。

4.撤销供述的时间性是区别依从型虚假供述与内化型虚假供述的重要暗示。一旦即时性压力解除,依从型虚假供述者会很快地收回或撤销虚假供述,而内化型虚假供述者则在只有自己确认无罪时才会收回或怀疑自己的供述。

5.记忆的失真、歪曲现象与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对于正常的行为人(如强烈情绪对记忆的干扰作用)与病态性行为人(如记忆怀疑综合征)之记忆力与记忆力信心表现出相似的特征。例如,童年性虐待的记忆恢复、虚假记忆被证明是内化型虚假供述的“孪生子”。

6.犯罪嫌疑人对于已作虚假供述的解释是确定供述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参考因素;案件侦查人员与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以行为人对于供述内容的解释性信息作为客观分析的依据之一。

可见,刑事案件中的虚假供述客观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其自愿型、依从型与内化型的虚假供述类型表现出供述人的不同心理需要与动机,也体现出不同的强制条件与行为人人格特质的反作用力。虚假供述在刑事案件中最大的危害性表现为“无罪的人认罪”。在杀人和恐怖犯罪的重大案件中,由于许多犯罪嫌疑人往往受到更长时间的审讯、更大的压力,就会增加虚假供述的危机。虽然要评估司法案件中虚假供述的概率较为困难,但较为重要的是,虚假供述的出现与当事人羁押讯问期间的内在与外在条件(如监禁与非监禁等)有着密切的关系。虚假供述的鉴别及克服对于预防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均具有直接的重要价值;是司法心理学原理与分析技术对于证据可靠性评估与刑事责任之科学支持的重要领域。

审讯心理策略从以生理心理刑讯逼供为代表的硬审讯向具有明显心理强制性的软审讯发展。在审讯心理策略与方法的构建中,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是基本路径,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改变(供述动机的形成)是基本的机制,认知误区、诱惑与惩罚的选择、利益权衡、需要体系、情感体系及审讯情景是基本的心理着眼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与心理支点、释放路径是基本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