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心理策略与方法

第二节 审讯心理策略与方法

在审讯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存在不同程度的供述障碍,审讯人员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手段和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动机,进行如实供述。各种审讯的策略就体现为具体的审讯方法与技巧。

犯罪嫌疑人从对抗审讯到如实供述,其实质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罪责感及责任感等关键方面态度的改变。而其态度涉及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认知、情绪情感,也与审讯时特定的情景、气氛因素有直接或潜在的联系;对其认知因素、情绪情感因素及情景因素的运用与控制就能起到促成其态度改变的作用。相应地,审讯的心理学策略与方法包括认知审讯法、情感审讯法与情景审讯法三个类别。

一、认知审讯法

认知成分是态度形成与存在的基础,是态度的情绪情感成分、行为倾向成分的先导;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态度是其在审讯中供述障碍或者供述动机存在的基础。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费斯汀格在其《认知失调理论》中系统地提出了其态度形成与态度改变的观点:人们总想寻求一种完整的和谐的认识;如果态度的内在成分不一致,个体就会产生焦虑、紧张等负性感受,这种压力会促使他努力改变其中因素以恢复协调;态度内部不协调程度越大,感受的压力就越大,消除它以恢复平衡的动力就越强。解决认知失调的途径有三:改变行为、改变认知观点、引进新认知元素。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无论是拒供还是谎供,由谎言引起的内心冲突,其结果都是挫折与焦虑。虽然犯罪嫌疑人希望逃避真实供述的后果,但他并不希望以增加与欺骗相连的内心焦虑为代价换取这样的结果。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评价都是正面的,不管自己做了什么事(包括实施了犯罪行为),他总会设法使自己和别人相信,他本人是善良的、理性的人。焦虑这种不确定的忧虑、不安导致心理的失衡;焦虑的增加而产生消除焦虑的动机,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部分原因。即运用认知失调审讯法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或加强内心的失衡,使其对自己拒供或谎供态度的认知产生冲击,从而使其为维护自身的形象,降低或消除认知失调,改变拒供或谎供态度,如实供述。

认知失调审讯策略对犯罪嫌疑人要想行之有效,需要把握其某些特定的认知成分对转变态度的作用;需要更加注重调动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主动性与意愿;需要通过适时增加新的信息(包括证据与特定背景信息)促成其供述动机的形成。由于认知成分是态度的基础,认知失调审讯策略是认知审讯法的基础,可以在认知平衡策略及利益得失分析策略的配合下,实现认知审讯策略的综合运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认知审讯法有以下几种。

1.错觉审讯法

在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有意识地把犯罪嫌疑人带入特定的认识误区,使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的心理地位:通过提供一个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信息或设定一个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件,使其产生错误的认知。如此,让犯罪嫌疑人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暴露,犯罪的证据已经被掌握了,对抗下去已经失去了意义,对抗只会对自己更为不利。

错觉审讯法之所以可以发挥效果,是因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心里存在明确的罪责感(作恶心虚),加之被拘禁的地位(信息隔离),他们在第一次被审讯时,在强烈的防卫动机的驱使下,会把自己的犯罪事实与特定行为对号入座。他们会对审讯人员设定的审讯目标、“利害关系人”与客观事实(真实的客观存在与假设的客观存在)产生错觉。错觉设定的关键在于:在对案情充分调研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地将假设的信息“推销”给犯罪嫌疑人;错觉信息的语言运用(表面模糊而实质上针对性很强的语言);以“自言自语”的方法将信息输出。如此,可让“无事生非,无中生有”的错觉信息促使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判断发生变化:犯罪证据已经被掌握,形势对自己越来越不利。错觉审讯法的运用技巧有:将假设信息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暗示证据、语言的迷惑、利害关系的迷惑、审讯人员神态的迷惑、假戏真做顺势而为等。[8]

