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格的类型

第四节 犯罪人格的类型

犯罪人格是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与正常人之本质特征的区别之一。以犯罪动机为核心的犯罪人格决定了其犯罪性的存在。

在对犯罪人格的研究中,可以追溯到早期临床精神病学家对“悖德狂”“社会病态者”“躁狂症”的描述性研究,以及在精神医学影响下对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及精神病态者的研究,包括指向其心理与行为特征描述、生物及神经发生机理、临床诊断与法律处置、心理干预等方面的研究。

根据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具有犯罪性的心理状态,可以将犯罪人格区分为常态的犯罪人格与变态的犯罪人格。在常态的犯罪人格研究中,犯罪思维模式是研究的重点。而在变态的犯罪人格研究中,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与精神病态是研究的重点。

一、常态的犯罪人格

由于犯罪动机是犯罪人格的核心成分,以及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的本质一致性关系,结合犯罪人格中优势犯罪动机的差异,常态的犯罪人格包括以下几种。

(一)生存型犯罪人格:生存的犯罪动机占优势的犯罪人格。该人格的特征是为了实现生存的需要不择手段。它在现代社会中主要表现为具有贪婪性的财物侵占的犯罪人格与安全型犯罪人格。它们是一种较为原始而传统犯罪的人格驱力。其中,安全型犯罪人格是安全动机占优势的犯罪人格。该人格的特征是追求安全需要的满足。它在现代社会中表现为报复动机、征服动机导致的犯罪;它常常是为了消除恐惧而导致犯罪的人格驱力。

(二)性欲型犯罪人格:性欲的犯罪动机占优势的犯罪人格。该人格的特征是以追求性欲的满足为行为的主要动力。它在现代社会中表现为性犯罪,以及部分以性为犯罪手段的犯罪。它也是一种较为原始而自然性犯罪的人格驱力。

(三)归属型犯罪人格:归属动机占优势的犯罪人格。该人格的特征是追求归属需要的满足。它在现代社会中表现为情感动机、嫉恨动机、控制动机而导致的犯罪;它是人际冲突而致犯罪的人格驱力。

(四)自尊型犯罪人格:自尊动机占优势的犯罪人格。该人格的特征是自尊需要的满足。它在现代社会中表现为实现自我价值、自我显示、克服自卑感而进行的犯罪。它往往是精神性动机而致犯罪的人格驱力。

(五)认知型犯罪人格:以错误、偏激的认知方式为特征的犯罪人格,犯罪思维模式是其典型代表

(六)审美型犯罪人格:以歪曲的、野蛮的审美动机为核心的犯罪人格。

(七)自我实现型犯罪人格:自我实现动机占优势的犯罪人格。该人格的特征是追求自我实现(即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与创造性实现自我的犯罪性生活目标)。它在现代社会中主要表现为职业犯罪动机、歪曲的宗教动机、反动的政治动机以及迷信性动机而导致的犯罪,以及由求美动机、认知动机而导致的犯罪(如具有野性勇敢崇拜或成就动机的团伙犯罪)。它是由人类高级的精神性动机而导致犯罪的人格驱力。

美国精神病学家S.约奇逊和S.萨梅洛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提出的以错误思维模式为核心的犯罪人格理论可以作为常态犯罪人格类型的代表性观点。他们主张,错误思维模式是导致犯罪者持续性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驱动力量;这些错误的思维模式是个体在早期错误行为强化的背景下习得的,是习惯化、自动化发生的。简言之,错误思维模式(犯罪思维模式)是以缺乏道德感、罪责感而具有超强的权力欲望与自我中心为核心要素的观念(参见“犯罪动机认知说”)。[24]

二、变态的犯罪人格

变态型犯罪是由犯罪人变态心理(人格障碍、性变态、精神病等)导致的犯罪,而犯罪人格是导致其犯罪的人格驱力。正是犯罪人格与致罪因素的结合导致了犯罪的发生[25]。与变态型犯罪关系最为密切的犯罪人格就是典型的人格障碍,主要包括反社会型、偏执型、边缘型、分裂样、表演型、怪癖型人格障碍。

