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罪心理

第二节 强奸犯罪心理

一、强奸犯罪概述

强奸犯罪是性犯罪中最为典型的,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性犯罪。强奸犯罪不仅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践踏人性的尊严,给社会治安造成较严重的消极影响。

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规定如下:强奸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虽然国外有人主张女性也能对男子构成强奸(包括正犯与胁从犯、帮助犯),但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将男性作为强奸犯罪的主体。

当今西方一些国家采用“性侵犯”或者“性犯罪”来包含、代替特定意义的强奸,将强奸当作性侵害中的重罪之一。例如,美国司法部在1988年对于强奸的定义是:通过暴力或者在未获得合法或事实同意的情况下,与女性进行的非法性行为。

强奸案件并不是随机发生的,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日常活动的规律有很大关系;强奸犯罪有着一定时间和空间上的特点。早期有两项调查研究表明:在大城市中强奸大多发生在受害者的家中,而在小城市强奸大多发生在汽车等机动车里;强奸发生的时段多集中在晚上8点到凌晨2点之间。美国两位研究者1986年对布法罗城的强奸案件进行研究后发现,强奸多发生在受害者或者罪犯的家中,时间大多在晚上8点到早上8点之间,周六发生的频率最高,并且较多集中在5月和11月。强奸案件发生的地点多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强奸犯罪人往往会在评估当时环境的隐秘性和安全性之后再决定是否实施性犯罪行为。强奸多发生在晚上(一个原因是在黑夜实施犯罪可以避免被发现、夜色能够产生“去个性化”而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感)。

在性犯罪者与被害者的人际关系调查中发现,在强奸犯罪中,约63%的被害人认识犯罪人,36%的被害人对自己的被害负有一定责任。一些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对犯罪人行为轻浮、态度暧昧、过分亲昵、贪图钱财、毫无防备等形式的易感性特征。近年来一些犯罪人选择“三陪女”“性工作者”作案,就与客观上女性被害人行为举止轻浮、贪图钱财、生活虚荣等易感性因素有较为密切的关系。

二、强奸的种类

(一)暴力强奸、欺诈强奸、法定强奸

美国《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s,UCR)以犯罪方式为标准将强奸划分为暴力强奸、欺诈强奸和法定强奸。

暴力强奸(forcible rape),指使用暴力、违背对方意愿与女性进行性行为。

欺诈强奸(rape by fraud),指通过欺诈的手段得到成年女性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如精神科医师以治疗的名义与患者进行性行为。

法定强奸(statutory rape),指不使用暴力情况,与自愿年龄线(age of consent)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刑事司法规定中关于强奸幼女罪都会涉及“自愿年龄线”的概念:尽管事先得到了对方的同意,和自愿年龄线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也会被判定为法定强奸。因为这个年龄的女孩心理还不够成熟,还不能做出同意性交的决定,或者还没有能力理解这种行为的后果,在美国的自愿年龄线大多是在16岁至18岁(因州别而有差异)。我国刑法规定,凡是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一律以强奸论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最经常使用的辩护理由是:“我不知道对方未达法定年龄。”由于奸淫幼女是一种故意犯罪,因此必须对年龄存在明知,但是这种明知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进行确认。

(二)约会强奸与婚内强奸

1.约会强奸或熟人强奸

约会强奸,指在约会关系下发生的性侵害。有学者认为约会强奸等同于熟人强奸,但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心理学家桑普森将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的熟人强奸分为五类:

(1)聚会强奸(party rape);

(2)约会强奸(date rape);

(3)在非聚会和非约会场合下的强奸(rape in a non-party and non-date situation);

(4)被以前有亲密关系的人强奸(rape by a former intimate);

(5)被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人强奸(rape by a current intimate)。

显然,桑普森认为约会强奸是熟人强奸的一个子类型:约会强奸是指发生在恋人关系或者即将发展为恋人关系的双方之间的强奸行为,而熟人强奸并不一定以双方之间的亲密关系为前提。但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约会也可以是与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关系的人之间的约会,所以约会强奸也可看作熟人强奸。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约会强奸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出现了诸如网络约会强奸、药物约会强奸等新的性犯罪形式。

近年来,国内外的研究数据都表明,熟人强奸在强奸案件中占到了相当高的比例。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强奸犯罪人大多是受害者认识的一个或多个男性。美国的一项调查数据也表明,有将近三分之一的16岁至24岁青年人遭受过至少一次伤害性的约会。日本进行过相关方面的调查,发现熟人强奸案件的比例达到了50.2%。中国学者对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等11个地区的40个县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立案的强奸案件进行了调查(案件样本共4655起),其中熟人强奸作案2208起,熟人强奸占强奸案件的比例为47.43%。在约会强奸的案件中,通常是男性发起约会并承担约会费用,所以有很多男性会潜在地认为他有资格获取“回报”。而且,现实社会中,有人在看待这类案件时并不认为是真实的强奸,往往也会指责女性,认为受害女性是同意与约会对象外出的,女方对发生侵害事实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约会强奸或者熟人强奸案件的犯罪现象提示女性应特别注意提防与发现自己身边的潜在性侵害者。