2.结果审讯法

结果审讯法,指审讯时跨越设定的前提,直接指向犯罪目标和犯罪结果的方法。

犯罪嫌疑人在初次接受审讯时,大多数处于被动的心理状态,由于其对犯罪行为的情景记忆,审讯时提到或呈现的案件刺激会自动地产生强大的压力。他们会选择供述(可能性小)或者选择对抗(以更加强烈的或隐蔽的方式对抗的可能性大)。而审讯人员直接针对犯罪的目标或结果提问,对犯罪嫌疑人的冲动力最大。此时,观察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目标或结果的反应,审讯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准备状态进行侦查,同时,能够发现其对抗反应的特征因素(如迟疑、惊恐、立即否定、反驳或者沉默不语等)。如凶杀案件中,审讯人员单刀直入地问:“被害人现在在哪里?你杀人用过的刀放在哪里?”对贪污犯罪嫌疑人直接问:“你在银行里那么多的存款是哪里来的?”对冲动性伤害犯罪嫌疑人直接问:“你觉得你打伤的人现在有没有死亡的危险?”如此等等,言下之意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现在只是对质行为细节与结果。在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的反应中,反应时间是重要的信号指标: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反应时间比较长(有迟疑与思考后谨慎回答的时间),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反应时间比较短(立即回答)。对于那些阻抗强烈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使用“如果……那么……”的提问句式来提示其犯罪结果。相应地,对高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应该立即对他的否定和辩解进行阻止,并及时地对其犯罪目标、结果进行针对性的提问,增加其心理压力(“犯罪事实已经为审讯人员确凿掌握”),以促成其向如实供述方向转化。[9]

3.动机审讯法

这是与结果审讯法对应的审讯方法,直接揭露犯罪行为背后的犯罪原因或动机。该方法主要针对心理防卫性强烈的、富有对抗审讯经验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顾虑重重的犯罪嫌疑人展开:犯罪动机是犯罪认知的有机组成部分。[10]

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犯下重罪者)对于与犯罪结果相关的行为过程与细节(作为犯罪事实的构成部分)的防卫非常强烈,当审讯提及或可能关联到犯罪行为的要素时,他们或否认或环顾左右而言他或沉默对抗。此时,如果审讯人员暂时回避犯罪的细节,而与犯罪嫌疑人探查或解析犯罪发生背后的原因或动机,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警觉性、防卫性会显著降低。因为这也是犯罪嫌疑人需要被周围人理解而倾诉的需要(此时,犯罪嫌疑人处于被隔离的状态,虽然倾诉的对象是审讯人员,但犯罪嫌疑人潜意识里也会有缓解紧张的需要)。法律惩罚的是以犯罪事实、犯罪证据为基础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的防卫较为薄弱,有时犯罪原因与犯罪动机是其使犯罪合理化的托词。在这种“前卫”防范严密,而“后卫”防范松懈的情况下,动机审讯法是合理的选择。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或部分承认了犯罪原因或动机(即使是犯罪合理化的解释),其心理防线就出现了缺口:承认了犯罪原因、动机,就等于承认了犯罪原因、动机驱使下的犯罪行为。当他们“合理地”解释了犯罪行为的原因时,犯罪行为事实的如实供述便只是一段时间内内心动机冲突后的“水到渠成”。其间,一个重要的标准信号是在解释犯罪原因、动机之前,或供述行为细节之前的“刑罚后果”探风,或者急切寻求审讯人员的“法律帮助与承诺”。这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准备供述的明确信号。

4.合理化审讯法

“合理化”这一术语是由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在分析人格结构与自我防御机制原理时提出的,也称为文饰作用,即用一种自我能够接受、超我能够宽恕的理由来代替自己行为的真实理由。人格结构中本我、自我与超我三者失去平衡可能导致焦虑神经症时,经过道德内化的超我(潜意识地)、自我(意识地)为了避免内疚和焦虑的产生为自己的行为找到一定的理由,将自己的窘迫处境加以文饰,从而为自己解脱,求得心灵的安宁。

合理化审讯方法(策略)是指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予以“合理的接受”,从而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可以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或尽量没有污染其道德责任感。这种方法所要做到的只是使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在道德上所应负的责任小于案件事实本身表明的责任,从而在消除或减轻内心道义自责的情况下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合理化的过程是审讯双方建立一种非评价的、相互信任的关系的过程,以使审讯员更容易控制审讯的发展方向。合理化策略与方法是以一种情感因素为基础的方法。合理化通常是通过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找借口或将其可能的犯罪原因加以合理化,来减轻犯罪嫌疑人自我所感知的罪行的严重性。审讯人员为了减轻犯罪嫌疑人的道德责任而为其找出的合理化理由并不一定是他们犯罪的真实的原因或动机。合理化过程使审讯员有一个与犯罪嫌疑人建立理解而不是对立的机会。采用的方式有:对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情与安慰;降低犯罪嫌疑人罪责感;唤起犯罪嫌疑人的自尊,使犯罪嫌疑人把犯罪归结于更容易在道义上被接受的和不太令人憎恶的动机或原因,如把性变态或从保险公司赔款中获益的纵火犯罪说成是无意的,把强奸归因于行为人醉酒后所为,把抢劫归因于吸毒需要钱,把盗窃归因于生活拮据,把贪污归因于赌博,等等。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或把自己与犯罪现场联系起来,下一步就可以根据掌握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前后口供的矛盾,追问确定其真正的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合理化审讯法与认知审讯法中的动机审讯法有相似之处:犯罪嫌疑人只要承认犯罪行为的原因、动机,就等于承认了犯罪行为。不同之处是,合理化策略是审讯员人为地为犯罪找到一个开脱的、让其容易接受的理由,而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真实的原因与动机。