(一)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又称为无情型、冷酷型人格障碍或精神病态、悖德狂。在人格障碍的各种类型中,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研究是最多的,很为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所注意,也是最容易发生违法犯罪的人格变态之一。[26]

现在许多研究资料表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在罪犯这一特殊人群中远远高于正常人群的发生率。国外有的研究报告,30%至60%的犯罪人具有反社会型人格;国内学者报告,监狱的罪犯人群中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的比例高达35.5%[27]。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的行为特征,除了人格障碍者共同具有的特征外,最为明显的是行为极端不符合社会规范;思想信念和行为常与社会发生冲突;情感麻木、对他人冷酷无情、刻薄残忍;极端自私,自我中心性强烈;对人不真诚、不坦率、无基本的社会责任感;挫折耐受力差,激惹性极高,易冲动;违法犯罪的事先预谋性、周密性较为明显等。[28]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与精神病态之间的关系引起了学术界的深入研究,普遍认为,两者都是犯罪人格的典型代表,均具有较高的犯罪危险性。

目前,对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与精神病态之间的关系,存在同质论与异质论的观点。同质论主张,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与精神病态在心理维度与性质上是同质的,两者只是发展程度与水平有所差异,可以将精神病态看作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升级版本,是其更加恶化的表现。精神病态者不仅行为缺乏道德性,而且内心险恶,具有冷酷无情的人格特质。异质论则主张,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与精神病态虽然存在行为特征的重叠,但两者不仅是心理与行为表现存在差异,而且心理维度并不相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心理障碍。

加拿大精神病学家R.黑尔是该领域的学术代表人物,他将精神病态(psychopath)区分为三种类型:原发型精神病态、继发型精神病态与逆社会型精神病态,并编制了专家诊断量表——精神病态症状清单(PCL-R)。

(二)偏执型人格障碍

偏执型人格障碍是一种以猜疑和偏执为主要特征的人格障碍。偏执型人格障碍者的人格特征表现为:主观性极强而固执,不信任别人,有“阴谋”的解释倾向;敏感而报复性强;自我评价过高、容易产生攻击;对周围的人缺乏基本的信任,意志过分坚定、固执;坚信自己正确,对于自己的缺点不允许别人批评,即使是合理的批评,也会引起他强烈的反击;心胸狭隘、好嫉妒、骄傲自大等。这种人格障碍也可成为妄想性精神病病前的人格基础。[29]

(三)边缘型人格障碍

边缘型人格障碍是爆发型、情感型、冲动型人格障碍的集合。其基本特征是自我意象、人际关系与情绪极不稳定。

爆发型人格障碍的主要特点是常常因微小的刺激而爆发非常强烈的愤怒情绪和冲动行为,自己完全不能控制。患者在间歇期是正常的,对情绪发作时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但不能防止再发。这类人的发作类似癫痫,故也称作类癫痫性人格。这类人常有以下表现:体力攻击行为,动辄殴打妻子和儿女;病理性醉酒,因少量饮酒引起强暴行为,事后不能回忆;冲动性性行为;时常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严重车祸。这类人在情绪爆发时难以自我控制,往往导致灾难性的犯罪后果。

情感型人格障碍,又称情绪不稳定型人格障碍、循环型人格障碍。其基本特征为情绪极不稳定、忽高忽低。可持续地情绪低落、抑郁不振奋;或持续地高涨,精神振奋;或两者交替出现,喜怒无常,变化多端。[30]这种人格障碍可分为三种亚类型:抑郁型、躁狂型和躁郁型。这种人格障碍是情感型精神病产生的人格基础。在这种人的一生中,极端情绪状态始终占据优势,激惹性高,微不足道的小事情也可能引起强烈的冲动,毁物伤人,甚至不顾一切后果进行殊死的斗殴,所以行为人通常可能出现“事过后悔,屡次再犯”的情况。[31]

