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认知理论
认知学派的理论是对人类认知过程及其对社会行为关系的理论。在心理学史上,心理学家对智慧、道德认知发展的研究引人注目,是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与美国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研究。
皮亚杰的突出贡献在于对儿童思维发展及道德判断的研究,建立了著名的发生认识论:主张智慧的本质就是适应,适应是在图式、同化、顺应基础上的机体与环境之间平衡;智慧是主体建构发展的(结构论);智慧的发展区分为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感知运动、前运算、具体运算与抽象运算等四个阶段。
对于个体道德判断的发展,皮亚杰通过间接故事法研究后提出,与个体的认知发展相平行,儿童的道德发展进程可以在他们的认知发展中找到根据;个体道德判断的发展遵循着从他律向自律的路线:前道德阶段(5岁以前)、他律道德阶段(6—9岁的道德实在论阶段)、自律道德阶段(9—11岁开始进入道德主观主义阶段)。
柯尔伯格在皮亚杰认知理论(尤其是道德判断研究)的基础上,以“道德两难故事”方法研究个体道德认知发展的规律。1969年在其著作《道德思想与行动发展的阶段》中提出了三水平六阶段的道德认知发展模式。
一级水平(前习俗水平):社会规则未有内化,主要依外向的奖惩判断行为的恰当性。
阶段1:服从和惩罚定向阶段。道德判断的根据为是否受到惩罚,认为凡是免受惩罚的行为都是好的,遭到批评、指责的行为都是坏的,缺乏是非善恶的观念。
阶段2:工具性的相对主义定向阶段。儿童为了获得奖赏或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尊重规则。假如对自己有好处,为别人服务就是对的。你对我好,我就对你好是这一阶段的指导思想。
二级水平(习俗水平):儿童已经内化了现行的社会规则,能了解、认识社会行为规范,意识到人的行为要符合社会舆论的希望和规范的要求,并遵守、执行这些规范。
阶段3:人际和谐与遵从阶段。以人际关系的和谐为导向,对道德行为的评价标准为是否被人喜欢,是否对别人有帮助,是否会受到赞扬。
阶段4:社会和谐与制度维护阶段。以服从权威为导向,服从社会规范,遵守公共秩序,尊重法律的权威,以法治观念判断是非,知法守法。
三级水平(后习俗水平):道德判断超出了世俗的法律与权威的标准,而以普遍的道德准则和良心为行为的基本依据。行为人开始认识到法律、规则也是由人制定的,考虑到社会规则的相对性,同时也会考虑到民主平等以及个人的尊严等伦理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
阶段5:社会契约的道德定向阶段。法律、社会道德准则仅仅是一种社会契约,是大家商定的,是可以改变的,一般他们不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但不用单一的规则去评价人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阶段6: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个体以一种全人类都应该遵从的普遍伦理原则为指导,并不受外在法律和规则的限制。
柯尔伯格认为,人类道德发展的顺序是固定的,发展阶段既不能先后倒置,也不能倒退,但并不是所有的人在同样的年龄都达到同样的发展阶段,每个人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也存在差异。许多人永远无法达到道德判断的最高水平,有些成人的道德认知也仍然处于前习俗水平。柯尔伯格进一步研究了行为人的道德发展水平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
认知学派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以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智力差异比较为开端开启了犯罪的认知研究,如早期的犯罪人“低能论”,进而探索以智慧发展为基础的道德水平(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发展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影响。当代犯罪认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有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基础上演化发展而来的道德发展滞后理论、犯罪动机认知说,以及在神经科学引领下的神经犯罪学研究。
一、道德发展滞后理论
柯尔伯格及其他一些研究者在皮亚杰道德判断研究基础上,开展了行为人道德认知水平与犯罪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而形成了道德发展滞后说。即,道德发展与违法犯罪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发展的相对落后与低水平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成为犯罪行为发生的(隐蔽的)内在动力。
(一)行为人的道德认知发展处于较低水平与其犯罪行为存在相关
1969年,柯尔伯格通过让法官判断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的道德评价,发现所有犯罪人的道德发展处于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中的第一级与第二级水平。1973年,其在“青少年犯罪人中的道德判断”研究报告中指出,在对比社会背景相同的犯罪人和非犯罪人后,发现大部分少年犯罪人道德发展处于第一、第二阶段,而大部分(75%)非少年犯罪人则处于第三、第四阶段。