审讯员可以运用策略以减小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后果的感知,并给予从宽政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运用时必须把握好有效的审讯策略及方法和“威胁、引诱与欺骗”的明确界限。

美国审讯心理学家英博在其著作《刑事审讯与供述》中提出著名的“九步审讯法”,其中第二步就是合理化策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的推测,从而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可以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其合理化的主题是,任何人在相似的条件、情况下都可能做出同样的事来,以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与安慰。

5.离间审讯法

离间审讯法,指侦查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和猜疑心理,挑拨他们之间的关系,造成他们相互怨恨而揭发犯罪同伙或供认自己罪行的一种审讯方法。

离间法就是挑拨离间,指有意识地制造矛盾斗争,以使其原有稳定关系破裂、获得特定利益的方法。大多数的犯罪人都是利己主义者,在自我利益面临受损或存在风险时,自动地从自我的个人利益出发做出“自我服务归因偏差”的认知判断与行为决策,这是审讯中离间法得以实施的根本基础。而在自我可能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甚至生命、自由受到威胁时,这种同伙间的关系冲突会变得非常激烈,犯罪嫌疑人原本具有的理性分析判断能力会出现明显的认知加工障碍,这是离间法得以实施的认知基础。这正如经济学博弈论典型模型“囚徒困境”所提示的“在不确定情景下非理性决策”的原理。

离间审讯法在审讯中有时是克敌制胜的良方,主要在共同犯罪中使用,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攻守同盟,在犯罪嫌疑人的相互对抗中获得犯罪的证据或侦查线索。当得知攻守同盟的一方没有遵守约定(无论是真实地还是虚假地打破约定)时,犯罪嫌疑人就会产生被出卖的心理认知,可引发报复行为,促使双方或多方相互检举揭发,最后达到供述犯罪事实的目的。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自己利益的驱使下(如为了立功或减轻罪责),会主动进行同伙犯罪行为或另外的犯罪行为的揭发,此为共同犯罪中重要的侦查线索(当然要注意判别犯罪人可能提供虚假的情报)。

在离间法实施中,还可以配合运用对质法对其攻守同盟进行瓦解: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矛盾,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让同案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就有矛盾的事实进行对质,借以甄别矛盾事实的真伪或者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

【资料链接】

博弈论模型:囚徒困境

一个富翁在家中被杀,家中财物被盗。警方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抓获了两个犯罪嫌疑人,并从他们的住处搜出被害人家中丢失的财物。但是,他们矢口否认杀过人,辩称是在入室偷窃过程中先发现富翁已经被杀害,然后他们只是顺手牵羊。于是警方将两人隔离,分别关在不同的房间,由地方检察官分别和两人单独谈话。

在面对共同盗窃的两个犯罪嫌疑人时,检察官说:“由于你们的偷盗罪已有确凿的证据,所以可以确定地判处你们一年刑期。但是,我可以和你们做个交易:如果你们中一人单独坦白盗窃的罪行,我只判他三个月的监禁,但他的同伙要被判十年刑。如果你拒不坦白,而被同伙检举,那么你就将被判十年刑,他只判三个月的监禁。但是,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那么你们都会被判五年刑。”

他们面临两难的选择——坦白或者抵赖。显然最好的策略是双方都抵赖,结果是大家都只被判一年。但是由于两人处于隔离的情况下无法沟通与串供,所以按照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的策略,每一个人都会自动地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他们选择坦白是最佳策略。因为坦白可以期望得到很短的三个月监禁,但前提是同伙抵赖。这显然要比自己抵赖坐十年牢好。

如果对方坦白了而自己选择了抵赖,那自己就得坐十年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选择坦白,即使两人同时坦白,至多也只判五年,总比被判十年要好。所以,两人合理的选择是坦白,原本对双方整体有利的策略(都抵赖)和结局(被判一年刑)就不会出现。

这样两人都选择坦白的策略(因此被判五年的结局)被称为“纳什均衡”,也叫“非合作均衡”。因为,每一方在选择策略时都没有“共谋”(串供),他们只是选择自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而不考虑共同的利益或者任何其他对手的利益。

