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评析

第一,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记录中记载的每个员工每日工作期间和休息期间等数据构成欧盟法律规定的个人数据。根据《95/46指令》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界定,个人数据系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根据相关组织对该定义所作的诠释,个人数据既包括狭义的涉及私人和家庭生活的信息,也包括有关个人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的信息,例如有关个人的劳动关系或经济或社会行为的信息。[2]基于案涉工作时间记录中记载的每个员工每日工作期间和休息期间等数据,在性质上属于有关个人劳动关系的信息,并且这些数据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员工)有关,故欧洲法院认定,这些数据构成欧盟法律规定的个人数据。

第二,本案明确了欧盟成员国可以制定法律,要求雇主向负责监督劳动条件的国家机关提供工作时间记录。根据《95/46指令》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应规定,个人数据只有在数据处理为履行控制者所负担的法律义务所必需,或者为执行公共利益领域的任务或行使控制者或接受数据披露的第三方被赋予的公务职权所必需的情况下方可被处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考虑到本案所涉的个人数据处理,即雇主向负责监督劳动条件的国家机关提供工作时间记录以便其即时查阅,原则上与《95/46指令》的上述规定契合,理由是:一方面,工作时间记录中包含的个人数据系出于确保遵守有关工作条件的法律而收集;另一方面,这些个人数据的处理为履行雇主所负担的法律义务,以及行使负责监督劳动条件的国家机关被赋予的监督职权所必需。因为雇主承担的、让负责监督劳动条件的国家机关即时获取工作时间记录的义务有助于有关劳动条件法律的更为有效的适用,故属于必需情形。同时,仅将获取工作时间记录的权力赋予负责监督劳动条件的国家机关亦可视为必需情形。因此,欧洲法院认定,欧盟成员国可以制定法律,要求雇主向负责监督劳动条件的国家机关提供工作时间记录。

【注释】
(https://www.daowen.com)

[1]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37824&page 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2023183.

[2]Article 29 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Opinion 4/2007 on the concept of personal data[EB/OL].[2020-08-08].https://ec.europa.eu/justice/article-29/documentation/opinion-recommendation/files/2007/wp136_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