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心理影响因素

第二节 青少年犯罪心理影响因素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阶段性特殊的生物因素、成长的家庭及学校、社会因素,也有其相应的认知、情绪情感及人格因素。

一、青春期危机

青春期的到来,意味着个体已经“长大”和“变得成熟”。这是一个区别童年与成年期的独立发展阶段。但是,由于他们心智及社会性方面没有完全成熟,存在较大的对社会规则破坏的风险。这种较为明显的对社会规则挑战和冒险的攻击性特征,正是青春期危机的根本性来源。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其形容成“蜕变”为成人的阶段。心理学家G.斯坦利·霍尔是第一个用青春期这个术语来形容青少年时期。他认为这是个体发展的关键期,充满了矛盾的情感和行为。有许多心理学家研究过青春期个体的发展:弗洛伊德研究的是青少年的性心理危机;埃里克森主要聚焦于心理社会性发展;米德主要从人类学的视角强调社会价值观对青少年的思想、价值观和行为的影响。

进入青春期的个体,突出地表现为生理上的急剧变化:身高、体重的迅速增长与第二性重等身体形态发育,以及内分泌系统、身体机能的快速增强。这让个体感觉到自己不再是小孩,而是具有与大人一样的身体与机能,相伴随而来的是个体心理上的“成人感”。这一方面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与心理、社会需要,也同时带来了成长的烦恼与矛盾。

但是,无论如何,所有处于青春期的个体,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在内心都将心理和社会的自我同一性作为最终的挑战。即,青少年要解决的是“我是谁”和“我是什么”的关键问题。埃里克森将青春期视为个体解决贯穿人生危机的开始阶段,这些阶段包括:(1)自我同一性,选择价值观、职业、信仰、生活方式和性别角色;(2)亲密关系,寻找伴侣;(3)繁衍,养育后代,找到有意义的生活、工作、活动;(4)完整性,能够满意地回顾自己的人生。而相对的是,自我同一性没有解决便会出现“同一性混乱”,包括对未来人生的犹豫不决,能够导致个体从而频繁地更换伴侣,或违法犯罪行为等许多问题。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风险对于那些具备童年期风险因素的青少年来说尤其如此,这些因素包括:贫困、内资感、自尊和道德水平较低,家庭成员犯罪或吸毒,学业失败,父母虐待或忽视,品德障碍,注意力缺陷障碍,以及酗酒和吸毒等。

青春期危机起源于青春期的启动,在带来成人感与独立感的同时,也伴随着以自我同一性混乱与自我意识扭曲为代表的身心交困。青少年的身体体验、认知与情绪情感与其他时期并不相同,其行为更具有冒险性、冲动性。因此,个体在家庭、同伴、学校及社会消极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青春期带来了其违法犯罪的较高风险。

二、家庭环境与教养方式

家庭是儿童青少年成长的初始天地,然而,家庭环境中存在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潜在风险因素。

(一)家庭对人格发展的影响

埃里克森提出心理社会发展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的性格主要是通过和他人的关系来塑造的。在早期阶段,主要是和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监护者的关系。在儿童期个体面临的危机是“勤奋对自卑”的内心冲突。如在学校表现不佳可能导致低自尊、自卑和习得性无力感使儿童不再努力。在学业成败、学校表现中,家庭的支持氛围与引导方法具有关键的作用。如果个体的心理能力不足、学习障碍,家庭不能提供足够的心理支持与帮助,他们就倾向于逃学、辍学和其他不明原因的违规、违纪、反社会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青春期个体的持续性自卑与自我同一性混乱,而这也是其人格中自我意识混乱、角色混乱、未来理想缺失的基础及反社会人格的基础。研究表明,学业失败和行为问题(例如攻击性、冲动性和集中注意力)与随后青少年、成人犯罪、物质滥用和精神障碍是相联系的。

(二)家庭对青少年情绪表达和自我控制的影响

情感控制和表达的发展是一种与社会相处至关重要的自我控制,家庭及其他监护者对于这方面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在一项母亲婴儿互动研究中,母亲可以通过模仿婴儿的积极情绪表现来强化婴儿的积极情绪;同样也可以用赞同、失望、反对和自我榜样来教导孩子合适地表达情绪方式。攻击行为是情绪失控问题的重要表现,也与暴力犯罪最具有关联性。如果儿童认为伤害他人可以让自己得到想要的东西,他们就会用工具性攻击来这样做;他们也可以为了控制他人,或者报复他人对自己做的错事而使用敌意性攻击。