在侦查讯问中,在发现或者主动制造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或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可以巧妙利用各种引发矛盾(心理冲突)的方法来实现此种“纳什均衡”:团伙犯罪中,犯罪成员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会供述出自己掌握的、对自己有利的犯罪信息。

二、情感审讯法

情感审讯策略是利用情绪情感的力量实现犯罪嫌疑人抗拒态度转换的策略与方法。其中包括积极情绪的力量与消极情绪的力量的辩证利用。

在审讯过程中,有一些通用的情感策略,如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维护、自尊心理的尊重,良心道德感的赞许等方法对所有的被审讯者都是普遍适用的。否则,对抗的情绪必然导致或者加强审讯进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抵触关系,这无形中会强化犯罪嫌疑人形成供述动机的障碍。

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采用不同的情感审讯策略。情绪型犯罪嫌疑人由于焦虑、恐惧、失望、悔恨或内疚等消极情绪情感强烈而明显,心理压力过大,导致交代犯罪事实的顾虑太重,宜采取心理同情和情感感化为主的策略:适当缓解其心理压力,在获得心理安抚的基础上,通过指明道路,促成其供述态度的形成与增强。

而对理智型犯罪嫌疑人,由于原有的心理抵触情绪、对抗行为倾向强烈,导致持续的抗审动力,宜采取以增加心理压力为主的情感策略,如通过明确的刑罚威慑、指明犯罪行为危害性、类似案件的对比,加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控制,辨析利害关系与利益得失,指出可能的出路,促成其渐渐改变态度而供述。因此,适当地增加情绪压力与减缓情绪压力是针对不同心理态度的犯罪嫌疑人的差异性情绪情感策略与方法。一般而言,对情绪型犯罪嫌疑人,采取减压策略,在降低其心理防卫压力的情况下,促使其供述;对理智型犯罪嫌疑人,以案件个体信息以及已经确定的证据渐渐地或突然地增加压力,攻击其已经准备好的心理防线,适时地辅之以“减轻、缓解压力的出路”,促使其供述动机的形成。

1.自尊唤醒审讯法

犯罪嫌疑人也有自尊心,许多犯罪嫌疑人良知尚未泯灭。审讯人员从唤起其自尊心与良知处着眼来改变其态度,即虽然犯了罪,但只要老实交代,争取宽大处理,以后不再重犯,那么还不失为一个有良知的人。这一方法首先是激起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失调,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对他人、社会的危害,对家人的连累与产生的精神痛苦,给自己带来的经济与名誉损害,增加其心理压力与罪责感。同时,找到犯罪嫌疑人的“闪光点”(如成绩与荣誉),强化其认知失调。其次为犯罪嫌疑人减少或消除认知失调指明方向与路径:讲政策、指前途、给出路。让犯罪嫌疑人认清面临的问题:如何能减轻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对家人的连累、对自己的贻误。否则,执迷不悟将会是终身悔恨。

情感策略与方法运用的前提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对安全感有较大的需求;其次是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背景、家庭环境有一定的了解,找到其情感弱点,即可供感化的素材,否则,无的放矢地安抚、同情并不能产生明确的积极效果。

情感感化的形式有行动上的感化和语言上的感化。行动上的感化主要是从生活、身体上关心犯罪嫌疑人,包括给穿薄衣的犯罪嫌疑人披上衣服等;语言上的感化包括直接感化和间接感化。直接感化指通过赞美(肯定犯罪嫌疑人的“闪光点”,如从其参加工作至案发客观上为国家和社会做过的贡献)、换位思考等方式,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理解,从而达到感化的效果;间接感化是指通过讲述类似案件如实供述获从宽处罚的例子或者选择其他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宣读悔过书的方式现身说法来感化犯罪嫌疑人。

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过去的委屈、遭遇,以及犯罪后的精神痛苦表示同情和安慰,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认同侦查人员了解其苦衷的做法,而最终愿意供述犯罪行为。(https://www.daowen.com)

2.亲情感化法

亲情是所有人在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对家人的亲密情感,它对人的态度与行为具有强大的动力作用。在审讯过程中恰当地运用亲情同样可以促成犯罪嫌疑人形成供述动机。[11]

