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犯罪心理画像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发端于美国刑事司法实践,在联邦调查局的推动下,发展出了早期代表的、以精神分析为基础的犯罪现场分析技术;在行为主义与实证法学的影响下,建立了行为证据分析技术。
一、犯罪现场分析
1955年,一位精神病专家介入纽约“炸弹狂”案件并成功告破,开启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它以经典的精神分析理论为基石,依赖临床精神医学经验对犯罪人进行行为及人格特征的分析与追踪,称为犯罪现场分析(Crime Scene Analyses)。其开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系统化地确立于七八十年代。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访谈和阅档。受到精神分析的影响,犯罪现场分析特别强调推断犯罪人童年期的经历、原生家庭的结构或功能不完整性、早期偏差行为的体现注意缺陷多动症(ADHD)、对立违逆性障碍(ODD)、破坏性行为障碍(DBD)、品行障碍(CD),以及成年后的重大挫折等事件与犯罪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经过初期的办案经验积累,在1979年至198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组的调查人员访谈了当时在监狱服刑的36名系列杀人犯罪人,了解他们的生活背景、犯罪情况、犯罪现场及被害人情况,建立了系统的犯罪现场分析技术体系。其中,还使用很多官方资源,查阅法庭档案、警察报告以及精神病记录等。他们所收集的数据成为犯罪现场分析方法的基础。
(一)分析程序
犯罪现场分析方法的分析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资料收集
包括收集与评估和具体案件相关的各种资料。包括以下方面:(1)犯罪现场信息。具体包括犯罪现场的物证,证据的形式、形状、位置等,尸体位置和凶器等。(2)被害人。包括被害人的年龄、职业、背景资料、生活习惯、家庭结构、最后被人发现时的情况等。(3)法医资料。包括法医在尸体检验后确定的死者的死因,伤口情况,死亡前/后的性行为,验尸报告和实验室化验报告。(4)警方初步侦查报告。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背景资料,现场勘查结果,犯罪时间,报案人身份,死者邻居的情况,死者的社会地位及经济状况,案发地区的犯罪率。(5)照片。包括对犯罪现场环境的空中摄影,现场照片,以及被害人的照片。
2.分析研判
包括对第一阶段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具体地说,是形成对杀人案的种类及形式、犯罪人的原始意图、被害人的风险、凶手的危害性、案情恶劣程度、犯案的时间及地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基本认识。例如,犯罪是否属于众杀(mass murder,即在同一地点、同一次犯罪中有3名以上被害人的杀人犯罪)、狂暴杀人(spree murder,即在情绪激动状态中连续进行的两次或者更多次的杀人行为)或系列杀人(serial murder,即三次或者更多次相互之间没有情绪关联的独立的杀人行为)。根据研究人员的总结,不同类型的杀人案件中,犯罪人具有不同的动机及个性特征。
3.犯罪评估
这一阶段,特征剖析人员根据前两个阶段的分析结果,研判出整个案件是如何发生的、被害人与凶手双方的行为,以及凶手是如何计划及组织整个犯罪事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犯罪案件的种类区分。对于暴力(杀人)犯罪,特征剖析人员首先确定犯罪人是属于有组织力杀手或者无组织力杀手,其基本逻辑是主要根据犯罪人在现场表现出的行为特征,推测犯罪人最可能具有的人格特征。
FBI有组织力杀手与无组织力杀手的现场特征和人格特征

续表

