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犯罪概述
一、变态心理
(一)变态心理的概念
变态,指偏离正常的状态;变态心理,指严重偏离正常范围的心理及行为倾向。换而言之,变态心理,是指人的认知、情绪情感、意志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及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范围,表现为自我某种程度地丧失了辨别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状态。在广义上,变态心理的概念基本等同于病态心理、心理障碍、精神障碍、心理疾病的概念;在狭义上,变态心理则是特指人格障碍与性变态。
(二)变态心理的判别标准
常态心理和变态心理的区分是相对的,需要有一定标准来判定一个人的心理是否正常。目前,国内外一些学者主要采用不同的判定标准来区分心理正常与心理异常。[1]
1.经验标准。用于判定常态心理与变态心理的经验主要来自两个渠道:(1)病人的经验。病人主动去找心理医生述说自己的种种心理问题,如忧郁、不愉快、恐惧、强迫行为等,并为此感到很苦恼,请求医生帮助。可以根据病人的叙述判定他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2)研究者或心理医生的经验。这是以一般人对常态心理的已有经验作为出发点和参照点来判断人是否具有变态心理。这种标准依照经验简便易行,但是其判断的主观性较强,可靠性较差。
2.统计学标准。根据统计学标准判断人的心理是否变态来源于对正常心理特征的心理测量数据。在大样本的心理测量中,一般心理特征的分布多为常态分布,但有的心理特征偏离正常的一端为变态,而对应另一端则可能为优秀,如智商高于平均水平的人是优秀或天才人物。在临床上,常用心理测验来鉴别病人的心理状态。这种方法提供的数据证据较为客观而稳定,但其作用不能扩大,不能把心理测验与临床观察及其他检验对立起来。
3.社会适应性标准。这一标准是根据个人的行为是否与环境协调一致,是否行之有效地适应社会生活来判定一个人的心理是否正常。如根据某人对人、对己的态度,在集体中的表现、与他人关系是否协调、对社会事件的看法是否行之有效地符合社会要求等方面的考察结果来判断此人是否心理变态。
4.病因、症状标准。有些医生或学者以疾病的原因和症状是否存在作为判断心理正常与否的标准。其依据是有些异常心理现象或致病因素在常态人身上是肯定不存在的。近代科学的发展和新技术方法的发现,对于确定病因、症状很有帮助。这一标准比较客观,但也存在局限性。因为有些既有病因史又有病状存在的病人并不会主动去医院或心理医生处就医,此时就很难以此标准来进行鉴别。
鉴别变态心理的上述标准各有其优劣,在临床诊断实践中可相互配合,用不同的标准综合地考察同一来访者,以便做出准确的诊断。尤其是对于处于边缘状态的变态心理,单独采用以上任何一种标准都很难准确地鉴别,一定要采用多种标准反复比较、综合鉴别。
(三)变态心理的常见类别
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常见的心理障碍的表现和变态心理的严重程度,可以把变态心理大致划分成六大类。
1.心身疾病。指一种内在的心理异常(如激烈的情绪变化和动机冲突等)经过一段时间后,逐渐对人身体的各器官、各系统正常的生理活动机能有所影响,最终导致相应的生理器官、组织出现病变与机能症状。如心因性高血压、心因性心脏病、胃溃疡、消化不良、甲亢、神经性皮炎、过敏、哮喘、荨麻疹等,这类主要由心理因素所导致的身体疾病就是心身疾病。本质上,心身疾病是消极心理与身体机能相互作用的体现。心身疾病是广义的变态心理所包含的内容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中个体心理健康关注的重要内容。
2.轻度的心理变态。这类人心理活动的某些方面受到影响而表现出异常,他们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有轻度的歪曲,人际关系不太协调。但这类人对自己心理和行为的不正常有所认识,自我意识性较好,并能主动要求就医和改善。各种神经症即可归入该类,如各种恐惧症、抑郁状态、焦虑症、强迫症、疑病症等。
3.人格障碍与性变态。人格障碍,如偏执型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边缘型人格障碍、情感型人格障碍等;性变态,如恋童癖、恋物癖、暴露癖、施虐狂等。人格障碍与性变态之间可能发生相互作用的情形,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也具有不同的方面。人格障碍指向行为人整体精神状态的偏离,性变态指向行为人性对象、性方式、性目的等方面的偏离。此为狭义的心理变态所特指的主要内容。
4.严重的心理变态。这类人正常的心理活动受到几乎完全的破坏,心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不协调,丧失了正常人的理智和行为反应,不能理解和认识自身的现状及其与现实的关系,缺乏辨认能力,也不能控制自己的言行,甚至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精神分裂症、偏执狂、抑郁症等精神病就属于这种类型,是重度的心理变态。
