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概述
一、性犯罪概念与类型
(一)性犯罪概念
性犯罪的概念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性犯罪指一切为法律、道德、风尚、习惯及社会行为规范所禁止、谴责和惩罚的性行为。美国学者埃利斯是性犯罪广义说的代表。广义说将性犯罪划分为17类,涉及与性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诸多方面。广义的性犯罪概念更多只是代表一种理念,在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狭义上的性犯罪概念是主流观点;西方学者常常使用性侵犯概念来描述犯罪学、刑法意义上的性犯罪。
狭义说认为,性犯罪指特定刑法所禁止并予以刑事惩罚的性行为。强奸罪与猥亵罪是性犯罪中常见的涉罪行为。
性犯罪对社会、被害人与犯罪人自身均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对社会关系与法益有很大侵害,严重妨害了社会良好风尚;对被害人的生理、心理以及生命进行直接损害,以及对其家庭或其他特定关系人造成消极影响;严重侵蚀犯罪人正常的意识与习惯,甚至可能导致形成性偏差、性变态心理,以及留下“污名标签”。
(二)性犯罪的类型
中国学者邱国梁依据心理类型将性犯罪人划分为以下四种。
(1)常态的性犯罪人。他们既不是性变态者,也不是心理变态者。其性犯罪行为是正常状态下强烈的性动机所驱使。
(2)性变态者。这些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被一种强烈冲动的情绪驱使而实施了为法律所禁止的性行为,如裸露癖、窥淫癖、恋童癖等性犯罪。
(3)心理变态者。这些人的犯罪与他们的心理受某种无法应对的情绪力量驱使有关,如精神病人在妄想、幻觉支配下的性犯罪。
(4)性变态兼心理变态者。这类犯罪人同时具备性变态者与心理变态者的特点。
强奸是性犯罪的典型代表。在我国刑法中有多方面涉及性犯罪的内容,性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强奸犯罪: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包括性质更为恶劣的奸淫幼女罪。此为性犯罪主要的、典型的表现类型。
2.猥亵儿童犯罪: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行猥亵的行为。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其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以寻求性的满足和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如强行搂抱、接吻、触摸性器官、调戏妇女、强制脱衣示众等。
4.变态的性发泄:如鸡奸、窥阴、露阴、乱伦、持利器切割女性衣裤或性器官,甚至以暴虐、残害手段对妇女进行性虐待,以满足行为人变态的性要求。
在广义的性犯罪概念中,还涉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如侮辱尸体罪,聚众淫乱罪,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通常官方统计的性犯罪案件数量比实际发生的数量要少,因为性犯罪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有很多受害者选择忍气吞声不报案。来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调查显示,大约有50%的成年女性报告自己14岁后曾遭受过某种形式的性侵害,但只有不到10%的受害人选择报警。导致受害人不报案的因素还有:不想重新体验警察在询问案件细节时所带来的痛苦;不想让自己卷入性侵害事实而引起公众的注意;害怕报案后遭到犯罪人报复或者进一步的攻击;父母想要保护儿童受害者;还有一些受害者并不知道强迫性行为是强奸或者侵害,反而觉得对于所发生的事情应该责怪自己从而不报案。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和约会强奸的客观案例呈现上升趋势,这两种非陌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同样需要引起研究者的重视。
二、性犯罪的神经生物因素
