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动机类型

第三节 犯罪动机类型

人类的动机系统是复杂的,受到多因素的制约,也受到多层机制的作用。犯罪现象由于犯罪人主体的反社会性与社会危害的特殊性,以及与犯罪行为诱发外界因素的交互作用,犯罪动机的分类应该具有多维度、多层次的划分标准。

一、根据犯罪动机的内容(来源)划分

需要是动机产生的基础,需要也是导致犯罪动机的基本倾向。绝大多数的需要本身是中性的(极少数除外),但与犯罪意念或犯罪的满足方式相联系时,它们都有可能成为具有危害社会功能的犯罪动机。

犯罪的生理动机:财物占有动机、性动机、生存动机

犯罪的安全动机:报复动机、恐惧动机、征服动机

犯罪的归属动机:情感动机、嫉恨动机、控制动机

犯罪的自尊动机:自我价值动机、显示动机、自尊动机

犯罪的认知动机:好奇动机、探究动机、成就动机

犯罪的求美动机:野性崇拜动机、勇敢动机、侠义精神动机

犯罪的自我实现动机:政治动机、宗教动机、虔诚动机、迷信动机

犯罪的超越动机:如极端的环境主义行为动机

这些犯罪动机直接受到需要层次本身特性的影响,也可以区分为缺失性犯罪动机(犯罪的生理动机、安全动机、归属动机、自尊动机)与成长性动机(犯罪的认知动机、求美动机、自我实现动机)。缺失性犯罪动机占犯罪动机的绝大部分,成长性犯罪动机只占很小部分,而且它更需要在社会环境中的文化性、精神性因素的支持下才得以产生,处于犯罪动机的更高层次上。这种犯罪动机的层次关系,类似于需要层次的上下位关系:较下位的犯罪动机与原始性的、传统型的犯罪关系密切,较高位的犯罪动机往往与智慧型、时代特征明显的犯罪相联系,并对犯罪人内心世界与外部行为具有更为广泛、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力。在犯罪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呈现出由低位动机向高位动机发展或者混合的趋势。同时,每一层次中的犯罪动机可以依据其强度与偏离程度的不同,体现为从常态性动机到变态性动机的量与质的差异状态。

二、根据犯罪动机形成的特征标准划分

根据犯罪动机形成的特点可以划分为预谋性犯罪动机与情境性犯罪动机。[54]预谋性犯罪动机是在较长时间内通过多次思考形成的。此类犯罪动机在酝酿形成与付诸实施都有较长的时间,如多数惯犯、累犯、职业犯的犯罪动机多属于此类型。由于预谋性犯罪动机是通过冷静的判断、谋划、考虑形成的,因此这类犯罪动机比较稳定,较少受到行为事件情境的影响。由于是通过深思熟虑之后形成的,是被犯罪人充分意识到的,以及它的稳定性与“蔡加尼克效应”的影响,即使犯罪人没有合适的条件实施该犯罪动机,它也会在较长的犯罪生涯中具有较强的张力。

情境性犯罪动机是在情境因素的作用下,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形成的。对犯罪人来说,由于事先没有思考、准备,所以这类犯罪动机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由具体的行为情境和犯罪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特别是情绪状态)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引起犯罪动机的情境一般具有应激性、危险性(对于行为自身而言)的特点。多数的机会性犯罪、情绪型犯罪都具有此类犯罪动机的特点,例如,处于情绪兴奋的状态,或极度愤怒等,犯罪人的理智判断能力下降,导致宣泄动机、侵犯动机与防卫动机的产生。情境性犯罪动机很不稳定,容易在相应情境因素的变化下发生迅速改变。由此可见,此类动机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根据犯罪动机的作用力标准划分

根据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的作用力不同可以将犯罪动机分为主导性犯罪动机和从属性犯罪动机。[55]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需要和外部刺激(目标或诱因)相结合而产生的。而个体行为的动机常常是多因素的,往往同时存在各种不同的动机。在各种动机之间存在动机斗争,各种不同的动机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个体身上最强烈、最稳定的动机,称作主导性动机或优势动机,较微弱而不稳定的动机称作从属性动机或辅助动机。显然,主导性动机对心理与行为具有更大的刺激作用。在其他因素大致相同的条件下,个体往往采取与主导性动机相吻合的意志行为。

四、根据犯罪人对犯罪动机意识水平标准划分

根据犯罪人对犯罪动机意识到的水平标准可以将犯罪动机划分为意识到的犯罪动机与潜意识犯罪动机。[56]人的心理是意识与潜意识的统一体,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也是如此。犯罪人明确意识到其内容的犯罪动机,是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大多数犯罪动机属于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平常所说的犯罪动机主要指意识到的犯罪动机。而犯罪人未能认识到或没有觉知到其存在、内容的犯罪动机,是潜意识犯罪动机。潜意识犯罪动机出现情况较少,多表现在一些特殊的犯罪人或犯罪事件中,如青少年的游戏型犯罪、赎罪型犯罪、激情犯罪、集群犯罪、过剩型情绪犯罪、激烈心理冲突导致的犯罪、某些人格障碍导致的犯罪、精神病患者的危害性行为等。

五、根据道德评价标准对犯罪动机的划分

根据人类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可以将犯罪动机划分为恶性犯罪动机、中性犯罪动机和良性犯罪动机。[57]