5.大脑疾患及躯体缺陷导致的心理变态。这是由大脑的器质性病变(大脑损伤、脑瘤等)、先天性精神发育不全(如低能)和盲、聋、哑、肢残等躯体缺陷所导致的心理变态。例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一个年轻人将自己的亲人打死1人、打伤3人,而后疯狂地跑到大街上,用自动步枪向人群扫射,造成死伤30多人的惨剧。此人被警方击毙后,经尸检发现该青年大脑额叶部位有一肿瘤,这被认定为促使他性情急剧变化并导致惨剧发生的“罪魁祸首”。临床上,大脑病变、躯体有严重缺陷可能导致人的性情突变,出现程度不等的人格障碍,以及某些聋哑人的急躁、低能者的冲动、大脑器质性病变导致的性情骤变等。
6.各种特殊条件下的心理变态。指某些精神药物、酒精等作用下产生的心理变态,以及在梦境、意识恍惚、催眠状态下的心理变态等。
根据表现性质、特征与形式的不同,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DSM-IV)中把变态心理分成17类:
1.通常在婴儿、儿童或者少年期首次诊断的障碍;
2.谵妄、痴呆、遗忘及其他认知障碍;
3.由躯体情况引起,未在他处提及的精神障碍;
4.与物质有关的障碍;
5.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6.心境障碍;
7.焦虑障碍;
8.躯体形式障碍;
9.做作性精神障碍;
10.分离性精神障碍;
11.性及性身份识别障碍;
12.进食障碍;
13.睡眠障碍;
14.未在他处分类的冲动控制障碍;
15.适应障碍;
16.人格障碍;
17.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
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标准(第三版)》(CCMD-3)中,变态心理主要表现为以下10种:
1.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3.精神分裂症;
4.情感性(心境)障碍;
5.偏执性精神障碍;
6.心理生理障碍、神经症与心因性精神障碍;
7.人格障碍与性心理障碍;(https://www.daowen.com)
8.精神发育迟缓;
9.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10.其他精神障碍及与精神卫生相关的几种情况。
2013年修订的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按照谱系障碍维度,将精神障碍划分为22类。
二、变态心理的形成原因
变态心理是怎样形成的?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到目前为止,一致性的观点认为,变态心理是在生物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文化诸因素综合影响下形成的。
(一)变态心理的生物基础
某些生物学的因素对变态心理的产生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生物学因素主要包括遗传、人的体质、大脑结构、神经系统及内分泌系统的生理化学活动等。例如,研究者通过对精神病患者家属的患病率、双生子同病率的调查,对寄生子的比较研究,发现精神疾病的遗传作用较明显(遗传的一般负荷量为20%至40%),遗传负性因素在变态心理的形成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又如,神经化学的研究发现,存在于中枢神经系统内的中枢神经介质如乙酰胆碱(Ach)、去甲肾上腺素(NE)、多巴胺(DA)、儿茶酚胺(CA)、5-羟色胺(5-HT)等分泌旺盛或不足与变态心理的产生有直接的关联。如有研究表明,脑内儿茶酚胺分泌过多易引起抑郁症,分泌不足则可能导致躁狂症;人脑中的5-羟色胺含量过高或过低都可以使人产生心境性心理障碍;多巴胺分泌过多与精神分裂症相关,而其分泌相对缺乏则可能诱发老年认知障碍(痴呆症);单胺氧化酶(MAOA)的缺陷(相对分泌不足)较可能出现“战斗基因”主导下的行为方式,行为人较易形成性情冲动、野蛮行事的习惯性行为模式。目前,越来越多的实证证据表明,神经系统与内分泌系统之结构与功能的变异是心理变态的主要生物基础。
(二)心理因素在变态心理产生中的作用
个体的心理历程及境遇,如思维模式、情绪体验、心理冲突、挫折感和心理防御机制等,对变态心理的产生有重要作用。情绪失调既是变态心理的重要表现,也是产生变态心理的一个重要因素。挫折是个人在从事有目的的活动时遇到障碍或干扰,使人的目的不能实现时所产生的情绪反应。挫折一方面可以使人吸取教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另一方面也可能使人产生心理压力、情绪困扰,持续而深刻的挫折会留下心理创伤,从而可能诱发特定类型的心理变态。当个体处在挫折或内心冲突的紧张情境时,往往在其内部心理活动中具有自觉或不自觉地解脱烦恼,减轻内心不安,以恢复情绪平衡与稳定的一种适应性倾向,这种适应性倾向叫心理防御机制。常见的心理防御有压抑作用、合理化作用、否认作用、反向作用、替代作用、投射作用等,运用这些方法可以暂时缓解心理冲突,减轻挫折感受,但如果行为人长时间使用而形成过分依赖的习惯,则会成为一种变态心理倾向,因为这实质上是一种自我欺骗,现存的困境、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只能起一种使人逃避现实的作用,有时还会使事情变得更复杂,使人陷入更深的挫折冲突之中而难以自拔,导致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
