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犯罪心理

第二节 团伙犯罪心理

一、团伙犯罪的概念

犯罪团伙,是指经常从事越轨或违法犯罪行为,结构松散,活动范围相对固定的小团体。一般来说,它不是因犯罪而形成的团体,是典型的先有群体后有犯罪的类型;其成员参与犯罪活动是希望被团伙接纳的一种手段。

所谓团伙犯罪,又称为帮伙犯罪,是组织结构较为松散的群体犯罪形态。团伙犯罪是指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年龄在14岁至25岁),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群体犯罪。它是近30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新态势的表现,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一般而言,团伙犯罪的犯罪目的比较模糊,也经常变换;其组织也不太稳定,有时纠合在一起,有时分头行动,在犯罪活动中,其角色与分工也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犯罪团伙的犯罪意向往往是由犯罪机遇所激发,既可能是事前有通谋的,也可能是事前没有通谋的。参加团伙犯罪的人数较多(一般3人以上),他们往往具有因年龄、地域、经历相近或者相似而聚合、吸引在一起的特征。

二、团伙犯罪的形成

(一)团伙形成的原因

团伙犯罪是由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的群体性犯罪,探讨团伙犯罪的原因首先应着眼于团伙形成的原因。

1.青少年的结伴需要。从发展心理学角度分析,人在生命的不同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安全感需要。在幼儿时期,我们的安全感来自父母等首属群体,家庭不仅为人提供物质与情感支持,而且是我们实现安全感的主要场所。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当青少年必须与同辈群体产生更多互动的时候,家庭所能提供的情感远远无法满足青少年的发展需要,发展与同辈人的人际交往、融入次属群体成为青少年实现自我的必然过程。同时,与同辈发展人际关系也是个体建构健康人格、实现成人后人际交往能力的基本途径。得到同辈的认同、被同辈群体接纳是青少年的核心心理需求,这使交友与结伴在青少年时期具有重要意义。团伙的出现,实际上是青少年心理发展的一种客观反映。

2.情感互动的需要。团伙能够为参加者提供其他群体无法替代的需要满足,其中最关键的方面就是团伙参与者情感需求的满足。在团伙中,由于年龄、经历、社会需求和心理需求基本相似,团伙成员往往有着共同的语言、兴趣和价值偏好,容易产生心理上的共鸣,使团伙成为具有凝聚力的小群体。在团伙交往中,参加者大多以兴趣为出发点,以相互认同为目的。团伙具有的情感氛围为青少年提供了放松焦虑和紧张的环境。

3.应对压力的需要。参加团伙和团伙的形成与青少年应对压力的需要有关。一方面,青少年时期的学业压力、家长的期待压力使该年龄段的个体自发地从同辈人的相互认同中得到压力的宣泄;另一方面,许多犯罪团伙的成员由于成绩不好或有共同的辍学经历,要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缺乏归属感与安全感,参加团伙是他们寻求认同、建立自信与安全感的方法。

4.兴趣需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兴趣偏好,团伙的形成一般与兴趣有较大的关系。兴趣的产生与社会文化和媒体提供的榜样行为有关。青少年时期兴趣多样,就容易以自然聚合的形式产生各种小团体,这些团体可能以符合社会期待的兴趣为纽带,也可能以越轨或创新的各种偏好为联系。

(二)团伙犯罪的原因

团伙犯罪的原因与参加者所面对的主体内、外因素都有关系。主体外因素方面有消极的家庭、学校、文化及情境因素;就团体行为及行为人本身而言,其原因表现在如下方面。

1.体现群体力量。团伙的地域性决定了团伙的活动区域,团伙之间的“领地意识”和团伙成员的“我们意识”导致了团伙之间的竞争与冲突。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团伙械斗、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这类冲突是由利益分配引起的,而实际上,它更多的是各种小群体为体现群体力量而出现的。