性犯罪心理的形成无疑是行为人生理、心理与社会因素共同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体早期与青春期的经历(尤其是性创伤体验)、青少年的性心理成熟水平、性信息的认知与归因、社会性与色情文化的影响等方面,被认为是性犯罪心理塑造中的关键因素。而性犯罪心理形成中,个体的特定生理因素也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其中,与性犯罪关系较为密切的神经生物因素有性激素、脑神经结构与功能异常等方面。
(一)性激素与性犯罪
在研究性犯罪原因的生物基础时,性激素的地位尤其突出。雄激素是男性生理与心理特征的生物特异性因素,具有典型的进取性或攻击性的生物驱动力。有很多研究者对作为雄激素代表的睾酮水平与性攻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与普通大众对持续性强奸犯罪人的经验看法相一致,学术界比较倾向的看法是:睾酮与性攻击之间存在高相关,高睾酮激素水平导致高性攻击行为。但是,也有研究发现性攻击者与正常人的睾酮水平没有显著差别。因而,当前在以高睾酮水平解释性犯罪时需要谨慎对待。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男性较低的雄性激素水平也可能是引发性暴力侵害的生理及心理原因:较低的雄性激素水平让成年男性感到由于缺乏男性性别化的性感特征(可能是某些客观线索,或纯粹为个体的主观感受)而人际交往与亲密关系建立中的自卑感与失败感;随着自卑感的累积,可能引起如性变态方面的心理疾病,或引发补偿性或报复性的性犯罪,如剥削型强奸犯罪、虐待型强奸犯罪,甚至恋童癖犯罪、恋青少年癖犯罪。
(二)脑神经结构与性犯罪
性偏差行为的出现可能与大脑发育异常导致的神经功能障碍有关,尤其是控制神经递质的浓度和释放的神经调节异常,这些神经递质包括5-羟色胺(5-HT)、去甲肾上腺素(NE)和多巴胺(DA)。其中,羟色胺与一般性唤醒、注意和情绪有关;去甲肾上腺素对于警觉、驱动和动机的维持是很重要的;多巴胺与愉快体验和奖赏有关。有研究表明,5-羟色胺的水平下降会促进性行为,水平上升会抑制性行为。心理学家费希尔等人提出个体存在一个吸引系统(attraction system),在这个系统的支配下,个体会对自己所偏爱的交往对象倾注更多的注意,在人类身上常会出现愉悦感、对恋爱对象的侵入性想法以及与伴侣产生情感联结的强烈渴望。研究表明,这种情绪状态主要与多巴胺和去甲肾上腺素水平的提高以及羟色胺的水平下降有关。
有研究者试图通过脑成像和脑功能的研究来探究性犯罪的原因。通过比较发现性犯罪人出现大脑不对称的比例要大于正常人,而这极有可能是额叶—颞叶异常所导致的。如通过对性犯罪人和正常人的大脑进行测量发现,性犯罪人的大脑左半球比较小,左侧额叶和颞叶区域也比较小,并且性犯罪人出现大脑不对称的比例要大于正常人;脑成像的研究也发现了额叶和颞叶的异常;对性犯罪人的执行功能进行检测,发现他们存在执行功能障碍,这可能与额叶损伤有关。性犯罪人存在低级执行功能(如持续性注意和抑制功能)障碍、言语功能缺陷,但是他们的高级执行功能(如推理和认知灵活性)以及视觉空间加工能力正常,这些可能是额叶—颞叶异常导致的结果。此外,神经生理方面的研究也发现,11岁时的低静息心率可以很好地预测21岁时81%的暴力犯罪和67%的性犯罪:暴力犯罪人与性犯罪都存在明显的静息心率较低的现象。这些发现表明:性犯罪人有可能存在不同于正常人的神经生理基础。当然也有人得出不一致的研究结果,认为性犯罪人与正常人在大脑的某些功能上并没有显著性差别。在以后的研究中仍然需要完善的研究设计和验证性的研究,以更加清晰地了解性犯罪人的神经生物学特性。
此外,酒精、精神药物等特定的生化物质会影响人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活动,造成兴奋和抑制过程的混乱,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力。下丘脑是人的性兴奋与控制中枢,它与大脑皮层保持特定的联系,而严重的醉酒状态则会使人的大脑皮层与意识失去对下丘脑的基本影响力。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容易变得低俗、放荡、大胆、冲动而表现出更多的原始本能状态,较可能发生平时不会发生的原始与野蛮行为。
三、性犯罪动机
性犯罪是个体攻击性与本能性的结合,是在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下个体性本能与攻击本能原始的或转换的表达。其犯罪动机正是来自其性本能、攻击本能,以及其转换的内心力量。一般而论,性犯罪具体体现为以下常见的犯罪动机。
(一)性欲动机
