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概述

第一节 青少年犯罪概述

一、青少年犯罪概念

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精确的、统一的概念,而是更多地在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及临床医学中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在刑事司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未成年人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teenager’s delinquency)。

青少年指处于青春期至成熟期之间的群体成员,也是生理、心理半成熟的特定时期,一般指11岁、12岁至18岁之间的个体。也有11岁、12岁到21岁(或25岁)的划分界限。

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主要与其刑事或民事责任年龄相联系。如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的,负相对刑事责任;年满18周岁犯罪的,负完全刑事责任;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美国许多州法律规定,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不管其罪行的严重程度,起初都在家庭法庭或者少年法庭审理(但是法官或检察官有权视罪责严重程度将其移送成人刑事法庭)。美国多数地方规定,18周岁以下的罪犯为“少年犯”,但也有州规定,“青少年犯”是指没有超过20岁或21岁的犯罪人。

“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或“少年犯罪”的术语会随着具体领域、视角的不同而不同。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一般它们被视为相同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是未成年人实施法律禁止而应受到惩罚的行为,包括主要刑事犯罪,也包括严重的违法行为,如离家出走、违反禁酒令、逃学等身份违犯。心理学中通常以品行障碍(积习已深的不良行为)与反社会行为来研究青少年犯罪。虽然其中有的品行障碍(如撒谎成性、逃学、伤害动物、破坏财物等)或者反社会行为(故意破坏财产、虐待动物)并不一定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但是两者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心理联系。

二、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状况

青少年犯罪是全世界共同关注的人类问题。青少年犯罪率远远高于其他年龄层的犯罪率是各国的普遍现象;国外的犯罪统计发现,一旦迈入青少年期,犯罪率就开始急剧攀升至高峰,随后逐渐降低。比如,西方有学者收集了不同国家、不同时代(19世纪中至20世纪末)、不同种族的犯罪年龄分布,绘成犯罪曲线图后发现,10岁到20岁之间犯罪率剧烈上升至高峰,20岁至30岁时犯罪率开始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比上升的幅度要小,到30岁以后趋向平缓,50岁以后几乎消失。

20世纪八九十年代青少年犯罪数量激增,90年代中期达到阶段的峰值,随后其总体犯罪率呈现下降的趋势。如美国在1960年至2008年,少年法庭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300%;2013年,美国有超过50万未满18岁的人被拘捕,与2004年相比下降了45%。当然,青少年犯罪与成年犯罪一样,也存在犯罪黑数(未报案的),这与少年司法制度有一定关系,也与违法犯罪人的特殊身份有关。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青少年犯罪高峰出现。80年代刑事严打政策的出现使得青少年犯罪态势有所控制与减弱,但是青少年犯罪仍然处于波动的高位。自90年代中期,青少年犯罪数量在全国总体作案人数的比例下降,但青少年犯罪出现低龄化和暴力化的新现象,相对更多的青少年实施抢劫、杀人、放火和伤害等暴力犯罪行为[1]

进入21世纪,青少年犯罪仍然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1997年至2014年)的数据:1997年至2009年间广义的青少年罪犯(14岁至25岁)占总体罪犯的年度比例均在30%以上,狭义的青少年罪犯(14岁至18岁)占总体罪犯的年度比例在6%左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2009年对我国18个省区市的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被有效遏制后又呈现攀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处于较高水平。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生活在农村和城市边缘地带的青少年犯罪问题较多。女性青少年犯罪也成为社会的难题;网络时代,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成为新的犯罪形态。

总体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时有起伏,呈波浪式变化,但未成年犯罪的态势仍然严峻。另外,青少年犯罪还表现出其他发展态势,其中包括犯罪心理的成人化,游戏性和突发性,犯罪类型的多样化,犯罪形态的团伙化等。

三、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一)违法行为与严重的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五类:侵犯人身的犯罪(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危害公共秩序的违法(如纵火、破坏公共物品)、涉及毒品的违法或犯罪(持有、销售、制造毒品)、身份违犯。其中,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在西方国家的青少年犯罪中较为突出。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中,贪利性犯罪(如盗窃)类型突出,是青少年犯罪类型的主要体现,近十年来成年化的暴力犯罪、校园暴力、涉毒品犯罪有明显的增加趋势。

