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区别与分类

31.区别与分类

区别与分类,[1]如果我没有弄错这两个词的意义,是很不相同的事情:一个是对大自然安排在事物里的差别之知觉,另一个是原来并不存在而是由我们作出的一种分类。如果我可以用这个意思来考虑这两个词的话,至少我想我可以说,这两个词之中有一个对于真实的知识最为必要,最有促进作用,而另一个,如果利用得太多,只能迷惑和混淆理解能力。观察事物里的每一个细微的差异就证明一个明快的见解,因而使得理解能力稳定而正确地在知识的道路上前进。但是,虽然区别自然界里可以找到的每一组事物是有用的,可是考虑事物里的每个差异,并且把这些事物按照每个这样的差异而分成明显的不同种类并不适当。如果要这样做的话,就使我们陷入具体的东西(因为每一个体有一些与另一个体不同的东西),因而我们就不能建立一般的真理,或者,至少容易困惑心智对于一般真理的理解。集合几个事物而分成几类给心智提供更为一般、更大的见解;但是我们必定要注意尽量就这些事物能够加以这样的分类,尽量就这些事物能够在这种考虑之下统一起来,而把这些事物统一起来。因为理解一切事物的实体本身[2]是一般的,可以使我们获得清楚而合乎理性的概念。如果我们把我们正在考虑的对象在我们的心里加以权衡并且记在心里,那就最能告诉我们什么时候我们应当或者不应当进一步地加以区分,这些进一步的区分只有对于事物作了一次适当的沉思以后才可进行。这种沉思与语言区分的技术相对立。语言上的区分是随意用学术术语或者任意创造的术语来表达的,而且大胆应用,并不理解或者表达任何有区别性的观念,因此,只适合争论中虚饰的谈话或者空洞的噪声,并不清除困难,也不增进知识。不管我们审核的是什么课题并且想从中获取知识,我想我们应当尽量使得这个课题的性质普通而范围广大;如果这个课题的观念已经固定下来,而且已经决定了的话,[3]这样做就没有任何危险。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虽然在同一名称下理解任何其他观念,我们就容易区别这个观念与其他观念了。因为这是为了防御双关词的混乱和隐藏在其中的诡辩术,因此诸多区别成倍增加,而它们的用法也被认为十分必要。但是,如果每个有区别性的抽象观念都有一个有区别性的已知名称,这些日渐增多的学院式的诸多区别就会不需要了,虽然心智在观察事物里的一切差异并且仔细区分它们之间的相互差异时仍很需要。所以,追寻大量的虚饰的和学院式的诸多区别,然后塞进头脑,并不是获得知识的正确方法。在有学问的人们的著作里充满了这些区别,我们有时候发现这些著作把这些区别一分再分,使得最为专心的读者的头脑都弄得晕头转向。这大概是作者自己弄得晕头转向了。事物磨碎成尘埃以后,就不能找出条理,也不能期望清楚。避免分类得太多或太少而引起的混乱是思考和写作里的一大技巧,写作是思想的复写。但是在这两种邪恶极端的中间的界限,我想,是难以用言语来订定的。明白而清晰的观念是就我所知最能调节这个中间的界限。[4]但是,至于公认的而且已经在应用的普通术语(就是双关词)在文字上的区别,我想这些区别更适当地是批评和字典的事,而不是真实知识和哲学的事,因为批评和字典的大部分是解释词义并且给我们以词的几个意义。术语的巧妙处理和使用术语来“论”和“证”的能力,我知道,在世界上的确被当做学问的重要部分;但是学问和知识有明显的差别,因为知识存在于知觉诸多观念之间的关系,这种知觉是不用言词的,语言的介入毫无关系。因此,我们懂得,知识最多,区别的用处就最少。我的意思是,在数学里,人们具有决定了的知识,而且这些知识都有已知的名称;既然如此,就没有使用双关语的余地,因而也没有诸多区别的需要。在辩论当中,反对的一方尽量使用广泛的和双关的术语,使得对方不能明确理解他所说的话。这是在意料之中的,所以,回答的人站在他自己的一方就尽量使出花招,严加区别,而且惟恐不及,不怕过头。他的确也不能用那种方法获得胜利,既没有真理,也没有知识。对我说来,这似乎就是争辩的技术。尽量强词夺理地使用你的语句为一方辩护,然后对于所用的每一个术语尽量采用有区别性的字眼为另一方辩论而使得对方狼狈不堪。所以,在这种不确定区分界限的学问里,有些人一直认为一切的敏锐性都在其中;所以在他们读到过的或者思考过的东西里,他们就以严加区别和增加分类取乐为头等大事,至少远远超过事物的本性所要求。我在前面说过,在我看来除了就事物本身作适当而正确的考虑之外,似乎没有其他规则可循。凡是在心智当中具有已定名称的决定了的观念的人,既能分辨它们之间的差异(真正能分清差异的),而在言词的贫乏不能使术语解答每个清晰观念的情况下,也能够给他不得不使用的广泛的和双关的名称以适当地起区别作用的术语。这是我所知道的起区别作用的术语的一切需要所在,而在这样的语言上的诸多区别里,每个具有这种区别的术语,加在它所区别的意义上,只是给一个清晰观念所加上的一个新的清晰名称。在这些术语能起区别作用的情况下,而人们又有明白而清晰的概念以符合他们在语言上的区别,这些术语是正确的,并且就这些术语澄清所考虑的课题里的任何事情而言,也是妥当的。在我看来,这似乎就是区别和分类的正当而惟一的标准。正确指导理解能力的人,不应当在所创立的术语之敏锐性里,也不应当在作家的权威里寻找这个标准,他只会在对于事物本身的考虑中才能找到这个标准。不管这些事物是他们从沉思之中或者从书籍的信息里得来的。

理解能力在另一方面的错误是把事物混在一起,从中发现任何相同之处。这种错误一定误引理解能力,因而,这样地把事物混成一堆,也阻碍心智对于这些事物形成清晰而精确的概念。

[1]在洛克那个时代的逻辑词汇里,“区别”是确定一个含糊的术语或句子中的不同的意思;“分类”是确定同一类属中的不同种系。前者尤其在语言范围里用得较多,后者在自然物体的范围里用得较多。洛克没有把他的意思完全讲清楚,但他显然是在警告读者不要在(文字的)区别上过分精细,却赞扬对事物中的自然差异作细致的观察评论,他指出,尽管人们甚至会对后者做过了头,以致“如果要按照后者做的话,会使我们陷入具体的东西……”在这里,洛克像他经常所做的那样,认为当时的争论是无益的琐细分析的论证。

[2]即存在。

[3]EssayEpistle to the Reader,Ⅱ,ⅹⅹⅸ.参看关译本第290~291页。——译者注

[4]EssayEpistle to the Reader,Ⅱ,ⅹⅹⅸ。参看关译本第290—291页。——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