犯罪人通过强迫的、威胁的或引诱的方式满足其性欲,性欲满足是犯罪行为的核心目标。这是性犯罪的主要动机。其他性犯罪动机或与性欲动机紧密结合,或是性欲动机的派生、转换而来。无论何种状态,性欲本能是其犯罪行为的基本动力或心理背景。
(二)攻击动机
性犯罪代表个体攻击本能的行为方式,即通过攻击满足其性欲,或通过性欲表达的行为方式体现其攻击、报复或控制的冲动。如亲密人际关系中由嫉妒情感产生的报复动机就是这种攻击动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形式。在所有的性犯罪行为中,攻击的行为方式都较为突出,即使犯罪人在诸如约会或欺骗强奸时采取温和或引诱的方式,往往也伴随潜在攻击或者胁迫的因素。
(三)权力动机
本质上,性犯罪动机中的权力动机是攻击动机在特定人际关系中的变式,多发生于已经形成特定人际关系的性侵害中。这是由性犯罪人追求权力与控制的需要激起,它与性本能之间的直接关系不明显,犯罪人更多的是为了获得对某人的占有感、征服感与控制感。在这种性犯罪活动中,性的满足并不是其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性行为只是实施其权力感、控制感的方式。在特定的报复性或者病理性的性侵害中,权力动机可能以纯粹的方式出现。性犯罪动机中权力动机的产生,往往与性犯罪人曾经遭受的情感领域的挫折、失败感及强烈的自卑感有较为密切的潜在联系。(https://www.daowen.com)
(四)寻求刺激动机
性犯罪人为满足内心的好奇心,或为了特异的心理满足感、追求刺激而实施性犯罪行为,这通常与行为人的幻想、特定体验或外界色情引诱有关,尤其在青少年性心理不成熟、自我控制力低、同伴或性信息引诱的情形下较为常见。在成年的性犯罪者中,寻求刺激的性动机往往与其长期形成的性方面的心理怪癖甚至心理疾病相联系,但在性犯罪准备、被害人选择、防卫策略等方面明显与青少年性犯罪的冲动性不同。
(五)病理性动机
病理性的性犯罪动机是性冲动、攻击冲动的直接、原始体现,具有强迫性与冲动性的明显特征。如偏执型人格障碍、怪癖型人格障碍、性变态或精神病态驱动下的性侵害大多数具有明确的病理性动机,有时,还存在对应的神经病理或内分泌障碍的特定生物机制。实际上,这类性犯罪动机与常态中的动机在目标指向方面相似,但在低自我控制、低共情与本能特征的行为方式方面更加怪异(远离常规形态)。这种性动机可表现为性本能与攻击本能的紧密结合或融合(如性虐待行为中的表现)。该类性犯罪者会持续性犯罪,而且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点;其性犯罪的冲动性难以矫正。
四、性犯罪人的人格特征
(一)性犯罪人的一般特征
一般而言,性犯罪人具有以下特征。
(1)性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率较高
一般而言,性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率较高。在英国,苏斯尔等人在对性犯罪人所作的一项长时间追踪研究中发现,很多性犯罪人在几年以后重新犯罪。在挪威,在对性犯罪人的一项9年至13年追踪研究中发现,大约五分之一的人又有进一步的性犯罪。其中,强奸犯的累犯率最高(22%),特别是性变态者的重新犯罪率普遍是很高的。这也导致了对性犯罪者及性重新犯罪者的严厉制裁与监督管理措施,如西方司法对性犯罪者回归社区后的严格管理法案[如美国的《梅根法案》(1996)、英国的《萨拉法案》(2008)等]。
(2)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较低、智力较低
与其他犯罪类型的犯罪人相比,性犯罪人的智力水平是最低的,尤其是强奸犯、鸡奸犯、乱伦犯等。国内有学者用瑞文智力测验调查,发现强奸犯中智力中下水平的占46.6%,智力差的占27.3%,两者合计73.9%,即三分之二以上的性犯罪人智力低下,而智力低下的人自我控制力较差,他们往往会放任其本能的生理需求。
(3)性犯罪人多为青少年
与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整体严重趋势相一致,青少年性犯罪的情况也较为严重。青少年的性犯罪与其性发育成熟、性冲动增强及青春期危机有一定关系,主要体现为冲动性、模仿性、游戏性、受诱性与报复性等五个方面的特征。
(4)女性性犯罪突出
这与近30年来的女性犯罪化趋势是相一致的。据《中国法律年鉴》披露,我国女性青少年犯罪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其涉及性违法、性犯罪的占80%以上。当前,强奸犯罪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以及强迫妇女卖淫、引诱妇女卖淫、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中,女性成员较以前大大增多,特别是在传播性疾病犯罪中,其危害特别严重。