犯罪嫌疑人与绝大多数普通人一样,都不愿意伤害自己的亲人,也不愿意让亲人对自己产生不良的看法。而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伤害了自己的亲人:“你的妻子(丈夫)和孩子知道后会怎么想?”“你的孩子会怎么看待他们的父(母)亲?”“你这么做怎么对得起生养你的父母?”“事到如今,你还不坦白,只会连累你的亲人。”此时,审讯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指出,他所做的事已经伤害了他的亲人,连累了他们,犯罪嫌疑人原有的“我是一个热爱家庭的人”“我不是无情无义的人”的认知与“我伤害了我的亲人”的认知产生了严重的失调。审讯员应该及时地帮助犯罪嫌疑人降低失调:指出“只有勇敢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争取从宽处理,才能弥补给家庭、亲人带来的伤害,才可能得到家人的原谅”。如此,犯罪嫌疑人在亲情的感召、激励下就可能改变拒供的态度,形成供述动机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亲情感化法可以在错觉法与心理暗示法的支持下延伸、扩展运用:让犯罪嫌疑人把审讯人员当成“自己人”,来达到说服对方的目的。此方法的具体做法是,审讯人员变换角色,以对方的“自己人”角色出现,让犯罪嫌疑人相信审讯人员,愿意接受审讯人员的信息,以达到说服对方的目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使用直接或隐含的暗示而不是谎言让犯罪嫌疑人形成错觉,务必把握好心理暗示与欺骗、诱供的界限。

三、审讯的情景策略

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是在特定的场所与特定的审讯氛围中进行的,主动营造审讯的环境与情景对于无形中增加对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与强迫性具有润物细无声的效果,这就是情景审讯策略与技术的要旨。

1.模拟情景审讯法

所谓模拟情景审讯,是通过分析推理,找出相似的犯罪情景进行犯罪过程模拟,在审讯中再现给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事实与其心理事实的确认,以形成心理证据。此方法的主要做法是根据审讯人员已经掌握的部分犯罪情节,加上合理的推理与分析研究,把模拟出的犯罪现场与过程以语言描述再现给犯罪嫌疑人,帮助他将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与其内心隐蔽的心理事实进行对比确认。如此,在犯罪事实与心理事实的对接、比较中,强制地让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与心理事实进行确认,犯罪嫌疑人内心隐蔽的犯罪心理事实就可以暴露出来。[12]

犯罪事实是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与细节,是客观存在的,其本身并不能必然地与犯罪行为人联系起来;犯罪人的心理事实来源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记忆,也是形成犯罪人心理证据的来源。审讯的本质就是建立起客观的犯罪事实与隐蔽的犯罪心理事实之间的确切联系,形成心理证据。模拟情景审讯法,在假定了与该案件高度相似或可能相似的犯罪情景后,审视犯罪嫌疑人的反应(焦虑、紧张或漠然),初步判断该模拟的犯罪情景与真实犯罪情景之间的关联度。其中,常常使用的提问或者探查的语句是“假如该案件当时是这样……发生的,你认为犯罪嫌疑人会怎样来处理……(凶器或物件)”“如果你当时就在现场,你对被害人会有什么样的感想”之类。

国外的司法机关采取模拟情景审讯法时,常常借助犯罪心理画像、模拟犯罪情节等技术手段,通过犯罪嫌疑人对过程与细节的比较确认,以达到审讯目的。即通过犯罪现场重建技术、行为证据分析技术,逼真或近似地模拟犯罪过程、犯罪细节,形成强大的、直观的心理威慑力,促使其态度改变。

2.暗示审讯法

暗示是指用间接、含蓄的方式对别人的心理和行为施加影响,暗示作用往往会使别人不自觉地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或不加分析地接受一定的意见或信念。暗示是在非对抗条件下,通过语言符号、表情、行为、环境因素,用间接、含蓄的方式对对方的心理和行为施加影响的心理操作,具有非对抗性、隐蔽性与针对性的特点。

在外部世界的模糊性与内部认知不稳定的压力下,人们会产生焦虑情绪,并倾向于建立稳定的认知应对策略。认知应对策略有习惯性思维、暗示与理性思维三种方式,而在特定条件下暗示是个体主动适应外部刺激常用的反应方式。暗示是人类最简单、最典型的条件反射,是一种被主观愿望肯定的假设,不一定有事实根据,但由于主观上已经肯定了它的存在,心理上便趋向于这项内容。在审讯过程中,巧用心理暗示已经成为获得犯罪嫌疑人真实供述的重要手段。