心理学学者阿巴里诺等人在对比研究19项使用柯尔伯格研究方法对犯罪人与非犯罪人道德认知发展的报告中指出,少年犯罪人的道德发展存在延缓的现象,他们的道德成熟度低于守法的少年:在年龄、性别、智商和社会经济地位相同的情况下,少年犯罪人的道德成熟度得分都明显低于守法少年的得分。
(二)道德水平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与犯罪类型之间存在交互影响
美国学者桑顿等在研究中发现,与轻率性的犯罪(如不涉及物质利益的伤害)相比,进行深思熟虑的犯罪(抢劫、夜间偷盗)的累犯的道德推理更可能处于前习俗水平。也即,深思熟虑的犯罪与较低道德认知水平有关,而轻率性的犯罪则与道德认知发展水平的关系不大。我国有学者使用柯尔伯格的研究方法,对88名服刑犯人进行研究,得出了一致的结论:罪犯的道德认知近乎全部(98.8%)处于第一级和第二级水平;罪犯道德认知水平与犯罪类型有关:暴力犯罪、盗窃犯罪与较低的道德认知水平有关(他们处于道德发展第一阶段的比例达到43.2%)。
当然,也有研究认为,道德思维与道德行为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不是一种直接的关系。美国学者詹宁斯等人指出,由于道德认知水平与犯罪行为之间关系过于复杂,以至于现有研究不能证明原因性主张的正当性,这种关系充其量提供了一种必要的但不充分的条件。少年犯罪并不是不道德行为的同义词;道德发展阶段与身份犯罪(即因为少年的特定身份而被法律规定为犯罪,如美国多数州规定18岁以下饮酒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道德推理与道德推理削弱时发生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仍然不清楚。
(三)道德推脱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近年来,国内外研究者开始以道德推脱为主题变量研究犯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与攻击行为之间的联系。
道德推脱(moral disengagement)指个体为了摆脱内心的谴责,对自身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合理化建构的过程,它是个体产生的一些特定的认知倾向,包括重新定义自己的行为而使其伤害性显得更小,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在行为后果中的责任,或者降低对受害者痛苦的认同[10]。
个体的道德推脱水平主要受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是研究者极为重视的变量(如男性高于女性;受教育程度越低,道德推脱水平越高);个体特征变量影响其道德推脱水平(个体的移情水平和道德认同对个体道德推脱水平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个体所处的环境(尤其家庭环境是影响其道德推脱水平的重要因素:父母积极的教养方式会抑制儿童道德推脱水平的发展,而父母的虐待会提升儿童的道德推脱水平)。
当个体违反其内部道德标准时,可以通过道德推脱使道德的自我调节功能失效,进而摆脱内疚和自责,因此,具有高道德推脱水平的个体更有可能做出不道德甚至犯罪的行为。研究中一般采用道德推脱问卷(MDS)来测量其道德推脱水平。
大部分关于道德推脱的研究都是以青少年为研究对象的,这些研究表明道德推脱是反社会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风险因素,高道德推脱水平的青少年更可能参加到反社会行为的活动中。在以青少年为被试的研究中,发现道德推脱与攻击行为、欺负行为、青少年违法行为之间具有正相关。而且,意大利学者马里内拉·帕西埃罗等人进行的一项纵向研究发现,随着青少年步入成人阶段,道德推脱水平的降低会促使反社会行为的减少。国内有研究者以青少年、大学生为样本进行测试,也发现道德推脱对攻击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
道德推脱与犯罪行为 近年来,国内外研究者开始关注罪犯的道德推脱与攻击行为的关系。与一般人群相似,高道德推脱水平会促使反社会行为的发生。斯塔夫罗斯采用结构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对152名男性罪犯进行了道德推脱的研究,研究表明,与正常人相比,罪犯具有更高的道德推脱水平。美国学者乔伊·伍德等人于2009年研究男性成年犯的道德推脱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发现卷入帮派活动的罪犯总刑期更长,有更多暴力行为和高道德推脱水平,道德推脱在帮派行为和暴力行为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杨继平等人于2012年以424名男性成年犯为被试,发现道德推脱对攻击行为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美国学者伊丽莎白·舒尔曼等人于2011年首次对1169名男性重罪未成年犯进行纵向研究,发现道德推脱水平的降低能够促进反社会行为的减少,并且在控制了潜在的冷酷无情特质(CU)之后这种关系依然存在。
因此,道德推脱对未成年人的攻击倾向和罪错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促动作用),对未成年人的亲社会行为和内疚感有显著的负向影响(障碍作用),并且道德推脱可以通过攻击倾向、内疚感等中介作用进而直接影响越轨行为。未成年犯的道德推脱水平显著高于一般未成年人。青少年早期的道德推脱水平可以成功预测其以后的攻击行为和暴力行为发生的频率。个体18岁时的道德推脱水平与其越轨行为和暴力行为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并且可以很好地预测其20岁时的犯罪行为和暴力行为。
二、犯罪动机认知说