(三)心理变态的社会文化根源
本质上,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制度、经济状况、生产水平、阶级差别、民族传统、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观念和教育方式等,这些因素对正常和异常心理都有巨大影响。尤其是当今世界,社会的快速变化,多元价值观的冲击,科学技术、物质文明的高速发展,给人的社会、文化关系增添了许多新的因素,其中有的人来不及认识它、把握它,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容易导致心理失调。特别是在那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科学技术越发展,社会物质文明越高,多元价值观念的冲突及贫富差异给人们心理带来的威胁和压力越大,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的因素也就越多。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当今世界上有20%至30%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异常,有数亿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程度地依赖精神药物生活。美国华盛顿大学学者霍尔姆等人曾对5000余人进行了生活事件(LES)对疾病影响的调研,最后确定了43项对人们心理影响较大的社会生活事件,如配偶死亡、离婚、工作变动、失业、监禁、高额负债等。该项研究认为,任何类型的社会生活变动都能导致人们对疾病表现出易感状态,一些人经历了大量的生活变动后,在一定时间内就具有较高的精神障碍发病率。此外,随着城市化的影响,产生人口拥挤、居住环境污染、交通堵塞、噪声污染、信息超载、竞争压力、违法犯罪事件、新媒体的信息冲击等问题,使得城市各种变态心理的发病率明显高于农村。总之,社会、文化诸因素对心理变态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研究者一致认为,从整体而言,生物因素、心理因素、社会文化因素都不能单独导致变态心理的产生,变态心理是生物体、自我与社会人三种因素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
(一)变态心理者的犯罪现象概况
1.变态心理的发生率。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精神医学的发展,变态心理的治疗水平和效果得到了不断提高,变态心理者的康复已不再是一种幻想。但是,变态心理者数量仍在不断地增加。2000年全世界精神疾病患者的总数接近两亿。有专家预言,21世纪中叶,在众多社会中,每10人中就有1人是精神疾病患者。根据有些国家的统计,广义的精神疾病患病率在10%以上,狭义的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至2%。2011年,我国广义的精神疾病发病率已达17.5%。
2.变态心理者的犯罪率。变态心理者的犯罪率与犯罪人的变态心理患病率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问题:犯罪人的变态心理患病率与变态心理者的犯罪率之间并不存在完全一致性的关系。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变态心理者都有较大的犯罪风险,可能犯罪的变态心理者只是所有变态心理者中的很小部分,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变态心理者只是所有变态心理者中的一小部分。
相对而言,在变态心理患者中,性变态者、人格障碍者与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其中,性变态者的犯罪率是最高的。因为作为性变态基本特征的性变态行为基本上都被视为犯罪行为(指犯罪学意义,虽然学界对此存在一些分歧意见),而性变态者又往往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变态行为(更多的是行为人放任自己的性变态行为)。人格障碍者特别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精神变态者和冲动型人格障碍者的违法犯罪率也相对较高(其中,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的犯罪行为是所有变态心理导致的犯罪行为中最为典型的、突出的表现;精神病态者的犯罪阴险性、残酷性最为突出)。而且,由于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求助及其犯罪行为的预谋性与掩蔽性,他们往往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才被发现存在人格障碍,才被确诊为人格障碍者。由于其犯罪行为的“精心策划特征”与低侦破性、持续性特征,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及精神病态导致的犯罪者也被称为“成功的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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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