(5)作案人员广泛,作案手段多样
性犯罪的作案人员分布广泛:既有文化层次低的人,也有文化水平高的人;不仅有一般公民犯罪,也有不同地位的公职人员;既有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也有中老年人。
(二)性犯罪人的人格特征
性犯罪人通常被视为同一类人或者特殊的犯罪人,事实上,他们在年龄、认知、人格、态度和人际技能等个人特征上存在差异,性犯罪有着很强的情境性和相互作用性。虽然并不存在一个精确的性犯罪人心理画像,但其基本的人格特征体现为以下几种。
1.认知扭曲
赛克斯和马特扎提出“中和理论”(neutralization theory)来描述罪犯用于自我辩解的机制,即性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认知合理化过程。
(1)拒绝承担责任:“性侵犯不是我的错,是对方故意勾引我的。”
(2)不承认伤害:“女性都喜欢强壮的男人,她们只是扮演受害者的角色。”
(3)否定受害者:“我之所以跟她发生性关系是那个搭顺风车的女人所要求的”或“女性内心都希望或者喜欢被强奸”。
(4)谴责执法者:“警察和我一样坏。”
(5)道德推脱倾向:“团伙里大家都会这样做。”
2.低下的共情能力
罪犯对受害者缺乏共情这一特点是所有暴力犯罪具有最强有力的抑制解除机制,性犯罪也不例外。但需要注意的是,性犯罪人并非缺乏普遍的共情能力,比如,像正常个体一样,他们也会对车祸的受害者产生共情,他们只是对自己行为的受害者不能产生共情。这一缺陷在很大程度上与犯罪人的外归因及道德推脱等认知扭曲有关。
3.性偏好和异常唤起
有研究发现,性犯罪人倾向于通过性幻想来获得性满足,成年后依然依靠手淫等方式满足性欲,或是喜欢强迫式的性接触,有一些性犯罪人比较偏好儿童,而一般男性大多是通过真实的性生活来满足性需求。换言之,性犯罪人与一般男性相比存在性对象偏好、性行为方式方面的差异。
4.低自尊和愤怒控制能力差
在对众多性犯罪人的调查中发现,累犯身上确实会表现出倾向性的某些特点:普遍性的自尊水平比较低,而对愤怒情绪的控制能力比较差等。
5.普遍的社交障碍
性犯罪人在与他人互动、建立亲密关系和保持关系方面存在一些障碍,这可能是缺乏自信或者社交能力相对不足所导致的。他们有人际交往的需要,当交往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便会出现情感上的孤独状态,他们倾向于通过一些不恰当的方式,如通过强迫的性接触来满足亲密情感的需要。那些童年期不能建立起安全依恋关系的性犯罪人在成年人际活动中也较难以获得人际交往的技巧,以及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的自信心。
五、关于性犯罪的心理学理论
(一)整合交互理论
心理学家沃德等研究者构建了一个认知行为模型来解释性犯罪。这一模型的主要元素是亲密关系、共情和认知扭曲。(1)性犯罪人与其他罪犯相比更加孤单,并且普遍存在难以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的问题,而孤独和亲密关系问题可能是来源于童年时期的依恋模式。研究表明,性侵儿童的性犯罪人大多属于焦虑型和恐惧型依恋,而强奸犯多是拒绝型依恋。(2)性犯罪人对他人的共情能力较低。性犯罪人在产生共情的情绪线索识别、采用他人观点、唤起适当的情绪与徇情反应四个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性犯罪人在解读他人面部表情和行为方面存在缺陷,如一些存在性攻击行为的大学男生会误解女性在交流中所表达出来的真实意思,并且大量研究证实性犯罪人难以从受害者的立场来思考问题。在一项调查中还发现,有75%的强奸犯罪人表示,如果是自己的妻子、女朋友、妹妹或者母亲遭到了强奸,他们会感到愤怒,但是由于认知扭曲的作用,当自己对他人实施强奸时则很少会对自己产生同样的愤怒反应,并且对于他人的不幸和痛苦不会出现恰当的移情反应,不承认自己应对此负责。(3)性犯罪人容易出现犯罪合理化等认知扭曲来为自己继续实施性犯罪行为找到“心安理得”的理由。