西方国家的一项自我报告研究与官方数据显示,仅有很少比例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许多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逃离了警方的视线:一项早期行为的自我报告研究显示,有3%至15%的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曾经导致“与警方接触”;严重重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5年内有86%的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

(二)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性别差异

关于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性别差异,对于违法犯罪类型来说,几乎没有差异,男性、女性未成年人都会参与各类型的违法犯罪。但在绝大多数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中,男孩的数量远远超过女孩,在暴力犯罪中更是突出。如美国2009年在被捕的未成年人中,女孩占30%;在暴力犯罪而被拘捕的未成年人中,女孩占18%;在财产犯罪中,女孩占38%;在偷窃犯罪中,女孩占45%。据美国司法部少年司法与违法预防办公室于2004年组织实施的女孩研究课题组报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女性未成年犯罪人有所上升,但是暴力犯罪的实际发生率并没有变化。女孩发生的暴力犯罪通常是同伴暴力、校园暴力、不良社区中的暴力、帮派中的暴力与家庭暴力。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性别差异,发展心理学家的解释是:生物学因素是解释其差异的一个非关键因素(如女性青春期危机的影响);女孩在文化因素的作用下习得了更多的亲社会行为,例如,那些被大人精心照料的女孩就不太可能在青春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女孩面临的风险因素比男孩多,更可能出现遭遇性侵害与自尊问题:家庭破裂和朋友的偏差行为是女孩面临的最大风险因素;某种心理健康状况与女孩的犯罪有关;当父母进行惩罚性管教模式时,女孩有更大的可能性表现出反社会行为;当女孩交往了有偏差行为的同伴时,其违法犯罪的风险也较高。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路径类型

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聚集于个人发展进程中的攻击行为,尤其是进入青春期后出现的攻击、反社会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属于不同的亚群体,每一个亚群体有不同风险的发展路径。其中,违法犯罪的儿童、青少年在他们的生涯中遵循着以下的路径:在儿童很小的时候就开始有固执、蔑视和不服从行为,然后在青春期时发展为严重的暴力行为;在很小的时候就表现出对动物的虐待行为与对同伴的攻击行为、欺凌行为和滥用毒品,然后在这条反社会的路上持续发展。

以心理发展视角解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大促进与贡献者是神经犯罪学家特瑞·莫菲特。莫菲特通过跨文化与跨民族研究,提出了青少年犯罪发展路径理论:限于青春期型犯罪人路径(adolescent-onset,adolescence limited pathway,AL)和儿童期起始的终身持续型犯罪人路径(child-onset,life course persistent pathway,LCP)。[2]这也是当今普遍认同的青少年犯罪人典型类型。

1.限于青春期型犯罪人

限于青春期型犯罪人是大多数少年违法犯罪者的发展路径:他们在青春期开始出现违法,通常在18岁时会自动停止而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他们在十多岁时并不必然有持续的反社会问题,但也存在某些反社会行为,甚至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不过,他们主要是因为青春期要追求象征成年人特权、展示可以摆脱父母控制而出现的违法行为,如酗酒、故意破坏财物、离家出走、逃学之类的,他们也可能参与有利可图或回报丰厚的犯罪,而当亲社会行为的回报更加丰厚时,就会放弃犯罪行为。如,上大学或获得工作的机会来临时,他们就会放弃那些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说,限于青春期型违法犯罪者在青春期出现反社会行为是少年对社会不平的一种适应性反应,而非病态的畸形发展长期积累的结果;当他们进入成熟期后,能够停止犯罪,就会渐渐转向选择一种更为传统的生活方式。对于这类少年犯罪人,他们可能被人们这样描述:“男孩子总归是男孩嘛!就是调皮点。”绝大多数女性少年犯罪人都是限于青春期型犯罪人。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在一项跟踪研究中发现,许多限于青春期型犯罪人在26岁时仍然会惹是生非、麻烦不断:他们在进入成年后因为财产犯罪和毒品犯罪被判刑的人数仍是那些没有未成年犯罪史男性的2倍;他们在成年后更容易依赖违法犯罪行为来弥补其收入的不足(财产犯罪)。他们最终会停止违法犯罪,但是似乎延长了青春期的时间,他们不把自己看作成年人,也不认同这一年龄阶段的年轻人角色。对此,有学者提出了“成年初期”(emerging adulthood)的概念:18岁至25岁的个体尚未达到社会认可的成年状态。因此,限于青春期型犯罪人虽然在成年初期仍然继续违法犯罪,但他们在结束青春期之后或进入成年初期之后就会渐渐地停止犯罪行为。

