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案情

林德奎斯特女士是一个维修工,同时还在瑞典阿西达教区担任传教士。林德奎斯特女士于1998年年底在其个人电脑上建立了涉案网页,以允许即将获得确认的教区信徒获取他们可能需要的信息。应林德奎斯特女士的要求,瑞典教会网站的管理人设置了教会网站与涉案网页的链接。

涉案网页中载有林德奎斯特女士及其在阿西达教区的18位同事的信息(包括全名或只有姓氏)。林德奎斯特女士以幽默的笔调描述了这些同事的工作及其爱好,并提及了他们的家庭情况、电话号码以及其他事项,包括其中一个同事脚部受伤并因此处于半工半薪的状态。

林德奎斯特女士没有告知其同事涉案网页的存在或取得其同事的同意,也没有将其行为通知瑞典电子数据传输监管局。在知晓一些同事不喜欢这些网页之后,林德奎斯特女士迅速删除了这些网页。

后瑞典检察机关对林德奎斯特女士提起公诉,理由是林德奎斯特女士违反了《瑞典数据保护法》的规定。具体而言,首先,林德奎斯特女士在未事先书面通知瑞典电子数据传输监管局的情况下,通过自动化方式处理了个人数据;其次,林德奎斯特女士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处理了他人的敏感个人数据;再次,林德奎斯特女士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国传输了他人的个人数据。

林德奎斯特女士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瑞典埃克舍地区法院(以下简称埃克舍法院)对林德奎斯特女士处以4000瑞典克朗的罚款,同时判令林德奎斯特女士支付300瑞典克朗以补偿犯罪受害者。林德奎斯特女士对埃克舍法院的判决不服,向瑞典歌塔法院(以下简称歌塔法院)提起上诉。因其对《95/46指令》在本案中应如何适用存在疑问,歌塔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就相关问题作出先予裁决,其中包括以下主要问题。(https://www.daowen.com)

1.在互联网网页上通过姓名或电话号码而提及相关个人,是否属于《95/46指令》的规制范围之内?在自制的网页上列明一些个人,并伴有对其工作和爱好等评论,是否构成“全部或部分通过自动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2.将有关工作同事的信息上传至个人主页(该主页可为知道其地址的任何人访问)的行为,是否不在《95/46指令》的规制范围之内,理由是该行为被《95/46指令》第3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所涵盖?

3.置于个人主页之上,并且指名道姓地称某个同事脚部受伤以及半工半薪的信息是否《95/46指令》第8条第1款规定的不可以被处理的有关健康的个人数据?

4.《95/46指令》禁止在某些情况下向第三国传输个人数据。如果瑞典境内的个人使用计算机将个人数据上传至存储在瑞典境内服务器上的相关主页,从而导致第三国的人可以访问该个人数据,则上述行为是否构成《95/46指令》规定的向第三国传输数据?如果就目前所知没有第三国的人访问过该数据,或者相关服务器位于第三国境内,则在此情况下,对于前述问题的答复是否仍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