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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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该局2015年5月21日所作的决定,法国数据保护局向谷歌公司送达正式通知,要求谷歌公司在其对相关自然人提出的以下请求,即从基于该自然人的姓名进行搜索后所展示的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相关网页的链接的请求予以同意之时,必须在其搜索引擎的全部扩展域名上进行该类删除。

谷歌公司拒绝遵守该通知,其仅从基于以下域名,即与相关欧盟成员国本地版本的搜索引擎相对应的域名进行搜索后所展示的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系争网页的链接。在上述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之后,谷歌公司还向法国数据保护局提出了“地理封锁”的建议。根据该建议,互联网用户在基于数据主体的姓名进行搜索之后,将被禁止使用位于数据主体居住国的IP地址访问相关搜索结果,无论该用户使用的搜索引擎版本为何。但是,法国数据保护局认为该建议是不充分的。

2016年3月10日,法国数据保护局在认定谷歌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遵守前述通知的基础上,决定对谷歌公司处以10万欧元的罚款。谷歌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法国数据保护局的决定。因本案的审理涉及欧盟《95/46指令》的解释,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https://www.daowen.com)

1.欧洲法院在其2014年5月13日就“谷歌西班牙公司、谷歌公司诉西班牙数据管理局、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案”所作的判决中确立的“解除引用权”是否应解释为,搜索引擎运营商在同意解除引用的请求时,应将该解除引用适用于其搜索引擎使用的全部域名,以便系争链接不再出现,无论基于相关请求者姓名的搜索是在何处进行,即使该搜索系在《95/46指令》适用的地域范围外进行也在所不问?

2.若对第1个问题的答复为否,则欧洲法院在前述判决中确立的“解除引用权”是否应解释为,搜索引擎运营商在同意解除引用的请求时,应仅从根据相关请求者的姓名,以及基于该搜索引擎使用的对应于相关欧盟成员国(前述解除引用请求被视为于该国提出)的域名进行搜索后所展示的搜索结果中删除系争链接,或者更宽泛地说,搜索引擎的运营商应从根据相关请求者的姓名,以及基于该搜索引擎使用的对应于欧盟所有成员国的域名(这些域名通过国家扩展名而予以区别)进行搜索后所展示的搜索结果中删除系争链接?

3.此外,除了在问题2中提及的义务,欧洲法院在前述判决中确立的“解除引用权”是否应解释为,搜索引擎的运营商在同意解除引用的请求时,应通过使用“地理封锁”技术,从根据相关请求者的姓名以及位于该请求者居住国的IP地址,或者更宽泛地说,位于受制于《95/46指令》的某一欧盟成员国的IP地址所进行的搜索中删除系争链接,无论进行相关搜索的互联网用户使用的域名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