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的组成
2026年01月16日
(一)欧洲法院的组成
目前,欧洲法院由27名法官(欧盟27个成员国各任命1名法官)和11名总法律顾问(Advocate General)组成。这些法官和总法律顾问应从其独立性不存在疑问,并在相应的国家中具有从事最高司法职位所需资格之人士,或从具有公认能力的人士中挑选。这些法官和总法律顾问由欧盟成员国政府在与专家组(该专家组负责就候选人是否适合履行相关职责发表意见)协商之后,通过达成共识而任命,其任期为6年,一般可以连任。
欧洲法院现有院长和副院长各1名,均由欧洲法院法官选举产生,任期3年。院长负责指导欧洲法院的工作,并在全体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大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和合议中担任审判长。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在必要时接替院长。(https://www.daowen.com)
总法律顾问协助欧洲法院工作,其负责在完全公正和独立的情况下,就分配给其的案件向欧洲法院出具法律意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