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心理特征

第二节 女性犯罪心理特征

一、个性特征

(一)个性倾向性特征

1.需要特征。高层次的需要是建立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的。女性犯罪人由于受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认识相对狭窄,自我中心化,人生观、世界观较为低级、庸俗,因而得不到高级需要的调节和控制,其低级的需要就会进一步恶性膨胀发展。一般来说,经济犯罪活动中的女性,由于缺乏有价值的生活目标,没有理想,空虚,因而她们贪图钱财、追求享受的需要占据统治地位。在性欲型犯罪活动中,女性犯罪人的需要类型有两种:(1)对金钱财物占有的需要恶性膨胀,导致她们把自己的身体看成赚钱的工具,廉价地出卖肉体;(2)性欲的畸形发展,导致其盲目追求性刺激与个人低级庸俗化的生活方式,也同时污染社会环境,对其他女性起到消极的示范作用。

2.动机特征。在女性犯罪动机中,情绪与情感动机占有重要的地位。女性对情感生活的期待更为强烈,个人的情感可能直接成为自己行为的主要动力,情感也更可能成为犯罪的动机。为了自我的情感生活,女性犯罪人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原有的道德准则,即使理性完全知晓违法犯罪的危险性,内心也否定违法犯罪的行为,她也可能最终选择邪恶的方向。

同时,女性犯罪动机的产生不仅受内心需要的支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与外在诱因有直接关系。例如,物质需要膨胀的女性渴望能获得金钱,满足物质上的享受,当这种需要发展到一定强度时,一遇犯罪机会出现(比如,暂时控制在自己手中的公共钱财,被害人显露于外的钱财等)就会产生冲动性的贪污、盗窃动机。又如,处于受害地位的女性,出于对加害人的刻骨仇恨,希望能摆脱其控制或虐待,当看见先前持续的加害人处于酣睡状态,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时,便迅速产生复仇杀人动机,并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实施残暴的杀人、伤害行为。可见,女性犯罪动机对情境与即时性情绪的依赖性较高。

(二)个性心理特征

1.性格特征。一般来说,女性犯罪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性格特征:(1)温柔、文静;(2)感情色彩较浓,富于内心体验,往往不善于用意志控制感情,情绪的稳定性差,行为举止容易受心境的影响和支配;(3)细心,办事认真,但思路较狭窄、片面,常对事物的局部或琐细小事感兴趣,这使她们看问题有时失之全面;(4)胆小,信心不足,有依从性。女性的这些性格特征,使她们在遇到强烈的挫折或不快时,容易走上极端,对生活失去希望,从而破罐破摔或任性、感情用事,去实施某些在正常状态下不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性欲型犯罪者以及财产型女性犯罪人来说,其典型的性格特征是爱虚荣,好表现。另外,女性本身具有的细腻、重情感等行为,使得她们在犯罪团伙、有组织犯罪群体中可以发挥成员凝聚力的独特作用。如果该女性在犯罪团伙中处于主犯地位,其情感凝聚力的作用将与其权力共同作用而发挥合并效应、相乘效应。

2.能力特征。传统心理学研究表明,男女两性在智力发展整体水平上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在能力上各有长短,只是女性在体力上一般不如男性。现实中男女能力上的类型差别使得女性在就业谋生中,比男性显得艰难,由此而使得少数女性避难从易,选择诈骗、组织卖淫、拐卖人口、盗窃等犯罪行为。由于体力上的差异,使女性的犯罪活动带有明显的性别化特点。尤其是暴力犯罪中,她们较多使用投毒、诱使他人报复等手段,或将仇恨转移到相关或不相关的幼童、家庭成员身上。

二、认知特征

在认识活动方面,女性犯罪人一般表现为认识范围较为狭窄,社会化认识系统薄弱,犯罪动机与犯罪目标均以自己的个人化情感、需要为核心。由于家庭和社会对女性所提出的要求低于男性,使得一些女性对自己的社会要求也相对较低。她们的兴趣点在于家庭生活或身边发生的琐细小事,而对国家大事、社会公共利益及科技发展兴趣较低。这种相对狭小的认识范围视角使她们的社会认知系统较为薄弱:首先表现为她们评价事物不倾向于完全以社会道德和法律准则为标准,而是以自己的个体需要、情绪情感体验和直接经验为标准,这可能导致其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其次表现为女性透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能力较差,她们较容易被表面现象及直接体验所迷惑。最后表现为看问题往往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局限性,不能或者不习惯于从事物的相互联系中,多角度地、全面地认识事物的过程与本质。