2.婚内强奸

自20世纪90年代之后,西方一些国家的司法界及学术界还存在强奸犯罪中是否应该确立“婚内强奸”以及男性是否可以成为强奸犯罪被害者(或女性是否构成强奸犯罪的实行犯)等问题的争论。

这是具有一定争议性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婚内强奸的现象有更多的关注。

强奸并非只发生在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即便是两人之间的关系为已经取得合法保护的夫妻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强迫的性行为。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解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在这一问题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法律工作者们对于婚内强奸行为的罪与非罪之争议一直都在继续。加拿大刑法第143条规定强奸罪以“男子与非妻子之妇女发生性关系”为先决条件,可见该国法律并没有把婚内强奸视为犯罪。据估计美国有10%至14%的已婚女性曾有过婚内被强奸的遭遇。1970年,美国所有州的法律都认定婚内强奸是合法的,但是到了1993年,该国50个州都通过了将婚内强奸入罪的法律。心理学家基尔帕特里特早期的一项调查表明,40%以上的强奸是由丈夫或者熟人所为,但是这一现象常常被相关的统计报告所忽略。

三、强奸犯罪的动机分析

强奸犯罪与犯罪人的性欲动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是无可置疑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的研究者提出了强奸与社会文化有关,强奸犯罪是暴力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性犯罪的观点,从而引起研究者对另一层面的探讨,使人们从多个角度揭示强奸犯罪的动机。有的研究者根据犯罪人的动机对强奸犯进行分类,这对于打击和预防强奸犯罪以及对强奸犯罪人的矫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以犯罪动机为标准进行的强奸犯罪人的分类如下。

(一)科恩等对强奸犯罪人的分类

[3]

以科恩为核心成员的美国马萨诸塞州治疗中心研究组认为强奸犯罪动机包括性欲动机和攻击动机,具有性与攻击两种特征。这一研究建立了一个包括这些特征的行为分类体系,即马萨诸塞州治疗中心强奸犯分类。此分类把强奸犯分为四大类:

(1)替代攻击型强奸犯。这类罪犯对妇女有敌意,一般都有调戏甚至侮辱妇女的前科,强奸行为只是为了对被害人造成肉体伤害以发泄其愤怒,而不是(或者主要不是)追求性欲的满足,所以性兴奋是很小的。他们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充满愤怒,手段残忍,而且往往与被害人素不相识。

(2)补偿型强奸犯。这类罪犯强奸的动机就是满足性欲,攻击性很小。他们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前往往经过多次幻想和准备,不是一时冲动所为。这些人的人格不成熟,性适应不顺利,早期有窥淫癖、露阴癖等迹象。在强奸过程中,如果被害人坚持反抗,犯罪人往往会放过她们,停止犯罪行为。

(3)性与攻击两者兼有型强奸犯。这类罪犯的性行为常常有暴力,攻击具有色情意义,攻击行为是唤起性欲必不可少的手段。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仅仅是为了唤起性欲才对受害人施加性虐待行为,一旦性行为结束,就不会进一步加害对方。这类罪犯可能由于被害人的强烈反抗而演变为强奸杀人犯,对社会的危害严重。据学者调查,这类罪犯很少。

(4)冲动型强奸犯。这类罪犯的强奸行为常常由外在的、恰当的机会附带产生,如入室盗窃发现妇女独睡,抢劫过程中偶然触及妇女性感部位顿时萌发强奸动机,在这之前罪犯既无性动机,也没有攻击的欲望。此又可称为盗窃强奸犯或抢劫强奸犯。

马萨诸塞州治疗中心强奸犯分类系统提供了一个粗略框架,从而简化了强奸的行为与动机,并提供了相应的概念与术语。但是,它需要精练与完善,以满足司法运用的需要。有关研究团体修订了马萨诸塞州治疗中心强奸犯分类,被称为强奸犯分类第三版(MTC:R3),参照犯罪者的社交能力、情绪性、虐待性及行为公开性标准,它将强奸犯分成4种主类型与9种亚类型。

机会型

类型一:高社交能力型强奸犯

类型二:低社交能力型强奸犯

广泛愤怒型

类型三:其愤怒并非仅仅指向女性,而是指向所有人与社会

性满足型(包括虐待型与非虐待型强奸犯)

类型四:公开的虐待型强奸犯

类型五:掩蔽的虐待型强奸犯

类型六:低社交能力非虐待型强奸犯

类型七:高社交能力非虐待型强奸犯

报复型

类型八:低社交能力报复型强奸犯

类型九:高社交能力报复型强奸犯

(二)格罗斯等人对强奸犯罪人的分类

[4]

性欲满足动机是强奸犯罪的基本动机,它在各类型的强奸犯罪行为中都有直接或间接的体现。但在性欲动机之外,强奸犯罪中还普遍存在非性欲动机的情况。在对500名性犯罪人进行分析研究的过程中,格罗斯等人十分重视强奸行为中的非性欲目标,强调权力动机和愤怒动机,将强奸犯罪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权力型强奸犯。这种类型的罪犯通过强奸行为寻求控制和权力,获得支配权,以减轻不安全感和自卑,恢复自信。

(2)愤怒型强奸犯。这种类型的罪犯通过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报复的暴力,表达对妇女的敌意、轻视和憎恨,性的满足处于次要地位。

