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格理论

第二节 犯罪人格理论

在对于犯罪人格的探讨历程中,刑事科学中刑法学之刑法实证学派以人身危险性领域为核心,而人格刑法学派则是以犯罪危险性人格为核心与理论基础,使之得到了空前的关注与发展。而犯罪心理学中,从精神病理学、精神分析学派到实证学科的发展脉络中体现出对犯罪人格逐步深入而越发全面的解析。

一、精神分析与犯罪人格

弗洛伊德创立的精神分析基于性恶论的人性假设,提出了无意识、性本能、人格结构的理论;精神分析对于人格与犯罪之间关系的探讨是围绕着罪恶感、本能力量、无意识动机的人格(本我、自我与超我)冲突展开的[3];把犯罪行为看成病态心理过程的一种表现,把犯罪归因于内在冲突、情绪问题以及无意识动机、不安全感、无能感、罪恶感与自卑感。具体来说,精神分析学家提出了犯罪人格及犯罪行为的三种主要来源,它们与严厉的超我、薄弱的超我或者越轨的超我有关。

严厉的超我与犯罪人格。多数情况下,犯罪人格反映出严厉的超我。神经症性犯罪人有一种极为严厉的惩罚性超我,他们体验着对被压抑的童年期愿望极端的无意识罪恶感。无意识显露所隐含的愿望是追求法律部门的惩罚以此来获得赎罪式的满足。这同时表明,安全需要、地位需要在其家庭中没有得到基本的满足,换言之,安全、认可或地位的需要在家庭中没有得到满足,少年的团伙或帮派犯罪可能代表了对这些需要的替代性满足。[4]

薄弱的超我与犯罪人格。由于早期人格发展中的消极因素,如母爱剥夺导致的自恋或固着可能引发薄弱的超我,它在成年时期可以通过对病态人格而发挥影响:当这种具有“冲动支配性”性格的个体遇上挫折时,自我中心、冲动性、无罪恶感、无同情心这些人格的特质,会与未解决好的情结(如恋母情结固着和前性器期固着)产生联合叠加作用,而具有较高的犯罪风险。[5]

越轨的超我与犯罪人格。消极人格导致犯罪行为(尤其是少年犯罪)的第三种来源是,超我标准得到正常发展,但是,超我标准的内容却反映了越轨认同。少年犯罪人一般来说得到了适当的社会化,但是缺乏对特定类型的越轨行为的足够抑制力。如当犯罪的父亲与儿子的关系良好,儿子摄取了父亲的犯罪特性时,或当父母直接鼓励或隐含消极怠工期望、默许孩子进行犯罪活动,就会真实地产生这种情况。当青少年把违法、犯罪活动当作对自己无意识冲突的替代性满足时,犯罪的青少年并不会产生多大的罪恶感。

二、错误思维模式理论

美国精神病学家约奇逊和萨梅洛通过访谈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6]在其著作《犯罪人格》中提出,所谓犯罪人格就是以诱发犯罪的思维模式为核心的独特人格类型。这种错误思维模式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以“性格特质”为核心的犯罪思维模式。例如,以普遍性恐惧,特别是以个人感到无价值的“零状态”为特征的思维,以追求权力和控制有关的“权力延伸”思维模式。第二类是自动思维错误。这种思维模式包括“关闭交往渠道”、不坦率的交流方式、不承担义务、缺乏信任以及较差的决策能力。第三类是直接地与犯罪行为相联系的思维错误。这类思维错误包括广泛的反社会行为幻想、内部和外部威慑因素的“侵蚀”、过高地评价自己、过分的乐观主义。[7]

以错误思维模式来理解犯罪人格,可能只是研究内容中一个较为狭小的范围,不能代表犯罪人格的全部。如何来研究犯罪人认知系统内部的非一致性及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是这一理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但是,这并不排除在以犯罪人格为核心概念的犯罪人或者罪犯矫正中错误思维矫正技术所能发挥的积极措施及其务实性的效能。

