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臣

武 臣

国初以公侯出任。洪武三十三年〔1〕,改都指挥一员,奉敕会同海道副使,提督沿海卫所。近以倭乱,更置总兵、副总兵、参将、钦依把总。其总兵都督一员,镇守浙直地方,备御倭寇,保安军民,开府定海县,凡浙直之事,一皆总之,俱得便宜从事。

水陆有警,督其属,调度各省沿海军马逐捕。事其重大者,会同抚按及副总兵计议而行。文职知府而下,武职自参将而下,得施其节制。总兵、参将,职掌一视总兵。但地方各有专属,不得互侵。文自同知而下,武自把总而下,听其节制。

把总官初制,总临、观、定三卫,以军政考选。今改临、观为一总,定海为一总,出自钦依,以都指挥体统行事。凡一总军政利病,大者白于上司,以为进止;小者专之。僚属之贤否,岁时填注〔2〕,上下监司〔3〕、部院以凭废置。

以上各官有事迹显著者,另为立传。如年久不及详,口传一二者,止注于名氏之下。(https://www.daowen.com)

校注

〔1〕洪武纪年止于三十一年,而卫志所载有洪武三十三年、三十四年、三十五年等,盖用成祖革除例也。见光绪《慈溪县志》卷十八《职官下》二十页。

〔2〕填注:记录、填报。

〔3〕监司:负有监察之责的官吏。汉以后的司隶校尉和督察州县的刺史、转运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称为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