(三)教养方式与攻击性、犯罪

敌意性攻击(反社会行为与暴力行为)一般是在父母的影响下形成的。心理学家鲍姆林德提出了三种主要的教养风格(方式):溺爱型、专制型和权威型。溺爱型的父母对孩子无原则地许可,很少要求孩子,管理宽松,有时惩罚前后不一致;孩子易形成不受控制的倾向,在同伴环境中因为习惯性的攻击行为而不易合作,也因为受到他人的攻击而易产生低自尊,为维护表面的自尊而产生攻击。如此,这种任性行为的恶性循环就渐渐形成了。专制型父母会在没有解释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严格地制定规则,并倾向于使用严厉的惩罚手段;孩子则更可能喜怒无常、悲伤、畏惧和忧虑,出现矛盾性的攻击行为。权威型父母有明确的行为规矩,前后一致地执行,因为孩子知道奖励与惩罚的原因所在,对孩子的行为起引导作用;他们大多数学业成绩好,与老师同伴相处较好,与他人也有合作的意愿,其自尊水平与自我控制能力较好,因而,权威型父母教育下的孩子在青春期时很少或没有发生反社会行为。

当然,当不良的教养方式与其他风险因素相结合时,其反社会的风险可能会产生相互作用而放大效果。如,当儿童具有不遏制型气质因素时,专制型或溺爱型教养方式就会明显地加强其反社会倾向,但在权威型教养方式条件下,他们的冲动性就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而渐渐改善。

(四)恶劣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儿童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但有的家庭本身存在毒性的环境,主要体现为虐待及性虐待、忽视、家庭暴力及家庭犯罪史。

1.儿童虐待和忽视

对儿童青少年的身体虐待是指过度体罚、有意识的伤害,包括殴打、烫伤、窒息、拳打脚踢或用武器威胁等;忽视是指拒绝或延迟满足那些严重危及儿童青少年生命与健康的需求,遗弃儿童青少年,不适当的监管行为。研究表明,受过虐待和忽视的儿童青少年比正常的儿童青少年更容易有反社会行为,更加容易成为青少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1988年的一项对1500名受过虐待和没有受过虐待儿童的纵向研究表明:受过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更容易成为青少年犯罪人(27%对17%)和成人犯罪人(42%对33%)。美国少年司法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办公室(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的报告显示:受过虐待和忽视的个体在更年轻时有更高的严重犯罪和多次犯罪的风险;接触过多种家庭暴力(虐待、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敌意性氛围)的儿童,比非暴力家庭成长的儿童出现暴力的概率高出50%。

儿童青少年经受过性虐待会和经受身体虐待一样更可能违法犯罪,其中,遭受性虐待的女孩会比遭受身体虐待的女孩更容易参与卖淫活动。遭受两种虐待的儿童比只遭受一种虐待的儿童长大后更加容易犯罪,但是仅仅遭受性虐待的儿童比身体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更少出现暴力犯罪。

2.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会增加青少年出现暴力的可能性。一项研究发现,生活在家庭暴力但没有受到虐待的男孩,在长大后虐待伴侣的概率是正常男孩的10倍。同时受到虐待攻击和观察到家庭暴力的男孩长大后虐待伴侣的概率比只有其中一项(受到虐待或者观察到家庭暴力)的男孩高出50%。另外,家庭暴力对儿童青少年还有其他间接影响:在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比正常的孩子出现自杀、抑郁、吸毒、酗酒问题的概率高50%。

3.家庭犯罪史

父母对于毒品和犯罪的态度会影响到孩子的态度:被容忍打破规则和法律的儿童更加容易成为青少年犯罪人。如果父母允许孩子吸烟、喝酒、吸毒,他们很容易成为瘾君子和酒鬼。家庭成员犯罪可以成为儿童青少年犯罪的榜样: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人的父亲有犯罪记录;惯犯的儿子中有35%变成了惯犯。一项持续30年的研究显示:即使没有遭受虐待或忽视,而父母曾经被逮捕过的儿童,他们成年后的反社会概率是那些没有父母被捕记录的儿童对象的3倍。

