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罪心理
凶杀案件尽管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是由于直接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还常常伴有盗窃、抢劫、强奸、放火和爆炸等多种犯罪行为,对公民、社会的直接危害性与间接危害性极大,因而在刑事案件中最为引人关注。
一、故意杀人犯罪概况
(一)故意杀人犯罪概念
根据杀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是否明知行为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被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过失杀人者的人格特征及主观恶性与故意杀人者有显著不同,本节仅讨论杀人犯罪中的典型形式即故意杀人犯罪的心理。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一般的刑法意义上,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西方刑法一般称为“重罪”)。此类犯罪的客体是人不可被侵犯的生存权,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极大,是各国刑事司法中予以严厉惩罚的罪行。杀人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例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导致其饿死,即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犯罪。
(二)故意杀人犯罪的类型
1.以犯罪次数为标准,故意杀人犯罪可分为单次杀人和系列杀人(serial murder)。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杀人犯罪次数在三次以上为系列杀人,而在理论上一般认为杀人犯罪次数在两次以上即构成系列杀人[8]。
2.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有明显的准备工具、选择作案的时间和地点等犯罪准备行为的是有预谋的杀人犯罪,而无准备过程,犯罪意向的产生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无明显时间间隔的是激情杀人犯罪。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非预谋杀人罪的主观恶性要低于谋杀罪,其刑罚也就轻于谋杀罪。非预谋杀人罪又分为非预谋的故意杀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和非预谋的无故意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两类。前者主要体现为激情杀人,后者主要体现为过失杀人。
3.以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故意杀人犯罪按照双方之间的关系是陌生人、熟人、朋友、亲戚以及情人等维度进行划分。一般可将其分为熟人之间的故意杀人和陌生人之间的故意杀人两大类型。熟人之间的故意杀人包括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情人间的杀人犯罪与一般熟识关系间的杀人犯罪。
4.依据犯罪者的主动性,将杀人犯罪划分为工具性(主动性)杀人犯罪与反应性(表达性)杀人犯罪。这与暴力犯罪的划分完全对应,是杀人犯罪人的典型划分类型。工具性杀人犯罪中,犯罪者主动性、预谋性强,情绪反应不明显;反应性杀人犯罪中,犯罪者更多地由特定的冲突人际情景和消极情绪而激发,犯罪过程中情绪反应明显而强烈。
案件:
美国科伦拜因校园枪击案
1999年,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的科伦拜因中学,17岁少年埃里克因为持续受到同伴的欺凌,负面情绪无法消解,最后他拿起武器报复,还找到一名受到同样欺凌的同学作为同盟军。
他们准备了一支微型冲锋枪、截短的霰弹枪和一书包的弹药(因为他从网上得知,这样有更大的杀伤力,可见他内心的仇恨感有多么的强烈)。
他们本来的计划是在自助餐厅安放炸弹,等定时炸弹爆炸后,他们在餐厅外伏击逃出的同学。但是,炸弹没有爆炸,他们就直接冲进餐厅,锁上门大开杀戒!
两个犯罪人对着餐厅的摄像机毫无掩饰之意,因为这是自杀式杀人,他们连命都不要了,被摄像机拍到也无所谓了!(https://www.daowen.com)
其间,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埃里克看到一个男生躲在餐桌下,他直接过去,用霰弹枪指着他的头,那男生惊恐又绝望地看着埃里克。埃里克突然惊呆了,他发现这人他有点熟悉,他脑海闪过一个画面:就在一个月前,三四个高年级男生正在殴打他,有一男生冲过来劝架,虽然劝架没有什么效果,该同学自己还被打了几拳。当时,埃里克觉得这男同学还不错,有点正义感。而当时的男生就是现在躲在餐桌下的这个人!这时,埃里克用枪指了指窗户,这名男生在惊恐中从窗户逃出去了。
可见,虽然埃里克在同学持续地欺凌下也变成了疯狂报复的校园枪手,但仿佛他内心还存有一丝丝的良心!
这次枪杀导致17人死亡,24人受伤,一共41人伤亡!
17岁的犯罪人埃里克也成为后来许多美国校园杀手的“偶像”!
可见,多数的校园暴力属于反应性暴力犯罪!