三、情感特征

(一)情感丰富、细腻

女性的情感十分丰富和强烈,遇事很容易动感情,这和她们高级神经的兴奋程度较强、抑制较弱有一定关系。这一特点使得女性犯罪人容易在激情状态下实施伤害、杀人等突发性犯罪行为。相应地,女性发生情绪型犯罪的情况也较多。同时,女性的情感也比较深沉和细腻,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下能形成相应的高级情感,如理智感、道德感、美感。相反,在不良的环境因素的诱惑下,她们往往不能形成社会规则赞许的高级情感。在她们的情感生活中占支配地位的不是社会性需要能否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体验,而是生理性需要、较低有效层次的社会需要能否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体验。当她们的低级情感不能得到高级情感的调节与控制时,就容易在本能欲望与情绪的驱使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实的女性暴力案件中,情感纠葛是常见的犯罪诱因;在亲密人际关系的暴力事件中,情感动机是最为典型的犯罪动机。

(二)情绪波动大

女性内心的情绪情感体验较为丰富,并在其内心世界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情感的复杂多变,情绪变化迅速,波动幅度较大,细微的情境变化常常引起巨大的情绪起伏,忽而愁上心来,潸然泪下,忽而转涕为喜,眉开眼笑;忽而与他人亲如手足,视他人为知己,也可能忽而恨他人入骨,视他人为仇敌。女性犯罪人情绪波动大,除了和她们的认识水平、意志品质相关,还和女性生理上的变化有一定关系。当女性处于青春期、月经期或者更年期时,其情绪更易于烦躁、抑郁、激动而较难自控。女性犯罪人这一特征,在冲动性犯罪预防与矫治中需要谨慎对待,以制定利用其情绪情感的有效策略。

四、意志特征

女性犯罪心理结构的意志特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意志受情绪影响大,带有明显的情绪色彩。当情绪高涨、心境较好时,其意志也相对坚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相反,当情绪低落、情境恶劣时,意志便缺乏坚定性,稍遇挫折,即灰心丧气,放弃预定计划。

2.行为易受环境或他人的暗示。女性犯罪人的意志是建立在低级的动机水平上,意志的动力特点表现为冲动性、偏激性等。因此,犯罪意志也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方面表现为对自发形成的内部欲望的过度依赖,欲望越强烈,则意志力也越强;另一方面表现为对自发的、偶然的外部情境的依赖,即外部环境越有利于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则犯罪意志越坚定。

五、女性犯罪的行为特征

与女性犯罪者的个性特征、认识、情感和意志特征相联系,女性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作案手段的非暴力性

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由于在体力上处于劣势,因而较少实施需要较高体力条件的犯罪活动。女性犯罪往往以女性自身的魅力和不易引起他人警觉、怀疑的社会心理,去实施相适应的犯罪。例如,在财产犯罪中,女性涉及扒窃、盗窃商场物品,以特定身份掩护实施诈骗、色情抢劫、麻醉抢劫等犯罪形式,而很少进行公开抢劫或强行入室抢劫暴力犯罪行为(尤其是在单独犯罪时)。即使在实施复仇暴力犯罪的时候,也大多数采取间接的方式、方法,如用毒药杀人、杀害熟睡中的人、纵火杀人等。因此,女性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暴力、非体力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女性犯罪的暴力性也在快速上升,诸如杀人、抢劫、伤害等暴力案件上升明显,且有些女性犯罪手段也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另外,西方社会的女性暴力案件中,女性大多数采用容易获得的枪支武器杀人,而极少使用爆炸方式实施(女性恐怖分子实施恐怖犯罪除外)。

(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与欺骗性

与女性内在情感体验较强、不轻易表露心迹和行为较为谨慎相适应,女性犯罪人在多数情况下,很少实施即时起意的冲动性犯罪,犯罪手段较为隐蔽、间接。女性犯罪人在犯罪意图产生与犯罪行为实施之间存在较明显的动机冲突、动机斗争的过程。犯罪行为的外化是其个人需要日益强盛而反社会性日益强烈的结果。因而,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前大多数有精心策划、精心准备的过程(至少她们认为自己的犯罪计划是严密谨慎的,实施犯罪是不易被发现的),具有较强预谋性。在女性杀人犯罪中,这种预谋性就表现得更加突出。据某劳改农场对其关押的180名女性杀人犯进行调查,属于直接激情杀人的只占5%,绝大多数都是深刻的动机斗争后,选择自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实施的。女性杀人的手段,多是选择下毒,纵火,趁被害人醉酒、昏迷或者熟睡等失去反抗能力时实施。这与男性杀人直接、面对面地实施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女性犯罪的隐蔽性可能增加了犯罪的隐案数量,也加大了查处女性犯罪的司法成本。

