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测谎技术
犯罪心理学研究者于近20年来探索侦查谎言的新策略技术:分析言语内容,即直接重点分析说话者所说的内容,而不考虑说话的过程或者说话时的生理反应。其中最为突出的言语分析技术(方法)有陈述有效性评价(SVA)、真实监测技术(RM)、科学内容分析(SCAN)、陈述真实性司法评价(FACT)。
一、陈述有效性评价
陈述有效性评价(statement validity assessment,SVA)的实质是评价者分析陈述者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此技术20世纪90年代发源自德国、瑞典等欧洲国家的司法心理学家在面对儿童性侵犯案件中判别儿童及少年证言可信度问题的理性思考与实践。
其基本假设是,基于真实经验的陈述在形成机制与表述过程方面不同于基于虚构、想象内容的陈述。虚构的陈述与亲身经历过的事情的陈述相比,往往不够生动,色彩不够鲜艳,包含事件的细节较少。因为亲身经历过的事件记忆的内容包含许多知觉信息(如视觉、听觉、味觉的细节)、情境信息(如具体的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的细节等)、情感性信息(如关于某人在该事件中具体感受的细节)。这些内容的记忆经常是清晰的、生动的、具体的。而基于想象的记忆主要来自个体内部,所以更多包含认知操作成分:思维与推理(如,我仅仅记得我所想到的,我的朋友为了一个礼物才去做那件事)。这些记忆的内容常常是模糊的,而且不够具体、确切。真正经历事件的人会对事件做出更富含细节的描述,这些细节描述可以被认定为说真话的一种通用标准。
该技术的基本做法包括三个方面:让被测试者在半结构化的面谈中不受干扰或者暗示地自由陈述;对书面陈述内容,以标准内容分析(Criteria-Based Content Analysis,CBCA)工具进行陈述可信度的评价;然后以“效度检测清单”(Validity Checklist)对CBCA评价结果予以解释。在此,CBCA 工具是寻找真话(而非假话)的线索。在这广泛使用的CBCA工具(19项评价项目)标准中,最能得到研究证实有效的标准是细节的数量、无结构化的陈述、背景信息的嵌入、重复信息等条目。其19项检查列表项目为:
1.逻辑结构
2.无组织的叙述
3.细节的质量数量
4.语境铺垫
5.对交互行为的描述
6.话语复述
7.事件中料想不到的复杂化
8.异常的细节
9.多余的细节
10.正确报告的细节被误解
11.相关的外部联系
12.主观的心理状态的描述
13.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归因
14.自发改正
15.承认记忆的缺乏
16.对自己的证言有怀疑
17.自我否定
18.宽恕犯罪者
19.罪行的细节特征
因此,陈述有效性评价技术的收集陈述内容、分析陈述内容和内容分析结果评定之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中,分析陈述内容是该技术的核心,即基于标准的内容分析(CBCA)。评估者审视陈述内容是否具备或缺乏参照标准的要求。陈述内容符合参照标准的个数越多,说明陈述就越准确、真实,越能够证明该陈述的内容来自个人的经历,而不是来自虚构。CBCA分析标准可参照以下几个维度(标准),如证言越符合以下参照标准,则陈述的真实性就越高。
1.一般特征
一般特征是指陈述的总体质量,例如内容必须从逻辑上是一致的。包括话语的逻辑结构、无组织陈述、细节的质量。比如,说谎者的陈述倾向于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组织(如开始、然后、最后等);而非说谎者的陈述常常是不连贯的,不具有严格的组织性,尤其谈到涉及情绪性的事件。所以,当证言显得颇具“合理”性,即严格依照时间顺序时,证言往往真实性较差;一般非说谎者的陈述比说谎者的陈述具有更多的细节。证言越具体,越具有细节,则证言的真实性越高。
2.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包含的是真实记忆的认知证据,例如说真话者会报告更多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空间信息,如语境铺垫、对交互行为的描述、话语复述、异常的细节、主观的心理状态的描述、犯罪者的心理状态的归因等;证言陈述时,插入的情境(如持续时间、发生的具体地点)越多,描述的时间、地点越具体,则证言的真实性越高。当证人的陈述内容涉及几个人时,如果涉及人际交互活动的描述内容较多(如我要走,但是他不高兴,我就开始哭了),则证言的真实性较高。真实的证言会有不断的重复,能够逐字地回忆自己在询问中已经陈述的内容。而提供伪证的证人往往不能自发地重复先前的陈述内容。作伪证的证人对自己的陈述内容都会经过事先的设定与策划,所以内容一般都比较合理。反之,在陈述中有些细节有点古怪或不合常规,但并非不具有现实性的情形,反而可能更具有真实性。
3.动机有关的内容