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一般认知观点来源于托尔曼、勒温、费斯汀格与韦纳等学习理论家、人格理论家与发展心理学家、信息加工心理学家的观点。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认知科学领域的巨大进展,以认知过程为基础解释人类行为的产生成为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取向,对攻击行为的研究也受到该趋势的影响,其中以社会信息加工理论的研究最为突出。社会信息加工理论(soci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theory)以认知信息加工理论为基础,认为个体是通过社会认知过程引发行为的,对攻击行为来说,个体对面临的社会情境的认知过程是攻击行为产生的基础。如,美国学者道奇在80年代提出的儿童攻击行为的社会信息加工模型(soci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model)表明:人对挫折、愤怒或者明显的挑衅的反应不仅依赖于情境中出现的社会线索,而且依赖于个体对这些线索的信息加工或解释。道奇将攻击行为产生的认知加工过程分为六个阶段,依次是线索编码、线索解释或表征、澄清目标或选择目标、搜寻或建构新反应、评估与决定行为反应、启动行为。[11]
在这种信息加工理论的影响下,在犯罪动机认知理论中,更为直接地探讨犯罪与认知之间关系的关键概念正是犯罪思维模式。
犯罪思维模式是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独特的认知模式,是具有犯罪倾向的极端而典型的思维模式。作为犯罪动机的认知成分,它具有直接的激发犯罪行为的动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理论已经在犯罪认知学派中具有突出地位。
犯罪思维模式的研究以美国精神病学家萨梅洛为典型。该项研究表明,这种思维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孤立与极端化的认识:思维缺乏内在逻辑性和一致性,孤立地看问题,寻求感官上的强烈刺激,思维封闭固执,容易对挫折、失败产生“灾害化”的看法。对挫折、失败的错误归因,具有偏激的认知以及直截了当摆脱困境的倾向。对于犯罪人来说,生命就像是一连串的愤怒反应,是超越小人物(自身弱小者)的恐惧反应。
2.极端的支配欲与控制欲:有一种对他人不可遏制的支配欲望,追求绝对的支配地位;当不能满足这种支配需要时,就觉得自己被打败了,这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侮辱。
3.性情多疑惧:对别人缺乏信任感;不相信别人,却要求别人依赖自己。
4.情感冷漠:是典型的自我中心主义者,有时候又多愁善感、傲慢无礼。
5.具有一般的智力水平。
6.在道德感方面也有缺陷:表现为经常性逃避道义责任,自私自利,不太关心法律规定。
犯罪思维模式在行为人身上一般在青少年时期就会有所表现(如各种越轨行为、自私行为等),但在变态心理犯罪(如偏执型人格障碍的犯罪)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与突出。这种认知模式与犯罪人的犯罪目标价值相结合往往会导致犯罪人的犯罪生涯的持续与凶恶性的强化。因此,这种独特的认知加工倾向所形成的思维模式,其一种特征或者多种特征的组合,对于分辨挫折现象,处理与周围人的关系及确立自己的生活目标,都具有潜在的、消极的指向意义,是诱导犯罪行为的动力之一。而且,受到思维模式形成的无意识(内隐性)机制的影响,行为人对自身具有的这种消极性、破坏性思维模式并不具有清醒分辨能力,但它会自动地、强有力地发挥认知支配作用。
萨梅洛等人持续进行关于错误思维与犯罪人格关系研究,在其著作《犯罪心理分析》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了犯罪思维模式(行为人)的典型特征:[12]
1.缺乏伤害他人的概念;
2.承认自己是罪犯,却在被追究责任时指责他人;
3.具有隔绝道德观念的能力;
4.拥有极端的权力意识;
5.具有独一无二的意识;
6.缺乏服从的观念;
7.具有隔绝恐惧的能力。(https://www.daowen.com)
20世纪80年代,一些有信息加工倾向的认知心理学家也在研究行为人的认知(过程)缺陷与犯罪的关系,如注意偏向、归因偏差、认知决策(风险决策、情感决策、主观抑制)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犯罪思维模式的研究与犯罪性人格、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精神病态等相关心理现象的研究相结合,以及运用现代神经科学技术,共同探讨特定思维模式、人格特征、精神疾病等认知模式、特征在犯罪动机产生、犯罪行为发生中的作用。
犯罪人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体,犯罪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行为人理性选择的产物,在较少情况下是行为人非理性认知的体现。相应地,同为犯罪动机认知成分的犯罪思维模式与犯罪合理性、犯罪自我效能感等,在发挥其犯罪行为激发与维持力量的过程中,同时存在意识要素与无意识要素,并且体现为犯罪人认知的复杂性(理性的犯罪决策与非理性的犯罪冲动的复合体)。
三、神经犯罪学研究
随着脑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在犯罪起因的探索中形成了具有鲜明自然科学特征与时代特点的神经犯罪学观点。它在传统的犯罪生物学、犯罪精神病理学的基础上,更为精准化地探索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本能犯罪、病理性犯罪)的终极起因,成为犯罪认知学派的主流观点与技术取向。虽然它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理论体系,也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犯罪神经学已经成为犯罪心理学实证研究中的前沿领域,包括脑神经(结构与功能)、特殊基因、生物化学因素与犯罪的关系。[13]
(一)脑神经与犯罪