女性生理上柔弱,自然是受社会保护、关注的群体,因此,一般人对女性的防范与戒备心理程度低于男性,这就使女性犯罪人的一些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欺骗性,也较易取得成功。

当然,由于女性犯罪人又具有情感波动性大、认识范围狭窄等特征,当一些犯罪情境出现(如双方发生口角、婴儿熟睡或仇人疏于防范、由自己保管的财物或他人显露在外的钱财等),女性犯罪人往往缺乏自制力,在强烈欲望的驱使下也可能立即选择犯罪行为。此类案例中,其预谋性不强,事后则极为后悔。

(三)犯罪行为的性色彩浓厚

女性犯罪在多数情况下都与性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如以出卖肉体为手段获取他人钱财或其他利益;或因放纵自己的性欲而陷入情感纠纷或家庭矛盾中,导致一些暴力性案件的发生。例如,一位曾经单纯美丽的女性,在别人撮合下组建了一个并不和睦的家庭。其丈夫嗜赌如命,对她很粗暴,每次赌输后回家要不到赌资,就对她一阵拳脚相加。该女在经受了长期虐待后,性格发生了变化,开始变得冷酷、自私。她利用自己的姿色,去获取自己需要的物质利益,既满足了自己的情欲与空虚的心灵,又获得了物质上的丰裕。久而久之,她变成了一个生活浪荡的女人,只要是她想得到的东西,她就用自己的色相与别人交换。最后,她的行为引起了丈夫的不满,丈夫与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与身体暴力。为了报复丈夫,她在丈夫喝水的杯子里放入了毒药,结束了丈夫的生命,也把自己送上绝路。

(四)犯罪地位从属性

由于女性犯罪人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体力也不如男性,以及女性犯罪人的依附心理,使得她们在团伙犯罪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男性一般都处于主导地位,是共同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具体实施者;女性多数只充当次要角色,常常是扮演着“黏合剂”的作用。即在犯罪团伙没有女性之前,多是松散的团伙犯罪,当女性加入之后,犯罪团伙成员更倾向于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方式以巩固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的联系。如果女性又以自己的身份和性别特点拉拢、引诱其他女性加入,那么以这些女性为纽带,将带动更多的男性加入犯罪团伙之中。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她们还能起到男性犯罪人起不到的作用,如色情抢劫、诈骗、诈骗绑架等犯罪中,常常是由女性犯罪人去引诱被害人的;在窝藏、销赃等犯罪活动中,女性也比男性更为适合。可见,这种犯罪地位从属性使得她们在增加团伙凝聚力与特殊犯罪活动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五)犯罪动机自私性

女性犯罪人具有明显的“自私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女性犯罪人很少因为义气、信仰等而进行犯罪,她们大多数都是为了贪图享受与财产得失,为了自己的家庭生活及丈夫、子女等而犯罪的,很少为了主持公道、追求正义、信仰等进行犯罪活动;她们很少进行义气性、政治性犯罪活动。因此,女性在犯罪方面表现出明显的“无利可图的事不干”的特征。(2)因为贪图小便宜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较多,例如,冒充顾客在商店偷窃小件商品,为了一些很小的所得就卖淫或介绍他人卖淫、贩卖儿童、骗婚等。

(六)具有较明显的恶逆变倾向

所谓恶逆变,是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尤其是身体伤害与精神虐待)之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和其他因素的推动下所导致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者向施害人方向的转化。

女性被害人是恶逆变犯罪的高发人群,在女性犯罪人中犯罪前有严重被害情节的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在家庭暴力中属于主要被害群体。女性感情丰富、细腻而脆弱,容易感情用事,失去理智,当长久的情感压抑无法得到解脱时,往往会出现在再次被害时或被害后因为情绪的波动、情感的扭曲而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当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以后,心灵上便有了巨大的创伤,需要周围人的安慰、帮助。而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因此而受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冷漠和遗弃,有的甚至被家里扫地出门,变得生活无着。而这时的她们又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心灵的煎熬中,她们的“善”慢慢消失,而“恶”却悄然生长,从而完成了一个由受害人变为施害人的心理上的逆变过程。

对此,女性学者沃克认为,女性在家庭暴力下的“受虐妇综合征”(Battered Women Syndrome,BWS)可以以“暴力循环理论”与“陷入无助理论”解析:许多在家庭暴力关系下的女性能够预见下一轮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及其严厉程度,她们能感受到正面临致命的不法侵害的威胁;家庭暴力关系下的受害妇女常常因为有陷入感而难以离开这种关系。因而,有些女性演变为有预谋地以暴力的方式防卫或者复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