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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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施瓦茨先生向德国波鸿市政府申请护照,但拒绝后者提取其指纹。在波鸿市政府拒绝其护照申请之后,迈克尔·施瓦茨先生向德国盖尔森基兴行政法院(以下简称盖尔森基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盖尔森基兴法院判令波鸿市政府在不提取其指纹的情况下向其签发护照。(https://www.daowen.com)

诉讼中,迈克尔·施瓦茨先生对《欧盟理事会关于欧盟成员国签发的护照和旅行文件中的安全功能和生物识别标准的2252/2004条例》(以下简称《2252/2004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提取护照申请人的指纹的义务)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迈克尔·施瓦茨先生认为,该条例缺乏正当法律基础,并且因程序瑕疵而无效。依迈克尔·施瓦茨先生之见,该《条例》第1条第2款有关护照和旅行文件应包含一个高度安全的存储介质,该介质应含有人脸图像。同时,欧盟成员国亦应在该介质中包含两枚指纹,该等指纹以可共用格式平面提取等规定侵犯了《宪章》第7条规定的个人数据保护权。鉴于本案涉及《2252/2004条例》的有效性问题,盖尔森基兴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即《2252/2004条例》第1条第2款的规定是否有效?