二、故意杀人犯罪人心理分析
(一)杀人犯罪动机
1.报复杀人动机 即“因报复而杀人”。这是最为常见的杀人动机。在杀人犯罪案例中,因报复而杀人的占65%。引起犯罪人产生报复之心的原因通常涉及双方的利益冲突,遭受对方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后的痛苦体验,一次、多次极端痛苦的经历,职场中不可调和的冲突,自己的非法行为或者隐私受到被害人揭露等。
2.谋财杀人动机 即“因谋财而害命”。犯罪人杀人是由于利欲驱动,在许多时候与其他犯罪联系在一起。其中最为常见的有抢劫杀人、盗窃杀人、为骗取赔偿金而杀人、为骗得保险金而杀人、为获得赌资而杀人、为勒索钱财绑架人质并撕票杀人、为钱财而充当杀手杀人等。这类杀人主要起因是谋财,谋财受阻或担心危险是杀人的直接导火索。
3.情绪情感杀人动机 即因“人际冲突而杀人”。因为婚恋、家庭内部的矛盾,对他人的嫉妒、憎恨等杀人也是常见的杀人动机。其中,在已经建立起比较亲密的人际关系中,因嫉妒杀人与仇恨杀人等情感动机而引发的杀人犯罪是较为突出的情形。美国犯罪学家沃尔夫冈发现,在59%的男性谋杀案例和84%的女性死者中,被害人与犯罪人是熟人或者有关系的人。拉肯比尔对70件杀人犯罪案件的情境转换历程进行研究后指出,杀人犯罪的产生常常由于杀人犯罪和被害人的一连串动作与情绪反应相互影响、彼此激怒,进而升级到暴行与杀人的水平。中国国内的调查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杀人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认识的占杀人犯罪中的76.2%,明显高于其他种类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认识比例的平均数。而且,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强烈冲突的比例也很高,有77.6%的被害人在被害之前与犯罪人发生过冲突,这些冲突中,有92.6%要严重于一般冲突。
仇恨杀人动机,可以由个人之间的恩怨累积而起,或是由一次突发的事件诱发。这都与杀人者的已有认知方式或者行为习惯有重要的直接或间接关联。当前,仇恨杀人已经演化出一种超越普遍人际冲突的类型:仇恨杀人也可以由文化冲突、宗教信仰冲突而引发,如对某些宗教思想的极端敌意而杀人、对其他特定民族文化的排斥而杀人、对“同性取向者”憎恨而杀人、对外来移民的敌对而杀人等,在当代的西方某些国家中成为新的杀人犯罪表现。这种情形下,可能出现“无差别杀人犯罪”[9]: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并不相识,也没有具体的利益冲突,仅仅是因为被害人代表了某种文化或群体的符号而成为危害的对象。
4.因掩盖罪行而杀人 即“隐罪杀人”。有的犯罪人为了掩盖自己的其他罪行、严重的违法违纪(当事人担心劣迹暴露后影响自己的前途或者重要方面)而杀人灭口,如强奸后杀人、抢劫时害怕被害人报警或提供线索而杀人。有的犯罪人为了逃避打击而杀害办案的人民警察。
5.因心理变态而杀人 即“变态杀人”。这类杀人犯罪人通常是心理变态者,如人格障碍者(尤其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偏执型人格障碍者、分裂型人格障碍者、边缘型人格障碍者)、性变态者(如施虐狂者、恋童癖者、恋尸癖者)与精神病态者(如偏执狂、精神分裂症患者)。其中,精神病态者具有特殊的杀人(残害)动机,由于其独特的人格特质与情绪情感功能缺陷,其杀人动机怪异而强烈,较难以预防与矫正。
在所有的杀人犯罪动机中,无论是表达性杀人动机还是工具性杀人动机,预谋杀人动机还是情景冲动杀人动机,与其他类型犯罪动机相比,大多数具有强烈的动机水平,其动机强度一般会超过个体自身的调节能力。
(二)偏激的认知特征
社会信息加工理论与社会学习理论是解释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主流理论。对于杀人犯罪心理而言,挫折是妨碍个人进行有目的行为的客观情境和随之而产生的情绪状态,是杀人行凶的基本驱动力;挫折与极端的攻击行为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同时,其中不仅包含挫折情境,还包含个体对挫折情境的认知与解释以及应付挫折的能力[10]。换句话说,在同样的挫折情境面前,具有不同认知特征的个体和挫折应对能力的个体会采取不同的行为反应。有人采取攻击行为(包括直接攻击和替代性攻击)作为反应,这种极端化、偏激的认知方式是杀人犯罪更为直接的起因。