分析诸多调查统计可以发现,虽然各种调查所获得的具体数据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多数调查说明:作为社会中的特殊人群,犯罪人的变态心理患病率高于一般人口的变态心理患病率。在中国对犯罪人的变态心理患病率问题的研究比较薄弱,可以说明问题的统计数据还不多。我国公安部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的课题组,为了解分析各类刑事犯罪的主要动因,选择杀人、伤害、强奸、抢劫、诈骗、盗窃六类案件,从1985年至1988年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云南等14个省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共采集个案25368件,其中以“变态心理”为动因的个案共有431件,占总数的1.70%。具体情况是:在2846件杀人案中,以“变态心理”为动因的有183件,占总数的6.43%;在3235件伤害案中,以“变态心理”为动因的有69件,占总数的2.13%;在5376件强奸案中,以“变态心理”为动因的有173件,占总数的3.22%;在7422件盗窃案中,以“变态心理”为动因的有6件,占总数的0.08%;抢劫、诈骗案中没有以“变态心理”为动因的。另外,近些年有学者对一些在押犯罪人做过人格测试,发现被测试的犯罪人中人格障碍患病率明显高于一般人口的人格障碍患病率。[2]
在变态心理患者中,心身疾病患者、神经症患者违法犯罪现象是非常少的(指由于精神疾病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他们的心理疾病更多的是伤害自己及关系亲近的亲友。在神经症患者中,绝大多数人不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即使是普通的越轨、违法现象也较少。如果说他们的心理疾病与犯罪现象存在相关的话,较有可能存在于神经症类型中的癔症(歇斯底里症)。即使如此,癔症患者的暴力案件也很少发生,较常见的是无理取闹、毁物以及诈骗的案件,而此种情况主要发生于癔症患者的情感暴发与意识障碍(如意识蒙眬状态、神游症、梦游症)出现的时候。另外,在共同社会压力作用下,癔症集体性大发作时也较容易引起社会治安问题及社会公众心态的局部性、短暂性影响。
(二)变态心理现象与犯罪行为
变态心理现象的产生是行为人的生物因素、心理因素、成长经历与社会文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于某些犯罪人个体而言,其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其心理的变态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其中,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性变态等精神障碍可以导致变态心理者的极端行为。精神病理现象对变态心理者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破坏变态心理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实现的。变态心理者多数不能正确认识周围环境和自我,难以对外界的刺激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和适当的反应,缺乏正常的是非、善恶、美丑观念或者不辨是非、善恶、美丑,不清楚自己欲望的性质以及应当通过什么合适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欲望。在此基础上,他们实施的行为难免与环境不相适应,甚至与整个社会和他人利益严重冲突。还有一些变态心理者虽然对周围环境和自我有一定程度的认识,甚至知道自己的欲望和行为是不合理、不正常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依然难以抗拒自己的自私欲望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鬼使神差般地、似乎被迫地”成了违法犯罪者。其中,自私的、本能性的个人欲望是非常重要的犯罪行为动力。这是对变态心理者犯罪病理原因最一般的描述性解释。
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直接体现于具体变态心理类型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具体表现为行为人的感知觉障碍(感觉过敏、迟钝、错觉、幻觉)、注意(注意增强、注意减弱、随境转移、注意涣散等)和记忆障碍(记忆增强、记忆减弱、遗忘、健忘症、记忆错构、记忆虚构等)、思维障碍(思维过程异常、联想过程异常和思维逻辑进程异常)、情绪情感障碍(过激性的、低落性的和情绪情感的倒错)、意志障碍(意志增强、被动服从与色情行为)、意识障碍(意识蒙眬、自知力下降、神游症等)以及智能障碍、欲望障碍、人格障碍等变态心理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影响。即,人的内心世界的认知、情绪情感、意志及人格各个方面的异常、障碍都可能作为单一或合并的因素与违法犯罪动力发生直接的联系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行为人对行为动力、自我心理状态及其行为后果的自我意识存在不同的水平。
