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时尚身份公司是一家在线服装零售商,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嵌入了来自社交网络脸书的“赞”(Like)社交插件,即脸书上的“赞”(Like)按钮。当访问者访问含有该按钮的时尚身份公司的网站时,这些访问者的个人数据将被传输给脸书爱尔兰公司。该传输将在访问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无论这些访问者是否脸书的成员,或者是否单击脸书的“赞”按钮。
德国消费者协会认为,时尚身份公司向脸书爱尔兰公司传输其网站访问者的个人数据,既未经这些访问者同意,也违反了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为此,德国消费者协会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以下简称杜塞尔多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杜塞尔多夫区法院发布禁令,责令时尚身份公司停止前述传输行为。在认定德国消费者协会有资格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3款提起诉讼之后,杜塞尔多夫区法院于2016年3月9日就该案作出判决,部分支持了德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诉讼请求。
时尚身份公司和德国消费者协会均对杜塞尔多夫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向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以下简称杜塞尔多夫高院)提起上诉。其中,时尚身份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杜塞尔多夫区法院的判决与《95/46指令》不符。首先,时尚身份公司主张,《95/46指令》第22—24条仅赋予其数据被处理的数据主体以及适格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救济。因此,德国消费者协会的起诉应予驳回,因为该协会没有资格依据《95/46指令》提起相关诉讼或进行相关抗辩。其次,时尚身份公司认为,杜塞尔多夫区法院错误地认定,该公司系《95/46指令》第2条(d)款规定的控制者,因为该公司对通过相关访问者的浏览器而从该公司网站传输的数据没有影响力,而且该公司对脸书爱尔兰公司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这些数据也没有影响力。因本案涉及欧盟《95/46指令》的解释问题,杜塞尔多夫高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
1.《95/46指令》第22、23和24条的规定是否禁止欧盟成员国法律除了规定数据保护机构的干预权,以及数据主体可以获得的补救措施之外,还赋予公共服务协会在相关侵权存在时,对侵权者采取行动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权力?(https://www.daowen.com)
2.若对第1个问题的答复为否,则在相关案件,例如本案中,若某人在其网站上嵌入了相关程序代码,该代码导致网站用户的浏览器向第三方请求相关内容,并为此将访问该网站的用户的个人数据传输给第三方,则在嵌入相关程序代码的人无法影响数据处理操作的情况下,该人是否《95/46指令》第2条(d)项规定的“控制者”?
3.根据《95/46指令》第7条(f)项的规定,在如同本案这样的情形所进行的利益平衡中,谁的“合法利益”是决定性的?是嵌入第三方内容的人的利益还是第三方的利益?
4.在如同本案这样的情形中,《95/46指令》第7条(a)项和第2条(h)项规定的相关同意必须向谁作出?
5.在如同本案这样的情形中,《95/46指令》第10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是否也适用于网站的运营商,若该运营商嵌入了第三方的内容并因此导致第三方对个人数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