例如,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组解释:美国“校园杀手”邦迪是有组织力强奸杀人犯的一个典型。他有计划地诱拐年轻貌美的女性,选择的被害人在外表上与他前女友高度相似。邦迪通常使用自己外表上的魅力和诡计,如假装胳膊受伤以得到年轻女性的帮助,被害人一旦被骗上车,立即被远距离地带往异地。他在杀死被害人之后,对被害人的尸体都会进行性虐待行为。而无组织力杀手常常不能详细计划自己的犯罪,是在偶然的情形下与被害人相遇,在犯罪期间行为杂乱无章。例如,穆林是无组织力杀手的一个例子。在1972年10月到1973年2月期间,穆林在加利福尼亚州克鲁斯及其附近杀害了13人。他任意地选择被害人,被害人有无家可归的人、搭便车的旅行者、教堂的牧师,还有4名青少年露营者。根据其陈述,一旦听到杀死一个人的“指示声音”,他就会杀死一个以前从未见过的人。[3]
对于性侵害(强奸)犯罪案件,强奸犯罪类型区分为自私的强奸与利他的强奸,其人格与行为特征分别是:
●自私的强奸犯罪人
自信而控制欲强
不顾及被害人的感觉与安全
不试图建立关系
言语与行为暴力性强
性行为多样化
●利他的强奸犯罪人
试图与被害人形成关系
言语与行为暴力性较低
这种强奸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从刑事司法侦查的实用角度划分,犯罪人的人格及行为特征差异性明显,可为侦查或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较为明确的线索或方向。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利他的强奸犯罪人的特征,在侦查锁定犯罪人时,就可以在案件发生前或案件发生后出现在被害人生活、工作、人际交往的周围,甚至与被害人曾经有一定的“偶遇”交集,或在案件发生后还以隐蔽的方式试图联系被害人。此与暴力特征强烈的自私的强奸犯罪人有明确的不同,对强奸犯罪嫌疑人侦查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导向。而所谓“利他的强奸犯罪人”,只是一种操作性界定,并非真正意义的利他,实质上同样是自私自利的犯罪行为。
(2)作案动机。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分析和确定犯罪人类型之后,即可推测犯罪人的作案动机。如,对有组织力的凶手而言,其在作案前后都会做出既符合逻辑又相对完整的计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只要按照合理的逻辑仔细推敲,就可以查明其行为动机。至于无组织力的凶手,其动机通常是由他们所患的精神疾病或有问题的思维衍生出来的,是非现实性动机,可能基于幻觉,也可能基于紧张情绪或心理压力。
(3)现场的变动因素。考察命案现场的地点、行凶手法、尸体位置、外伤状况以及伤口位置等是否保持一种原始状态,以避免受到现场变动因素的误导。
(4)剖析犯罪人特征。在这一阶段特征剖析人员要列出一个关于犯罪人特征的清单,包括犯罪人人口统计学特征、身体特征、习惯、犯罪前行为、犯罪后行为等,提出针对调查的建议事项。
4.犯罪人调查
经过前述的分析过程,调查人员帮助侦查员展开调查,如果没有发现犯罪人,或发现新的证据,特征剖析人员要重新进行特征剖析。成功的分析及调查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特征剖析人员需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与他们的描述是否相符合。在很多情况下,犯罪人并不能立即被抓获,能够被检验的特征剖析不会超过50%。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下一步的研判—评估与侦查工作。
●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范围;
●实际比对排查(基于犯罪人数据库);
●试探/确定潜在的犯罪嫌疑人;
●实施刑事司法强制或逮捕措施。
(二)犯罪惯技与犯罪标识
在犯罪现场分析技术中,代表人物道格拉斯等人在1992年提出了特征剖析实用而核心的概念:犯罪惯技与犯罪标记。
犯罪惯技(Modus Operandi)是指习惯性实施犯罪的某种方式。犯罪人的惯技包括故意实施犯罪中的犯罪选择与犯罪行为模式。犯罪惯技本质上是犯罪人的习惯、技能和特殊行为的反映。多数情况下犯罪惯技具有连续性与稳定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犯罪人技能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会发生改变。当犯罪情景中出现一些阻碍性新异/特殊情况,也会使其发生“退行”变化。