三、艾森克的犯罪人格理论

这是基于生理学因素而实证性地探讨犯罪人格的理论。[8]该理论提出:犯罪性被看成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稳定的内在倾向性。作为一种与生物特性密切相关的、不断变化的特质,犯罪人格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通过正常行为表现为利他行为,也可能表现为无被害人但反社会的行为,还有可能表现为侵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9]

这一理论观点具体包括以下人格特征。

(一)犯罪人格特征

以人类气质差别有关的人格维度(即ENP维度)描述犯罪人格特征。

1.外倾—内倾性(extraversion-introversion):人类人格的基本特性之一。外倾的人不易受周围环境影响,难以形成条件反射(难以形成道德与良心),具有情绪冲动和难以控制、爱交际、喜社交,渴求刺激、冒险、粗心大意和爱发脾气等特点。这是犯罪人格的常见特征。(https://www.daowen.com)

2.神经质—稳定性(neuroticism-stability):这一维度表明情绪性从异常到正常的连续特征。英国学者艾森克指出,情绪不稳定的人表现为高焦虑。这种人喜怒无常,容易激动,是犯罪人格的典型特质。此观点与“气质类型与犯罪类型选择相匹配”的观点相一致。[10]

3.精神质—超我机能(psychoticism-superego functioning):这一维度表明精神状态从异常到正常的临床特征。高分精神质者具有倔强固执、凶残强横和铁石心肠等特点,这种人有强烈愚弄和惊扰他人的需求。这在极端性或者变态性越轨者、犯罪者身上都有明显的表现。[11]

(二)生物学倾向的犯罪人格观

艾森克提出的证据认为,N、E、P维度受遗传的影响,人格有着直接或潜在的生物因素的基础。N维度被认为反映了边缘系统和自主神经系统更大力量的反应性,会导致对压力更强烈的情绪反应,有很高的“内驱力”水平。潜在的E维度代表大脑皮层唤醒水平或者唤醒性,它受皮层网状回路活动的支配。外倾性格者的唤醒水平比内倾性格者要低,可以预测外倾性格者不大容易形成条件反射,而是会寻求更多的紧张刺激以便维持“快乐情调”,也就是意识的快乐状态,对痛苦不太敏感。精神质对犯罪动机的影响力在生物学上的证据是:极端性犯罪人和精神病患在精神质维度上的得分高,而这与其在雄性激素方面维持较高水平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12]

(三)犯罪人格与犯罪的社会化控制

艾森克认为人具有追求享乐的本能,社会化涉及获得像“良心”“超我”这样的遏制因素。道德或者规则遵从是对诱惑的不随意情绪反应的一种表现,是通过经典性条件反射形成的,是父母和其他人对反社会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结果。因此,对诱惑的抗拒可以通过唤起条件性焦虑反应,促使个人避免进行要受到惩罚的行为。“良心的确是一种条件反射。”由于外倾性格者对惩罚的痛苦不太敏感,形成条件反射的能力也较差,因此,在同等条件下,他们比内倾性格者更难社会化。[13]

艾森克的犯罪人格理论集中研究“主动反社会的、精神病态的犯罪人”,这种犯罪人是社会化不足的极端例证。这一犯罪人格理论虽然不是一种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的理论,但是,它引导了一种将生物因素、社会因素应用到人格及犯罪人格研究中的趋向,也是一种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创新,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犯罪人格的整合观点。后来的许多司法心理学研究者采纳了艾森克关于基本人格特质会广泛影响犯罪性的观点。[14]

四、人格“大五”“大七”模型与犯罪人格

人格的大因素模型对于犯罪人格的研究主要体现于集群性特质维度之方法论与意识结构性方法论两个方面。

随着人格心理学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静悄悄的革命”,出现将以往探讨的人格特质与人格类型相综合的局面。“大五”因素人格模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将人格的结构从五项人格聚合因素(开放性、谨慎性、外倾性、宜人性、神经质)来全面探讨。相应地,犯罪人格的研究也进行了OCEAN多维度的差异性分析,如对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五因素人格特质对比。但是,这些研究更多地处于大因素群的存在状态及其差异性方面,对于犯罪者或潜在犯罪者之犯罪人格的内部一致性及其动态机制尚没有明确的定论。

