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观念
不断烦扰我们感官的而且迷惑我们欲望的周围诸多有形的物体使得我们的头脑充满那种生动而持久的观念。心智在这里不需要取得大量的观念;这些观念出现得很快,为数众多,保存妥当,因而心智须留有余地,或者保留注意力而用于心智有更多用途、更为需要的其他观念。所以,要使理解能力适合于这样的推理,如我前面说到过的,应当注意用道德的或者更加抽象的观念来充满心智。因为这些观念并不直接呈现给感官,而是按照理解能力去形成的,人们一般对于这一个官能十分疏忽而容易认为他们并不缺乏这些观念,因此我恐怕大多数人的心智缺乏这些观念比我们想象的还严重得多。他们时常使用这些言词,但是怎么能够怀疑他们缺乏这些观念呢?我在《人类理解论》第三卷里对此已有论述,[1]对于这个问题就不作其他的回答了。但是,要使得人们深信心智里稳固地具有这样的抽象观念,对于他们的理解能力有多大的紧要,请让我问一问:如果一个人的心智之中没有具备责任和公正的观念,他怎样才能知道他是否应负有行为公正的责任,因为知识就是由这些观念之已经知觉到的一致和不一致所组成的。[2]有关我们生活和态度的其他这类观念也是如此。如果人们不易看到摆在他们眼前的一张画里两个不可改变的角是相同或者不相同,那就根本不可能在观念里见到这两个角的异同。除了语言之外,观念没有其他可感到的实物用来呈现给心智。观念无法与语音相符合。所以,观念在心智之中必须清楚地确定下来,如果我们要就这些观念作出任何清楚的判断的话。所以,这就是心智在正确指导理解能力方面应当首先做到的许多事情之一。理解没有正确的指导,心智就不能对于这些事情作出正确的推理。但是必须注意在这些和其他观念之间不可存有不相一致的地方,还要注意,在假定真实存在的情况下,观念具有真实的存在,而决不仅仅是带有假定存在的许多幻想而已。
[1]Essay,Ⅲ,ⅰ—ⅹⅰ。参看关译本第三卷,第1~11章,第383~514页。——译者注
[2]洛克在Essay,Ⅳ,ⅰ,2里给知识所作定义是,“在我看来,知识似乎只是对我们的许多观念之联系和一致,或者不一致和相反的知觉。知识只由这种知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