暗示包括实施暗示与接受暗示两个方面,两者相互联系。审讯活动中,实施暗示者(审讯人员)希望被暗示者(犯罪嫌疑人)按照其指导的方向行事,达到影响他态度改变(如实供述)的目的。而被暗示者(犯罪嫌疑人)接收到信息后,不是通过分析、判断而接受,而是无意识地按信息指引行事。一般说来,审讯人员的身份越高、权威性越高、审讯经验越丰富、团体合作影响力越明显,其产生的暗示效果越好;当犯罪嫌疑人处于焦虑、困惑、不知所措的心理状态时容易受到暗示的影响,独立性不强、情绪型犯罪嫌疑人易受暗示,女性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容易接受暗示。

审讯中采用的具体暗示方法有以下几种。

(1)暗示用证:用含蓄的语言、形象的运作或者放置已经查获的实物证据,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了证据而不得不交代自己的罪行。如犯罪证据的“充分性”体现,同案犯及利害关系人已经、即将招供的“事实”,物证技术的“即将”检验、证明。因而,自己主动交代有利于自己的处境或预期利益。

(2)造势用势:通过一定的语言、行为和气氛、环境布置,使犯罪嫌疑人形成罪行已经被揭露的观念。它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在审讯的特定环境与特定心理状态下所形成的非理性判断,造成其对整体氛围的错觉而加以利用。处于被羁押的环境中,犯罪嫌疑人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意出现某种结果,而他又不可能知晓自己罪行暴露的程度及审讯人员已经掌握的证据。此时,审讯人员输出一个模糊信息,犯罪嫌疑人就可能顺着其倾向性做出非理性的判断。造势的方法在语言造势之外还有环境造势、人员造势。

环境造势:指审讯室环境的特意安排,包括灯光及其他物品等的布置。如审讯室内昏暗的光线、不稳定的桌椅、桌面上摆放众多的卷宗,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心态的波动不安。美国联邦调查局探员约翰·道格拉斯喜欢在审讯室墙上悬挂一些图表,显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后将面临的具体刑罚。这些无形的压力,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自己的切身利益。

人员造势:审讯团队的组成,审讯人员的外表、认知风格、情绪情感特征、人格特质(尤其是坚毅性、控制力、正义感、果敢性、宜人性、人际沟通能力等品质),以及具体的行为举止对于审讯的进程与策略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显性或潜在的影响力。从审讯人员的选择以及他们的衣着、举止、神情、仪态给犯罪嫌疑人“无意之中”的特定信息。如多人审讯意味着重视、案情重大,可能潜意识地形成紧张、震慑的“大兵压境”的心理气氛;审讯专家或高级别的领导参与审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升级、重视和施加压力等。这些精心设计的“无意之举”可能成为打开顽固心理防线的契机。而当在造势的作用下已经形成利于审讯的心理气氛时,立即选择一个与案件有着某种关系的环节,逼其说明原因,往往有利于犯罪动机及犯罪行为细节的清晰。

(3)冷处理法:是指突然中断或延时审讯的方法,当审讯不顺利或陷入僵局时可用,包括中断审讯、择日再审,或拖延审讯。其原理是基于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信息隔绝,容易出现错误的推断。“是不是公安机关掌握了我的事情,怎么不提审我了?是不是公安机关在考验我?”如此不断的煎熬与焦虑使犯罪嫌疑人按捺不住主动交代,往往可带来审讯的大转机。这是情景审讯法在时间设置维度上的具体运用。

审讯中常见的情况是,在犯罪嫌疑人即将放弃抵抗的关键时刻,可能有些迟疑或抗争,如“让我想一想,明天回答你们”。此时,必须一鼓作气,坚持审讯,直至其放弃抵抗的想法,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慎思”(面对犯罪后果)后,或者接受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教唆“指教”,可能再次回到拖延或者新的对抗策略中。

四、审讯的语言技巧

审讯是审讯人员以语言为主要呈现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较量,其中,审讯人员语言的风格与技巧具有重要的地位。[13]

(一)明确与模糊

明确是侦查审讯人员语言的主要特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等问题的表述必须“咬文嚼字”,力求精确周密,以显示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其确凿的证据。但在审讯中未必所有的审讯语言必须是明确的,不确定的模糊言辞可作宽泛的解释,可负载重要的信息,往往可以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并在犯罪嫌疑人“自我定向”“选择性认知加工”的心理定式下,进入审讯人员构想的路径,达成审讯目标。一般而言,审讯开始时,往往模糊表述,审讯员把握好方向或线索后,将问题精确化、具体化攻击,如作案时间、场所、工具、赃物、被害人等证据的细节。