(三)变态心理患者犯罪的基本特点
变态心理者的犯罪与常态心理者的犯罪相比,在很多方面不同。变态心理多种多样,变态心理者的犯罪也是多种多样的。变态心理者犯罪的一般特点表现在独特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特征以及对犯罪行为的认知上。
1.变态心理者的犯罪动机
变态心理者犯罪在动机方面有明显不同于常态心理者犯罪之处。对变态心理者的犯罪,可以根据有无动机和动机的性质分为四类。
(1)出于病理动机的犯罪。这是变态心理犯罪的主要动机表现。这类犯罪主要见于存在幻觉、妄想、逻辑倒错性思维障碍的变态心理者。在这类犯罪中,变态心理者有比较明显的动机,但动机是病理性的,实际是病理现象作用于变态心理者,使他们产生虚幻的需要,做出错误的推理、判断的结果。他们的犯罪动机虽然没有现实基础,他人不能理解,但对他们自己来说却是明确的、具体的,也合乎他们自己的逻辑。他们通常可以清楚地说明自己犯罪的理由和犯罪的目的。
(2)无动机或动机不明的犯罪。在严重意识障碍(如谵妄、精神错乱)状态下实施的犯罪通常是无动机的,或者是无法查明其动机的。在严重意识障碍发作过程中犯罪,行为人意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或者不能意识到自己真正在做什么。如果对他们的犯罪进行调查,也难以发现其明确的行为动因。这是变态心理犯罪动机的极端化、严重化表现。
(3)出于现实动机的犯罪。有些变态心理者虽然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障碍,但并不存在严重的意识障碍和幻觉、妄想,不仅可以做出推理和判断,而且能以现实为根据做出推理和判断。这些变态心理者犯罪的动机,从产生的基础上看,与常态心理者犯罪的动机并无本质的差异,都基于特定的、主导性的需要:既可能基于社会心理需要,如维护尊严、人格地位,也可能基于生理需要,如食欲、性欲;既可能基于合理、合法的需要,如防止侵害,也可能基于不合理、合法的需要,如为所欲为;既可能基于正常的需要,如组建家庭、结婚生育,也可能基于变态的需要,如变态的性欲。变态心理者出于现实动机的犯罪和常态心理者的犯罪都可以出于现实性需要,但是,对于变态心理者和常态心理者,现实性需要成为犯罪动机的原因有很大不同。变态心理者因为现实性需要而犯罪通常是由于他们存在情感障碍、智能障碍、性格障碍、欲望障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削弱。他们或者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需要的性质,或者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不合理的甚至是变态的需要。也即,对于变态心理者,即使其违法、犯罪主要是出于现实性动机,其动机也具备病理性的心理基础,变态心理是其产生所谓“放任式的现实犯罪动机”的深刻推动力。
(4)出于混合动机的犯罪。有些变态心理者的犯罪,是出于病理的和现实的两种动机,或者是出于混合着病理与现实两种成分的一种动机。出于混合动机的犯罪中,有的是病理因素起主导的作用,有的则是相关现实因素起主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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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性犯罪动机
整体而言,变态心理是在生物因素、心理因素与社会文化因素诸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同样,变态性犯罪动机也是相应行为人的生理、心理(认知与情感)、社会文化因素的产物。变态性犯罪动机具体表现为本能动机、病理动机、宣泄动机与防卫动机四个方面。
1.本能动机
变态性犯罪动机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其本能动机。变态心理者由于在认知、情绪情感、意志及个性等心理方面存在障碍,其理性与社会文化规范的制约力大大地下降(甚至消失),相比之下,其本能的力量就大大地加强,并逐渐成为支配心理活动与行为的决定性力量。他们的犯罪行为多数情况下是这种本能作用的表现。变态性犯罪的本能动机主要集中于具有原始性的性本能动机与攻击本能方面,或者两者的结合。在作为变态性犯罪主要代表的人格障碍犯罪、性犯罪与精神病犯罪中,性犯罪是其典型的、核心的犯罪类型。
2.病理动机
变态性犯罪是区别于常态心理的病理心理的外化结果,其犯罪动机都不同程度具有病理的性质,即病理的犯罪动机导致了病态的犯罪行为。
变态性犯罪动机包括病理认知动机、病理情感动机、病理意志动机,即变态性犯罪动机表现于行为人认知、情感与意志这三项心理活动过程之中。
3.宣泄动机
在人格障碍、性变态与精神病中都存在消极情绪、情感的直接或间接的宣泄,或以极端的、不符合规范的性欲方式、性对象、性目的,或者暴躁的、攻击行为方式宣泄被压抑的、不接受的情绪与情感。而有些病理犯罪动机,如幻觉、妄想、抑郁、躁狂冲动等,其核心本身就是以投射、放任、退缩、移置等潜在机制对自我欲望、需要、期待之心理能量的宣泄。
4.防卫动机
