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0月5日—2008年4月11日,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在其居所的屋檐下安装并使用了视频监控系统。相关摄像机安装于固定位置并且无法旋转,该摄像机对进入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居所以及进入公共人行道和对面房屋的情况均予以记录。该视频监控系统仅允许视频记录,且相关记录被存储于记录设备(采用循环磁带形式),即硬盘驱动器之内。一旦该记录设备到达其记录上限,其将对现存的记录进行覆盖,旧的记录资料因此将被删除。该记录设备上未安装监视器,故相关影像无法进行实时研判。只有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能够直接访问该视频监控系统和相关数据。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运行该系统的原因是保护其和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健康和生命,因为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和其家庭成员已连续多年被身份不明的人攻击。此外,2005—2007年,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居所的窗户已数次被打破。
2007年10月6日—10月7日的夜晚,袭击再次发生,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家的一扇窗户被弹弓打破。案涉视频监控系统确认了两名嫌疑人。相关记录被交给警方并在之后的刑事程序中被使用。
2008年8月4日,基于前述嫌疑人之一提出的确认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合法的请求,捷克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作出决定,认为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违反了捷克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作为数据控制者,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收集了在街道上行走或进入对面房屋的相关个人的数据,但并未获得这些个人的同意;二是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未告知这些个人上述个人数据的处理、该处理的程度和目的、上述个人数据将通过谁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或者谁可以访问上述个人数据;三是作为数据控制者,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未履行向捷克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报告该数据处理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对捷克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的决定不服,向捷克布拉格市法院提起诉讼,布拉格市法院驳回了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的诉讼请求。弗朗蒂切克·瑞恩先生遂向捷克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因本案涉及《95/46指令》的解释问题,捷克最高行政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
出于保护家庭住宅所有人的财产、健康和生命的目的而运行安装于该住宅之上的视频监控系统,在该系统亦对公共区域进行监控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被界定为《95/46指令》规定的自然人在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中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