对于家庭因素在儿童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作用,强制发展理论的解释是:家庭环境是早发性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预测指标;父母对儿童青少年的监管不力及家庭暴力等是早发型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要社会心理因素。在消极倾向的家庭环境中,孩子学会使用强制性、胁迫式的方式(如乱发脾气、尖叫哀号)来逃避父母的惩罚和权威;起初,这会激发父母强制式的管教方式,然后形成两者之间的恶性循环:父母与儿童青少年都以对方厌恶的方式行事,以控制对方的行为。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的发展轨迹正是这种强制的社会经验积累的结果。

因而,父母教养不足或者过于严格、亲子冲突和父母的攻击行为等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确实存在关联。其中,虐待儿童、父母对儿童的冷落、家庭暴力及父母对于违法犯罪的态度等都是青少年行为问题的高风险因素。

目前,我国由于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年轻父母进入城市务工或者移居外地,留守儿童大量出现,父母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的缺失,学校德育或法律知识普及的工作滞后或缺失,外界诸多的不良诱惑(包括网络上的不良信息),这些因素容易使得儿童出现诸多心理障碍和行为问题,部分青少年可能出现犯罪行为。另外,留守儿童容易成为犯罪的易感受害者。

与家庭因素相联系的是学校与同伴的影响力。青少年在学校和社区中结识同伴,同伴之间的相互影响不可忽略。研究发现,同反社会青少年同伴的交往与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具有攻击行为的儿童可能会受到同伴的排斥和社会的谴责,产生孤立感和认同感缺失,因此容易形成小团伙;若缺乏经济来源,家庭教育缺失,容易形成犯罪小团伙;团伙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比同伴的影响更大。

大部分青少年会在学校接受教育。学校可能存在许多青少年犯罪的风险因素。比如,儿童在小学时的学业成绩差,对学校不信任,学习的动力不足,逃学和不上学。心理学家法英顿等发现,高的逃学率与青少年犯罪最为相关。如何处理问题学生也可能存在风险因素,比如学校直接开除学生是需要慎重处理的。[3]

三、青少年片面的、偏激的认知因素

传统的青少年犯罪与认知因素关系的研究集中于心智发展(如低能说)与道德发展水平(如皮亚杰、柯尔伯格的违法犯罪青少年道德发展滞后的观点)。而在现代认知理论及神经科学的引领下,转向于着重探索青少年独特的认知特征或缺陷与其神经系统功能之间的联系。因为,受到神经功能相对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影响,青少年认知世界的方式具有典型的片面性、冒险性与偏激性。

神经系统的功能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认知功能特点。青少年的神经系统是沿着两条典型的路径进行的:认知路径和社会情感路径。认知控制系统主要是在大脑的前额叶和顶叶,主要涉及逻辑推理、理解能力与学习能力;社会情感系统则位于边缘系统和中脑系统,主要引发情感反应。对此,心理学家斯腾伯格提出了双系统理论解释两者之间的冲突:青少年的逻辑推理能力在16岁时可以达到高峰,但其代表心理成熟度与自我控制力的社会情感则远远没有成熟。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两者大约到25岁时会达到融合而同步(这与对成年初期的看法相近)。因此,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冒险性很强的时期,特别容易受到同伴的影响,而自我感觉不会受到伤害。青春期冒险性认知体现的冒险行为包括药物滥用、狂欢酗酒、鲁莽驾驶、试图自杀与进行危险性行为等。对冒险的高易感性被认为是高敏感性或者寻求刺激、低冲动控制的结果。实际上,大多数青春期少年以群体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很少有事先预谋的,他们在16岁时就已经具备了与成人相近似的一般推理能力,但是他们的决策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受到社会心理不成熟的影响,而特别容易遭受低风险评估带来的较高冒险。

另外,青春期少年在认知上也存在一些片面而偏激的处事风格。心理学家罗斯等认为,犯罪行为与受损害的或延迟的认知能力发展有关,青少年犯罪人和持续性犯罪人可能存在认知缺陷。暴力青少年存在问题解决能力的缺陷,部分原因可能是低的抽象推理能力以及对中性情境的敌意性评估。[4]道奇认为,反应性攻击儿童在早期的认知过程中存在缺陷,例如关注特定的社会线索,对模糊情境存在敌意化解释的倾向,高工具性攻击儿童在选择反应方式上存在缺陷,容易选择攻击性的问题解决方式。