20世纪70年代后,神经科学和脑成像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脑形态和功能的研究,犯罪机制研究也开始关注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脑结构与功能异常。
测量脑结构的神经影像学技术有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omputed tomography,CT)和磁共振成像(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PE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ingle-photon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SPECT)、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fMRI)常被用于检测特定脑区的功能。
现有的犯罪生物学研究中,攻击与暴力犯罪的神经基础最受关注,因此,持续暴力犯罪人中的两类人群——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和精神病态者成为脑成像的主要研究对象。大量脑成像研究表明,前额叶皮层与杏仁核两部分脑区与攻击行为、暴力犯罪有密切的关系。
1.前额叶皮层与攻击行为 前额叶位于前额的正后方,主要负责计划和决策等高级执行功能(executive function),如维持注意力、自我监控、抽象推理、延迟满足和抑制冲动等。前额叶皮层(PFC)指初级运动皮层和次级运动皮层以外的全部额叶皮层,占人类大脑皮层三分之一的面积。前额叶皮层分为三个子区:背侧前额叶皮层(DMPFC)、腹内侧前额叶皮层(VMPFC)和眶额皮层(OFC)。前额叶皮层的技能具有不对称性,左侧与积极感情有关,右侧与消极感情有关。前额叶使个体能够对攻击挑衅刺激做出解释、判断和思考,并做出反应,而执行功能受损可能导致个体难以控制自己的攻击性。英国犯罪学专家瑞恩等人采用MRI对有暴力行为的反社会人格障碍的患者进行扫描,发现反社会人格障碍患者的前额叶灰质体积比对照组少11%。多项研究的结果提示,前额叶的功能异常与攻击及反社会行为相关,特别是局限性眶额皮层的损伤与攻击性增加密切相关。瑞恩等学者对43项前额叶结构和功能成像研究进行元分析,发现反社会者表现出显著的前额叶结构和功能下降,累及的部位包括眶额皮层、背外侧额叶和前扣带回。[14]
2.杏仁核与攻击行为 杏仁核(amygdala)位于颞叶,是边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觅食、防御、攻击、情绪反应和生殖行为等与物种生存相关的功能活动。杏仁核与负性情绪的学习密切相关,并在情绪和社会性行为中起重要作用。美国学者布莱尔认为,杏仁核能够使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学会避免伤害他人的行为,如攻击性言语或举动。同时,杏仁核与面部表情的识别密切相关,大多数人能够根据他人的表情,如被攻击时的恐惧或者愤怒,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相应调整。一般情况下,当情绪越不易理解,即情绪加工过程困难时,杏仁核的激活程度越强[15]。功能性磁共振成像研究发现,与正常对照组相比,精神病态者的双侧杏仁核的体积显著缩小,并与精神病态评分呈正相关[16]。也即,杏仁核受损的个体,无法准确识别他人的恐惧表情,使个体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功能受到影响,很难学会控制自己的攻击行为。
神经心理学调查发现,76%的攻击性犯罪人的额叶与颞叶存在功能障碍,79%的攻击性犯罪人表现出左侧半球皮层—边缘系统的异常。英国学者瑞恩等人的PET研究发现,与对照组相比,杀人犯的右侧杏仁核及皮层下活动异常增加,冲动、反应性的杀人犯同时表现出前额叶的活动减低,但主动、预谋性的杀人犯则与对照组的皮层活动度相似,提示不同类型的暴力犯罪人的前额叶皮层—边缘系统功能缺陷可能存在差异[17]。美国学者科卡洛等人的功能性磁共振成像研究发现,冲动/反应性攻击者在处理愤怒表情时,杏仁核过度激活,而前额叶皮层的活动减少;与对照组不同,攻击者的杏仁核—前额叶皮层间缺乏功能联系和相互作用[18]。我国研究者的磁共振研究也发现,男性暴力犯的前额叶和颞叶存在脑损害,在识别愉快和悲伤情绪的面孔时,前额叶与边缘系统均出现脑激活减低的现象。[19][20]
当疾病等导致的脑损害发生在前额叶皮层或杏仁核,个体也可能表现出暴力等犯罪行为。造成脑损害的原因包括肿瘤、外伤、脑血管意外、感染、神经系统疾病如痴呆症和亨廷顿氏舞蹈病等。
为大家介绍两例脑损害导致暴力犯罪的著名案例:1966年美国得克萨斯州大学枪击案的犯罪人查尔斯·惠特曼和获得性恋童癖(acquired pedoph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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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克萨斯州塔楼狙击手——查尔斯·惠特曼
本案是美国历史上最惨痛的校园枪击案之一,犯罪人查尔斯·惠特曼于1966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大学的塔楼上持枪狙击行人,造成31人受伤,包括惠特曼自己在内的17人死亡。惠特曼在17岁高中毕业后加入美国海军陆战队,并成为一名出色的射手,退伍后进入得克萨斯州大学学习工程学。1966年8月1日,在打印了一篇告别信后,25岁的惠特曼来到得克萨斯州大学的标志性建筑——塔楼,并携带6支枪、弹药、几把刀、食物和水。他将大楼的接待室工作人员打死,并在到达顶层观光台的途中开枪打死了4个人。到达观光台后,他向校园和附近街道上的人群扫射,火力甚至波及300米以外的人。在枪击案发生约两个小时后,警方终于靠近观光台并击毙惠特曼。