我国近30年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是以“大七”人格模型为理论基础对犯罪人与非犯罪人进行的对比研究,[15]即在外向性、善良、情绪、才干、人际关系、行事风格、处世态度七个维度上,罪犯组与控制组的差异性:除才干、处世态度两大因素之外,罪犯在其他五大因素上与控制组均存在显著的差异。在小因素上,罪犯组比控制组更具有低合群、乐观、利他、重感情、严谨、自制、宽和、耐性,而态度与行为更多爽直。暴力犯罪人群除具有更高情绪性外,其他所有指标与非暴力犯罪人群都没有显著差异。同时,以人格的大因素理论为背景进行犯罪人格的结构性探讨时,主张其结构的可观察性和不可观察性的四个不同层次:可观察到的犯罪人的外显行为;只有犯罪人自己能够观察到,外人难观察到的、伴随着行为的内心情感与体验;稳定的犯罪动机,在行为与内心体验背后稳定的目的性和导向性,反映犯罪人的价值观念中的倾向性(犯罪行为人虽然可以观察到,但难以完全理解,其他人则无法观察);无论是犯罪人还是其他人都无法观察到的生理生化反应模式和神经活动的变化。犯罪人格的这种情况与犯罪动机的意识性(意识性犯罪动机或者无意识性犯罪动机)的情况存在相似性,也存在内在一致性的联系。此研究倾向对于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的心理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即将犯罪行为主体的生理性、认知性、情绪情感性、行为及其意识性相结合地探讨人格及犯罪人格问题。

五、认知与情感协同作用理论

认知与情感人格理论是一套以认知为基础的、注重认知与情感协同作用的人格理论。该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米歇尔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现在已经成为颇有影响力的人格理论之一。该理论把人看成通过认知组织处理外界信息、在与环境互动过程中能主动解决问题的个体。其中主要变量有编码方式、期望与信念、目标价值、能力等认知变量与情感变量。[16]以认知情感协同作用理论来探讨犯罪人格时,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人格的认知变量

犯罪倾向的认知选择:当社会行为人面对自己、他人或事件的信息时,行为人倾向于消极归类,将其看作对自己的威胁。这种威胁一方面受到信息来源的影响,也可能指向行为人自己需要体系中强烈要求满足的方面(成为个体的优势动机)。这种倾向性的归类信息并不一定符合客观性,但对于行为人而言确实是真实的。基本归因错误(将行为归因于稳定的、内在的特征的错误)是普遍存在的,它在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身上的突出体现是,他们更可能将自己面对的正常情境中的挫折或失败归因于自身的能力、需要与动机,而将他人、环境的成功信息归因于他人的稳定性、内在的特征。因而,预期别人有大的机会实现自己的梦想,而自己难以实现自己的目标。这种不利于己的认知方式,产生自我对生活的挫败感与通过非正常途径满足自身愿望的信息。在内心需要(梦想)的驱动下,行为人较可能设想到以非常规的途径、方法去满足自己的需要。在已然的犯罪人身上也发现了更多原始的、冲动性的、试图直截了当地解决问题(挫折)的认知方式,其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以错误认知为核心的犯罪思维模式。