变态性犯罪动机之本能动机、病理动机与宣泄动机都在深层的潜意识中具有防卫动机的成分与特点。这种防卫动机的机能与常态人群行为动机的防卫机能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行为性质与作用方式存在差异。从根本上来说,防卫动机均是人类安全需要与自我保护需要的体现,而变态犯罪人是以潜意识或曲折的途径来试图实现的。变态犯罪人的防卫动机主要服务于自我防卫,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指向家庭防卫和特定团体防卫,即使家庭防卫或团体防卫也是直接与犯罪人自身的防卫紧密联系的。
具体而言,变态犯罪人防卫动机的实现是通过投射、合理化、歪曲、幼稚化退行、反向作用、“受害者想法”等心理防御机制这一无意识、自动化的方式实现的,思维障碍中妄想(尤其是被害妄想、嫉妒妄想、钟情妄想、夸大妄想)是犯罪人动机防卫的典型表征。
因此,认知障碍、情感障碍与意志障碍的变态性犯罪动机集中体现为原始本能性的性欲动机、攻击动机方面,这些本能动机在较大程度上通过人格障碍、性变态与精神病行为的犯罪动机表达其病理动机的性质,而在潜意识层面又均不同水平地存在宣泄动机与防卫动机的特征。[3]
2.变态心理者犯罪的行为特征
变态心理不仅可以影响乃至决定一个人行为的动机,而且可以影响乃至决定一个人行为的方式。变态心理者的犯罪,不仅在动机的内容和产生方面有其特点,而且在行为的方式方面也有其特点。
(1)冲动性强烈。很多变态心理者的犯罪行为具有强烈的冲动性。一些变态心理者在发病时意识薄弱或者丧失,行为不受控制,显得狂乱不羁;一些变态心理者虽然理智尚存,但自制力差,行为主要受情感的支配,而不经过理性的思考;一些变态心理者其智能有比较严重的欠缺,往往在本能的驱使下贸然行动;一些变态心理者性格偏执,凡欲做的事情都坚决去做,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而对条件和后果则不太关心。变态心理者犯罪的冲动性主要有如下具体表现:犯罪不分场合,犯罪不择手段,犯罪不计后果。
(2)单独性明显。变态心理者大多是个人单独进行犯罪的。一项调查研究比较了变态心理者和常态心理者在合伙作案方面的差异,发现在92例凶杀行为的变态心理者中,只有2例癔症性精神病患者因病态暗示互相配合作案,其他都是单独作案;而在82例凶杀行为的常态心理者中,有18例合伙作案。可见,两者的差异非常显著。某些变态心理者如集团性癔症、感应性精神病的患者虽然有可能在一起“共同进行”犯罪,但这种情况并不是他们主观愿望的产物,而是他们同时发病的结果,此与常态心理者的共同犯罪并非同质。
(3)相对公开性。变态心理者犯罪行为的冲动性特点,决定了变态心理者比常态心理者更多地在公开场合犯罪,并且在犯罪中更多地使用容易暴露而原始的手段。也有一些变态心理者,出于特殊的愿望与目的,会故意在公开场合实施犯罪行为。
3.变态心理者在犯罪后的一般表现
变态心理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在自我保护方面的表现和对犯罪的认识都有其特点。在自我保护方面,变态心理者犯罪后,大多数(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犯罪除外)不会自觉地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或者不能采取比较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因而变态心理者犯罪案件比较容易侦破。在犯罪后能够自觉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的变态心理者为数不多,主要见于人格障碍者、性变态者和部分妄想型变态心理者。许多变态心理者在犯罪之后之所以不进行自我保护,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或者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存在严重智能障碍的变态心理者、在严重意识障碍状态中犯罪而在犯罪后仍然处于意识障碍状态的变态心理者,都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甚至不知道自己做了些什么,自我保护策略也就无从谈起。有些变态心理者虽然有比较完整的意识和智能,可以进行自我保护,但由于种种病理性原因,在犯罪后往往并不进行自我保护,有的甚至主动投案自首。在幻觉、妄想支配下进行凶杀犯罪的变态心理者,有些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因而对他们来说,没有为逃避惩罚而进行自我保护的必要;有些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会受到惩罚,但认为被害人的罪过更大,为了严惩他们,自己受惩罚没什么,因而也不进行自我保护;有的变态心理者为了张扬被害人的“罪过”,主动投案自首。有少数的变态心理者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进监狱、遭受惩罚。此方面最极端的情况是“间接性自杀”,实行严重的危害性行为(犯罪)是为了实现自杀。变态心理患者对所进行的犯罪行为的认识分为不知所为型、认罪伏法型、无动于衷型、固执己见型、屡教不改型、顽固不化型等多种表现类型,此与其病理心理的病症与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