2.寻求群体认同。对团伙成员而言,加入团伙的意义大于犯罪的意义,能够被团伙接纳经常是参加者的首要目的。这种认同不仅表现为被团伙成员接受,也包括得到团伙首领的承认。许多青少年正是以具有敢于违法、犯罪的胆量来表达自己的与众不同,并以此作为参加团伙的资格。在犯罪团伙中,越轨和违法、犯罪经常具有反叛和创新的符号意义,导致团伙犯罪的经常性。

3.利益互助。追求利益和实现利益等方面的互助也是团伙犯罪的重要原因。利益互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相互间的互助互利,如在物质、经济、人际、武力上的相互帮助;二是借助群体力量去获得利益,如以团伙的方式进行抢劫和勒索等。

(三)观察学习在团伙犯罪中的作用

观察学习在团伙犯罪的形成过程中有特殊的意义。犯罪团伙的成员大多是青少年,尚处于社会化的早期阶段,没有建立成熟的认知系统和人格结构,对多元文化抱有好奇心,容易对自己感兴趣或自己认为创新的事物进行模仿和学习,在社会化过程中比成年人更容易接受亚文化甚至反社会文化的影响。

观察学习不仅发生在群体内部,表现为对团伙中其他成员的学习与模仿,也经常表现为对其他团伙的行为、网络宣传的行为、媒体介绍的行为等的观察学习。这使各种越轨和违法的行为模式经常在亚文化团伙中传递,并上升为群体的犯罪行为。

三、团伙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一)相似的犯罪动机与明显的归属意识

团伙犯罪人加入犯罪团伙的动机大体上相同或相似,即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合理的物质或精神的欲望,这一行为的动机与目的都具有反社会性,具有违法与犯罪的心理倾向性。

在团伙内部寻求情感归属是包括犯罪团伙在内的多数群体共有的特征。然而,由于青少年时期的特点,该年龄阶段的个体更希望在同辈之间产生情感互动,通过群体的承认建立自我认知,特别是自信心。

1.犯罪团伙中的情感互动对犯罪的产生具有影响。情感是维系团伙的主要纽带,而维护团伙情感的主要方式是为团伙效力,执行团伙的决策。尤其是团伙或其成员与其他群体发生冲突时,团伙成员会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在群体凝聚力的作用下共同对外,并且不顾及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表现出犯罪动机的随意性。

2.情感互动增强了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使之自觉地放弃理性,服从团伙的共同行动。

3.情感互动的结果是使犯罪团伙成为心理共同体,对外界刺激产生一致性行为。

相应地,团伙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团伙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认同与归属意识。在青少年犯罪团伙中,这种团伙归属意识往往特别强烈,以致大大地增强了其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犯罪人个体原有的某些个性特征在团伙中被淹没。

(二)心理相容性

团伙犯罪者之间,在犯罪意向、动机、目的以及与此相关的兴趣、能力、情绪情感、心理状态等方面,彼此相悦,或者基本能够在心理上接纳,通过相互影响、渗透、传染、统一,从而具有了适合于犯罪人需要、适合于团伙犯罪的心理相容性。这也与青少年群体中普遍存在的从众心理有紧密的关系。

阿希从众实验(Asch’s conformity research)

1956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阿希进行了从众现象的经典性研究——三垂线实验。

被试:大学生,每组7人,坐成一排,其中6人为事先安排好的实验助手,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被试。实验者每次向大家出示两张卡片,其中一张画有标准线X,另一张画有三条直线A、B、C。X线的长度明显与A、B、C三条直线中的一条等长。实验者要求被试判断X线与A、B、C三条线中哪一条线等长。

图示

实验者指明的顺序总是把真被试安排在最后。第1次、第2次测试助手要说出正确答案,第3次至第12次前6名被试按事先要求故意说错。这就形成一种与事实不符的群体压力,可借此观察被试的反应是否发生从众行为。阿希多次重复实验,所得结果非常相似。