严重暴力犯罪之犯罪惯技通常包括如下方面:
1.作案人数(指共同犯罪中习惯数人);
2.犯罪前的预谋程度;
3.作案地点的选择;
4.通往作案地点的路线;
5.现场守候或对被害人的监视;
6.作案时涉及的被害人;(https://www.daowen.com)
7.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8.作案时为控制被害人使用的捆绑方式;
9.对被害人伤害的特点和程度;
10.杀人/伤人的方法;
11.反侦查的特点和程度;
12.被害人衣服/物品的弃置地点和位置;
13.被害人尸体的弃置地点和位置;
14.为获利或不被发现而从被害人身上或犯罪现场拿走的物品;
15.进出犯罪现场的交通工具;
16.离开犯罪现场的逃跑路线或方向。
犯罪标记(Crime Signature),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者情感上的特定个人需要而实施某一特殊行为。所有的标记特征都代表着犯罪人作案时要满足的情感或心理上的需要:
1.有利可图(心理意义);
2.泄愤或者报复/对权威示威;
3.证明能力或体验某种特殊过程;
4.对权力自信或者获得某种东西的强烈欲望;
5.施虐狂等病态的表现。
通常可以从以下方面识别犯罪标记及其作用:
1.行为花费额外的时间,超出犯罪惯技的范围;
2.就实施犯罪过程或目的而言,属于没有必要的行为;
3.行为是为了刻意表达或象征某种情绪或情感;
4.可能涉及犯罪人某种特定的幻想/欲望的实现。
可见,犯罪惯技就是犯罪人为了完成犯罪而必须做的事情。它是通过学习而获得的行为,并且随着犯罪人越来越顺利地实施犯罪而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例如,一名银行抢劫犯的共犯在进行了一两次犯罪之后可能认识到,在实施抢劫期间应当让供逃跑用的汽车保持启动状态。而犯罪标记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独特的、个人化的方面,往往是犯罪人表达暴力幻想的一种需要的反映,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点,而且它往往是犯罪人潜在的、强烈的动机或欲望的流露、折射,并具有相当的潜意义表达方式。识别标记不同于犯罪惯技或者作案手法。另外,标记行为则是犯罪人为了表达自己的情绪必须做的事情。标记行为不是为了成功地完成犯罪而必须做的事情,但是标记行为首先是他实施特定犯罪的理由。例如,两起案件的两个不同的犯罪人在抢劫银行期间却做了一件类似的事情,在抢劫过程中让每个人都脱光衣服,直到他们带着钱财离开银行才可以穿上,其中后一起案件中有一个变化:犯罪人让被害人摆出一种有辱人格的性姿态,然后对他们进行拍照。第一起案件是犯罪惯技的一个例子,第二起案件则是标记行为的一个例子。第一起案件中,犯罪人让每个人脱光衣服,使他们感到不舒服和窘迫,这样他们就不会看他,并且也不利于他们及时报警,其目的是帮助自己顺利作案及逃脱;第二起案件中犯罪人的行为,与完成抢劫犯罪似乎没有多少关系,并且还会使犯罪人放慢作案的速度,会导致自己更易被抓获,但是,对于犯罪人来说,这是为了获得情绪满足而必须做的事情,这就是标记行为。[4]
犯罪标记更能反映犯罪人独有的心理需要与奇怪的思维模式,在不同的案件中如能发现同样的标记行为,便可成为并案侦查的依据。另外,犯罪惯技也同样是犯罪人在作案前及作案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是其心理痕迹的表现,对组织并案来说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行为证据分析
行为证据分析法由美国的法庭科学家和犯罪心理画像专家特维于20世纪90年代末提出,是美国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发展的新代表、新趋向,是行为法学与行为主义心理学相互融合的成果,它强调犯罪现场信息、被害人数据与行为证据的紧密配合。
所谓行为证据,指任何有助于确认某事件或某行为是否发生、如何发生以及何时发生的物证。在适当情形下,任何形式的物证,包括脚印、血迹模式、指纹、精液、伤口形态、药物等都是直接的行为证据。通过物证和行为证据分析犯罪行为模式,从这些模式中推断犯罪人特征的过程就是行为证据分析。