四、青少年的心理冲突

青少年是一个人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依赖走向独立的特殊成长时期,他们都是家庭成员、社会个体,也是一个个独特的心理个体。其神经生物因素、家庭、同伴及社会因素都集中于青少年的心理层面上,即其心理冲突之中。青少年的心理冲突是其违法犯罪心理形成因素的具体体现。

青少年时期,心理上的发展与生理上的急剧变化不同步、不协调,表现出明显的身心矛盾:旺盛的精力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兴奋性高与控制能力低的矛盾、性发育成熟与道德观念相对缺失的矛盾。这必然导致他们会体会到强烈的心理冲突,与违法犯罪关系密切的青少年心理冲突有以下几种。

1.孤独感与强烈的交往需要的冲突 随着成人感增强,青少年会有许多的思想、情感,但不愿意向他人吐露,这种心理封锁一方面产生孤独感,另一方面有强烈的同伴需要。如果此时,家长或老师过多地干涉或指责,就会让他们十分苦恼。这是他们寻找“友谊”或“小团伙”的内在动因。他们容易被引诱而无意地加入不良团伙或犯罪团伙,从而滑入犯罪道路。

2.独立性与依赖性冲突 随着成人感的出现,青少年往往对自己过高估计,强烈要求独立,想过自由自在不受监管的生活。但实际上他们并不能实现经济、处理独立,而产生独立性与依赖性的冲突。这是产生青少年与家长冲突的主要心理原因。如果此时父母在处理上过于直接简单化,就容易形成青少年强烈的逆反心理,或家庭冲突,甚至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3.好奇心强烈与辨别能力相对低的冲突 青少年有强烈的好奇心与未知欲,但由于其社会经验不足、辨别能力较低,容易受到外部的影响,或暗示或模仿,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消极生活态度、色情、暴力等不良因素的影响。

4.强烈的情绪冲动性与理智控制较弱的冲突 青少年的情绪具有高兴奋性,两极变化大,热情活泼或者急躁激动。而其理智控制力较差,遇到挫折、冲突事件时,倾向以简单粗暴而原始的方法解决问题。冲突性违法行为、激情犯罪行为就可能隐藏其中。

5.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美丽春天,富有希望与美好的理想,但是自身的生理、心智及性格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等现实存在许多的落差,这在同伴比较中更为突出。这种“玫瑰色彩的”理想与“骨感的”现实的鸿沟导致他们内心不安与苦恼,他们努力挣脱或者重新调整自己的目标,或陷于理想的破灭。如果选择不恰当的心理补偿策略,就存在患上心理疾病或者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两种典型取向。

可见,青少年犯罪心理是其独特的神经系统功能,是家庭成长、同伴、学校及社会环境与自身认知、情绪情感、人格特质相互作用的产物,犯罪行为正是其心理冲突的反社会方向的反应。这些因素是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它们也是青少年犯罪心理的表现方面。

案件:

卢某杀人事件

卢某,出生在北京的一个普通家庭,从小聪明伶俐,学习成绩一直很好。1984年,他18岁时,顺利地考入北京大学物理系。就在进入大学的第二年,他通过中美物理学支持计划,被选拔到美国爱荷华大学留学。经过6年辛苦的学习,1991年10月他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可是,就在卢某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几天后,发生了震惊中美的杀人事件!

1991年11月1日那天,卢某像往常一样,带着一个黑色皮夹来到学校。在物理系大楼里,正在进行着一场天体物理学的高级研讨会。他来到二楼,推开教室门,扫视了一眼坐在前排的专家,然后径直走到教室的后排坐下,静静地听了大约5分钟的报告。突然,他站起身来,从黑色皮夹中拿出一把手枪,快速走到教室的前排,对准他的博士生导师,向其头部与胸部连开两枪!紧接着,又向旁边的导师助理开了两枪。枪声响起,两人应声倒下,整个教室里惊叫四起。之后他冷静地走到第三排的位置,用枪指着他的中国同学山某,并愤怒地瞪了其一眼,然后对着其头部、胸部开了三枪,顿时这名同学就倒在血泊之中。教室里,大家都惊恐地蜷缩着,一动也不敢动。卢某向会场扫视了一眼,没有开枪,也没有说一句威胁的话,走出了教室。