在惨案发生的前一天,惠特曼还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和母亲。他在告别信中表示,自己有很多不受控制的暴力冲动和许多奇怪的想法,精神科的治疗对他也没有帮助,他希望自己死后大脑被解剖。而对惠特曼大脑的解剖发现其右脑内有一个核桃大小的恶性肿瘤,压迫其下丘脑与杏仁核[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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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性恋童癖
美国一名40岁的男教师在2000年突然开始大量收集色情杂志,并频繁访问色情网站,以收集儿童色情淫秽材料为主,并开始在按摩店索取色情服务。该男子曾离异,与第二任妻子结婚两年来,感情稳定,此前仅在青春期接触过色情杂志,但否认曾被儿童吸引。在出现性吸引对象发生改变后(即转向为儿童青少年),他极力试图隐藏自己的行为,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但最终他无法抑制自己的性冲动,开始试图猥亵他的继女,几星期后被妻子发现,进而被诊断为恋童癖,并被判处猥亵儿童罪。但他在性成瘾的矫治过程中,不可控制地对矫治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治疗者进行性骚扰,并最终被迫中止矫治,面临监禁。入狱前,他因头痛和平衡异常急诊入院,MRI扫描发现其右侧眶额皮层已被一肿瘤取代,背外侧前额叶皮层被挤压变形。手术切除肿瘤后,该患者顺利完成了性成瘾的矫治,并回归家庭。但一年后,他又开始秘密收集色情材料,经MRI检查发现肿瘤复发,患者再次接受手术[22]。
以上两个案例中,患者的脑肿瘤分别位于杏仁核与前额叶皮层,因此,这两个脑区的功能受损直接导致了他们的异常行为(暴力攻击与恋童行为)。杏仁核是人类边缘系统中与本能欲望活动相联系的特定情绪情感中心,是远古以来演化而来的恐惧中心,在个体出生后不久就被激活,到80岁时仍然很活跃。如果杏仁核功能发育不良,或者后天受到伤害或出现病灶、肿瘤压迫等,其正常的恐惧情绪情感的体验与识别就会大大地降低:患者没有恐惧体验,也不能识别他人的痛苦情绪,由此诱发其残忍、本能性的犯罪行为。
而前额叶皮层是灵长类动物的智慧中心,是人类所有理性的功能中枢,其中,眶额部(OFF)是与理性相联系的人类道德性情感中心,是与人类文化道德规范相联系的道德感、怜悯心、同情心等高级情感的功能中枢。如果眶额部遭受诸如肿瘤等压迫性损害,其高级情感则被抑制,无法实现个体曾经建立的高级理性与高级情感功能。如果杏仁核与眶额部同时出现功能缺陷,则表现为本能(动物性)冲动强烈(如攻击本能与性本能突出),没有或者低恐惧体验,而道德感的控制力大大降低,那么,出现持续性、本能性与攻击性的暴力伤害则是自然发生的现象。
尽管大量研究已证实,攻击和暴力犯罪人的脑结构的确与其他人存在差异,但是,人们已不再认为脑结构和功能异常是直接导致犯罪的唯一因素,许多研究者开始探索体内的化学物质和信息传递过程。
(二)特殊基因与犯罪
早期大量的遗传学研究证明,暴力和反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人们开始寻找与暴力和犯罪相关的基因。在攻击与犯罪行为的研究中,目前人们关注的大部分基因均与神经递质的代谢有关,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前体基因(precursor genes)、受体基因(receptor genes)、转运体基因(transporter genes)、代谢物基因(metabolite genes)、与神经递质间相互转换(conversion)相关的基因。
1993年,美国学者布伦纳经过15年的调查研究,在荷兰一个家族中发现数代均有男性表现出轻微的智力迟滞、攻击性爆发的倾向,以及强奸、伤害和谋杀未遂、纵火、裸露等冲动性暴力行为,而且研究首次提出单胺氧化酶代谢水平低与暴力冲动及犯罪行为的密切关联。这些男性的单胺代谢异常,并表现出单胺氧化酶A(MAOA)的基因缺陷[23]。单胺氧化酶存在于释放单胺类神经递质的神经元内,能够降解过量的单胺类神经递质,如5-羟色胺、多巴胺和去甲肾上腺素。MAO具有两种不同的形式:MAOA和MAOB。在正常人群中,MAOA基因存在多态性(即该基因在同一生物群体中的不同个体表现出多种基因型),其中高活性的基因型(MAOA-H)与细胞内5-羟色胺的低浓度相关,而低活性的基因型(MAOA-L)与细胞内5-羟色胺的高浓度有关。
MAOA基因从分子遗传学的角度为5-羟色胺与暴力的相关性提出了可能的解释:当个体出现MAOA基因缺陷时,个体的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水平出现异常增高,而在发育早期,脑内的5-羟色胺浓度过高会导致脑结构发育受损,同时MAOA的基因缺陷造成持续的单胺代谢异常,可能引起个体的异常行为,如攻击性增高。
随后的动物和人类研究提示,低MAO水平与攻击行为存在相关性。10岁至20岁是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这一年龄段的个体睾酮水平处于峰值,而MAO水平低于其他各年龄段,同时,男性的MAO水平在各年龄段均比女性低20%。MAO水平较低的男孩,比其他的男孩更可能表现出冲动和感觉寻求,也更可能发展成酗酒和药物成瘾,MAOA基因也因此被一些研究者称为“战士基因”或者“犯罪基因”。
但是,也有研究结果表明,高MAOA个体与低MAOA个体在攻击行为、其他反社会行为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MAOA水平高低与再犯罪率也并不相关。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者发现,汉族男性的反社会行为与MAOA不相关。但是携带易感基因的个体,其行为同样受到了环境因素的调节,犯罪行为很可能是基因和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迄今为止,MAOA基因是已有研究中与暴力行为最相关的基因,并作为行为的基因学证据开始在西方特定案例的刑事审判中受到特定的关注,也引起了学术争议。
【资料链接】
MAOA基因引发谋杀?
