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同意
在理解能力的整个指导中没有比知道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以及到什么程度给予同意更重要,也可能更难的了。给予和不给予我们的同意及其程度应当根据事物所带有的证据而调整。这说来容易,而且也没有人提出疑问;可是我们看到人们不大能实行这条法则。有些人根据些微的理由就信奉教义,有些人根本没有理由,而有些人正和外表相反。有些人承认确定性,但是对于他们所主张的却无动于衷。其他的一些人在每件事情上都摇摆不定,而且也不乏把一切都认为是不确定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手,一个探索者,一个陌生的人该怎么办呢?我的回答是,用他的眼睛观察。诸多事物之中有一种对应,诸多观念之中有一致与不一致,在很不相同的程度上都是可以分辨出来的,而且,如果人们要想看,人们有眼睛能看到这些,只是他们的眼睛可能模糊不清,或者眩惑不灵,而且他们的分辨能力受了损伤或者完全丧失了。兴趣和热情使人目眩;甚至违背我们的信仰为任何一方辩论,这种习惯做法使得理解能力模糊,并且逐渐使它丧失清晰地分辨真理与虚假而坚持正确一方的官能。玩弄错误并且把错误乔装打扮成真理的模样以致骗我们自己或者别人,是很不安全的。心智逐渐丧失它对真正坚实真理的自然兴味。心智就不知不觉地对于只能是装扮成真理之任何幻想出来的假象安之若素。[2]如果最初为了好玩,用幻想代替判断,后来幻想经过不断的使用就篡夺了判断的地位,而这个为了好玩而自欺(为了好玩而研究)的人所推荐的东西就永远为人所接受。谬见有许多方式。这个自欺的人,这个有自欺癖的人,使用花言巧语、外表的假象和相同之处这类诡计,并不习惯于谨慎地只承认真理本身,却小心翼翼,不使他的心智屈服于任何其他东西,他的诡计就被人拆穿了。凡是有心相信的人已经有一半同意了;凡是常常不按照自己的情理而辩论,用虚假的东西欺骗别人的人,就近于相信他自己了。这就抹杀了真理和虚假之间的巨大距离;这就几乎把事物里的真理和虚假放在一起,并且使得你认为十分相近的事物之间毫无区别;当事情弄糟到这种局面的时候,热情或兴趣等就容易而且不知不觉地决定哪一个会是正确的。
[1]Essay,Ⅳ,ⅹⅵ.参看关译本第654~665页。——译者注
[2]“假象”二字之英文在本译本所据的Francis W.Garforth辑注的John Locke's of the Conduct of the Understanding和T.Fowler,Locke's Conduct of the Understanding中均作faint appearence,而J.W.Adamson,The Educational Writings of John Locke却作feint appearence,此处译文从Adamson。——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