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案情

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曾访问德国联邦机构运营的供社会公众访问的若干网站,这些机构在该等网站上提供时事信息。出于防止攻击和追诉盗版的目的,大多数网站在其日志文件中存储所有的访问信息,包括被访问的网页或文件的名称、在搜索栏中输入的关键词、访问的时间、被传输的数据数量、访问是否成功的标志以及寻求进行访问的计算机的IP地址等。

IP地址是分配给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以便其在互联网上进行通信的系列数字。在相关网站被访问之际,寻求进行该访问的计算机的IP地址将与存储被访问网站的服务器连接。通过该连接,被访问的数据可以被传输给正确的接收人。此外,在案材料显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互联网用户的计算机分配静态IP地址或动态IP地址,后者系每次联网时都会变化的IP地址。与静态IP地址不同,动态IP地址不能通过公众可访问的文件而在特定计算机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使用的相关网络的物理连接之间建立联系。

后来,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向德国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德国行政法院禁止德国联邦政府在其访问了德国联邦机构运营的在线媒体网站之后,存储或者安排第三方存储其主机系统的IP地址,但该存储在这些在线媒体发生错误之时,对于恢复这些在线媒体而言是必要的除外。德国行政法院在对该诉讼进行审理之后,驳回了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的诉讼请求。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遂向德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德国上诉法院在对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的上诉进行审理之后,对本案进行了改判。在其判决中,德国上诉法院判令,在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主机系统的IP地址(该IP地址在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访问德国联邦机构在线媒体网站时将被传送)与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访问相关网站的具体日期一同被存储,且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在访问过程中已披露其身份(包括以电子地址方式提及其身份)的情况下,禁止德国联邦政府在每一访问期末存储或安排第三方存储该IP地址。但是,该存储在这些在线媒体发生错误之时,对于恢复这些在线媒体的传播而言是必要的除外。德国上诉法院的理由是在相关网站的用户已在其访问期间披露其身份的情况下,动态IP地址连同与该地址相关的网站访问日期一道构成个人数据。因为该网站的运营者能够通过将相关用户的姓名和该用户计算机的IP地址联系起来,从而识别该用户。不过,德国上诉法院同时指出,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的诉请在其他情况下不能被支持,因为如果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在访问期间未披露其身份,则仅有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能够将相关IP地址与被识别的用户建立联系。而掌握在德国联邦政府手上的IP地址,即使与该地址相关的网站访问日期一道也不构成个人数据,因为相关网站的用户无法为德国联邦政府所识别。(https://www.daowen.com)

帕特里克·布莱耶先生和德国联邦政府均对德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因本案的审理涉及对《95/46指令》的解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审理,并请求欧洲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

1.《95/46指令》第2条(a)项是否应解释为,若第三方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拥有识别相关数据主体所需的额外信息,则在线媒体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被访问时所存储的数据主体的IP地址,就该服务提供者而言构成个人数据?

2.《95/46指令》第7条(f)项是否禁止欧盟成员国国内法作出以下规定,根据该规定,在线媒体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不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仅在便利该用户对电子媒介的特定使用或就该使用收取费用的必要范围内,收集并使用该用户的个人数据。并且,根据该规定,确保电子媒介的通常可操作性这一目的,不能成为使用该用户个人数据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