在1991年,美国从事犯罪行为特征剖析研究的特维在监狱访谈了系列杀人犯布鲁多斯。在访谈之前,特维用数月的时间查阅了法庭记录、手稿以及其他关于其犯罪的报告。通过访谈,他发现,被访谈者自己所说的犯罪故事与有关的犯罪记录并不符合。特维说:“我第一次花了五个小时和他在一起,他几乎在这段时间里都在对我说谎。他对他所做的所有的事情都说谎。”他的这一发现,开始动摇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组的犯罪现场分析方法赖以形成的基础。他后来发展的犯罪心理画像的方法就考虑到了犯罪人会对他们的行为撒谎,而最客观的关于犯罪事件的记录就是犯罪行为的重建。
(一)分析程序
行为证据分析的四个步骤如下。[5]
1.证据的分析
现场存在的任何一种证据都可能有不止一种的解释。强调证据的灵活分析,是试图评估证据最可能的意义。特维强调对物质证据的全面、充分的分析,认为只有很好地分析和解释物证之后,犯罪心理画像才成为可能。待评估的证据来源是广泛的,主要包括犯罪现场照片、录像及现场图、证据记录以及证据提交的形式,法医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证人及邻居的访谈,被害人在死亡前旅行的地图,以及被害人背景,等等。
2.被害人评估
特维认为,被害人评估是首要的侦查手段,它能够提供事情的前后背景、相互联系及侦查方向等信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未知的,通过对已知的被害人的分析则可以帮助划定嫌疑人范围。总之,被害人对犯罪心理画像是十分重要的。在被害人未死的情形下,被害人必然是最为丰富的资源。即使在被害人已死的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了解也是不可忽略的。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对被害人进行描述。例如,关于被害人为什么、怎样、何时、何地被犯罪人选中,可以告诉我们很多关于犯罪人的信息。通过现场重建,如果发现被害人的尸体曾经经过一定距离的搬运,我们可以推断,犯罪人很有可能身体强壮,或有同伙。如果被害人是被诱拐到犯罪现场,没有经过挣扎,可以推断,犯罪人很可能与被害人相识,或者犯罪人是一个善于社交的人。
3.犯罪现场特征分析
此即分析犯罪现场的那些显著特征,主要体现为对犯罪人的行为决策有显著影响的现场特征,包括作案地点的确定、接近被害人的方式、现场法庭证据的有无等。特维认为,由于环境的影响、被害人与作案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现场遗留物证情况的不同,每个犯罪人留下的犯罪现场都是独一无二的,在进行现场特征分析时,应当灵活地而不是刻板地分析特定案件中的现场。[6]
4.犯罪人特征分析
包括对犯罪人的人格特征与行为特征的分析。这一分析建立在前三步分析的基础之上,并且并非最终步骤。如果发现新的证据,就需要重新进行分析。可分析的特征包括:犯罪人的身体状况,工作状况,行为习惯,悔罪感或罪责感,车型,犯罪历史,疾病史,婚姻状况,种族,攻击性,居住情况,等等。这些特征结合起来即成为对犯罪人的特征分析。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这些特征到已知的犯罪人数据库中去搜索,或可以缩小排查范围。
(二)分析方法
美国犯罪心理画像研究人员特维总结了在犯罪心理画像中的两种推导原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7]
1.归纳法的犯罪心理画像
归纳推理,即根据对某类案件已有的统计资料或心理画像人员自身对这类案件的描述经验推导出个案中犯罪人的各种特征。
归纳的犯罪心理画像,是将基于数据统计而获得的某类犯罪人所共同具有的行为和人口统计学的特征推论于个体犯罪人。这种推理方法的前提是对同类犯罪人具有的共同特征进行分析和概括。用以归纳出犯罪人特征的资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对已知的被监禁的罪犯的研究,包括对罪犯进行的具有临床性质及非临床性质的面谈。
第二,由犯罪心理画像人员所积累的画像经验。
第三,公共资源,包括大众传媒。例如,FBI承认在他们对计算机化的暴力犯罪活动的数据库中,工作人员收集资料的来源也包括报纸文章。