(3)虐待型强奸犯。这种类型的罪犯将性与暴力融合在一起,除强暴外,还以捆绑、鞭打、烧灼等残忍的方式折磨被害人,从中得到极大的满足。格罗斯等人在调查中发现,罪犯中55%属于权力型强奸犯,40%属于愤怒型强奸犯,只有4%属于虐待型强奸犯。

案件:

BTK杀手

1974年1月15日,美国堪萨斯州的小镇上,警方接到了来自15岁男孩查理的报警电话。警方赶到现场时,见过许多惨案的警察都忍不住倒吸一口凉气,因为犯罪现场非常惨烈:查理的父母及两个年幼的妹妹都被捆绑起来,早已气绝身亡。

由于犯罪人在现场没有留下有价值的线索,甚至伪装了现场,导致警方无法锁定嫌疑人(在这里,有人会说,不是有犯罪人留下的精斑吗?是的,但当时并没有DNA技术,现场采集保留的精斑直到2005年DNA技术应用于侦查领域才派上用场)。

此后,类似的命案不断发生,发生过程如出一辙,凶手先是闯进被害者家里,切断电话线,等被害者回家时突然袭击对方,再用电话线将其手脚捆住,然后虐待,最终杀害。所以这位不知名的连环杀手被人们称为BTK杀人狂,就是捆绑(Bingding)—虐待(Torture)—杀害(Kill)三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他不仅与警察周旋,每次犯案后还会故意留下一点点线索,仿佛在与警察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尽管如此,警察一直也没找出凶手。

直到30年后的2004年3月,犯罪人主动寄信到一家地方电视台,里面还有被害人的照片,这再一次刺激了警察的神经,警方再次抓紧调查。后来在犯罪人陆续寄出的一些线索中,警方从一张光盘追踪到他服务的场所:一个教会所在地,这才让BTK杀手最终现形。2005年2月25日,近60岁的犯罪人终于被捕,长达31年的追捕行动画上句号。

此人名叫丹尼斯·雷德,是一名普通的牧师。DNA技术也确认了他就是犯罪人。在法庭上,雷德平静地承认了自己BTK连环杀手的身份:他在1974年至1991年的17年间,用同一手段杀害了10人。最终,他被判处10个有期徒刑,合计175年有期徒刑。

这个牧师外表下有一个邪恶的灵魂,这个邪恶的虐待杀人狂是如何造就的呢?

他是家中最小的儿子,但他并没有获得来自父母太多的关爱。

其父亲迫于家庭压力每天忙于工作,母亲似乎早已厌倦了家庭主妇这一角色,除了看电视就是沉迷于各种八卦杂志。从雷德看来,只有在他犯错误时才能感受到父母的关注——责骂。然而父母并不知道,幼小的雷德心理已经出现了大的问题。

1.从小雷德就喜欢阅读侦探小说,但他崇拜的并不是正义、睿智的侦探,而是各种邪恶、残忍的罪犯,他整天幻想着自己成为凶手的样子(第一个危险信号:“犯罪者自居”)。

2.他对捆绑也有异常的迷恋,他会在自家农场偷偷将自己捆起来,甚至把小动物捆绑起来,最后再把动物杀死(第二个危险信号:“虐待动物”)。当被母亲发现时,他并没有感到恐惧或是内疚,反而他在母亲责骂时充满了兴奋和愉悦。

3.其中,在童年期雷德还有一个诡异的经历:一天他母亲的手卡在了沙发里,叫小雷德赶紧来帮忙。看到惊慌失措的母亲,雷德兴奋极了,他感受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性快感,母亲当时惊恐的表现深深地烙在了他的记忆里(第三个危险信号:“恐惧与性兴奋之间形成了条件反射”)。直到成年后,雷德还会在家中偷偷模仿母亲受到惊吓的样子。这种不停的模仿又大大地强化了他的性快感体验。就是说,每当遇到恐惧的情景,或者追求恐惧,他就会产生性的快感!

4.自从这次独特的经历之后,雷德就经常跑去偷窥邻居家的女性,甚至潜入她们的家中偷走内衣,私下里他会穿上这些内衣,幻想这些女性被捆绑着呼喊的样子。这好像是一个“未知的恶魔”召唤着他(第四个危险信号:严重的品行障碍出现)。他知道这个“恶魔”迟早会领着自己走上犯罪道路,他的内心也仿佛期盼着这个黑暗时刻的到来。

然而,家里人并没有太过关注这个孩子扭曲的内心世界。在外人看来,雷德的人生就是一个幸福人生的模板。他看上去是一个乖巧的孩子:高中毕业后他在空军基地服役,退伍归来在一家超市工作,后来还在当地谋得了一个牧师的职位,结婚后还有两个可爱的女儿。对于工作他细心负责,对于家庭尽心尽力,雷德的内心一时也平静了许多。然而,这样平静的生活并没有压抑住他内心的黑暗,他反而更加渴望那种内心的刺激,终于在1974年1月15日,28岁的他如愿以偿地将灵魂出卖给了一个“未知的恶魔”。

在犯罪人的心态发展过程中,危险的信号有哪些?(https://www.daowen.com)

包括犯罪者自居、虐待动物、恐惧与性兴奋之间形成了条件反射以及严重的品行障碍。

它们一步一步地升级,最后从内心的邪恶到成为现实中的恶魔。

在这个案件中,捆绑、虐待、杀死是固定的犯罪模式。其中,虐待能够带来强烈的性兴奋与心理满足感;虐待心理是犯罪行为中最为关键的心理欲望,表明这个犯罪人是施虐狂的性变态者,是性表达、性满足方面的变态体现。

同时,这种极端的性变态行为与此犯罪人从事的职业之间存在尖锐的心理冲突,内心伴随着一定的罪恶感,这也是他在犯罪30年之后主动寄被害人照片到电视台、被抓获后很快承认全部罪行的主要原因。

这就是具有典型虐待动机的性侵犯!

