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第一,本案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与保护其他基本权利进行综合平衡。在其2008年就“西班牙音乐制作协会诉西班牙电信公司案”所作的判决中,欧洲法院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与保护其他基本权利进行综合平衡。根据该案总法律顾问科科特(Kokott)在其就该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发表的观点,[2]该平衡首先应由欧盟立法机关,以及由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律的过程中进行。本案中,欧洲法院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并据此对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与保护其他基本权利,包括托管服务提供商享有的开展业务的自由以及托管服务用户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权和获得或给予信息的自由进行了综合平衡。之所以要进行此种平衡,其理由正如欧洲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指出的,不管是欧盟法律规定的用语还是欧洲法院的判例均未显示知识产权应当予以绝对保护。
第二,本案明确了著作权人不能申请相关禁令,要求托管服务提供商安装过滤系统。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实施指令》第11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针对其服务被用于侵犯该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中介机构(包括本案所涉的托管服务提供商)申请相关禁令。不过,在本案中,欧洲法院在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托管服务提供商享有的开展业务的自由以及托管服务用户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权和获得或给予信息的自由进行综合平衡之后,对该条规定施加了限制,即著作权人不能申请相关禁令,要求托管服务提供商安装以下系统:①用于过滤其用户存储在其服务器上的信息;②无差别地适用于其所有用户;③系作为预防措施而安装;④由其自负费用安装;⑤期限不受限制;⑥能够识别包含相关音乐、电影或视听作品的电子文档。就这些作品,相关禁令的申请人主张其拥有知识产权,以阻止这些作品在其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下为公众获得。
【注释】
(https://www.daowen.com)
[1]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19512&pagel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2023183.
[2]Opinion of Advocate General Kokott,delivered on 18 July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