2009年3月,美国田纳西州的一个刑事审判引发了巨大争议和广泛讨论。该案件的被告布莱德利在2006年10月16日杀死了妻子的一位好友,并企图杀死自己的妻子。布莱德利已与妻子分居,案发当日,他边喝酒边等待妻子把他们的四个孩子送至其住所共度周末。当其妻与一名女性好友把孩子们送达并欲共同离开时,布莱德利阻止了二人,并连续开枪8次射杀妻子的好友,随后又用利器切开了受害人的颅骨;在追赶其妻的过程中,布莱德利用砍刀反复袭击其妻子,并砍断了其妻的左手小手指。布莱德利被捕后,司法精神病学评估和DNA检测的结果发现,布莱德利携带有MAOA高危基因,同时布莱德利在童年曾遭受严重虐待。在该案审判过程中,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家被允许在法庭上作证,并解释MAOA基因缺陷与童年受虐待史的共同作用,可能与个体在成年期对暴力的易感性显著增高密切相关。最终,尽管被告的行为是有预谋的,并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的朋友及攻击妻子,但未被判处死刑或一级谋杀;在检方的强烈反对下,布莱德利最终被判处监禁32年。
攻击与反社会行为的相关基因的发现,使得人们能够从更微观的层面认识影响人类行为的遗传因素。尽管并非所有研究者都认同犯罪行为存在基因学证据,但随着神经生物学的发展及与法学的交叉合作,人们能够更深入地考察个体对攻击和暴力的易感性,并进一步理解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
(三)生物化学因素与犯罪
1.激素
激素(hormone)是内分泌细胞所分泌、在细胞之间传递调节信息的生物化学物质。激素通常被释放入血,通过血液循环向身体远端的部位传递信息,完成细胞之间的长距离联系。在犯罪行为研究中最受关注的激素是睾酮(T,testosterone)。睾酮是性激素的一种,在男性中主要由睾丸分泌,并在青春期开始出现分泌高峰,对精子的生成、性器官的发育及性行为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大多数的研究采集血液或唾液来检测睾酮水平,但由于睾酮对行为的作用更可能是通过脑机制来实现的,因此检测脑脊液中的睾酮浓度更为准确。
睾酮与攻击 由于男性的犯罪率,特别是暴力犯罪率,远高于女性,同时男性的攻击行为在进入青春期后显著增强,与睾酮分泌的增加一致,因此研究者们提出,睾酮与攻击及犯罪存在高相关。在一项大样本调查中,研究者测量了4462名曾在越南服役的退伍军人,发现睾酮水平最高的男性成年期的暴力行为最多,青春期时与他人的关系也存在最多问题[24]。对犯罪人的研究发现,以强奸和谋杀定罪的男性暴力犯罪人,睾酮水平高于以盗窃、贩卖毒品定罪的财产类犯罪人。成年男性罪犯中,睾酮水平与暴力犯罪显著相关,而且睾酮水平高的个体在同伴评分中被认为更“强硬”[25]。睾酮水平与暴力的正相关,同样见于女性犯罪人:具有高睾酮水平的女性罪犯,在狱中也表现出更多的支配性攻击行为。
为评估睾酮对攻击和暴力行为的影响,研究者们还考察了对性暴力犯进行手术或化学阉割治疗的效果。汉森追踪调查了43名被控强奸或其他形式暴力犯罪(谋杀、谋杀未遂、与性侵犯相关的严重躯体伤害等)的在押犯,其中21名最终接受了睾丸切除术,并于两年后释放,而另外22名未接受手术的犯罪人在平均服刑8年后予以释放。手术组仅有两人于15年后再次出现性犯罪,再犯率为10%,而且两人的再犯行为均出现在医生给予他们睾酮替代治疗之后,而对照组则有8人再次出现性犯罪,再犯率高达36%[26]。这提示手术阉割可能是性暴力犯罪的有效干预措施。一项对性犯罪治疗的元分析研究发现,阉割治疗后的性罪犯再犯率比对照组低37%,物理与化学阉割均比心理社会干预更有效地降低再犯率。但也有学者指出,睾丸切除并非降低攻击性本身,而可能仅限于减少与性犯罪相关的动机。
【专栏】
性犯罪的治疗——手术及化学阉割
1929年,为抑制性罪犯重新犯罪,丹麦首先立法将睾丸切除手术作为性罪犯的治疗手段,此后德国、挪威等欧洲国家也纷纷制定了类似的法律。直至今天,尽管饱受人权组织的谴责,在捷克和德国,手术阉割仍被用于对男性性罪犯的治疗。手术阉割后,在性意愿和性行为减少的同时,犯罪人对同性和异性的攻击行为也消失了。但这类研究通常存在对照组的选择性偏差,对攻击行为的测量也不够准确。