(二)直言与迂回

审讯语言要阐明事实、说法释理,通常情况下以直言风格为主,有通俗易懂的特点。而有些问话出于审讯策略的需要不能、不便于直言表达,此时迂回曲折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刑事审讯的实践表明:当案件条件比较好,证据充分,则可让犯罪嫌疑人感知后得出结论;如果证据不是很充分,审讯员可直接提出结论,以提醒犯罪嫌疑人不要侥幸,放弃抵抗;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与智力水平较高的,以含蓄的语言提示,让其得出结论,而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与智力水平一般或较低的,则可以考虑直言提出结论;如果审讯员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容”关系较好,可直截了当地提出结论和明确的要求,反之,则审讯员考虑系统的、有逻辑的论证之后,让对方自己得出结论;审讯双方立志、观点存在太大差距时,适合以迂回、间接的方式,而双方观点渐渐靠拢、气氛融洽时,可明确直言。

当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严重时,“以迂为直”的审讯策略不失为一种比较适宜的选择:先避开犯罪行为的中心,从嫌疑人愿意谈的问题或愿意听的话题入手,然后随机引出相关问题,说服对方。迂回的方法有旁敲侧击法、先顺后逆法和“散点审讯”法:旁敲侧击法是借助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信息传递有关信息,媒体、舆论、议论、同案犯表现等,解除其固执与敏感、对抗态势。先顺后逆法,是以退为进:先取得犯罪嫌疑人在情感方面的认同,也可表现为暂时同意其某一方面的观点,同时发现这一观点存在的漏洞,由此推向自相矛盾的结论,而实现对其观点的否定。“散点审讯”法,以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点、注意点为切入点,缓和气氛,通过观点认同,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点、闪光点、注意点、同情点、薄弱点,使其成为双方观点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似的体现,促成犯罪嫌疑人将审讯人员误认为“自己人”而消除心理防范。

(三)强硬与委婉

在审讯中,审讯人员的态度与语言表现出强硬态度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营造审讯的高压态势非常必要。但在审讯的不同阶段及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有时意义过于明确、具体而生硬的语言从审讯效果的角度而言并不适合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适当委婉的语言可能达到的审讯效果更好,尤其是对那些自尊心强、文化程度较高、有社会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更应该注意语气的艺术性,相对“你把贪污(杀人)的事说清楚”这样的问话,委婉的表达会有不一样的效果:“你老来失节,干出了与你身份不相称的事来,太可惜了,是不是愿意说说其中的原委?”后者委婉之词具有背景烘托与暗示,具有促使供述的潜在推动力。其中,也常常借用“登门槛术”(层层递进法)促使审讯目标循序渐进地达成:首先提出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和容忍的观点,其次逐渐提高要求,小步子地缩小差距,使犯罪嫌疑人接受原来排斥的观点,从点到面逐渐递进,最后还原犯罪事实的真相。

(四)简洁与繁复

简洁与繁复就一次语句信息呈现量的多少,它们在审讯时各有自己的实用价值。简洁是侦查审讯语言高效的体现,使人感到“至约”,要求简而不缺,明白无误;繁复代表多,但并不意味冗长,有时还体现审讯人员的学识与人格魅力。审讯中要掌握适当的简繁之度,有话则长,无话则短。

与此相适应,审讯人员呈现的证据或案件线索之策略也要区别对待:只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与观点(正面论据),或在提出正面论据的同时,也提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反面证据),前者称为单面证据策略,后者称为双面证据策略。无论是单面证据的提供,还是正面双面证据的使用,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程度与对审讯的态度。一般来说,对教育程度较高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双面证据策略,抗审态度明确的选择采取双面证据策略,双方分歧较小的则可以采取单面证据策略。在实际做法中,可使用“接种技术”:在充分提出正面证据时,也提出一定“剂量”的反面证据,让犯罪嫌疑人进行正反证据的对比。由于其中反面证据的确定与充足(感知到“罪行成立,后果严重,需要及时供述以获得自己有限利益的保护”),而有助其对抗态度的改变。

五、行为科学技术配合策略

从现象上而言,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策略、方法与技巧集中体现于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言语交锋,通过语言传递的信息,改变犯罪嫌疑人已有的对抗审讯的态度。虽然其中也有暗示、环境、表情、姿态的运用,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在犯罪嫌疑人真实供述之前,围绕犯罪案件的真实情况主要是在一定的审讯环境下通过语言的传达进行博弈的。