动机有关的内容则是考察被试是否表现出与诚实刻板印象不一致的行为,例如说真话的人会更可能自发地改正自己陈述中的错误,更可能怀疑自己记忆的准确性等,包括证人自发更正、承认记忆的缺乏、对自己的证言有怀疑等;提供真实证言的证人会无意识地接受先前错误的描述,并自发地修改先前的描述。而作伪证者则显得较为谨慎,在没有把握的情形下不轻易地矫正先前的陈述(甚至于尽量少说话,因为潜意识中他知道“言多必失”)。
最初,这种技术在儿童性侵犯案件中儿童证言的可信度方面取得了较多的确认。弗里回顾了实验室环境中的37项研究后指出,CBCA技术总体准确率为73%,这项技术被证明同样可适用于识别真实或虚假陈述(证词)。[4]
对于陈述性有效评价技术,心理学家朱克曼等人提出了谎言的认知负荷理论予以解释。他们认为,与说真话相比,说谎是一个更加复杂的认知过程,在行为上表现为:应答前的间歇时间较长、停顿较多、用以辅助表达的手势动作减少等。弗里在此基础上发展了谎言认知负荷理论。他认为说谎的人比说实话的人确实需要消耗更多的认知资源,如说谎者认真编织、精心打造谎言,还得使自己全神贯注于这一谎言的角色扮演中,这些认知过程都需要认知资源的参与;说谎者在谎言陈述过程中必须保持前后一致性也需要消耗认知资源;说谎者不仅要随时监控自己言行以给审讯者以诚实的印象,还需要随时观察审讯者的反应以验证自己是否成功利用谎言侥幸逃脱,这些过程都需要自动地消耗其认知资源。一个人的认知资源是有限的,当说谎消耗过多的认知资源时,审讯人员再给予一种需要消耗认知资源的任务时,谎言者与实话者处理这种任务的能力不同,匮乏的认知资源和超负荷的认知能力能诱发谎言线索,从而被审讯者识别。
弗里认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增加说谎者的认知负荷从而诱发出谎言线索。如以逆序的方式向当事人提问;保持与当事人的目光接触。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增加当事人的认知负荷。弗里等人分别完成了两组实验以证明该种方法的有效性,在第一组实验中,一半说谎者和一半说实话者被要求以逆序的方式回忆发生的事情,另一半则不作任何要求;在另一组实验中,一半说谎者和一半说实话者被要求与访问对象保持目光的接触,另一半则不作任何要求。结果发现,被要求逆序回忆事件及保持眼神接触能增加当事人的认知负荷,从而被识别谎言的概率较高。如在第一组实验情况下,被试对不作任何要求情况下的谎言识别率为42%,而在被要求以逆序方式陈述问题的情况下被试的谎言识别率为60%。
向当事人提出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也可以诱发更多的谎言线索。在审讯过程中,嫌疑人一般对自己所陈述的事情有过周全的计划,这种计划性的撒谎比自发性撒谎更隐蔽、更难以诱发谎言线索,为了使这些被隐蔽的谎言线索更容易被发现,审讯者可以向嫌疑人提出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以扰乱其阵脚,这也相当于增加了嫌疑人的认知负荷。当审讯者向嫌疑人提出一些超出嫌疑人计划范围的问题时,嫌疑人往往会显得束手无策,只能用“不知道”或“不记得”的话语来搪塞。正是这种搪塞性的语言可以指引审讯者逐步发现问题的关键。如假设嫌疑人实际上是单独用餐,却假装自己是跟别的朋友一起用餐,则当审讯者问到“离你最近的餐桌上坐着谁?”“谁先用完餐,你的朋友还是你”时,这些问题属于意想不到的问题,在区分谎言者和实话者上有较大的作用,而当问到“在就餐时间你都做了些什么”时,这些问题则属于一般的可准备问题,在辨别谎言中的作用不大。
然而,不管是陈述有效性评价技术还是各种增加认知负荷以诱发谎言线索的方法都无法在不完全配合的嫌疑人身上取得突破。这就需要在言语线索和非言语线索的基础上结合其即时的、显著的心理生理线索,借助先进的科学仪器,从生理心理水平和认知神经科学角度协同识别谎言。
目前来看,陈述有效性评价技术得到了许多实证研究的支持。通过实践的积累,该项技术在西方国家已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陈述有效性评价技术比通过非言语的行为分析来区别说谎者与非说谎者具有更好的效果。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司法领域发展出一种专门用于评价证言内容真实性的技术即陈述有效性评估。当德国使用陈述有效性评价技术取得一定成效后,荷兰、英国与美国的有些州也相继使用该技术,荷兰与美国已在刑事领域尝试地使用,英国主要在民事领域使用,但尚未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陈述有效性评价发端于欧洲的司法实践总结,它依赖于分析者强有力的逻辑思维能力与经验积累;分析者的思辨能力在该技术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此技术主要流行与发展在欧洲部分地区的原因。此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儿童、青少年涉法涉罪事件中;在是否适应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包括成人案件、非暴力案件等),以及普遍有效性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该项技术是否适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但至少在侦查阶段可以尝试。有效地使用陈述有效性评价技术,有助于侦查人员获得较为准确的信息,从而缩小侦查范围,提高侦查效率。