实验表明:

(1)有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被试保持了独立性,没有发生过从众行为。

(2)所有被试平均从众行为百分比为35%。

(3)大约有15%的被试,从众行为的次数占实验判断次数的75%。

归纳从众的情况有三种:

(1)被试确实把他人的反应作为参考框架,观察上就错了,发生了知觉歪曲。

(2)被试意识到自己看到的与他人不同,但认为多数人总比自己正确些,发生了判断歪曲。

(3)被试明知其他人都错了,却跟着做出了错误反应,发生了行为歪曲。

一般认为,发生从众行为是因为个体在群体中受到信息上和规范上的压力。

(1)信息压力:经验使人们认为,多数人的正确概率比较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由于缺少参照构架,就越发相信多数人给出的答案,越从众。

(2)规范压力:群体中的个人往往不愿意违背群体标准而被其他成员视为越轨者,害怕与众不同而成为“一匹离群之马”,遭受孤立,因此采取多数人的意见。

从众——在群体压力下,个体在认知、判断、信念与行为等方面自愿与群体中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现象。

从众实验研究的启示:

1.从众现象普遍存在,它具有积极与消极的社会功能。

2.从众的原因主要来自信息压力与规范压力两个方面,而个体自我评价越高、自信心越强,越少从众。

3.从众现象在以青少年为主的团伙中发挥重要的凝聚力与行为导向的功能,多数情况下它与权威服从的压力共同对成员的行为产生制约、控制作用。

在团伙犯罪中,并非任何行为都是有意识的传习教唆行为和言语统治行为。在这种心理相容的环境中,青少年可以通过为首者的示范和成员之间的相互模仿传递犯罪信息而产生诱发作用。暗示可以通过言语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行为的、表情的、符号的方式进行。在犯罪团伙中,为首者的行为和多数人的行为容易对其他人发生暗示作用。如犯罪团伙中的暗语、手势,团伙头目的一声呼哨,都有可能产生暗示、激励作用,迅速诱发犯罪行为。有时候暗示的作用比直接的指令起的作用还大。模仿与犯罪的关系也极为密切。许多犯罪技能、方式就是通过模仿传播开来的。比如淫秽录像的播放造成聚众淫乱团伙中的集体淫乱方式。当某一团伙成员出现新的犯罪行为时,其他人也会竞相模仿,从而扩大团伙犯罪的危害性影响。有时团伙成员的一举一动、穿着打扮等都会引起互相模仿,一些怪癖、嗜好、低级情趣、下流动作、污言秽语等更容易引起模仿。

(三)具有控制与被控制作用的封建等级观念

封建帮派意识往往是犯罪团伙形成与产生的社会心理基础:在所谓的封建式“哥们儿义气”与野蛮的“英雄观”的作用下,犯罪团伙中很快就会确立核心人物,即犯罪团伙头目。之后,犯罪头目便具有了“领袖欲”与控制权威性,好发号施令,控制其余的犯罪成员;其余的犯罪人则以绝对服从、听命为对犯罪团伙“忠诚”及对犯罪群体的自我归属心理的满足。

团伙中的权威来自两方面:一是有地位的首领,二是团伙意志。对团伙成员来说,团伙中的压力不仅有来自权威和与外部竞争的外在压力,也有源于成员自身希望得到群体承认的自我内部压力。权威与压力往往导致团伙成员在兴趣和行为方面的趋同性倾向,以遵从权威和服从群体的方式满足个体的需要:他们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达成意见的统一,引发具有盲目性的犯罪行为。

(四)具有催化作用的依附心理与安全感

在犯罪团伙中,有时会出现胆大妄为的恶劣行为,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内心存在超乎平常的依附心理与安全需要,而这种心理状态在犯罪团伙中往往具有对行为的催化、激化作用。在团伙犯罪中,行为人因为有了明确的团伙意识,也意识到犯罪团伙的支撑,就会感到力量强大,可以“壮胆”,所以干出一个人单独时难以干出的事情。同时,因他们自认为众人一齐动手,“责任”可以分担和“扩散”,即使会受到惩罚也会减轻,在良心上也较少会经历“自我责备”的心理态度