冲动型人格障碍,他们充满活力且不断寻求刺激。他们很容易会觉得无聊,似乎从不会停止对注意力和刺激的欲望。他们经常不经思考冲动行动,而让自己陷入各种麻烦之中。这些个体经常很有魅力,他人很容易被迷住。

人格障碍研究学者米隆将边缘型人格障碍分为四个亚型(暴怒型、冲动型、自我毁灭型与悲观型),它们都具有内隐的或外显的冲动性、破坏性,都属于高犯罪危险性的人格障碍。

(四)分裂样人格障碍

分裂样人格障碍是一种以观念奇特、人际关系有明显缺陷、情感冷漠为主要特点的人格障碍。[32]此类人以男性居多。他们没有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的愿望,包括对于亲密的夫妻关系、亲属关系也没有亲切感;极少有亲密的朋友,宁愿做孤独者;而且,常常表现出退缩、胆怯、焦虑与“奇特”“古怪”的幻想。他们在强烈的怀疑观念作用下或应激状态时可能出现一过性的精神病性障碍、分裂样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症,也可能出现短暂性的反社会性(危害性)行为。

(五)表演型人格障碍

表演型人格障碍又称为癔症型人格障碍、戏剧型人格障碍。其人格特征是过分情绪化而寻求他人的注意,一般女性居多。她们会不断地寻求他人的保证、赞同或表扬,一旦不能成为注意的中心就觉得不舒服;她们往往情感活跃、丰富,但是肤浅、幼稚而不稳定;暗示性与依赖性强;高度以自我为中心,好出风头,多数时候自我感觉良好;性欲强烈而性心理不成熟(如乱交异性朋友,且到处张扬渲染),很少有真切的情感体验。[33]有时也会冒充领导或上流社会人物四处张扬,但这与普通的招摇撞骗不同,由于过于渲染、明显离奇,具有表演的特点,一般难以实施或完成诈骗活动。也有人认为男性中也存在表演型人格障碍者,如乱搞男女关系的男人便可能是具有表演型人格障碍的个体。

(六)怪癖型人格障碍

这一类人主要的特点是存在一种顽固的、以内心体验为目的的、常人难以理解的怪癖。常见的怪癖型人格障碍有纵火癖、偷窃癖、谎言癖、赌癖、怪恋癖等(参见变态犯罪心理章节)。

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变态犯罪都具有典型的犯罪人格,但是变态的犯罪人格典型地表现为人格障碍;各种人格障碍的特征各不相同,但它们在驱使行为人趋向与社会规范相背离、相对抗,导致社会危害性发生这方面是相同的。人格障碍是变态的犯罪人格的基本内容,也是导致变态犯罪行为的人格力量。其中,反社会型(尤其是精神病态)、偏执型、边缘型、怪癖型人格障碍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34]

尽管人格障碍者犯罪与正常人的犯罪有很多的差异,但是其相同之处是,无论是正常人还是人格障碍者都能够基本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性质与具备行为的控制力或部分控制力(即犯罪人格的认知与意志成分)。因此,在刑事法律上,人格障碍者是具有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的,犯罪应受到应有的处罚。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人格障碍者的犯罪行为,刑法上一般都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由此可见,犯罪人格包括常态与变态两大类型,它们在犯罪性(反社会性)方面具有显著的差异。常态的犯罪人格是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人格的主导方面,它是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导人格力量;变态的犯罪人格是犯罪人格的特殊组织部分,它能够解释病理性犯罪的人格力量,但并不是所有的或者大部分的犯罪行为都是由变态的犯罪人格或人格障碍引发的(同时,将变态性犯罪人格单纯地解释为反社会型人格也是不全面的)。作为犯罪人格的两大类型,它们在犯罪心理学与刑事一体化的进程中居于差异性的、不可替代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