化学阉割是指注射抑制雄激素的药物,以减少个体的性冲动并抑制性能力。与物理阉割不同,抗雄激素药物的效果具有可逆性,避免了物理阉割造成的永久器官缺损及不育。为数不多的化学阉割研究发现,在实施化学阉割后,性罪犯的再犯率降低,但这一治疗并非对所有的性罪犯都有效。尽管在伦理学上一直存在争议,在丹麦、英国等多个国家和美国的部分州,性罪犯能够通过自愿接受化学阉割而获得缓刑或减刑,波兰、韩国等国家则强制采用化学阉割(作为刑罚措施),以威慑、减少儿童性暴力犯的重新犯罪。
根据美国学者艾利斯提出的进化神经雄激素理论(evolutionary neuroandrogenic theory),睾酮能够作用于脑,使个体对环境刺激的神经敏感性降低,易化个体的竞争/迫害行为(competitive/victimizing behavior),即个体可能用成熟或残忍的形式,尽可能地吸引配偶、获取资源,这些行为导致暴力和犯罪的增加[27]。然而,睾酮与暴力在统计学上的相关,并不意味着高睾酮水平一定导致犯罪。获得强势地位,如赢得体育比赛甚至实验室赌博游戏后,个体的睾酮水平也会出现升高,因此,睾酮可能与获得支配地位的动机相关性更高,而不是提高攻击性。除遗传因素外,环境压力等因素同样会影响睾酮水平的波动和暴力行为的发生。多项研究发现,非裔美国人的平均睾酮水平高于欧裔或亚裔美国人,同时非裔美国人的犯罪率也高于其他族裔,但这一相关现象除种族差异外,还可能与社会因素如非裔美国人在亚文化群体中面临更多的社会地位挑战或者歧视有关系。
当今,在犯罪的生化研究中,特定激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已经不再是人们研究的核心,随着神经生物学的发展,神经递质与犯罪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
2.神经递质
神经递质(neurotransmitter)是神经元(神经细胞)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化学物质。神经递质通常由一个神经元的末端释放,作用于另一个神经元,产生兴奋或者抑制效应。人类的感觉、行为、情感和思维等都需要以神经递质引导的信息传递为基础才能够完成。脑内已知的神经递质有100多种,目前认为与犯罪相关的神经递质包括5-羟色胺(5-hydroxytryptamine,5-HT)、多巴胺(Dopamine,DA)、去甲肾上腺素(norepinephrine)等。在生物学因素的犯罪成因研究中,5-羟色胺得到了最广泛的关注,其研究结果也较为一致。
5-羟色胺,又称血清素(serotonin),是色氨酸的衍生物,在脑内的含量较少,但能够调节神经元间电信号的传导,作用广泛。目前5-羟色胺的功能尚未完全清楚,已知在情绪调节、疼痛调节、饮食、睡眠与觉醒的控制中都发挥一定作用,行为效应复杂。大量证据显示,5-羟色胺对动物和人类的攻击行为有抑制作用,而低水平的5-羟色胺与冲动性、暴力和反社会行为相关。
目前关于5-羟色胺与暴力行为的研究中,最大的样本来自神经犯罪学家莫菲特和卡斯普2002年完成的一项流行病学调查。该研究发现,在控制了智力、社会经济水平、吸烟饮酒等一系列生理和社会因素后,男性血中的5-羟色胺浓度与自我报告及官方记录的暴力行为均存在相关,但在女性中无此相关[28]。对犯罪人的研究则发现,在排除自杀企图的影响之后,纵火犯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犯脑脊液中的5-羟色胺含量仍较低,而暴力犯罪人在从监狱释放后的三年间,再次出现暴力犯罪的累犯,脑脊液中5-羟色胺的含量显著低于未再犯者[29]。犯罪学家莫尔等人对5-羟色胺与反社会行为研究的分析发现,反社会组被试的脑脊液5-HIAA[30]显著低于非反社会组,在年龄小于30岁的组别中尤其显著[31]。药物治疗的研究结果发现,在服用5-羟色胺激动剂12周后,反应性攻击者的攻击行为减少,前额叶皮层在PET扫描中也出现活动增强[32]。
尽管个体的5-羟色胺水平是高度遗传的,在出生时就已决定,但也会随着应激、服用药物等因素出现波动,其效应同样与社会因素相关。动物和人类研究均发现,社会等级较低的个体通常5-羟色胺的水平也较低,因此,他们更可能表现出冲动性攻击来挑战社会地位更高的个体,以提高其优势等级。此外,营养与饮食也可能影响5-羟色胺的水平。5-羟色胺的前体物质色氨酸,必须从食物中摄取,并在神经元中合成5-羟色胺。如果通过食物摄取的色氨酸含量较少或难以吸收,会导致脑内神经递质的含量下降并难以恢复至正常水平。因此,社会经济水平较低的个体,长期(包括胎儿期)的营养缺乏很可能导致5-羟色胺的水平持续偏低。这可被推论为早期营养不良可能是诱发日后暴力犯罪行为的潜在因素。