犯罪价值观念:为解决犯罪倾向与道德、法律观念相冲突的认知不一致的矛盾,行为人通过自觉、主动或潜意识、习惯化的方式将犯罪价值观念合理化,同化或顺应为自己认知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犯罪人初期建立犯罪价值观念时,一般内心会出现动机冲突或道德焦虑,但在强烈犯罪动机的驱使下,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采用“中和技术”来建立或认同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犯罪价值观念。这在青少年犯罪人及初犯身上更为明显,具体表现为采取包括否认责任、否认损害、否认被害人、谴责司法权威机关、高度效忠群体等途径为自己的可能犯罪行为辩解,通过“我并没有伤害任何人”“我并不是有意这样的”“每个人都与我过不去”“是他们强迫我这样的”等借口让自己能够心安理得地发生违法犯罪行为。[17]如此,犯罪人一方面内心能够保持相对一致的自我行事,另一方面将犯罪行为作为实现自身生活目标的重要行为方式,由此也产生积极性的情绪情感体验。而在习惯性犯罪、职业性犯罪或已经形成犯罪人格的犯罪人身上,犯罪价值观念则是持续性、强有力推动犯罪行为的力量。

犯罪结果期待与效能感:在犯罪价值观念与犯罪倾向认知选择的作用下,潜在犯罪人对犯罪的结果抱有积极的期待,并对成功实施犯罪行为抱有较高的信心(可能存在高估可能性的情况),而对犯罪失败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如明显的侥幸心理与冒险心理)。其间,环境中消极事件(如同伴的犯罪行为或媒体对犯罪事件的过分渲染)会产生旁观者效应,大大助长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效能感(犯罪的信心感与结果期待)。

犯罪能力: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体能与心智技能是影响其犯罪人格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原因,也最终成为其构成要素之一。有利的犯罪能力大大加速犯罪人格的形成,不利的犯罪能力可能阻碍其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进程,或在犯罪价值观念的驱使下,主动地提高、加强其犯罪能力。

此外,犯罪人格的多层认知变量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确定的先后顺序,而且,在各变量之间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二)犯罪人格的情感变量

情感变量主要体现于两方面:一方面,行为人对于犯罪价值与犯罪效能的积极性情感。一般而论,积极性体验助长犯罪人格,消极性体验减弱或阻挠犯罪人格。这种情感变量既有意识层面的评价因素作用,也有潜意识层面的合理化、反向作用、投射等自我保护、自我防御机制的力量,还有非意识层面的生理反应因素的作用,如情绪兴奋、焦虑感与恐惧感等。另一方面,犯罪人(潜在犯罪人)的强烈情绪情感可能激发犯罪人格发挥作用,如行为人强烈的仇恨感、嫉妒感等就可以快速地建立起犯罪人格结构,并立即发挥行为动力。

(三)认知与情感的协同作用

犯罪人格是犯罪性认知与犯罪性情感两大变量共同作用的产物。在犯罪认知选择、犯罪价值观念与犯罪自我效能感的过程中都必须包含、伴随犯罪性的情绪、情感,积极情绪、情感体验促进、助长着犯罪性认知,而消极情绪与情感阻挠、遏制着犯罪性认知。而在情感变量的演变过程中,也不断地对认知变量进行重新的权衡与评价,其结果持续地反作用于进行中的认知。同时,认知与情感变量还在与环境事件信息的互动中发挥作用。这种认知与情感的双方向、两极性、持续性的交流与反馈,以及主体变量与环境信息的协同作用,促成了犯罪人格逐渐形成内部相对一致的具有结构性与动力性的心身组织。

近来的一些研究表明:犯罪人格或特质系统正是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认知、情绪情感及意志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18]。如英国学者克拉夫特指出,犯罪人格(反社会人格)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无法爱人与接纳别人的爱;二是行为具有冲动性,无延时满足需要的控制能力。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士隆提出反社会人格具有下列特征[19]:(1)超我功能不张,缺乏罪恶感与良心;(2)高度以自我为中心,缺乏成熟情感;(3)反抗权威,不能从错误中吸取教训;(4)缺乏爱人与接纳他人爱的能力,人际关系不良;(5)虚伪多诈,并使行为合理化。从中可以看出,犯罪行为人的认知与情感的成分在犯罪人格中的重要作用;认知与情感变量的存在与协同作用也体现于犯罪人格形成的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