(五)犯罪团伙的标签意义

对其他群体而言,经常从事越轨行为的团伙具有负面的符号意义,经常被贴上“坏孩子”的标签。对团伙成员本身而言,追求标签效应、展现群体的与众不同是一种乐趣,可以更好地体现“我们意识”。标签效应不仅强化了社会和其他同辈群体对犯罪团伙的社会排斥,也使犯罪团伙成员在追求“独立”和“创新”的同时排斥社会主导文化的影响,在心理上与社会期待背离,出现更多的越轨行为。

四、团伙犯罪的行为特征

与团伙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相适应,团伙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犯罪行为的随机性与易变性、盲目性与冒险性、模仿性、暗示性与传染性、野蛮性和残忍性等特征,以及日常不良行为的习惯性。

(一)盲目性与冒险性

多数犯罪团伙,其犯罪类型并不固定,往往是随情境变化,受到内外部刺激,或受到头目的暗示、挑动,就可能出现无明确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表现出很大的偶发性和盲目性,其犯罪行为的组织目的性较低。同时,受到“责任扩散”心理和“哥们儿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等错误认识观念的影响,团伙成员在团伙犯罪中倾向于冒险,能够做出大案或恶性案件。团伙犯罪的主犯往往外向、胆大、凶残,具有“草莽英雄”的人物特征;而其从犯由于多与主犯有共同利益或者情感联结,因此心甘情愿地协助主犯为非作歹而成为团伙犯罪的骨干分子;另有一小部分从犯,心存矛盾心理,或为满足自我的归属需要,或为个人的利益,或屈从于群体压力,而不得不被动地参与犯罪活动。

(二)随机性和易变性

在司法实践中,团伙犯罪经常是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缺少足够的犯意交流,其犯罪行为大多是由情境刺激引发的随机性反应。实际上,由于团伙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充分的人际互动,成员之间建立了友谊关系,具有共同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对群体的情感依附,使成员很少考虑个人的风险,去个性化的心理特点导致了行为的随机性。

由于年龄相近,兴趣爱好相似,不良需求一致而产生相互吸引,形成不良团伙,是青少年犯罪团伙在初始阶段纠合性特征的典型表现。但是,这种团伙并无严密的组织结构与控制力,比较松散。当然,这种犯罪又具有不善于隐蔽、易于暴露的特点,这也会给司法机关犯罪案件的侦破带来有利条件。这种易变性的特征也会体现为犯罪行为的随机性。

(三)野蛮性和残忍性

由于团伙犯罪时相互刺激、比强逞能心理以及错误的英雄观的推动,不少团伙成员在纠合性的犯罪中往往会表现出胆大妄为、心狠手辣、对被害人毫无同情感的特点。

(四)腐蚀性和传染性

团伙犯罪中,其成员间通过恶性交往与相互影响,就会使新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手段像瘟疫一样,迅速在团伙成员中蔓延开来,极具腐蚀性。在这种团伙犯罪群体中,如有女性犯罪者的存在,由于较有可能出现的性意识与性行为的参与,使得此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腐蚀性与传染性更加突出。

(五)犯罪行为的符号意义

团伙犯罪行为的组织目的性较低,但不等于其行为没有目的。一般情况下团伙行为包括团伙的犯罪行为是为了维护该群体的自尊,为了稳定群体中的人际关系,为了增进成员间的情感联系,为了显示群体力量,为了保护“地盘”利益。因此,团伙犯罪具有特殊的符号意义,往往与团伙的存在和发展紧密联系。团伙的犯罪行为更多的是为了团伙的共同利益而出现的群体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