规范、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与一致性,但它们本身分属不同的范畴,各自具有质的差异性,也会出现差异性、交叉性的情形。

由于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自然地,人们往往将犯罪动机和邪恶紧密联系在一起,理所当然地认为,犯罪动机都是“不良的”“恶性的”“反社会的”或“非法的”。这也是传统观念中主流的观点。但当我们考察动机、犯罪动机的需要来源与刑事司法实践时,情况并不完全如此。需要是主体内部(生理或心理)的不平衡状态,是个体和社会要求在头脑中的反映,无论生理性需要还是精神性需要,其本身并非绝对是“善的需要”“恶的需要”或“犯罪需要”。只有当需要的满足(动机指向)方式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相结合以道德标准进行行为、行为人评价时,其积极、善良或消极、邪恶的本质才发生分野和确定。因此,以需要(内容)为基础的犯罪动机也存在积极、善良、中性的或者消极、邪恶的区分。

恶性犯罪动机是反道德的犯罪动机。这类犯罪动机的社会本质与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致的,其犯罪动机违反道德,也对抗刑事法律,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违反道德、违反刑法”。由这类犯罪动机所引发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例如,为图财而害命,为报复而诬告陷害他人,为了灭口而杀害无辜的见证人等,这类犯罪动机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

中性犯罪动机,是其行为动机本身对社会无所谓好或坏的犯罪动机。这种犯罪动机其内容的社会性质从道德及公共生活准则来看,既不是不良的、反社会的或不道德的,也不是社会所称赞和为道德所推崇的,即“不违反道德、违反刑法”。例如,由于好奇心的驱使而摆弄枪支发生意外走火打死了人。这种好奇心的动机,便是中性犯罪动机。在犯罪行为中,由于这类犯罪动机其本身无所谓善与恶,此犯罪动机不指向行为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因而该类犯罪动机的存在一般在定罪量刑方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良性犯罪动机,其行为动机本身从道德的社会性质上来讲是有益于社会的,是符合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而为公众所赞同的。具有这种犯罪动机的行为人其主观愿望是好的,但事与愿违,即实现愿望的方式、行为结果为法律所不允许,即“符合道德、违反刑法”。这种情况类似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好心办了错事”的情况,也就是说行为人积极的、善良或正义的动机引发的却是一个犯罪行为。在这种行为动机的促使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其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都相对较小,但同样具有社会规则的破坏性,从整体而言,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是不利的。

六、根据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正常与否标准划分[58]

根据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标准可以将犯罪动机划分为常态的犯罪动机与变态的犯罪动机。例如,在各类型犯罪中,杀人犯罪是最令民众感到恐惧、害怕的犯罪。杀人犯罪是传统型犯罪、暴力犯罪的典型代表,其犯罪动机有时甚为简单,如为财物或憎恨杀人,有时却较为复杂,如为隐藏罪行而杀人、游戏性杀人、政治性谋杀、精神病态杀人等。

常态的犯罪动机,按照普通的常识与道理可以较好地理解与推测,其动机与行为指向、行为结果、行为手段之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预期。如出于侵财的动机而进行盗窃或抢劫,出于性动机而预备、实施性犯罪。而变态的犯罪动机则有显著差异,甚至完全相反:按照普通的常识与道理难以理解与推测,其动机与行为指向、行为结果、行为手段之间超出绝大多数人的判断与预期。如出于绝对占有欲望而实施伤害,出于纯粹主观臆想中的想法而进行极端的反击性“自卫”,出于冒险的体验追求而反复地实施偷窃、纵火,出于超价的自我显示欲而与法律机关对抗,等等。绝大多数的犯罪动机都是常态的犯罪动机,变态的犯罪动机主要存在于变态心理(病理心理)导致的犯罪中,如妄想作用下的杀人动机、迫害动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的悖德型动机、性变态者的情杀动机、精神病人的扩大性自杀动机等,也可能存在于少数暂时性特异心理状态所导致的犯罪中,如某些应激、激情犯罪中的虐杀动机。它们都可能表现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难以理解性、原始冲动性、幼稚性、疯狂性等特点。

另外,可以根据环境因素在犯罪动机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将犯罪动机划分为原始的犯罪动机与习得的犯罪动机,前者是以行为人的本能性需要为基础的,如由攻击本能动机、性本能动机;后者是指后天获得的各种犯罪动机,如追求权力的犯罪动机、追求价值感的犯罪动机等。还可以按照犯罪动机的复杂程度,区分为单一型犯罪动机与复合型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具有复杂的因素与机制,某一标准的划分指向特定的特质方面,都可能存在某些不完善,而多维度的划分可能更适合不同领域的运用。这些犯罪动机中,有些属于内在动机(主要由个体需要引起),有些属于外在动机(主要由外界的要求与压力引起),在具有的认知成分、情绪成分、意向成分及生物成分方面也不尽相同。犯罪动机分类体现出犯罪行为人动力水平与状态的差异,其性质各不相同,因而表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可能的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例如,因贪利动机杀人或因奸情动机杀人,主观恶性较大;相比之下,因戏谑动机杀人的主观恶性就稍小。所以,在犯罪行为与犯罪目的相同的情况下,考量其犯罪动机的性质,往往可以典型地评价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深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