这是一种病理性动机,他们是虐待型强奸犯。这种类型的罪犯将性与暴力融合在一起,正如BTK案中的犯罪人一样,除强暴外,还以捆绑、鞭打、烧灼等残忍的方式折磨被害人,从中得到极大的满足感。

这是性本能与攻击本能的结合与融合:在性行为中伴随攻击的兴奋感,在攻击行为中体会到性本能的快感;两种本能相互联通,相互强化。

(三)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强奸犯罪人分类

[5]

美国联邦调查局在格罗斯等人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刑事实务的目标指向,提出了以性需要(动机)为基础的强奸犯罪人分类。

(1)能力证明型。从统计学上看,这是最为常见的强奸犯罪类型,其主要的驱动力量是消除他们对自己的性功能不全或者阳刚之气的疑虑或恐惧感。一般来说,在作案时不会大量使用暴力。如果最初的企图受到阻碍,犯罪人可能会转而寻找第二个被害人,甚至可能在同一天再一次作案。由于其主要的犯罪动机是消除对性无能的恐惧感,所以他们只有被逮捕或被监禁时才有可能停止犯罪行为。

(2)能力过分肯定型。犯罪人对自己的男子气概非常自信,并且将他自己的强奸行为视为这种男子气概的表达方式。这类犯罪人在作案的最初阶段,可能表现出友好和没有恶意,可能不常使用暴力,不过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会使用较高水平的暴力。这类犯罪人在地理学特征上具有分散性,但作案地点往往是他们熟悉的或感到安全的地点,约会强奸就是这类型的典型。

(3)愤怒—报复型。这种类型的强奸犯罪人将作案看作表达自己的愤怒和敌意的一种方式。他们似乎对女性整体有很多的愤怒和仇恨,并且将强奸行为看成表达或释放这种愤怒的一种方法。相应地,他们会极端地使用暴力,并可能在贬低被害人的过程中获得快感。特定的被害人之所以被犯罪人盯上,可能是因为她们看上去更像是使他产生仇恨心理的那个人。其强奸行为的发生通常是无事先计划的,因而这类型的强奸也被称为突袭强奸。但其作案的时间间隔较有规律性,通常是在其仇恨和愤怒达到了其难以忍受的水平之时发生。

(4)愤怒—兴奋型。这是一种具有一定变态性的强奸犯罪,犯罪人似乎通过观看被害人的痛苦和恐惧而获得快乐与兴奋。犯罪人为了使被害人恐惧与服从,常常给被害人带来痛苦。这类犯罪人会以一种非常详细的和系统的方式计划其犯案行为;在作案前可能进行数次的作案预演,以确保犯罪的顺利进行。他们总是在身体上控制被害人,然后在长时间内实施性分割,从而引起被害人的恐惧和强烈的痛苦。犯罪人很可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记录,用拍照或录像形式记录犯罪过程和被害人的痛苦。由于犯罪人的特殊心态,以及计划性及作案时间的变化,对其犯罪预测的效果不甚理想

与此分类紧密联系,美国联邦调查局还将强奸犯罪人分为“自私的强奸犯”和“利他的强奸犯”。其实质是为了司法活动的实务需要而做出的一种可操作性划分,因为所有的强奸行为必然是为了满足极端自私的个人欲望。这种划分所指的,是犯罪人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时所表现出的关心被害人的程度或行为方式差异。如“利他的强奸犯罪人”往往试图让被害人参与到强奸行为之中,较少使用身体暴力和伤害性的语言,在强奸行为之前会抚摸被害人的身体,以及要求与被害人进行亲昵行为等。因而,更准确地说,所谓的“利他的强奸”应当称作“假利他强奸”。这种分类,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可能是直接、有用的犯罪嫌疑人线索(如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或之后,犯罪人很可能会出现在被害人生活周围)。因为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类型的人格特征:“假利他强奸犯罪人”的行为,可能来自其自身自信心的缺乏;“自私的强奸犯罪人”可能更加自信,但却有较强烈的控制他人的欲望,攻击性与暴力性更强。