他快速地来到三楼,直奔物理系主任的办公室,系主任正在里面,显然他已经听到了楼下的枪声,正放下电话往外面走,与推开门进来的卢某正面相遇,他俩对视了一下,卢某举枪对着他的前胸就是一枪。在确认系主任已经死亡后,他快速走出了办公室。在教学楼的过道里,面对惊恐逃散的学生,他没有开枪,也没有威胁的举动。

卢某走出教学楼,来到相邻的行政大楼,到了三楼,直接走进副校长的办公室,副校长一眼看到他手里拿着枪,惊慌地站起身来,他还来不及说话,枪声就已经响起,副校长顿时倒下,在旁边的副校长秘书本能地伸手去拿电话,卢某向她开了一枪,她随即也倒下。卢某在现场看了一下,站在那里待了十几秒钟,之后就走出了副校长的办公室,来到二楼,突然举枪向自己头部开枪自杀。

这就是震惊中美的卢某杀人事件,导致六人死亡、一人高位伤残。

被害人中有他的博士生导师、导师助理、来自中国科技大学的留学生同学山某,另外两名被害人是物理系系主任和副校长。这并不是滥杀无辜,而是计划好的枪杀事件,卢某在教学楼与行政楼里都遇上不少人,但他没有开枪,也没有做出任何威胁的举动!唯一一名计划外的被枪击者是副校长的秘书,因为她本能地去拿电话报警。

他为什么没有随意杀人?

这与1999年的美国校园枪手埃里克有意放走一名曾经帮助他的同学的情形有几分相似,因为他们不是自己仇恨的对象!

卢某杀人的动机是什么?从现象上看,那就是仇恨杀人!

1.据美国媒体报道,枪杀的直接原因可能是卢某的博士学位论文没有获得学校的最高奖学金,奖学金由他的中国同学山某获得(山某也因此获得了在学校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机会)。卢某认为这是山某从中作梗导致的。他确实曾向系主任和学校主管奖学金的副校长反映过所谓导师教育公平的问题,但一直没有人理会!

2.经过长达6年辛苦学习即将得到博士学位的卢某,却无法在美国得到一份体面的工作,因而他难以忍受美国社会对外国留学生的排斥而报复杀人。

卢某的枪杀对象非常明确,而且多数受害人都遭到多次枪击,这表现出强烈的憎恨动机。

这背后更为重要的、更为核心的心理动因是什么?

美国警方截获了卢某在事发前几天寄往国内的包裹汇款和信件。遗书共有5页,其中4页英文1页中文(中文的信是写给他国内家人的,信中交代了一些事情和对家人表示感谢)。英文信则是对美国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愤怒!

从行为与心理的相互关系上,可以进一步推测:

卢某一直以来的偏执性格才是这次报复事件的根本原因。

1.对自己的期望过高,而将自己处境的不如意归因于导师与同学的蓄意为难,以及学校管理者的不公平与漠视,认为是他们导致了自己的重大失败。这是他难以接受的现实。

2.面对这样的局面,他觉得自己在美国是彻底的失败,没有了前途,也没有脸面回到国内,这样人生就没有了任何的价值。因而他对美国大学、美国社会充满了愤怒,最后进行最为彻底的自杀式报复。

这种偏激性格中的核心成分是什么?

是自尊。

自尊,通俗的理解就是自我尊重,自己对自己的看重,是在对自己能力、地位和价值评价基础上形成的积极体验。一个人有了自尊感才有相应的安全感、归属感和价值感。有自尊的人,不会向别人卑躬屈膝,也不允许别人歧视侮辱自己。但是,不恰当的自尊是自狂、自卑和虚荣,它们都是伪自尊,虚假自尊,是不切实际的,或者完全依赖外在的评价而形成的。它们有害于心理健康,对行为也有消极的导向作用。

卢某具有自尊吗?表面上,他的报复行为好像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自尊,维护自己的地位和价值,实际上,这是虚假的自尊。把自己的价值完全建立于外界的评价上,建立在一事一物上,以一件不成功的事情就否定了自己全部的价值。所以,当他没有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的奖学金时,就认为自己是一个完完全全的失败者,一个没有价值的人,并且归因于导师、同学的阻拦或者发难,从而做出极端的报复。这实际上是卢某的自我狂妄和虚荣心作怪。这才是他偏激行为直接的心理动因。

可见,卢某杀人事件更主要的是行为人偏执的观念、虚荣心和消极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