2.终身持续型犯罪人

青少年犯罪的特殊路径是终身持续型犯罪人。这群儿童在很小的时候(大概3岁或更小的时候)就开始了持续终身的违法越轨模式:咬人、打人、扒窃、逃学、盗窃、虐待同伴等。其反社会行为会名目繁多,他们会在各种条件与情况下持续做出反社会行为。许多终身持续型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会出现神经学的问题,如婴儿时的气质问题(脾气暴躁),儿童时期的注意缺陷多动症,学生时期的学习障碍及品行障碍等问题;在进入成年之后,他们仍然更有可能存在智力低下、解决问题能力不足、心理健康问题以及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问题;他们会在一生中实施各种各样的反社会行为和暴力犯罪行为。

由于他们不断升级的反社会行为,他们在家里与学校会被家人和老师、同伴拒绝、回避。因而,终身持续型犯罪人在个体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会错失学习与养成亲社会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的机会;而缺乏这些学习能力与人际能力,在家庭条件不良、暴力邻里等消极因素作用下,可能加剧与恶化他们正在发展的反社会模式。如果家庭、同伴、学校和社区等存在犯罪的风险因子则会加速其反社会行为的进程。这类犯罪人的神经心理缺陷与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如父母的虐待)的相互作用会导致其产生早期品行问题。同时,很可能造成他们在心理、身体、经济、人际关系、滥用毒品、职业、法律等方面的继发性问题。

有研究报告表明:只有很小的一部分(5%至10%)儿童和少年具有这种高风险的反社会发展路径,而且男性占绝大多数。仅有1%至2%的女孩表现出这种持久的早发型的危险模式。在性别差异方面,终身持续型犯罪人中的男女大概比例是10∶1;此类型更多地出现在男性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人们在对820名少女的研究中发现,仅仅有1.4%的女孩符合终身持续型犯罪的路径;但也有研究报告指出:在早发型的、终身持续型犯罪人中,男女比例大致相同。

有研究者把终身持续型犯罪人细分为两组,其中一组具有冷酷无情特质,而另一组不具有冷酷无情特质。具有冷酷无情特质可以预测后期的反社会行为:具有冷酷无情特质的个体不仅具有更严重持久的反社会行为,他们同时表现出更高的反应性攻击和工具性攻击,而不具有冷酷无情特质的个体表现出相对较少的攻击行为,并且其攻击行为本质上是反应性攻击,而非主动性攻击。

莫菲特等人的新研究中,提出了两种持续犯罪人:早发型(early-onset)与青春期型(adolescent-onset)。从事反社会行为的年龄起始越早,之后发生的反社会行为可能会更持久和严重。即,终身持续型犯罪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会持续到成年期,具有跨时间的持续性和跨情境的稳定性。因而,青少年犯罪人可以区分为四种类型:限于青春期型犯罪人、在成年初期仍然犯罪但之后会停止的限于青春期型犯罪人、早发型终身持续型犯罪人、晚发型终身持续型犯罪人。

在青少年的持续终生型犯罪人形成过程中,往往起动于儿童早期(个体素质性因素与早期家庭教养及环境因素的交互作用——“合金”塑造)。个体消极心理品质发展表现的模式是:注意缺陷多动症(ADHD)、对立违抗性障碍(ODD)、品行障碍(CD)、反社会型人格障碍(ASPD)倾向。其中,少数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倾向者同时具有冷酷无情的人格特质(CU),在进入成年期后演变成为精神病态者。这部分精神病态者往往在青少年时期(18岁之前)就会表现出精神病态倾向,甚至是在青少年时期就可能发展成为极端的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