四、强奸犯罪人的人格特点

强奸犯罪人与普通人、其他犯罪者在人格特征方面存在的差异,涉及行为人的生理、认知、情绪情感、行为倾向性等方面。

(一)高性唤起水平

在强奸犯罪人的性唤起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阴茎体积描记法,即给个体呈现一些包含性内容的幻灯片、录音、录像的刺激或要求个体自我想象,然后测量其阴茎体积和直径的变化。1984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强奸犯罪人容易被那些描绘强迫性行为的刺激所唤起,并且有研究结果与之保持一致:强迫性行为更能引起强奸犯罪人的唤起,而合意性行为更能引起非强奸犯罪人的唤起。这些结果引出了这样一个假设,强奸犯罪人更偏爱攻击性性行为。但也有研究得出了差异性的结论:强奸犯罪人和非强奸犯罪人在与性有关的场景下都能够引起相同的性唤起,但出于法律或者道德的考量,非强奸犯罪人对于暴力或强迫的性线索会主动抑制性欲的唤起,而强奸犯罪人不会加以抑制。如果受害者在强奸过程中开始出现性唤起,会让非强奸犯罪人以为从受害者那里得到了积极的回应,那么他们会比强奸犯罪人出现更高的唤起水平;但是如果受害者一直处于痛苦状态,那么非强奸犯罪人则会保持一个较低的唤起水平,而强奸犯罪人则在两种情景下都会激发起较高的性唤起水平。虽然对于强奸犯罪人的性唤起水平研究结果存在差异或差异化的解释,但基本的观点是,其性唤起水平较高,这与其较高的雄性激素水平相联系,也与其线索选择性注意或认知决策存在相互作用。

(二)认知能力较低

较多的强奸犯罪人的智商并不高,加之他们的性意识往往是具有违反道德和法律观念(越轨倾向)的,带有反社会性的特征,所以,他们用理智控制冲动的能力不足而采用触犯法律的强奸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性欲。

其中,在强奸犯罪人对待异性的态度方面,大部分的强奸犯罪人属于男权主义者,认为男性应该在工作、家庭和社会生活,包括性生活方面都要占据支配地位,而女性则应该服从男性。有研究发现那些认为女性应该扮演“传统角色”的男性更倾向于把强奸归为女性的错。但是,也有研究者指出,并非所有的强奸犯罪人对于女性的态度都是保守和消极的;他们对侵害的对象与非侵害对象有所区别,在实施犯罪的不同阶段也可能存在差异。

(三)低共情能力

多数强奸犯罪人的情感生活扭曲,而且人际的共情能力较差(包括感知与体会别人痛苦情绪的能力)。强奸犯罪人为了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求或控制感,可以置被害人的痛苦于不顾,甚至以摧残被害人为乐趣,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身心痛苦之上。

(四)社交水平较低

强奸犯罪人的人际沟通能力,尤其是与异性沟通的社交技能差。他们不善于表达,也常常错误地理解对方的意思,从而激化认知与行为上的偏差。

社交能力,尤其是与女性的交往能力是成年人维持亲密关系的必要条件,一些有社交障碍的个体找不到合适的伴侣,在某些情况下就会通过强奸来释放性冲动。强奸犯罪人和非强奸犯罪人的比较研究发现,强奸犯罪人相对缺乏自信,容易焦虑,社交能力低下,尤其是缺乏谈话技巧;社交技能除了表现在外的行为之外还涉及社会知觉,即对自己和他人行为的知觉。在考察强奸犯罪人对于人际交往线索加工能力的一项研究中,强奸犯罪人在理解女性所发出的消极情绪信号方面存在障碍;强奸犯罪人在与异性交往的互动过程中存在认知线索选择、线索理解上的缺陷。

(五)挫折耐受力低

强奸犯罪人大多数有明显或隐藏的自卑感,这较可能来源于早期的性创伤经历,或青春期及成年早期的情感关系挫折事件;也可能与其性机能障碍、雄激素相对不足有关(生理机能缺憾引发的精神无能自卑感)。大多数强奸犯罪人的心理适应能力很差,在遇到日常人际挫折时(尤其是亲密关系或者自认为亲密关系障碍时),很容易自暴自弃,或者在强烈的自卑感冲击下产生逆反或报复心理,以相对弱小的女性作为替罪羊而实施性犯罪。他们可以为了摆脱这种心理上的失败感,而进行有针对性或者无差别的暴力攻击行为,以增加自信心和安全感,或弥补心理上的无能感。

五、关于强奸犯罪的理论解释

强奸犯罪的理论解释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从进化观点、认知观点、多因素观点的角度对强奸犯罪现象的分析。

(一)进化观点

对强奸犯罪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生物学家达尔文提出的性选择(sexual selection)概念,某一特定物种的成员在选择配偶的时候对配偶的生理特征或行为特征都有明显的偏好,所以那些不能成功吸引性伴侣的男性就倾向于实施强奸行为。

通过自然选择和性选择的过程,在进化斗争中保留下来的个体就会发展出一些独特的生理或心理的适应机制来应对挑战,并将其遗传给后代。其中,具有争议的“男性强奸适应器”“女性防强奸适应器”就是进化论对强奸行为解释的集中体现。

(二)认知观点——错误管理理论

错误管理理论对于强奸犯罪的解释考虑到了性别这一变量,认为强奸犯罪是男性和女性头脑中存在认知偏差所造成的。

在推论女性的意图时,男性倾向于犯Ⅰ型错误:男性倾向于认为女性的友好行为中包含性的诱惑。而在推论男性的行为意图时,女性往往倾向于犯Ⅱ型错误:将男性带有某种性诱惑的行为看作一种一般性的友好行为。

