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7月1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欧盟与加拿大政府之间订立有关预报旅客信息以及旅客姓名记录数据协议的2006/230决定》(以下简称《2006协议》)。正如《2006协议》序言所述,该协议的缔结考虑了加拿大政府的以下要求,即运载人员到加拿大的航空承运人应在该承运人的自动预订系统和出发控制系统所收集和涵盖的数据范围内,向加拿大主管机关提供预报旅客信息和旅客姓名记录数据。
根据《2006协议》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议的目的,是在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其隐私权的情况下,确保提供进行适格旅程的相关个人的预报旅客信息(旅客姓名)记录数据。根据《2006协议》第3条第1款的规定,欧盟和加拿大同意根据获得预报旅客信息(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主管当局做出的承诺,对进行适格旅程的相关个人的预报旅客信息(旅客姓名)记录数据予以处理。根据该协议附件一,加拿大的主管机关是加拿大边境服务局。
基于上述承诺,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9月6日作出《关于充分保护传输至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的航空旅客的旅客姓名记录中所包含的个人数据的2006/253决定》。该《决定》第1条指出,根据《95/46指令》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依照本《决定》附件中载明的加拿大边境保护局关于旅客姓名记录方案的承诺,从欧盟传输至加拿大并与飞往加拿大的航班有关的旅客姓名记录数据,加拿大边境保护局已经确保了充分的保护水平。同时,根据该《决定》第7条的规定,除非根据《95/46指令》第31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延期,该《决定》将在相关通知之日起三年零六个月后到期。因延期并未发生,故决定已于2009年9月到期。
2010年5月5日,欧洲议会通过与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就《旅客姓名记录数据协议》发起谈判。在该《决议》的第7点中,欧洲议会呼吁,就出于执法和安全目的而使用旅客姓名记录数据采用一致的方法,并确立统一的原则作为与第三国达成协议的基础。欧洲议会同时邀请“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该统一模式的提案以及与第三国进行谈判的授权草案”。此外,欧洲议会还在该《决议》的第9点中规定了在第三国使用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最低要求。(https://www.daowen.com)
2010年12月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决定以及谈判指示,授权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与加拿大开始谈判,以期就传输和使用旅客姓名记录数据达成协议,以便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和其他严重的跨国犯罪。
2013年12月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签署加拿大和欧盟之间有关传输和处理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同日,欧盟理事会决定征求欧洲议会就该决定以及签订《涉案协议》的意见。
《涉案协议》于2014年6月25日签署。2014年7月7日,欧盟理事会致函欧洲议会,征求欧洲议会就欧盟理事会有关签署《涉案协议(草案)》的同意。2014年11月25日,欧洲议会通过决议,就《涉案协议(草案)》与《欧盟运行条约》等是否相符向欧洲法院征求意见。在其提交给欧洲法院的请求中,欧洲议会提出的主要问题是:涉案协议是否符合《欧盟运行条约》第16条和《宪章》第7、8、52条第1款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