《科学》杂志2000年7月刊号上刊登了6篇有关介绍生理、生化因素对暴力犯罪的影响,其中有遗传深广面对双生子的追踪研究,发现MANOA基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生化方面对血清素的研究已经证实暴力犯罪人的血清素值普遍增加;脑部受伤后,人的性格改变;多动症(获得性注意缺失障碍)与犯罪行为的关系;铅中毒及其他化学成分对脑部的伤害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极端暴力犯罪人脑结构与功能的特异状况;对接近于人类的灵长动物(恒河猴)发生暴力行为时自身内部生化变化的研究等。这些研究表明,人的神经系统及特定生化因素与犯罪行为(尤其是暴力犯罪行为)的关系已经成为现代犯罪心理学探索的前沿领域,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由此观之,以认知理论来理解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时,具有以下一般的特征与趋向。[33]
1.强调认知因素(认知与目标)作为行为人主体的心理因素在犯罪动机中的作用。其中,作为人类高级心理表现的道德认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对人类行为、动机探索的理性回归,它与本能理论、需要理论与强化理论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2.大多数犯罪是理性选择的行为,行为人对自身经历的事件,尤其是挫折、威胁与利诱事件的归因、评价等认知模式可以成为直接激发犯罪行为的力量。
3.内隐性的认知,如对挫折、失败的自动、消极归因等习惯性错误思维可以导致思维的认识结果,这是诱发犯罪的无意识动力之一。
4.道德性认知成熟水平较低更可能伴随行为的冲动性与原始性,低级的道德认知可以成为越轨与犯罪的潜在因素。
5.道德性情感与认知的协同作用是理解动机系统的主流倾向,即恐惧、焦虑的回避和对快乐、幸福的追求,与主体对行为后果的归因、价值期待、自我效能感共同促成犯罪行为的出现。其启发意义是:情绪与情感不仅是与动机关联的因素,而且是动机、犯罪动机的构成成分之一。此是动机与犯罪动机探讨中特别值得注重的新趋向。
6.认知因素改变可以成为调节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矫正的重要策略之一:改变潜在犯罪人的错误思维模式、挫折的认知评价技能、人际认知训练、人生规划指导等技术可以成为犯罪动机检测、预防与改变的有效策略之一。
7.神经犯罪学作为脑神经科学与犯罪学的交叉科学,具有方兴未艾的前景,对于暴力犯罪、性犯罪的动机解释具有独特的、自然科学的特征,对于特定类型罪犯的矫正或治疗具有鲜明的技术倾向。但其犯罪—认知机制理论与普遍应用性需要进一步体系化验证与完善,并处理好犯罪行为解释中人的理性、道德性、社会性与纯粹的神经机制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认知学派的犯罪心理学理论成果以道德发展滞后说与犯罪动机的认知说为代表,并以与行为人其他心理现象相互作用的观点探讨认知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由于重视行为人、犯罪行为人的理性及思维模式、人格特征及人类的道德、理性力量而受到鼓舞,成为现代研究犯罪心理的信息加工模式。但目前犯罪的认知理论观点仍然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尤其是对于人类高级的认知过程与越轨、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发生机制尚不清晰,也未形成完整一致的理论体系。其中,神经犯罪学作为犯罪心理行为学的新兴领域,代表了犯罪心理学自然科学化道路的崭新方向,具有值得期待的前景。但是,在面对“是人的大脑在进行思考,还是人在思考决策”的问题时,神经机制中如何体现与社会道德规范的相互作用?人的自由意志如何发挥作用,人的意识与潜意识共同协作的机制是什么?这些根本性问题仍然处在探索之中,而且处于探索的开端阶段。因此,人类心理中的谜团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存在,而对犯罪行为之神经机制的探索正是科学研究的前沿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