从男性的角度而言,可以将两个假设定义为:1.女性的友好行为中不包含性诱惑;2.女性的友好行为中包含性诱惑。犯Ⅰ型错误所应付出的代价(由于不采取示爱行为,而失去了性交与繁殖后代的机会)与犯Ⅱ型错误所应付出的代价(由于花费了时间或精力向女性示爱,而得到了性交与繁殖后代的机会)相比,前者的代价远远高于后者的代价。所以在双方交往中,男性会将来自女性的友好信号理解为性暗示,所以常常会积极采取行动并寻求机会与对方发生性接触。这一理论从一个新的视角对强奸犯罪进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对于强奸犯罪的原因解释。

(三)强奸四因素模式

美国学者霍尔等人提出了形成强奸行为的四因素模式。强奸犯罪行为与四个因素密切相关:生理的兴奋、消极认知评估、情感失控、人格问题。

根据此四方面因素影响的力量,将强奸行为划分成四种类型:

1.对性兴奋抑制力较弱的强奸,强奸行为常伴随着较多的暴力攻击;

2.在认知评估上发生偏差的强奸,犯罪人常常误解女性进行沟通的含义,曲解现实,将其行为合理化,熟人强奸、约会强奸与此有关;

3.在情感失控状态下的强奸,犯罪人常常是冲动、机会型、无计划性者;

4.人格有缺陷的强奸,犯罪人前科累累,强奸行为只是其众多犯罪行为中的一种而已。

(四)强奸犯罪心理历程模型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军义从个体社会文化、个人心理、情境以及个人行为四个层次对强奸犯罪的心理历程进行了本土化的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出“强奸行为形成的心理历程理论模型”。[6]

在个体社会文化层次上,通过对历史文献的回顾、对文字词语的分析及相关理论的探讨,有学者认为华人社会是以“男性继嗣”“男性为尊”的父权体制社会。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对男性期待“强大化”,对女性则要求“柔弱化”,因而出现社会上大多数是男性强奸女性的现象。

在个人心理层次上,强奸犯罪人的认知、情绪、动机、经验、意图与人格,均对其强奸行为的形成有影响。黄军义认为,强奸犯罪人的动机有三种:寻求肯定(由于觉得自己不够强大而感到孤单和自卑,由强奸行为加以补偿)、追求刺激(纵欲心理的表现)、发泄怨恨(由于被欺骗,遭人羞辱失去尊严而抑郁、怀恨,以强奸行为报复羞辱者,发泄其心中强烈的怨恨感)。

在情境层次上,强奸犯罪人往往会考虑当时情境的安全性、隐秘性,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决定是否采取强奸行动。在个人行为层次上,强奸犯罪行为实施与否取决于个人的强奸意图、人格特质与当时情境这三项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强奸行为是否再犯,则与强奸行为的效果以及强奸犯罪人对其行为的合理化历程有关。总而言之,强奸行为及其心理的形成是以上四个层次因素结合与交互作用的产物。

六、强奸犯罪中被害人问题的有关研究

(一)性犯罪被害人的概念与类型

1.性犯罪被害人的概念。犯罪学科研究犯罪被害人的问题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现代犯罪学科对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1947年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开始提出了“被害人学”的概念。性犯罪被害人的研究对于探讨性犯罪实施的原因与条件,对于加强性犯罪预防工作,对于犯罪侦查与确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2.性犯罪被害人的类型。结合我国性犯罪的实际情况,按照性犯罪与被害人的关系,可以把性犯罪被害人分为下列类型。

(1)未加入犯罪的被害人。她们是毫无责任的被害人,妇女或幼女无辜地受到犯罪人的强奸,强奸行为的发生与被害人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必然联系。在性犯罪被害人中,大多数是此种类型。

(2)具有潜在倾向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某些行为可能成为性犯罪实施的有利条件,如青年女性单身深夜外出,夏日夜晚女性独自睡觉而门窗尚未关好,患有精神病的年轻女性独自离家自由活动等。

(3)诱发犯罪事实的被害人。被害人在与犯罪人接触和交往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言语和行为举动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诱发犯罪人实施性犯罪的作用。例如,女性言谈举止轻浮、放荡、故意挑逗他人,结果遭到男性的性侵害。这在被害人研究理论中,被称为被害诱导性或者被害易感性。

(4)参与犯罪活动的被害人。被害人先是参与了性犯罪活动,后发展成了性犯罪的被害人。这种被害人与诱发性犯罪的被害人不同,比被害易感性更为严重。她之所以成了被害人,与先前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被害人更可能发生于卖淫嫖娼或淫乱行为活动中。

(5)虚假的被害人,即伪装的被害人。本来没有受到性侵害的行为人,出于某种其他动机与目的,而伪装自己是性被害人,如诬告他人强奸了自己。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女性才会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西方国家纷纷对之前的强奸罪立法加以修正。1983年,加拿大在性犯罪法律改革中开始用性侵犯罪(Sexual Assault)取代强奸罪,它的特点在于没有规定受害人和被告人的性别,它保护所有性关系中的性权利;[7]1998年,德国新版的刑法典以强迫他人代替了强迫妇女;[8]1994年,法国重新修订的刑法典将强奸罪的受害人明文表述为他人,既包括女性又包括男性;[9]1974年,生效的美国密歇根州的《性犯罪法》也将关于强奸的法律所保护的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女性,而扩展到了男性;美国得克萨斯州立法还规定了奸淫幼男罪;俄罗斯刑法典第132条还专门规定了强迫同性性交罪;目前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性的性暴力犯罪时都将受害人表述为他人,在英文版本中使用了“any person”或者“a person”,而没有用“woman”。当然,在中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刑法典中还是明确地表述强奸犯罪的受害人为妇女。