语言并非人类交流、传达信息的唯一方式,语言也非总能传递准确、表达意图,犯罪嫌疑人更是经常性地、千方百计地使用语言表达来编造虚假故事、歪曲事实以逃避惩罚。而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现代行为科学已经发展出众多的技术可以侦查、探测到人微观的行为与心理表现。因而,在审讯策略设计与运用中,行为科学技术的运用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整体性审讯的重要方面。在语言交流的同时,通过行为科学技术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的行为与心理活动的监测与分析能够获得更全面、可印证的信息。

当前,在行为科学应用技术中,可以加入刑事审讯过程中的诸多技术方法:

心理生理测试技术(多导测试技术);

快速眼动分析技术;

面部表情及微表情分析技术;

身体微反应分析技术;

语音分析技术;

脑电测试—分析技术。

如此,传统的或加入心理策略的语言审讯策略技术与行为科学技术相结合,相互补充、提示与印证,形成整合的审讯技术,是现代犯罪心理学提示的新趋向。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尤其是神经网络学习机技术)的支持下,现代身—心—行为的测谎审讯一体化策略系统必将在打击刑事犯罪中为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真相发挥心理学与行为科学紧密的独特优势。

六、心理强迫性的审讯策略在审讯中的适用界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因此,“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刑事审讯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强迫”既包括通过刑讯的身体强迫,也包括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等施加的强迫。但是,审讯行为本身是具有强迫性的,审讯人员常常使用说服教育、情感感化及出示证据等常规方法,也会采用错觉、假定情景、模拟犯罪现场等引发、暗示倾向的策略与方法,这种心理强迫的边界就显得尤其重要:威胁、引诱、欺骗的策略应予以避免,其所得供述应予排除。

关于威胁的策略。如果审讯中威胁的使用不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那么此审讯策略是可接受的。如审讯人员的“白脸与红脸”策略,即“白脸”扮演的是强硬派,态度坚决,寸步不让,咄咄逼人,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而“红脸”扮演的是温和派,在谈判中态度温和,拿“白脸”当武器来施压对方,与“白脸”积极配合。只要“白脸”扮演者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贬低”,表现出不耐烦以对其造成心理压力,此种“威胁”并不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而如果采取法律所禁止的威胁方式,包括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损害其名誉、信用等方式,则明显属于违法取证,其策略及获得的“口供证据”则具有违法性,不可采信。

关于引诱,包括诱供与引供。诱供是侦查人员以给予犯罪嫌疑人某种利益或好处为条件,诱使其供认;引供是侦查人员通过自身的假设或推想来引导犯罪嫌疑人进行供述。如围绕“政策攻心,坦白从宽”所进行的规劝,对犯罪嫌疑人表示关心、积极安排和家人见面,等等,都被认为是合理的、可接受的。而过度的、极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引诱,是非法的,应避免使用,主要指审讯人员以法律禁止的,或在其权力范围之外的利益引诱,如“你现在交代,只判你三年,如不交代,则判你五年甚至更长刑期”。此时,即使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为了避免从重处罚而承认自己有罪。

关于欺骗,即通过虚构事实使别人得出虚假认识的行为。有学者提出,由于侦查、审讯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对抗性,其中使用的策略难免会采用一些欺骗的手段,有时引诱和欺骗与常用的审讯策略技巧并不容易区分。如审讯人员告诉犯罪嫌疑人“你现在不说可别后悔”,这是否属于威胁?“你如果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就可以特别得到从轻处理。”这是否属于引诱?原则上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没有被强制、被剥夺,该策略即合法,其口供则可以当作证据使用。

在审讯中,审讯策略不可避免地存在欺骗的成分;适度的欺骗、引诱被认为是审讯可采纳的策略。检验的关键原则标准是,该策略与方法是否会导致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如果不会,则可以采用;如果可能会,则需要停止使用。超过限度的欺骗主要是审讯人员以超出自己权力范围不可实现的允诺,或者以虚假的证据和事实欺骗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做出虚假供述。如,“快讲吧,讲了你就可以回家了”。这往往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因为这些欺骗、引诱的策略和方法会较高风险地造成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之下产生心理崩溃、思维过程混乱与心理健康全面恶化,在这种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意志自由与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虚假供述往往自然发生,导致冤假错案。而且,一旦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被欺骗,则很可能翻供,并对公安司法机关产生怨恨情绪,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由于使用威胁、欺骗、引诱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极有可能是虚假的,如果法庭通过审查审讯记录等证据材料能够认定审讯人员使用了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来获得口供,且该供述不能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也可以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而依法排除。因而,审讯人员主观上应该从刑法的基本精神与审讯规则的角度出发,严格禁止欺骗、威胁、引诱的审讯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