杀人犯罪人的认知是偏激的、简单化的。他们更倾向于以原始的、直截了当的方式解决问题。杀人犯罪人在对冲突情境的归因方面倾向于作外归因,即将引起冲突的原因归于他人或环境,而不是自身。这是行为人典型的认知偏差。一个针对41项关于侵犯和敌意归因之间关系(总样本量为6017人)的回顾性研究,肯定了侵犯行为与敌意归因之间的高相关关系[11]。同时,在认知特征方面,故意杀人犯罪人往往缺乏足够的认知资源来解决危机性事件,认知范围狭窄,缺乏灵活性与变通性。习惯性暴力犯罪人还具有典型的道德推脱倾向(以无意识机制发生),以降低内心的自我谴责和痛苦。
(三)宣泄的情绪特征
故意杀人犯罪可以是在激情状态下发生,也可以是在冷静理智的状态下发生。由于杀人行凶行为本身所具有疯狂、残忍的方式特征,即使是理智状态下的杀人犯罪,在很多情形下,也是受到某种强烈的情绪情感的影响。将杀人作为获取某种利益的手段或行为的工具性杀人犯罪,如强奸杀人或者抢劫杀人等犯罪,由于被害人激烈反抗或者惊恐情绪,也会引发杀人者反应行为的疯狂与情绪的高涨。相对而言,情绪情感影响下的表达性杀人犯罪,犯罪人的情绪更具有极大的宣泄性。宣泄的情绪往往是基于之前人际交往过程产生的愤怒、憎恨等消极的压抑情绪。此类犯罪行为人在性格特征上一般较为内向,并且在事件发生时很可能遭受到多种叠加的挫折情绪,正经历着情绪的低谷期。受到负面情绪的干扰,在面临危机性事件或者诱发事件时,犯罪行为人情绪力量占主导动机,其认知能力快速下降,不能较好地运用一些应对策略来处理人际关系中的冲突。
(四)戾气的人格特征
杀人犯罪者选择杀人方式来解决自己遇到的困境,或以杀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犯罪动机是直接的驱动力,而在持续性犯罪动机作用下形成的、习惯化的人格特征是间接而稳定的支持力量。暴力犯罪行为人人格特征中的某些因素,可能导致其倾向于用极端的暴力手段解决人际冲突。其人格往往具有内向性、懦弱性、偏执性、冷酷无情等特征[12];而戾气的性格是杀人犯罪者共同的人格特征。
美国学者梅加吉的早期研究指出,高度攻击者具有低自我控制与过度控制两种人格特征:低自我控制者无法抵制攻击冲动,当其面对强烈的挫折或被人际关系激怒时,即用暴力或极端暴力来应对;过度控制者则具有较高的挫折容忍能力,能够经得起一般水平(甚至中等水平)的挑衅,也能接受社会规范的约束。但当挫折感受超过其容忍阈限时,则可能比低自我控制者采取更为强烈的暴力反应。对杀人犯罪者的气质类型测定,也发现了相应的结果:68名青少年故意杀人犯中,典型的气质类型比例是:黏液质33.9%,胆汁质27.9%,多血质11.8%,抑郁质18.8%,混合型17.8%。杀人犯罪者中黏液质比例最高(这与抢劫犯罪人存在明显的差异),这表明黏液质的杀人者与低自我控制者的情况相应:平常沉着稳重,善于克制忍让,明显内向,但在遇到挫折、困境时,内心体验非常强烈固执。多数人并不会立即做出攻击反应,而是将不满与愤怒压抑在内心,寻机报复。当压抑到一定程度,在特定事件的诱发下,报复之心则以宣泄的方式表现出来,具有更为强烈的情绪特征。胆汁质比例居于其次,他们的激惹性较高,急躁易怒,受到挫折、侮辱及损害时容易立即失去理智,冲动之下容易发生伤害、杀人等暴力行为。这一特点,冲动性杀人犯罪者与抢劫犯罪者大致相同。
(五)对抗的人际特征
杀人犯罪可以针对陌生人,也发生于熟人之间,甚至发生于已经建立起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对1999年至2006年493个故意杀人案件的分析表明,相识型被害要远远大于不相识型被害,完全不相识型被害只占总样本的19%,至少有73%的故意杀人罪被害人与加害人存在相识关系,如同村村民、邻居、亲属、恋人或情人关系等[13]。根据对北京、内蒙古、深圳三地凶杀案件的调查,发现大部分凶杀犯罪发生在相识的人之间,完全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凶杀犯罪在犯罪总量中的比例为36.8%。[14]
在具体的杀人犯罪案件中,表达性行为与工具性行为可以发生相互转化。熟人之间发生的故意杀人犯罪,以表达性行为为主,但在一些情形下,犯罪人也会在现场表现出动机派生的情形,如同时伴随性侵害、侵占被害人财物等。以陌生人为主要被害人的工具性行为中,犯罪人伤害或杀死被害人是为了满足其主导性的性需求或财物需求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暴力情境使其产生高度的兴奋感、控制感,也可能导致犯罪人为追求心理的满足而将暴力犯罪作为情绪表达的方式。杀人犯罪中动机转化与融合,在犯罪情景中的人际激烈互动中,以及犯罪同伙的教唆、示范下,会促使犯罪后果的扩大化,甚至大大超出犯罪人自身的计划和设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