(二)强奸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作用

现代被害人研究的理论认为,被害人在性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是具有影响力与原因力的;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人较容易沦为性犯罪的被害人。

1.被害人行为中的过失。从对性犯罪被害人行为过失的情况调查来看,性犯罪被害人中相当一部分人有行为过失。这些强奸犯罪被害人的行为过失涉及被害人的态度、服装、化妆、身体暴露程度、活动时间、被害场所的性质与状态等方面。

2.被害人的反抗。戴维斯等研究者在大量的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确定了四种反抗强奸的基本策略。

(1)强力的身体反抗,包括打、踢、咬、指甲抓和使用武器等。研究表明,使用这种策略通常有助于降低实施严重性虐待与强奸的可能性,但是,同时也会增加被害人被攻击与受到身体伤害的可能。

(2)强烈的言语反抗,包括尖叫、呼救和威胁攻击者。虽然这种策略会降低实施强奸的可能性,但研究证据没有显示被害人受到身体伤害方面的信息。

(3)无力的身体反抗,包括将攻击者推开、企图逃走和躲藏起来。这种类型的反抗策略降低了完成强奸的可能性,但对于减少被害者受到身体伤害几乎没有作用。

(4)无力的言语反抗,诸如诉求、哭泣或与攻击者说理,通常会加强强奸完成的可能性,并且对于减少身体伤害没有作用。

整体而言,似乎某些类型的有力反抗对于减少暴力的性攻击和强奸的实施最为有效。

从我国强奸案件的情况来看,女性的反抗能否抑制强奸行为的实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目前还需要深入研究与具体对待,不能机械地确定女性反抗及其强度对于对付强奸行为的效果。一般而论,女性的反抗行为(呼救、逃走、暴力对抗等)是实施强奸的障碍,特别是女性的强烈反抗(如肢体冲突、袭击对方身体要害部位),使强奸不易得逞。但是女性反抗的强烈程度与抑制强奸行为的实施之间并不具备必然的关系,它还需要和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强度对比以及是否被强制、案发时间、被害人自身防卫能力、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现场的偶然因素等情况进行互动影响而发生具体的作用力,因为女性的屈从或者过度反抗都有可能成为犯罪人强奸或施暴行为的刺激因素。如心理学家奈特等人以美国马萨诸塞州治疗中心强奸犯分类系统为基础研究陌生人的暴力性犯罪,结果表明,奋力反抗会阻止补偿型强奸犯和冲动型强奸犯,但是,替代攻击型强奸犯在面对被害人的反抗时,其犯罪行为的反应会更加暴力。

3.强奸犯罪的中立化技巧。一些犯罪心理学研究者将某些强奸犯罪看作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影响的结果。他们提出了性犯罪人犯罪中立化的技巧(其核心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倾向):如果强奸犯罪人承认给他人带来伤害,就等于破坏了自我形象,造成心理上失衡。为寻求心理平衡与心理防御,犯罪人会潜在地、自动地把被害人当成毫无意义的侵害客体,否认曾经伤害过被害人。

性犯罪中立化的观点具有特定的价值,它涉及对被害人与犯罪人心理的深层次探讨。在某些案件中,潜在的被害人利用“对抗性的犯罪中立技巧”的措施(如言语上表现出对犯罪人的尊重、关心、同情,或者要求潜在犯罪人当时作为“英雄”“侠士”保护自己的安全等),使犯罪人当时不能自动地使用中立化技巧,也无法把被害人非人格化,从而使特定心理倾向的潜在犯罪人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程度的道德同情心,唤醒良知而可能停止原想实施的强奸行为。

(三)强奸犯罪被害人逆向转化

1.性犯罪被害人逆向转化的概念。性犯罪被害人逆向转化,是指性犯罪的受害人在受害后,发生心理上的反向剧变而转化为违法、犯罪人,也称为性逆变或恶逆变。强奸犯罪被害人逆向转化就是性犯罪被害人逆向转化的典型代表。强奸犯罪被害人逆向转化的主要特征是年轻的女性(通常为青少年)在被迫或被诱骗的情况下性权利被侵害了之后,在强烈的报复动机的作用下,向性违法、犯罪心理或其他违法、犯罪心理转化,即被害人原来的自我基本丧失,新的自我确立起偏离社会规范的价值观。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主体的内心极端不平衡,而自我报复性的力量以违法、犯罪行为加以释放、表达,其核心动机是报复性动机。

2.强奸犯罪被害人逆向转化的类型。根据逆向转化所导致侵害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加害型、间接加害型与错位加害型三种。