二、真实监测技术
真实监测(Reality Monitering,RM)是言语分析技术的另一新的发展方向,由心理学家阿隆索·奎克提首先提出,它以人类记忆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检测真实陈述与虚假陈述的言语差异。其基本观点是真实经历事件的记忆不同于虚构、想象事件的记忆:真实记忆通过感知与信息加工而获得,同时具备相应的背景信息;虚构的信息来自内心认知加工,更多体现的是行为人主观操作(思维与推理、决策)的结果。相应地,真实的事件反射为说真话,而虚构的事件反射为说假话。其中,代表性的评价工具是真实监测标准(RM)五项真话标准,即信息清晰性、空间维度信息、时间维度信息、情感信息、事件的可重建性与现实性;一项谎言标准,即认知操作性。心理学家马西普等人的研究是第一个对测谎领域关于真实监控的系统研究。该技术的总体准确率为75%;在识别谎言和识别真话上同样准确,而且对儿童陈述和成人陈述都行之有效。总之,由于该技术建立在一个成熟的理论框架之上,并且其识别标准也相对容易学习,因此真实监测技术是标准内容分析的一个颇有价值的替代方法。
在言语分析技术中,陈述有效性评价与真实监测具有相似性(重点寻找真话的标准线索)与差异性(前者来自司法实践的要求,后者更多来自研究的目的)。它们都是依赖根据经验或研究制定的标准来检验说话内容的真实性,但其标准各不相同。它们都需要特定的训练以实施有效的评价,它们的评价都需要发展标准化的问题。它们的平均准确率为70%。当前西方司法实践中,由于其实施的易行性与较高的准确性,真实监测技术受到更多的推荐推广,但在我国的推广与普及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很有限,需要通过加强学术交流与培训而推进。
三、科学内容分析
科学内容分析(Scientific Content Analysis, SCAN)是言语分析技术的新发展,如以强调言语变化与陈述否定为核心标准。科学内容分析是由以色列前警察和测谎师萨皮尔开发的。其基本假设是,从实际经验的记忆中得出的陈述内容和质量与基于发明或幻想的陈述并不相同。因此,一些科学内容分析标准更易在真实陈述中出现,而另一些标准更易在欺诈陈述中出现。和真实监控技术一样既有对显示真实线索的评价标准,也有对显示虚假线索的评价标准。科学内容分析既包含对显示真实线索的评价标准,也包含对显示虚假线索的评价标准。但是在对包含这些线索是真实还是虚假上,CBCA与科学内容分析存在一定分歧,即一部分CBCA认为更有可能存在于真实陈述中,科学内容分析认为更有可能存在于虚假陈述中。
科学内容分析涉及的标准非常广泛,包括“否认指控”“情绪”“语言变化”。科学内容分析共包括12项标准,分别来自学术研究、教授此项技术的培训或针对该技术的实证观察。科学内容分析可用于嫌疑人和证人的陈述,也可用于成人和儿童。此技术适用于在不受外界干涉情况下所做的书面陈述。科学内容分析的材料是书面陈述,最好是由陈述者亲自手写的陈述(以确保是被试自己的话语)。
到目前为止,针对科学内容分析测谎价值的研究仍然很少。实验室的一项研究表明,就所检验的科学内容分析标准而言,真实和虚假的陈述并没有明确的差异;而对于实地研究而言,研究结果往往由于实验材料与类型的不同而存在显著的差异。因而一般而论,虽然该方法的名称带着科学的意味,但人们应该知道的是,当前支持该技术的科学研究与应用的证据还是非常薄弱的。
四、陈述真实性司法评价
陈述真实性司法评价(The Forensic Assessment of Client Truthfulness,FACT)由心理学家约翰斯顿等人在2014年编制成功。FACT属于较为完整的标准的司法评估问卷。FACT用于评估被指控犯罪者的陈述的真实性。主要标准来自(或参照)CBCA和RM技术。
陈述真实性司法评价的原理是基于认知负荷(cognitive load):由于认知负荷导致真实的陈述比虚假的陈述显示出更多的细节和真实性。说谎者面临一项艰巨的认知任务,即必须创造一个看似可信的故事,这个故事需要容易被自己记住,容易重复,这样他们才能成功地欺骗他人。此外,个体必须压制自身对实际真相的了解和记忆,还需要相对确定欺骗的目标是否知道真相。而说谎者一方面存在夸大事实的倾向,用于修饰谎言并使其听起来更真实;但另一方面,这就存在有更多的信息出现矛盾的风险(可能被对质或推翻),从而最终揭穿谎言。在对这一风险的较大担忧中,导致说谎者的虚假陈述比真实陈述包含更少的细节。司法实践中陈述真实性司法评价技术总结出9个评价标准:细节的明确性、空间细节、时间细节、上下文细节、感知细节、真实性、相关性、陈述的可重构性以及细节的相关性。
FACT采用5点计分(1—5分,1分代表没有或几乎没有细节,2分代表少量的细节,3分代表中等的细节,4分代表较多的细节,5分代表相当多的细节),分数越高代表越符合描述。得分越高表示真实性越高,得分越低表示真实性越低或欺骗程度越高。陈述真实性司法评价采用计算综合评分:得分在24分以上代表着更大的真实性,而在24分以下则代表着更多的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