归纳的犯罪心理画像是根据已有的统计数据来推论某个犯罪行为人具有的特征。例如,已知在停车场袭击大学生的系列杀手的80%是年龄在20岁至35岁之间的白种男性,与母亲共同居住,开一辆大众汽车。在一个真实的案例中,某个犯罪人在多个停车场袭击了至少三名女大学生,那么此犯罪人就符合上述犯罪人的特征,具有年龄在20岁至35岁之间及其他相应特征。这种心理画像法易于使用,不需要任何特别的法庭科学知识,以及对犯罪行为或刑事侦查研究方面的必要的教育或训练。同时,他指出,这种方法有显而易见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归纳所用的资料来自有限样本,这些样本未必在行为特征方面与被推论的案件相关。第二,样本往往来自已知的、被捕的罪犯,而仍然有大量的高智能的犯罪人逍遥法外,统计数据存在明显的偏差。
2.演绎法的犯罪心理画像
演绎推理,即心理画像人员根据自身掌握的法庭科学及其他学科知识以及犯罪现场的具体情况,推测具体案件的犯罪人的各种特征。
演绎法的犯罪心理画像,就是解释法庭证据的过程,包括对犯罪现场照片、法医报告以及对个体犯罪被害人的全面研究等的运用。具体地说,心理画像人员通过演绎方法,可以精确地重建具体犯罪现场行为模式,并且从一些具体的、个别的行为模式,推导出犯罪人的情绪、动机等心理特征及人口统计学特征。例如,在一处偏僻的森林里发现了一名女性被害人的裸尸,其胸部有四处浅的、精细的并且在乳头交叉的切痕。被害人的阴部已经全部被切掉。在眼睛、脖子及脸部可见瘀斑,脖子上有勒痕。在现场看不到血迹、衣服。被害人的手腕上有被绷带勒过的痕迹,但在犯罪现场并没找到绷带。在离尸体大约20米的地方有新鲜的车轮印。因此,对犯罪行为的重建思路如下:被害人手腕上有搏斗形成的痕迹,可做出的推论是犯罪人在被害人还活着的时候将其捆住以控制被害人;现场没有发现绷带,可以推导出犯罪人抛尸之前解开了绷带,意图是掩饰犯罪证据;现场没有发现血迹,符合抛尸现场的特征;等等。犯罪现场的各种细节共同表明,此案的犯罪人有较高的智商和反侦查经验,很有可能有稳定的职业,并且有可能是一名性施虐狂。从单一案件分析推理,“似乎”并没有采用该类案件的一般性资料(归纳法的结果),而是直接从单个证据到单一事件的分析结论(犯罪行为与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心理画像人员采用演绎法形成犯罪嫌疑人的判断过程中,虽然存在发生“直觉”或“顿悟”现象的可能性,理论上其认识的形成仍需遵循某种逻辑。然而,演绎推理中也存在普遍的推理风险:包括专业人员在内的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是按照一种“朴素生活逻辑”而非皮亚杰所称的“形式运算”(抽象的合乎逻辑的判断和推理)进行思维。原因有二:在很多情况下,情境不可能提供充分的和精确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通过严密的推理得出一个精确的结论是必需的;即使情境提出了必要的信息,人也可能不会像逻辑推理所要求的那样对这些信息有非常准确的理解。这种“朴素生活逻辑”,由于其非逻辑性,思维的正确率经常低于20%。[8]而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心理画像人员提出的结论,如果发生错误,可能导致大量的警力浪费,延误侦查时机等不利的后果。现实中的情况是,应当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与“直觉的、朴素生活逻辑”之间的差异。
可见,道格拉斯代表的犯罪现场分析法在本质上依赖归纳性逻辑推理结论,利用犯罪统计资料和基于统计数据分析的犯罪人类别、犯罪行为类型得出画像结论。而行为证据分析法则根据对行为证据、被害人研究、犯罪现场特征的演绎分析来重建犯罪事件,并以法庭科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精神病学等综合知识解释犯罪人的特定行为。然而,实际情况是,以演绎推理为中心的行为证据分析法,也必须是以归纳推理所得的结论为依据的。无论是哪一种心理画像推理方法,其形成结论的过程,都是根据运用归纳法形成的一般性认识,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演绎推理的过程。因此,归纳法与演绎法在不同路径的犯罪心理画像过程中是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都发挥其自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