(1)直接加害型:被害人受害后,无法抑制内心的仇恨,直接加害于先前对她进行性侵害的人。这是在逆向转化中较多的一种类型,且以直接暴力犯罪的形式为多。

(2)间接加害型:被害人受害后,不是直接加害于先前对她进行性侵害的人,而是加害于性犯罪人的亲人,以间接地对该犯罪人造成危害。被害人加害的对象,可以与被害人有直接关系,也可以与被害人没有直接关系。其方式有暴力与非暴力两种。

(3)错位加害型:被害人受害后,既不加害于性侵害者,也不加害于其亲人,而是加害于其他人,即害及无辜。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情绪宣泄的特征。

上述三种性犯罪被害人逆向转化类型在现实生活中都是较为常见的类型,较罕见的类型是团体报复类型,即曾经受过性侵害的被害人结合成为反社会的团体,以团体的形式与力量报复或象征性报复性侵害对象,如失身女性组成的对男性复仇的团体。

一般而言,性犯罪被害人及强奸犯罪被害人在受害后是否产生逆向转化及逆向转化的速度与程度,主要与三方面因素有关:(1)被害人原有的人格水平与心理特征;(2)被害人所受侵害的具体严重程度;(3)受害后被害人的态度和反应以及亲友、同事和社会有关方面(如心理危机干预的专业帮助机构)对被害人的反应。

(四)强奸犯罪人对被害人心理弱点的利用

强奸犯在实施犯罪时,常常利用被害人心理上的弱点,达到犯罪目的。有研究者把被犯罪人利用的被害人的心理弱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女性的恐惧和软弱心理。许多强奸犯敢于猖狂攻击女性,就是利用了女性胆小、害怕的心理弱点。有些女性被害后不敢报案,甚至故意否认,使得犯罪人没有受到惩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断升级。

2.利用女性追求享乐的心理。某些强奸犯专门以吃喝玩乐来引诱女性,满足她们的虚荣心,趁其丧失警惕时进行奸淫。

3.利用女性有求于人的心理。某些强奸犯罪人利用女性想找靠山、福利分配、工作职位等各种需求,投其所好,乘其不备时实施性犯罪。

4.利用女性的隐私或劣迹。犯罪人掌握了被害人的隐私或劣迹,以此为要挟,进而对被害人实施持续或间断的奸淫。

5.利用女性智障、残疾、精神病等非正常状态。智障、残疾、患精神病的女性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犯罪分子利用这些弱点进行性犯罪。

(五)强奸犯罪对被害人的心理危害

遭受强奸,即使是强奸未遂,对任何一位女性来说,都是其人生经历中一次重大的负性生活事件,所造成的精神刺激往往使被害人难以承受,由此在其心理上造成的伤害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其中最为典型的心理危害是强奸创伤综合征,即妇女在遭受强奸或强奸未遂以后产生的种种不良心理反应。

根据心理危害发展的时间维度与严重程度标准,强奸创伤综合征的发展一般可以分为急性期与重组期两个阶段。[10]

第一阶段为急性期。被害人遭受强奸后立即开始,往往持续数周。在急性期,被害人的情绪反应强烈,出现紧张、恐惧、焦虑等情绪反应。被害人在对罪犯产生极大愤慨和痛恨的同时,也在不断指责自己,这种强烈的自责感使其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轻者会造成被害人精神忧郁,重者会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如果没有他人的帮助、及时疏导和心理上的安抚,会使被害人产生严重的沮丧、厌世的悲观情绪,甚至可能选择轻生的道路,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二阶段为重组期(或称为慢性期)。由于强奸的羞辱和暴力的震慑,被害人的心灵上往往会留下难以磨灭的持续创伤。首先是她们有了一种难以消除的不安全感。她们变得十分谨小慎微,把自己的生活圈子缩得很小。性格显得孤僻和冷漠,而且常常变得很沉默。如果她在屋内被害,她会害怕待在屋里。如果在室外被害,又可能会害怕上街。她们对他人的信任也受到破坏。尤其是对男性,她们变得戒心重重。有些女孩子从此回避与男性的交往,厌恶追求她的男性。另一个被破坏较重的是她们的自我意识。信心受到严重破坏。被害女孩子经过这次变故后,对自己的自我保护能力、独立生活能力都产生了严重的怀疑。她们对某个亲人可能会格外依赖。

自信心的损伤还会扩展到其他方面,有可能使她产生“女孩子毕竟是个弱者”的观念,从而不再会奋发图强,失去了生命活力。

由于受到传统贞操观的影响,她们的自尊心也有可能会受到严重打击。有一些被害妇女会认为自己“脏了”“不纯洁了”“不值钱了”,不配再拥有美好的婚姻和爱情了,从而影响到她未来的家庭生活。一些被强奸的女性变得性格沉郁、退缩,但是也有一部分被强奸的女性产生了另一种变化,她们渐渐地或者突然地变得生活放荡、有强烈的行为攻击性,甚至自暴自弃,品性堕落,或成了女性违法犯罪人。

卖淫,是指为了金钱或其他利益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卖淫者包括女性(妓女)与男性(男妓),但与妓女相比,男妓相对较少。其常见的形式有合法妓院卖淫、非法妓院卖淫、吸毒癖式卖淫、应召女郎卖淫、街头妓女卖淫、色情按摩卖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