在沃德等人的认知行为模型的基础上,心理学家沃尔特斯在其《犯罪信念系统:生活方式的整合交互理论》一书中提出了整合交互理论(Integrated-interactional Theory):性虐待、身体虐待、缺乏对父母的认同以及社会孤立这些因素会导致个体逐渐形成一种犯罪导向的依恋模式,尤其是与性犯罪相一致的信念系统。依恋模式和社会孤立与孤独感相互起作用,犯罪导向的依恋模式和社会孤立会引起个体强烈的孤独感,而感到孤独的个体也倾向于继续维持犯罪导向的依恋模式,并容易处于社会孤立的状态。孤独与较差的应对能力之间也存在相互作用。其中,酒精滥用一方面能直接引发个体实施性犯罪,另一方面它对孤独感、社会孤立和个体的共情能力也有着间接的影响力:酒精的作用和对性欲的积极期待可能会进一步地促使个体滥用酒精以达到性满足的目标。另外,环境压力和对受害者较低的共情能力会直接导致个体产生实施性犯罪的倾向。性犯罪人常常把性犯罪归因为外部的、固定的原因,这些错误的观念和扭曲的归因模式使得个体一直维持性犯罪的行为模式,并且通过和低共情能力以及环境压力的相互作用间接维持个体的性犯罪模式。

整合交互理论示意图
(二)整合理论
心理学家沃德和比奇提出来的整合理论(Integrated Theory of Sexual Offending,ITSO)是性犯罪综合型理论的新代表。[1]研究者在考察了关于性犯罪的神经心理学、生态学、精神病理学和临床评估原始资料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性侵犯的整合理论。根据这个理论,性侵犯是很多变量(生物学因子、生态因子和神经心理变量)相互作用的结果。(1)遗传素质和社会学习对于大脑发育有很重要的影响,并且在三个连锁神经心理系统的形成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动机/情绪、行为选择和控制、知觉和记忆。(2)遗传、社会学习和神经心理系统的相互作用使得罪犯出现一些临床问题,如异常唤起、与攻击有关的念头和幻想、情绪管理问题、社交障碍等。如上图所示,这些临床问题正是引发性侵犯行为的主要原因。(3)性侵犯行为的结果通过其对环境和心理功能的影响,反过来又起到了推动罪犯继续实施性犯罪的效果,形成了一个积极反馈回路。可见,在性犯罪心理形成中,大脑发育和社会学习对于个体心理功能的建立有重要影响,高风险的遗传基因、生物性损伤或者不利的发育环境都使得个体不能形成良好的适应功能,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型心理功能和临床症状。

整合理论模型示意图
六、性犯罪人的风险评估与治疗
性犯罪是一类重新犯罪率较高的犯罪类型,因而对其重新犯罪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性犯罪人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涉及重犯的持久性或潜在性(预测)评估。性犯罪人的风险评估工具要考虑到各种风险因子,其中包括静态因子和动态因子。静态的、历史的因子能够表明个体的偏离的发展轨迹以及性犯罪的持久倾向,如以前的犯罪历史、童年期适应不良的情况。动态因子(如配合监管的程度、有无异常的性偏好)对于评估性犯罪人的再犯风险是十分重要的。动态因子可以进一步地区分为稳定的动态因子和突发的动态因子,前者(如人格障碍)代表着个体持续的再犯风险可能性,后者(如负性情绪)可能标志着个体的再犯时机。
国外学者对于性犯罪的治疗进行了很多的尝试,虽然成功率很低,但仍旧在继续探索性应用。对性犯罪者的治疗方案可以分为四种主要类型[2]:
(1)唤起治疗法(evocative therapy),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罪犯理解他们性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并增加罪犯对性攻击被害人的同情。
(2)心理教育咨询(psychoeducational counseling),通过团体咨询的方式来改善个体的社交技能。心理教育包括愤怒管理、预防再犯的原则以及其他主题,包括人类性行为的知识、约会以及有关性和社交的错误认知等。
(3)药物治疗(drug treatment),通过使用抗雄性激素和抗抑郁药物来降低性唤起能力和减少频繁的不正常的性幻想。最为极端的方案是以雌性激素疗法(如黄体酮激素疗法)或者抗雄性激素疗法(化学阉割法)来惩罚、治疗强奸累犯、恋童癖犯罪人的措施。
(4)认知行为治疗(cognitive behavior therapy),治疗的行为措施主要关注点在于罪犯的性偏好,认知措施的主要任务是改变犯罪人的错误信念、不当幻想、态度和将那些性暴力行为合理化的认知。
总体而言,对性犯罪进行治疗的核心成分应是持续的监管和督导。目前,美国和加拿大等国都已经建立了性犯罪人登记制度以加强罪犯技术性风险管理。当然,对于国外性犯罪人的风险评估与治疗方法,可以加以谨慎地借鉴,但是,跨文化研究以及中国化研究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